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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军:三次农村“社教”回顾

[ 作者:李克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4-16 录入:王惠敏 ]

说到“社会主义教育”,人们自然想到文革前那场同时简称为“四清”的运动。实际上,中共建政以来,在全国农村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共有三次。分别是:1957年——1959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农村整风、社会主义大辩论);1963年——1966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四清运动”);1991年——1992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前两次“社教”均发生在《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说的“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决议》在充分肯定这十年成就的同时,指出“党的工作在指导方针上有过严重失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对第一次“社教”,《决议》没有直接评价,但对同时发动的反右斗争,肯定说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被严重地扩大化了,把一批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内干部错划为‘右派分子︐,造成了不幸的后果”。对第二次“社教”,《决议》明确评价说:“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把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在一九六四年下半年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在一九六五年初又错误地提出了运动的重点是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根据《决议》精神和相关历史资料,对三次“社教”开展的背景、过程及作用做以下简要回顾。

第一次:1957年—1959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农村整风、社会主义大辩论)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主席就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虽然《共同纲领》作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但中共很快发动了将农民土地收归集体的合作化运动。期间,毛泽东主席强调“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要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

1955年7、8月间,主张农业合作社应当稳妥发展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被指责为“小脚女人”,受到了错误的批判。随后,高级农业社急剧发展。到1956年底,原定15年左右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只用了3年时间就完成了。由于农民自主权严重缺失,所谓“集体化”没有建立在农民自愿基础之上,合作社管理混乱、分配上平均主义等问题很快凸显出来。

如:黑龙江省桦川县1951年建起来的全国第一个集体农庄——星火集体农庄,虽基础很好,又有各级政府的扶持,仍然出现了经营管理跟不上、铺张浪费等现象。1952年,70多头牛病死20多头,使全年的副业生产亏损近千元;公共积累和各项费用以及非生产性开支偏大,约占总收入的52.8%。至于后来盲目建起的高级社,干好干坏一个样、铺张浪费、财务混乱等问题更为普遍。克山县古城社只有524户,脱产干部和变相脱产人员达26人,平均每27户就有一人;有的农业社损失粮食相当于产量的16%;勃利、集贤、汤原等8县1190个社,账目比较清楚的仅占20%。

那几年,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以粮食产量为例,建国后政局稳定、没有战乱,化肥施用量增加,新技术得到推广,理应持续增产。结果如何呢?建国初期三年(1950——1952,通常称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主要是个体经营,合作方式主要是互助组,还有少量试办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势头很好,总产由1949年的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超过了民国最高水平的1936年(总产15000万吨)。增幅分别为14.34%、8.05%、12.34%。但从1953年合作化运动以后,每况愈下。1953年——1957年,粮食总产增幅分别为1.74%、1.59%、7.84%、4.57%、1.18%。土地肥沃、地广人稀的黑龙江省,1952年粮食总产755.5万吨,接近22年前的历史最高水平(760万吨)。1953年—1957年,除1956年达762万吨以外,一直低于700万吨,1957年只有640万吨。

社员收入不增反减。黑龙江省1952年(当时是黑龙江、松江两省)农业社社员从集体获得的人均纯收入93.8元。1953年——1956年,分别为73.6元、76.3元、74.6元、71.9元,1957年只有53.9元。过去,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一般占总收入的30%左右,但省委财贸部对9个社的调查统计表明:社员个人的副业收入,1955年占总收入的13.7%,1956年下降为6.55%。讷河县向阳乡胜利农合合作社社员入社前,家庭副业收入占总收入的27.41%,入社后1956年,副业收入占总收入下降到14.4%。

社员口粮也有所减少。正常情况下,那年代的农民要吃饱饭,大人小孩平均不能少于600斤皮粮。但从1953年统购统销到1957年,黑龙江省的农民口粮只有1956年达到616斤,其它年份都在500斤以下,1957年只有446斤。

除了收入和口粮减少以外,一些基层干部的不良作风也让农民难以忍受。有些社干部不但贪污多占,还搞家长式管理,甚至打骂社员。如浙江省仙居县自合作化高潮以来,251个乡干部中,有74个吊打过人,社队干部打人更为严重。

1956年秋收分配前后,社员不满情绪凸现,很多地方出现“拉马退社”风。到1957年春夏之交,退社风潮有增无减。如,仙居县全县33个乡镇中竟有29个乡镇先后发生了退社和闹事事件;全县302个合作社中,完全解体的116个,部分垮掉的55个,入社农户由91%降到19%。

对农业社出现的问题,各地党组织和中央最初的分析比较客观,采取推动农业社改进管理、允许富裕中农退社等办法虽未取得明显成效,但毕竟不是南辕北辙。

到了1957年夏天,党的主要领导人对阶级斗争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将整风运动转为反右斗争。并认定,退社的富裕中农“想走资本主义道路”。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批判党内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批判某些干部的本位主义思想,批判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和个人主义思想,打击地富的反革命行为。”

1957年8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指示》要求以合作社的优越性问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统购统销问题、工农关系问题及肃反和遵守法纪等问题为中心,在全体农村人口中进行大鸣大放大辩论。实际运动中,所谓辩论主要集中在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两大热点上。

尽管文件规定“对于群众的误解或错误意见,都必须采取很好的态度加以解释和说服,对于富裕中农的错误言论的态度,也应该这样。”但因为把辩论定性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并要求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反动煽动言论必须及时地有力地给予反击”。所以,实际上的大辩论演变成对农民鸣放出来的各种意见进行蛮横压制和批判,并发生了乱打乱斗。如:河北省清苑县打了230多人;陕西省咸阳县斗争了158人,有79人被捆绑吊打;云南省宜良县斗争了643人,其中被打102人,自杀15人。一些地方还随便给所谓“落后”分子扣右派帽子。河北省邢台县的王快村有居民400户,就抓出了右派65户。还有一些敢为农民说真话的县级干部遭到错误批判和处理。如,黑龙江省在农村工作会议上,前期动员与会人员鸣放。部分县委书记、粮食局长如实反映了农民的呼声,后期开始组织对说实话的干部进行围攻批判。有三位县委书记在被撤职,第二年分别被定为右派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以两条道路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极左狂潮,持续时间不长。1957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的通知》;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后,大辩论重点转向“克服各种各样的保守思想”,“ 生产问题的大鸣、大放、大争”;1959年以后,又将重点转向整风整社。

这场社会主义大辩论,短期内见到了两大成效:一是刹住了退社风,退社的社员回到了社内;二是促进了粮食征购。

但其负面作用更为突出、影响更为深远:一是掩盖了农业社规模过大、公有化程度过高和干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使整风整社的一些措施难以得到落实。二是这场运动既是“八大”正确路线遭到改变的结果,也是“阶级斗争为纲”路线得以确立的一个主要原因。三是这场运动既是反右扩大化的延续,也是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先声。通过大批右倾保守,1957年冬1958年春的大跃进得以顺利发动;通过大批资本主义倾向,“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在1958年普遍建立起来。四是通过大辩论,压缩和关闭了粮食市场,为高征购扫清了道路,埋下大饥荒隐患。五是用政治运动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打压不同声音,为发动“四清”运动乃至文化大革命准备了条件。

(参阅文献:《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罗平汉:《简论1957年农村两条道路的大辩论》;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三卷;王宝卿文章《我国历代粮食亩产量变化及其原因分析》;《黑龙江省农业志》、《黑龙江省粮食志》;《黑龙江农业合作史》;高化民、刘军:《对一九五七年两条道路“大辩论”的历史考察》;王东维:《三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及其启示》)

第二次:1963年——1966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四清运动”)   

1957年开始的农村社教,并没有真正解决农业社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反,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使“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干部特殊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到处泛滥,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生活极端困难。为此,中共中央在1958年11月和1959年2月的两次郑州会议上,有限度地提出了“纠左”要求。庐山会议后,纠左转向反右,经济更加困难。为扭转局面,中央陆续出台了一些调整措施。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12条”),要求全国各地“放手发动群众,普遍展开一个整风整社的群众运动”。这次整风整社运动,在纠正“五风”、改善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管理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因为没有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不可能解决“一大二公”体制和农民权利严重缺失等深层次问题,加之大跃进、穷过渡和粮食高征购,又迫使基层干部为完成任务不得不大搞强迫命令。这些因素,使农村“五风”久禁不绝,少数干部恶行累累。

华东师大李若建教授在《安全阀:四清运动的潜功能》一文披露: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监委办公厅的一个报告中列举了少数干部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情况:一是侵犯人*权,残害人身,如骂人、打人、押人、捆人、跪石子、拔头发及施用各种肉刑;二是搜查和没收群众的东西;三是滥用“集训”,即把有问题的人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四是用“辩论”的方法斗争干部群众,甚至侮辱拷打;五是不让吃饭;六是强迫群众拆屋沤肥;七是强迫群众掘坟挖尸,扩大耕地面积。

李若建教授还依据大量原始档案,列举出大跃进和三年困难时期基层干部的诸多恶劣行径。如:山西省寿阳县从1959年10月底到1960年1月间,在435个生产队中,有11159户被抄家搜查,24063户被集资,3116人遭到残酷斗争,打死、逼死、吓死及缺粮饿死等非正常死亡人数达349人之多。有个公社组织有130人的专业打人队,刑罚多达二十余种。江苏省宝应县的5个生产队调查,在95名大队干部中,有贪污行为的30人,吊打过社员的23人,被打农民170人,共逼死23人。湖北省光化县浪河公社的1162名各级干部中,50.7%的人有违法乱纪行为,直接受害民众7千多人,占总人口30%,其中被逼死、打死26人,致残疾47人。湖南省花垣县的一个公社干部,用所谓的“火烧中游”的酷刑,用柴火熏烤农民,将人活活烧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在四清运动中的一份报告,据梧州、玉林、桂林三个地区的不完全统计,871个区委委员中,属于腐化堕落、乱搞男女关系的有326人,占37.4%。

在率先开展“小四清”的河北保定地区,干部随意打人、捆人、拷人,对社员随意罚款、罚跪、扣口粮的现象比比皆是。据安国县博野公社统计,50名管理区以上脱产干部,有打骂社员行为的34人,占总人数的68%,小队长以上1165人中,打骂社员的388人,占总人数的33%。全区揭发出有37%的大队,19800多名干部(占总数8.3%)挪用公款130多万元。有43%的大队,35100多名干部(占总数的14.6%)多吃多占粮食67万多斤,款266000多元,劳动日496000多个。有26%的大队,11300多名干部(占总数的4.7%),有贪污盗窃行为,贪污粮食267000多斤,款434000多元。

由于“整风整社”运动存在指导思想偏左和过火斗争的倾向,揭露出来的干部恶行,难免存在水分,但也绝不可能是空穴来风。

针对这类问题,河北省保定地区在1962年冬和1963年春的整风整社运动中,最先提出“四清”( 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清财物)的概念,并把它作为运动的重要内容。

毛泽东主席对保定“四清”和湖南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做法非常赏识。1963年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批示将湖南、河北两省的报告印发会议讨论,并在讲话中提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督促各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会议决定以抓阶级斗争为中心,在农村开展以“四清”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城市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会后,全国各地开始进行“四清”和“五反”试点。

1963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由于过分估计了“当前中国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文件提出,要重新组织革命的阶级队伍,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打退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的进攻。鉴于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中央认为有必要对运动中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明确的规定。1963年9月,拟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即“后十条”)。1963年11月14日,中央发出通知,决定将两个十条下发全国城乡。至此,四清运动在全国大面积铺开

虽然“两个十条”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但“后十条”规定了要团结95%以上的干部和群众,要依靠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以及对某些过火行为加以约束等具体政策。所以,虽然也出现了乱斗乱打之类的过火斗争,但激烈程度并不像后来那样突出。

1964年五、六月间,毛泽东和刘少奇两位中央主要领导人对国内政治形势作出更为严重的估计,认为全国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单位,领导权不在我们手里。以此为根据,中央决定成立“四清”“五反”指挥部,由刘少奇挂帅。此后,刘少奇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领导“四清”运动上来,6月底到8月底,两次到各地视察,并主持修改“后十条”。8月16日,刘少奇作出在一个地区可以先集中搞一个县,“一个县可以集中工作队员数千人上万人”的部署。9月18日,由刘少奇组织修改并经毛泽东批改同意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第二个“后十条”)正式发出。文件对农村阶级斗争形势作了更加严重的估计,提出了"反革命的两面政权"的概念,明确规定整个运动“由工作队领导”,这样,就把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撇在一边。

与此同时,从6月到10月,中共中央相继转发了甘肃省委和冶金工业部党组《关于夺回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的领导权的报告》、《关于一个大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总结》(即大名鼎鼎的“桃园经验”)、《天津市委关于小站地区夺权斗争的报告》。10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夺权斗争的指示》,11月12日发出《关于在问题严重的地区由贫协行使权力的批示》。

随着这一系列举措的推出,1964年下半年的社教运动,呈现出“大兵团作战”、“秘密扎根串连”、“工作队包办”、“大面积夺权斗争”等诸多极左特征。

1964年年底,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刘少奇就主要矛盾、运动性质以及做法等问题上公开与毛泽东争论。会议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由中央下发全党。“二十三条”取代了两个“后十条”成为指导运动的纲领性文件。

“二十三条”规定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今后一律简称“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 、清思想。文件包括一些纠左的内容,如批评了打击面过宽、把基层党组织抛在一边,以及神秘化、人海战术等做法。但从根本的方面看,它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发展了左倾错误理论:它不但片面强调“社教”运动的性质是解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且把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上升为十多年来党的一条基本理论。特别是它正式明确地规定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并说这种当权派有在幕前的,有在幕后的,支持他们的人有在下边的,有在上边的,甚至有在省和中央工作的有些反对社会主义的人。这就为后来发动文化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到1966年春,全国有300万人次的工作队到三分之一的县、区开展运动。随着“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这场运动自然终止。

尽管中央“社教”运动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错误的,但关于干部洗手洗澡和清经济、干部参加劳动等要求,具有一定针对性的,也很得民心。相当一部分工作队,坚持与贫下中农同吃同住同劳动,把主要精力放到解决基层干部经济问题和作风问题上,并通过退赔、整顿组织等途径,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一些问题,缓解了干群关系。这是至今农民群众念念不忘的好事。

但正如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认定所说,“社教”运动,“虽然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把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在一九六四年下半年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在一九六五年初又错误地提出了运动的重点是整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如:江西省瑞金县四个大队的185名干部,94人被批斗,斗争的方法有罚跪、体罚、游街、软禁,甚至酷刑,有人被逼死。四川省三台县的一个试点公社一夜之间有5名干部自杀;运动结束后,被打为现行反革命的公社和大队、生产队干部13人。甘肃省张掖地区在四清运动初期自杀155人,其中社队干部87人。甘肃省泾川县四清运动中,232人自杀身亡。天津郊区小站工作队,按照陈伯达旨意,精心炮制三个“反革命集团”,株连254人,8人被判刑,6人被撤职,42人被开除党籍或受其他党纪处分。福建省四清重点县湟中县,先后对11个公社,297个大队和36个县社企业中的880人进行了夺权斗争。黑龙江省在6县1社的运动中,认定三类和四类单位(需要夺权的)占总数的77.8%;被划定三类和四类干部占干部总数的1/3。这些人都被揪斗,其中部分人被撤职、挨打;有34人被逮捕、拘留,几个月中竟发生了49起自杀事件。由于结合“四清”进行民主革命补课,又错误地补划了一些地富分子。

特别荒谬的是,这场运动把干部经济或作风上的问题,归结为代表地主富农和资产阶级利益;把运动的重点放到整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上,这就为文化大革命发动提供了根据。“四清”运动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十年动乱的预演。

就农村经济而言,九年间进行的两次“社教”运动和同期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民群众饱受折腾、付出巨大牺牲的情况下,发展极其缓慢。全国粮食总产量,1966年实现了21400万吨,比9年前的1957年只增9.5%。1965年前8年,除了1958年以外,均低于1957年。农业大省黑龙江,1964年总产只有660万吨,虽比7年前的1957年高4.1%,但比1951年——1956年的总产水平都低很多。1958年——1962年,五年平均总产只有625万吨(1961年只有455万吨),不但远远低于“一五”期间的水平,而且比1930年低17.8%,比1943年低5.3%。单位面积(亩)产量一直在70——90公斤左右徘徊,停留在三、四十年代的水平上。

农村第二大产业——畜牧业同样徘徊不前。据黑龙江省志记载,1951年——1953年,黑龙江地区畜禽有增有减,处于正常发展阶段。合作化以后,则逐年减少。1962年,马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17.2%,等于1941年的78.3%;黄牛存栏比1953年下降了29%;生猪比1953年减少5.3%,只占第二个五年计划的31%。

黑龙江省农民收入基本没有增长。1958年——1965年,人均收入多数年份在60——75元左右徘徊,只有1969年达到86.2元,1964年只有57.7元。1966年增加到94.9元,只比1952年93.8元增加了1.1元。口粮标准:1958年不错,达到552斤,比1957年增加了100斤。但1959年下降到346斤,1960年下降到286斤,1961年下降到276斤,1962年增加到428斤,1964年又下降到378斤。

(参阅文献:《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王永华:《“四清”运动研究——以江苏省为例》;李若建:《安全阀:四清运动的潜功能》;孙军威:《保定农村小四清运动研究》;王辉:《我起草天津小站四清报告》《当代黑龙江简史》;黑龙江省粮食志、农业志)

第三次:1991年——1992年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1990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199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1990年冬开始,用两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在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意见》。“意见”指出:由于前几年削弱了思想政治工作,放松了四项基本原则教育,比较普遍地出现了“一手硬一手软”的不协调现象,同时也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以及党在农村的某些政策不够完善等原因,致使农村的政治思想领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据此,“意见”规定,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1、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农村阵地。2、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家庭战略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基础上……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3,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在教育内容上要求突出四个重点,即:社会主义优越性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现阶段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以此“意见”为标志,农村新一轮“社教”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有资料称,

仅在1990年冬天到1991年春季,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抽调60.7万名干部组成工作队下乡驻村;开展“社教”活动的村有41万个,占统计地区村数的69%,占全国村数的54.9%。之后,农村社教的范围进一步扩大。1992年1月14日司法部发出《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的通知》后,民主法制教育成为社教的又一项重要内容;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后,部分地方的教育活动又加入了学习南巡讲话精神的内容。这次教育活动于1992年基本结束。

据说,这次教育活动收效很大。有研究者说,通过这次教育,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初步得到了纠正。黑龙江省委领导在一次座谈会上总结说: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社会主义觉悟明显提高,进一步加深了对党的感情。对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托底了,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的信念更加坚定。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整体功能得到强化,凝聚力和号召力明显增强,推动了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决了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进和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情况的好转,良好了农村社会风气。

但也有评论说,有些同志对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抓得不够得力;有的群众反映搞得不够好,走了“过场”。    

这次“社教”活动已经过去20多年,它对农村精神面貌改观和对基层组织建设起到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尚需深入考证研究。

仅就对“发展集体经济”方面的作用而言,本人觉得对这次“社教”不能估计过高。因为究竟什么叫集体经济,至今在官方文本和学界的研究中仍有很多说不清的地方。实践中,往往把村级“两委”直接掌控的经济(包括资金、资源、资产)看成是“集体经济”。由于我们对极左路线批判得不够彻底,有些人总是习惯性地夸大“小生产”的缺陷和所谓“统”的优越性,甚至企图把农民重新拉回到“一大二公”的老路上。在这次“社教”活动中,乡村企业“大干快上”的态势很快形成。消灭“无企村”、“产值税收翻番”“村级集体经济跨越发展”等口号俯拾即是。结果如何呢?除了少数基础好、条件好、干得好的地方(这些地方没有这样的行政推动也会照样发展甚至可能发展得更好)以外,绝大多数乡村“集体”上的项目都失败了。据“三农”学者张新光考证,1990年,中部R省在全省47678个行政村中,一哄而起,新上集体企业59342个,官方宣称全年产值可达到137亿元,共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163万人就业。事实上,这种依靠行政强迫命令手段搞起来的所谓“富民工程项目”,没过多久就全部熄火了。据本人对部分县市乡村企业兴衰过程的考察,乡村“集体”上的项目,80%左右都是昙花一现的;其中,有一半左右,开工之日就是亏损之时。至今仍背在全国多数乡村头上的巨额债务,有一半左右是大上集体项目造成的“窟窿”。

值得庆幸的是,这次“社教”不但不叫运动,而且明确不整干部,不整群众。尽管虚的多,实的少,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但毕竟没有在思想政治领域造成前两次“社教”那样大的危害。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李克军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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