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本文首先讨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本内涵与意义,并明确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重要目标,其本质是在更大范围内为资金进入农村土地经营领域提供渠道,解决农业经营资金短缺与效率不足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制度支持。其次,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面临着“吃不下”的经营权、“分不清”的经营权和“拿不到”的经营权困境,最后指出要从培育职业农民、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及引入PPP模式等途径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关键词: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农民;PPP
一、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以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所有(两权分离)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实现了我国农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长足发展[1]。但随着当前经济发展条件的变化,农村土地产权“两权分离”的弊端不断凸显。一方面,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增加。据农业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我国农村耕地的流转面积已经接近耕地总面积的近四分之一,发达省份的比例甚至超过50%。另一方面,全国各地还有不少农村土地被弃耕撂荒[2]。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撂荒面积的增加都面临着农村土地产权“两权分离”的制度约束[3],不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正式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并在2016年10月30日印发并实施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的关键在于“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产权“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转变是在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前提,在保障农户承包权基础上,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改变以往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制度下所面临的困境,发展适度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十九大”报告更是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
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农村土地代营”等模式[4]。不同学者进一步从理论视角及实践层面角度对该制度模式进行总结分析。从理论研究角度来看,黄少安(1995)[5]早就指出,在以农村土地产权“两权分离”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只在理论上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民实际只获得经营权收益这一矛盾。后续的研究中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要重视产权制度、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法人安排[6],也有学者将视角集中于产权与物权制度,明晰了“三权分置”的逻辑路径与权利框架[7][8],还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展开研究[7]。《意见》出台后,不同学者进一步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背景、政策演变轨迹、权利内涵及法律属性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9][10],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施的关键在于清晰界定三权的权利边界[11]。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践角度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山东、河南、贵州等地都积极开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践,还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文件[12]。不同地区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基础上,进一步讨论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入股[13]、土地经营权流转[14]、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15]等具体模式与路径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16]。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实施也面临合同违约、农村土地过度集中等风险[12]。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也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分工理论、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理论依据[17],并强调应该以“耕者有其田”为方向,以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为主旨,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7][18][19]。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还面临土地分散流转意愿与土地集中连片需求间的矛盾[20]、融资渠道狭窄与农产品营销难[21][22]、农业保险不完善[23]、人才匮乏[24]等诸多问题。
已有文献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开了全面研究,但还需要在深入讨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内涵,明确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目标基础上,分类讨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以土地经营权为切入点研究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及解决途径,为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提供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
农村土地“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转变并不是简单的权利分解,体现着集体、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者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地位与功能的变革。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并非相互独立的权利,而是一个以集体、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方关系为基础的有机权利整体。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前提,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视角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前提,落实集体所有权主要包括:(1)改变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状态,积极落实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土地管理法》(2004)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二者之间的职能存在交叉,但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通常由村委会代为行使[25]。《民法总则》(2017)指出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特别法人”资格。《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中指出要探索剥离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对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能,实行“政经分开”,完善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这对于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重要意义,但还需要更多法律层面的支持与实践中的经验。(2)在落实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基础上,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包括依法发包、调整、监督和收回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备案、监督和纠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讨论等。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基础。一方面,稳定的农户承包权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当进城农民无法继续在城市工作和生活时,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是维持他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稳定的农户承包权有利于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为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提供制度支持,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创新所在,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一方面,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助于土地流入更有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或经营模式,实现适度规模的集约化农业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助于提高就地城镇化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经营土地,有利于以雇佣当地农民形式促使农民在当地就业,实现由“农民”向“农业工人”身份的转变,实现人口就地城镇化。
三、 谁来种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一) 土地经营权流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放活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重要目标,其本质是在更大范围内为资金进入农村土地经营提供渠道,解决农业经营资金短缺与效率不足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制度支持。以放活土地经营权流转为起点,以培育新型农业主体为途径,最终形成一个从拓宽农业经营资金来源到提高经营资金使用效率的良性循环(如图1)。首先,放活土地经营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创造条件。放活土地经营权意味着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业经营领域,拓宽了农业经营的资金来源,这有助于解决当前广泛存在的农业经营资金补足的问题。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打破了原有对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身份限制。新型农业主体间的竞争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更有效率的经营主体手中,低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逐渐退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三,优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吸收更多土地、农机、劳动等生产要素,进一步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第四,优质的新型农业主体在追逐更多利润动力驱使下,对土地面积有更高需求,这势必会增加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提升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活跃度,最终促进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效率的土地经营权放活程度。
图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良性循环
(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优势与困境
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和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前提、基础和关键。被赋予“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对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稳定的农户承包权提高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进一步促进土地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关键,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领域的地位、生产形态、组织规模、经营模式等特征,将其划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三大类。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有自身优势,但是对“土地经营权”的控制能力存在差别。
1.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农场主要工作人员,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商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取得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概念与家庭农场相似,二者并无本质区别。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都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流转。家庭农场是目前最为适合中国发展现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87万户各类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
(1)家庭农场的优势: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
从物质层面来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空间分布广泛,覆盖农业产品门类齐全,各地的家庭农场都呈现出区域特色,最适合作为分散土地经营权的初次“整合者”。吉林延边、上海松江、浙江宁波等地的家庭农场结合地方特色经营取得了出色成绩。其中,吉林延边利用“互联网+农业”的经营模式,从网站、微信、电商等渠道发展家庭农场产品的跨区域销售。上海松江则更注重家庭农场的股份化建设与配套规范,涌现出一批股权明晰的家庭农场,并有向农业企业发展的趋势。浙江宁波利用农业技术优势,建立1000多个标准化的家庭农场,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经营。从精神层面来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核心劳动力大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家庭成员,有广泛的宗族文化特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雇佣的家庭外成员往往来自于同村或者同乡,这种雇员身份也体现着农民对“乡里乡亲”等乡邻文化的价值认同。因此,家庭农场这种主体形式更容易获得认可,在农村有更深厚的文化土壤。
(2)家庭农场的困境:“吃不下”的经营权
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面临的挑战来自于经营能力的限制,可形象的称为“吃不下”的经营权。以山东胶州某家庭农场为例,该家庭农场主王某凭借对玉米市场的了解,5年时间内承包了4个自然村的5030亩土地,并于2012年正式注册为家庭农场。为实现多元化经营,王某于2013年将约六成土地种植玉米,同时从内蒙古地区引入优质土豆,在农场土地中规划出1500亩土地种植。但因对土豆市场趋势判断有误,农场亏损金额高达100万元。该农场所面临的问题并非个例,而是所有家庭农场扩大经营后要面临的共性问题。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助于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的扩大,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决策者是个体农户,虽然其在生产经营领域有丰富经验,但受限于文化水平、视野信息等问题,家庭农场主未必能够在扩大土地经营情形下依旧有能力处理经营事务、作出正确决策。家庭农场以适度规模经营为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散农户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水平以及机械化程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但“吃不下”的经营权困境使得家庭农场在解决资金问题上能力有限。
2.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由生产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提供同类或者相关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自发形成的互助性组织。自2006年首批农民合作社获批成立以来,农民合作社一直是国家在农村重点培育的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之一。在长期发展中,农民合作社起到了沟通政府、农户和市场三者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1)农民合作社的优势:争取政策支持与降低交易成本
分散的农户在资源、信息、能力等方面存在限制,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土地经营面积的扩大,并进一步改变分散农户在获取政策支持与企业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农民合作社在地方政府、农户与市场之间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可争取更多的政策优惠与政策倾斜。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通过三个渠道来解决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安排专门资金、加大补贴倾斜力度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26]。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且单个贴息项目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分散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小,与外部市场打交道时处于劣势地位并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供求关系以及产业链环节都占有议价权优势,不仅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能够增进农民合作社社员的经济绩效[27][28]。进一步地,与不加入合作社人员相比,加入合作社的预期整体幸福感有大幅提高[29]。
(2)农民合作社的困境:“分不清”的经营权
以土地入股的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土地经营权界定模糊难题,即“分不清”的经营权困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背景下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削弱了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合作社经营的意愿,不利于拓宽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阻碍农民合作社的长期发展。首先,农村土地“两权分离”背景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入股农民合作社,并未体现土地经营权的经济价值。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对经营权进行定价入股,成为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中的突出问题。其次,剩余控制权问题。当农民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遇到合同规定之外事项时,需要剩余控制权拥有方进行决策。“以地入股”的农民与以其他形式资产(如农机、资金)出资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尽相同,“分不清”的经营权导致目前缺乏有效的剩余控制权分配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此外,“分不清”的经营权困境也会加剧农民合作社的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阻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与家庭农场同样的资金难题。
3.农业企业
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强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实现现代化农业中的地位与作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实现必然要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作为微观基础,农业企业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1)农业企业的优势:现代企业制度与促进就业
与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相比,“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更容易流入农业企业手中。农业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其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农业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土地经营权为基础进行融资与生产,强化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权利属性。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有利于扩大农业企业规模,还能够增加农业企业的数量,这也必然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就业机会的增加使得当地农民不必外出打工也能找到工作,缓解了周边城市的承载压力。农户由农民向农业工人身份的转变有利于就地城镇化的发展。
(2)农业企业的困境:“拿不到”的经营权
农业企业面临“拿不到”的经营权困境,可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来理解。空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域性垄断。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副等相关生产活动,但这些生产活动都与土地的自然条件、资源分布密切相关。地域性垄断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土地经营权,可能产生腐败行为而使得农业企业“拿不到”土地经营权;其二,有经济实力的大型农业企业抢占先机获得土地经营权后,会试图组织新企业的进入形成经营垄断,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其他农业企业很难获得土地经营权。地域性垄断不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融资难。农业企业的融资难题可能导致它们“拿不到”土地经营权。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例,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不仅要求农业企业经营能力的提升,对基础设施也有更高要求。中小型企业居多的农业企业受制于自身筹资能力所限,往往很难在建设周期长、外部性大、短期收益不明显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充足资金。根据浙江省的调查,农业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于100万的占到了47.1%,而基建投入金额在300万以下的企业占比高达83.7%。这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缺口状况在河南同样存在,经营土地在50亩以下时,亩均投入约1086.84元,而当经营农村土地面积扩大到500亩时,生产投入费用则上涨到1402元,上涨幅度近30%,这种规模成本的递增主要原因就是基础设施投资的成倍增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研究
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吃不下”的经营权、“分不清”的经营权和“拿不到”的经营权困境,其中“吃不下”经营权的本质是家庭农场经营管理人才缺失,“分不清”经营权问题的关键是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拿不到”经营权的核心是农业企业项目运营中资金不足与运营效率问题。为了解决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上述困境,必须通过推进职业农民培训、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和引入PPP模式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吃不下”经营权问题的解决:推进职业农民培训
解决“吃不下”经营权困境的关键在于提高家庭农场场主及农业工人的专业技能及管理水平,培养一批有经验、懂生产、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作为家庭农场的主力。2017年1月,农业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为培育职业农民指明了方向。
首先,为推进职业农民培训准备阶段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政府主导统筹整合各类农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分散的公益性培训资源,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最基本的保障:(1)提高职业农民培训师资队伍素质水平。可围绕师资选聘制度、评价机制以及培训力度方面展开。(2)加强职业农民培训基础条件建设。在部省市县全面推开职业农民培育机构,并遴选示范基地重点资助。(3)完善职业农民培训教学资源。构建文字性以及音视频教材体系,注重通用性与地方特色性相结合。其次,职业农民培训的实施阶段要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其中针对性主要体现在:(1)培训对象的针对性。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以及稳定的农业工人,还需要进一步对从事农业生产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服务性人员展开培训。此外,还需要吸引退役士兵以及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成为重点培养对象。(2)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如前文山东胶州家庭农场因农场主经营能力有限而导致亏损为例,需要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而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有效性体现在:(1)培训方式的有效性。为了提高职业农民培训的有效性,要注重三个结合:理论与实践、集中培训与现场培训以及线上与线下培训。(2)培训周期的有效性。注重短期培训与长期学习相结合,短期培训注重解决农民在当前生产中面临的问题,以技术推广和决策指导为主;长期注重经营能力培养和视野开拓,以农业知识与思维方法为主。最后,职业农民培训的后期管理阶段要注重规范性。(1)职业农民认定体系规范化。要将“农民”这一称谓从身份定位回归到职业称谓,就必须建立职业农民的认证体系。从知识技能、生产经验、管理能力多个维度对农民进行培训与考核,对符合资质的职业农民统一注册、颁发等级证书。(2)职业农民信息管理规范化。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管理职业农民培训体系信息。
(二)“分不清”经营权问题的解决: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造成“分不清”经营权困境的原因在于缺失完善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以及合理的剩余控制权分配方式。首先,为了解决土地经营权定价入股农民合作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权估值体系。以土地位置、土地面积、经营用途、承包期限、基础设施等为维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土地质量评价体系,对农村土地进行专业估价。在土地质量评估指标制定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打破原有机构对农村土地定价权的垄断,最大限度避免新一轮“土地腐败”现象发生。完善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为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农民合作社提供了基本前提。其次,为了解决农民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应该在完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并限定农民合作社农民社员和非农民社员的入股资金比例,避免过多非农民社员压榨农民社员,明确农民社员和非农民社员的具体权利内容,保障农民社员的主体地位,将剩余控制权掌握在农民社员手中。为避免少数农民社员独享剩余控制权现象的出现,可采取除土地经营权入社以外的其他入社方式,包括技术股、管理股等,从“独享”剩余控制权转向“分享”剩余控制权。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剩余控制权被滥用。
(三)“拿不到”经营权问题困境的解决:引入PPP模式
农业企业所面临的“拿不到”经营权问题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的融资难,而引入PPP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农业企业的融资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中提出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这是农业领域首个PPP指导性文件。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将农业PPP作为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的重要举措。2017年5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规范农业PPP项目的实施。PPP模式的引入不仅能够解决农业企业融资难题,还可以降低农业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农业产业园建设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首先,PPP的项目公司融资能够降低农业企业经营风险。相比于其他企业而言,农业企业抗风险能力更差,农业企业的某一项目或产品的失败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农业企业的经营失败。PPP模式中广泛存在的项目公司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经营项目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融资,农业企业仅以土地经营权或现金形式入股项目公司,即使项目经营失败,农业企业也仅仅损失对项目投入的经营权与资金,其余资产不受影响。降低项目失败对农业企业风险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独立的土地经营权分散风险的价值。其次,PPP的DBFO模式在农业产业园中的应用。设计-建设-融资-运营模式(DBFO模式)是PPP模式中民间资本自由度较高的一种项目运营模式。该模式可以将农业企业纳入至农业产业园开发过程中,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园的设计和建设,帮助农业企业解决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园融资与运营环节,使得农业企业掌握产业园进入退出的自主权,打破农民企业获得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地方垄断,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效率。最后,PPP模式资金使用方式多元化。PPP模式在可监管条件下提高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与盈利性,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投入上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将原有的农业补贴、助农专项资金在PPP模式中采用政府担保、为农业企业提供授信额度的形式发放,将原有的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生产资本,提升补贴资金的造血能力。
此外,“拿不到”经营权问题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是地域垄断性,可以通过设计公开透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来实现。对农村土地进行等级划分,每一等级设立相应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底价,并向市场公开。按照标准指导价格在土地经营权市场上进行流转。在条件成熟时可引入拍卖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经营领域,解决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地域性垄断问题。
作者简介:
张广辉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辽宁大学土地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辽宁省白千万人才工程“万人层次”入选者。在《经济学动态》、《学术月刊》、《经济学家》等CSSCI来源期刊以及《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方达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大学土地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原载《经济学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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