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天,到县里调研指导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基层提出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有的贫困户建档立卡时符合识贫标准、纳入准确,通过几年帮扶和自身努力,生活水平明显超过了当地平均水平。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既不能把他们从系统里清退,也不能在系统里标识为稳定脱贫,但继续帮下去,群众意见很大,基层很难处理。
我所走访的8个村,少的一个村有2户,多的有将近10户。县扶贫办同志说,很多村反映都有这种情况。基本判断是:涉及地域面广,但在贫困户总数里所占比例不大。尽管如此,只要一个村里有那么一两户,基层就感到很头痛,继续帮扶下去的负面影响很大。
一是群众意见大。周围群众特别是一些边缘户(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但家庭实际艰难的农户)对这部分贫困户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意见很大,在对比之中产生了极大的心理落差,成为“争当贫困户”的一个诱因,引起新的矛盾。
二干部不愿继续帮扶。一些派去帮扶这部分贫困户的帮扶干部也觉得有的甚至比自己家里还要好,但不得不继续帮扶下去,很不理解,很有怨言。
三是自愿退出受限。有的贫困户也觉得继续戴着贫困的帽子不太好意思,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上级因担心是干部上门做工作而不是贫困户的真实意图表达,退出也被严格限制。
四是基层左右为难。基层向周围群众和帮扶干部宣传解释,按照目前的扶贫政策规定,这是扶贫成果,不能清退,但也觉得继续让他们享受扶贫政策不妥,感到很困惑、很无奈。
对这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究竟该怎么处理?既要体现扶贫成果,又要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如果解决得不好,会给扶贫工作和乡风文明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基层群众对扶贫工作的满意度和社会公众对脱贫攻坚的认同感。基层期望能尽快从顶层设计上予以明确。
二、脱贫退出政策
2016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对脱贫退出政策的规定是:“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县退出以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什么叫“一定时期内”、什么叫“稳定脱贫”,都没有细化,基层无法操作。政策顶层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脱贫户因为“脱贫就脱政策”“脱贫就脱帮扶”而出现返贫,目的是确保实现稳定脱贫。但实现稳定脱贫以后,究竟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顶层设计。
去年在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和年底动态调整时,针对识别不准已脱贫户的处理,系统增加了“稳定脱贫”标识,并明确规定“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不再派干部帮扶”。也就是说,目前系统里的“稳定脱贫”,特指识别不准的已脱贫户。对识别准确的稳定脱贫户,暂时不列入“稳定脱贫”,也没开放标识功能。
客观地讲,从2014年建档立卡到2020年底打赢脱贫攻坚战,前后时间跨度长达7年,而贫困状况是变化的,一切皆有可能,有部分贫困户致了富,从顶层设计上需要对稳定脱贫政策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既照顾到大多数贫困户脱贫基础并不稳固、需要继续帮扶的现实需要,又考虑到部分贫困户不仅脱贫了而且致富了的实际情况。
三、五点建议
稳定脱贫,顾名思义,就是脱贫质量较高,家庭收入来源稳定且生活状况较好,不会轻易返贫的对象。实现稳定脱贫,需要继续在系统里保留,反映扶贫过程,体现扶贫成果;又要在系统里标识并告知认定对象,明确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化解基层扶贫工作的困惑和矛盾。认定稳定脱贫,涉及到认定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尽快完善稳定脱贫政策顶层设计。
(一)严格稳定脱贫标准
怎样才算稳定脱贫?总的来讲,就是经过帮扶工作和自身努力,家庭收入来源稳定,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实现了“两不愁三保障”且脱贫退出至少一年以上的。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稳定脱贫,但要逐户甄别,不搞“一刀切”:
1.家庭致贫原因消失一年以上的。如:有的建档立卡时因为家有重病而生活困难,现在病情稳定、医疗开支能够承担或者因病去世;有的建档立卡时因为有在校大学生而负担很重,现在毕业了,考取了国家公职人员或就业有较高的稳定收入。
2.识别以后成为“四类人员”的。建档立卡以后,购买了享受型的小汽车和大型农机具、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要及时认定。对考取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必须规定至少一年以上的时间界限。
3.因征地拆迁等原因获得大笔补偿金,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的。
4.自愿申请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或不愿继续当贫困户的。
以上标准中,有的之所以规定“一年以上”,既是为了真正达到稳定脱贫,又是为了防止基层操作中简单机械、盲目蛮干,引起认定户的不满。
(二)规范稳定脱贫流程
认定稳定脱贫,必须经过严格程序,确保准确无误,确保认定户和群众都认可,避免随意性。要区别情况对待:
1.周围群众意见较大,应当认定为稳定脱贫的,主要是建档立卡以后购买了享受型的小汽车和大型农机具、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登记为私营企业主的,考取国家公职人员一年以上的,要经过村级民主评议和票决、村委会审查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告、系统标识、标识告知等程序,避免“一刀切”。
2.周围群众意见不大的,必须经过自愿申请,其他程序与应当认定的一致。
(三)明确稳定脱贫政策
从脱贫退出政策的规定来看,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目的是要实现稳定脱贫。什么叫“一定时期”?我的理解就是从脱贫退出到实现稳定脱贫这个时间段,还应当继续享受扶贫政策。那么实现了稳定脱贫,就不应该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因此,稳定脱贫政策就应当规定为“不再继续享受扶贫政策、不再安排干部帮扶”,并且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稳定脱贫对象和帮扶责任人。对有合同规定的已经享受扶贫政策原则上应当执行到合同期满,比如,扶贫小额信贷、股份分红帮扶等,如果认定稳定脱贫户自愿申请中止的除外。
(四)适时开放标识功能
从2014年建档立卡到今年底有5年时间了,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的贫困户越来越多、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开放稳定脱贫标识功能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将稳定脱贫认定标识列入今年底的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内容。
(五)强化考核监督问责
为了避免有的地方在认定稳定脱贫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搞“一刀切”、标准不严格、程序不到位、群众和贫困户不认可等情况出现,防止有的地方借大规模认定稳定脱贫来减轻扶贫工作压力,要将认定标识稳定脱贫工作列入脱贫攻坚考核监督问责的重要内容。除了应当认定的情形以外,要严格禁止通过上门做工作由贫困户提出申请、民主评议未获通过、核查情况不属实等强行认定标识为稳定脱贫的情况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追责问责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扶贫研究(微信公众号原创)20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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