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在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持续深刻的变化。这些深刻变化引发了中国乡村家庭伦理的诸多变迁,这包括家庭伦理观念由“简单化一”向“多元共存”转变,家庭伦理关系由“政治本位”向“经济本位”转变,家庭伦理责任由“严格责任”向“宽容责任”转变,家庭道德调控由“行政调控”向“德法兼控”转变等。文章对中国乡村家庭伦理变迁的轨迹和其中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深入剖析,探析了引发变迁的深层社会原因。
关键词:当代;乡村;家庭伦理;变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伦理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家庭状况及其相应的家庭社会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70年代末中国全面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以来,中国乡村社会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在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持续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直接投射到中国乡村每个人的行为选择和每个家庭中,引起了中国乡村家庭生活变革和家庭伦理大变迁。这种变迁主要体现于家庭伦理观念由“简单化一”向“多元共存”转变,家庭伦理关系由“政治本位”向“经济本位”转变,家庭伦理责任由“严格责任”向“宽容责任”转变,家庭道德调控由“行政调控”向“德法兼控”转变等发展趋势上,本文拟对此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家庭伦理观念由“简单化一”向“多元共存”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启动了家庭伦理重建工程。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以1953年我国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为标志,我国开启了“计划手段”主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在以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代表的计划手段的强力推进下,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家庭伦理原则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家庭生活中获得了“绝对权威”。20世纪60年代,伦理道德被视为阶级性的重要反映,各种非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被彻底批判,乡村社会中的一些不良家庭生活习俗被彻底改造,形成了整齐划一和高度政治化色彩的家庭伦理价值观。【1】有学者对这一时期的村民家庭婚姻生活作出了这样的描述:“一成不变的社会交往模式,周而复始的生活格局,一代又一代地塑造出一批批同质化的村民。凡是在村落里长大的人都知道村落生活的‘规矩’,即使他后来离开村落数年,一旦重新回到村落中,他会自觉地按村落生活的规矩调节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按规矩办事是要‘丢面子’的,而‘丢面子’又是不堪忍受的。”【2】而这样的家庭婚姻生活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社会进程中被“改观”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起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农村经济发展格局,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与此相适应,农民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家庭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家庭伦理观念亦呈现出显著的多元化趋势。
1、多种家庭伦理价值观并存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乡村社会家庭伦价值观呈现出以社会主义家庭伦理价值观为主导,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西方家庭伦理价值观等多种家庭伦理价值观共存发展的局面。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是一种适应我国古代社会宗法等级制度和小农经济而产生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其中所蕴含的“爱家爱国”、“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等家庭伦理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20世纪60、70年代,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在农村一度被完全“销禁”。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国家政治路线的端正和农村思想大解放,人们重新认识到了传统家庭伦理在维系当代农村家庭和谐中的积极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在中国乡村迈出了“复兴”的步伐。这种“复兴”有两种表象:一是在政府和社会精英阶层的主导和推动下,宣教机构和学术研究者加强了对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的“有益成分”的挖掘和弘扬,并将之用于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教育中,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正能量的传递;二是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的一些“有害成分”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泛滥”迹象,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尊女卑观念严重,歧视妇女、虐待妇女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传宗接代”诉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屡禁不止等等。西方家庭伦理价值观是一种资本主义伦理价值观,尽管我国并没有深厚的资本主义文化传统,但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社会开放的扩大和深入,西方资本主义本身的理性化以现代性为手段,将其所尊崇的价值观“不遗余力”地传播到我国农村地区,俘获了不少农民,比如,有相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北方农村有10%—15%的人口被基督教囊括,在不少地方基督教信徒都占到了当地整个宗教信徒的95%,这让不少的农民家庭生活覆盖上了一层浓浓地“西方”气味。
2、个体道德行为选择多样化
在多元家庭伦理价值观的影响下,当代中国乡民在道德行为选择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自主性、独立性明显增强。比如,在婚恋对象的选择上,虽然大部分青年乡民倾向于“志趣相投”“相伴终老”“真情切意”,但由于受到封建伦理思想和西方感性化的婚恋价值观影响,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的恋爱目的不纯,不是为了获得“真爱”,而是为了满足生理需求、传宗接代以及改变生活的物质环境。在这种目的的观照下,恋爱对象在他们眼里沦为传宗接代的“工具”或是“飞上枝头,变成凤凰”的“铺路石”。这也导致了近年来,农村地区媒婆职业的复兴,媒价和彩礼的上扬。又如,在婚恋性行为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绝大多数乡民对婚前性行为一直持反对态度,不仅仅只针对对女性,也针对男性。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许多乡民们的性观念有了较大的变化,对没有爱的性行为和没有合法婚姻形式保护的性行为持“理解”态度。据80年代以来发布的相关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农村地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频率呈现走高趋势,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婚龄男女占到了总婚龄男女人口数的近五成。在其中,有两大乡民群体的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比率相对偏高,一个是农村青年群体,一个是农民工群体。之所以这两个群体的婚前性行为比率偏高,这与他们的网络接触程度高、社会流动性强、受到社会歧视性排斥机率大等因素有较大的关系。从性别上看,农村男性乡民的婚前性行为比例比女性婚前性行为比例高,这也反映出,男女乡民们在婚前行为的态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二、家庭伦理关系由“政治本位”向“经济本位”转变
家庭伦理关系是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中,社会关系决定家庭伦理关系的本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制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关系的重心和结构会不一样,家庭伦理关系亦会因此而有较大的区别。新中国的建立让我国家庭伦理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而以改革开放为界,两个历史时期的家庭伦理关系又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历史特征。在改革开放以前,行政计划手段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调节手段,指令性的行政计划充斥着社会的各个领域,组织干预人们的家庭婚姻生活成为“常态”和“必须”。改革开放前的乡村家庭伦理关系可谓是一种政治本位论。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中心”,对物欲的追求亦成为乡村家庭生活的重要目标,这就使得乡村家庭伦理关系逐渐由政治本位向经济本位转型,无论是在夫妻之间还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中,“谁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大,谁的话语权就多”成为一条显规则,相关调查表明,改革开放以后收入和财产问题成为导致乡村家庭破裂的首要因素,除此之外,这种家庭伦理关系的经济本位特征还突出的体现在乡村家庭关系的以下两点显著变化上。
1、农村妇女的家庭事务决策权上升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村妇女在家庭事务中基本上没有“决策权”,家中大小事务都由丈夫决断。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农村妇女社会地位和文化知识水平提高,她们的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在家庭生活中较之以前拥有了不少的“决策权”,但由于受制于整个社会的文明开放水平以及传统习俗的习惯影响,妻子在家庭事务中的“话语权”仍然有相当局限。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关系由政治中心论向经济中心论转移,再加上农村“女性经济”的兴盛和农村妇女就业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以及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显著提高,由此也使得她们在家庭事务中的决策权重大为提升。许多农村妇女尤其是青年农村妇女在盖房子、置大件家用电器、购买大型农业生产工具、子女上学等重大家庭事务决断上拥有较大的“否决权”,这并非因为她们已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承担者,而更多的是因为她们的独立从业机会和从业能力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升,再加上农村婚恋市场男女比例失衡,这为她们在家庭事务中获取更多的“决策权”提供了筹码。许多农村妇女尤其是青年农村妇女取得了家庭经济掌管权,据美国万事达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有3/4的中国女性表示她们掌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3】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现象是,在当前中国城镇化加速发展背景下,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扩大,而由于城乡分工家庭模式的建立,夫妻在家庭中的分工合作对于维系家庭的和谐运转越来越必要。丈夫的家庭角色长期“缺位”,使得留守妇女在获得了较之以前更多的家庭资源控制权,拥有了更多的与丈夫抗衡的家业“资本”和家族人脉,这就使得留守妇女在家庭中地位较之普通农村妇女的家庭地位更高些。
2、农村家庭话事权下移
从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乡村家庭结构完成了第一次变革,这突出地反映在宗法型家庭结构的瓦解。自改革开放始至今,我国乡村家庭结构正在进行第二轮家庭结构变革,即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这一变革的直接结果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重心下移。同时,在改革开放以后成长起来的这一批乡村青少年,由于受到了相对较好的学校教育,他们的独立谋生能力大为增强。这些也就让“父纲”为特征的亲子伦理文化在乡村难以为继,取而代之的是“子纲”式的亲子伦理,即子女成为家庭关系维系的中心,子女在家庭中的话语权重大大提升。另外,家庭话事权下移在现代乡村家庭生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在婆媳关系中,媳妇占居了主导地位。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者是因为农村青年妇女外出务工和自主创业的越来越多,她们经济上走向独立甚至有部分人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使得她们在与婆婆交往中有了更多的“法码”;二者是因为中国家庭结构由主干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这使得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关系,婆媳关系则逐渐被边缘化,更多是一种附属关系,婆婆对于“核心家庭”生活的影响力下降了。然而,我们需要注意到的一点是,近些年,在中国乡村地区,出现了一种“逆反哺”现象。有相当一部分乡村青年在成家立业之后,继续对父母实行“代际剥削”,不断地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套取”他们的微薄积蓄和榨取他们的劳动力,比如,要他们帮忙买房子、养小孩、干农活等;而在另一方面,又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拒绝赡养义务,或实施有附加霸王条款的赡养。许多乡村老人对子女的这种行为表现出了极度宽容,面对这种情况,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以牺牲自己的心态来达到帮助后代能够获得长远发展的目的。
三、家庭伦理责任由“严格责任”向“宽容责任”转变
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需要由责任和义务来维系。这个责任主要的一面是指家长对孩子的养育以及孩子对家长的赡养,责任的完成依仗于情感、理智和社会制度等条件。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与其领导下的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家庭伦理责任建设,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对夫妻伦理责任、亲子伦理责任、生育伦理责任等都做出了相对完整而又明确的规定,比如,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而后随着三大社会改造顺利完成,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这就为在乡村家庭伦理生活中实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与融合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封建主义制度下的中国乡村婚姻道德只承认义务而否认爱情。半殖半封制度下的中国乡村婚姻道德重视爱情却又忽视义务。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国乡村婚姻道德则强调 ,义务是在爱情基础上产生的,爱情与义务处于相互统一和融和之中。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集体经济制度建立以后,农村家庭婚姻生活与集体生产组织生活高度统一,我国农村家庭社会关系圈相对比较单一和狭窄,生产队、生产大队等集体生产组织负有协助、配合政府贯彻和落实婚姻法令、政策的义务,由此形成了制度和组织的完美结合,乡民们的家庭婚姻责任行为受到较高程度的控制。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家庭伦理责任俨然是一种“严格责任”,这不仅体现在集体组织对其严控上,更突出的体现在赋予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村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和家庭社会关系圈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对农村家庭家庭生活的调控手段趋于多元化,这些情况都导致农村家庭伦理责任向一种“宽容责任”转型,即政府不再以政治标准来对待农村家庭婚姻生活中的失责行为,在对家庭成员的失责行为处置上也更多的表现出了柔性和弹性的特征。当代家庭伦理责任的这种“宽容责任”特征突出的反映在乡村家庭伦理观点和家庭关系的以下几点显著变化上。
1、农村婚姻伦理宽容度提高
198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婚姻法》,其明确将情感作为衡量婚姻质量的尺度,作为判断婚姻是否“死亡”的重要标准,这就为人们因为追求更高质量的婚姻生活而选择结束婚姻的离婚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大大降低了离婚成本,这也促进我国的婚姻模式由传统的“经济合作社”、“生育共同体”向现代的“情感—心理—文化共同体”转变。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政策的变化,让那些缺乏情感基础和文化依托的乡村家庭受到了剧烈的冲击。据民政部发布的年度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反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离婚率一直呈现出走高的趋势,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女方主动提出的,这就说明,农村社会对妇女离婚的宽容度越来越大了。近些年农村妇女的离婚现象又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离婚人员以“中年人”居多,“闪婚”而后“闪离”现象突出;二是离婚诱因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财产分割、债务问题为核心的经济原因居首,另外,长期两地分居、家暴等因素也有相当大的影响;三是低文化教育程度的夫妻离婚率偏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妇女离婚率一直走高,但相比我国城市妇女以及国外发展中国家的离婚率还是算比较低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婚姻伦理价值观在中国农村仍然占据主流。
对婚内出轨现象的一定程度容忍和理解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出当代农村婚姻伦理宽容度的提高。新中国建立以后,在男女平等婚恋原则下,对于婚姻期内男女双方的越轨行为都是严令禁止,同等对待的,而在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婚期内越轨行为的惩罚非常严厉,许多越轨人员会因此而失去生存生活的基本来源——土地。然而,近些年来,有关农民婚内越轨的新闻报道频频出现,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最具争议的当属“打工潮”下的“临时夫妻”组建。在城镇化加速的背景下,走出家门到大都市赚钱成为亿万农民改善生活的一种必然选择,然而由于二元体制以及经济条件、户籍制度等限制,能够举家搬迁的农民工仅占少数,夫妻双方只能过着长期分居的生活,为了寻求心理和生理上的慰藉,越来越多的外出打工农民配对组成“临时夫妻”。近些年农民婚内越轨现象比较突出,这一方面是来自于家庭经济生活压力,婚内出轨的女性大都家庭条件欠佳,她们将婚外情看成是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不惜“冒险献身”,与其同时,在缺乏证据且家庭经济能得以改善的情形下,丈夫往往采取纵容式的“沉默”。另一方面,婚内出轨的男性认为,不存在经济利益的牵扯,纯粹是满足生理本能的需求,比找“小姐”要“光彩”些。而妻子认为只要丈夫还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是一种无奈之举。在这方面政府需要花大力气发展农村经济,使更多的农民家庭能不用拆分和分离,让更多的农民家庭享受天伦之乐。
2、农村生育伦理包容性增强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进以“计划生育”为核心的严格生育责任伦理建设工程。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正式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这也就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成为一项基本国策。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就是独生子女政策的由来。为了加强对人口生育的控制,党和国家决定对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单位或个人予以严厉惩罚。2001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惩罚费用全国每个地区不一样,基本上是按照各地的经济水平。”农村地区一直是我国人口生育控制的重点区域,国家和农村基层政府对农村地区的人口生育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这一局面在进入新世纪以后有了改观,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为了应对新形势新问题,2015年党和国家决定实施全面放开二胎的生育政策,同时开始在农村地区推行相对宽容的生育责任伦理,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生殖健康、妇幼健康、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
农村生育伦理包容性增强还表现在近些年来农村地区生育的性别偏好弱化以及多生多育观念的淡化等方面。在我国农村地区的“性别偏好”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主要指“男孩偏好”,这是与传统生育观相一致。农村地区这种“性别偏好”的生育观在近几年我国实施“二胎”政策后,其中含义有了少许变化,在一些农民的理想生育模式中,试图求得“儿女双全”。在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追求,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农民更喜欢生女孩。另外,农民多生多育观念的淡化,农村地区超生现象在近年来日趋减少。相关调查发现,农民在生育目的意愿上呈现多元化趋势,“防老”、“社会义务”、“增加乐趣”等目的成为多数选择,大有超越“传宗接代”目的之势。之所以会呈现出这样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下,城市农村之间的流动增强了,都市生育货币主义和理性化价值观对农民的传统生育价值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二是子女抚养费用不断高涨,再加上,“打工潮”背景下的养儿防老机制出现断裂,家庭养老呈现“女儿化”趋向。
四、家庭道德调控由“行政调控”向“德法兼控”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到人民公社制度解体这一时间段里,中国政府实行高度的集权统治,乡村社会被挤压到了一个狭小的空间,甚至国家控制统辖着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任何个人利益的获得必须通过国家提供的渠道才能得以实现。【4】在乡村地区,国家提供的正式制度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每个角落,全部社会生活已经政治化、行政化,旧有的礼治传统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受到全面压制,国家通过源源不断的制度供给来控制着乡村家庭婚姻生活,这也使得乡村家庭婚姻生活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同质性。改革开放以后,尽管国家实行权力下放,实行乡村社会村民自治,这给德治传统的“复兴”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经济与乡民“进城”、“城归”等浪潮冲击下,中国乡村社会与家庭生活急剧变动,那种试图单独依靠道德习俗来调控乡村家庭婚姻生活的做法已不现实,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制来约束农民的家庭生活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这又为农村家庭道德调控提供了新的手段和路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家庭道德调控模式由“行政调控”向“德法兼控”转变。这种“德法兼控”的农村家庭道德调控模式在近些年又呈现出了以下一些新内容和新变化。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
助推农村家庭道德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列入中国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事宜。近年来,在农村基层组织村支委和村委会的积极组织和村民们的群策群力下,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活动成效明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得到我国大多数农民的普遍认同,并成为许多农民的自觉价值追求,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了较大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蕴含着对家庭美德的追求,农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活动对农村家庭道德建设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许多农村基层党政部门都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活动与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统一起来,协同推进,把先进典型人物评选和各地普遍开展的好邻居、好公婆、好媳妇、好妯娌等评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用好“善行义举榜”,充分利用道德模范基层巡讲、道德模范与身边好人交流活动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坚守和践行社会主义家庭伦理,传承中华传统家庭美德并将之贯穿于农民日常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2、以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助推农村家庭道德建设
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增进了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的“软实力”的话,那么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则是增进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硬实力”的必然要求。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为促进农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提供了硬手段。十八大以来,各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积极推动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农村法治文化宣传和教育方式,把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与农村家庭道德建设统一起来,协同推进。他们把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要求贯彻到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中,把这些要求融入法治乡镇建设全过程,融入有关家庭纠纷处置的各个环节,让法治精神彰显的同时处处体现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引领,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家庭伦理道德的过程。同时也要注重把一些家庭婚姻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依靠“一约四会”评议家庭道德万象、引导文明婚庆、协调解决村民家庭纠纷,充分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家庭婚姻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规范村民行为,遏制陈规陋习,弘扬文明新风。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李桂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自立,湖南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伦理学研究》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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