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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水生: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

[ 作者:沈水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23 录入:王惠敏 ]

1978年, 中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8.2%, 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为70.5%, 城镇化率为17.9%, 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抉择, 开启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新时期。

40年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农业劳动力逐步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 出现一支户籍仍在农村但在二三产业就业、被称为“农民工”的新型劳动力大军。到2016年, 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2亿人,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降低为8.6%, 第一产业就业比重降低为27.7%,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7.35%, 探索出了一条以转移就业为基础、以保留农村土地权益和维护进城劳动权益为保障、以同步推进在城镇落户和未落户者逐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为路径、以市民化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之路。

农民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农民工为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农民工群体的出现, 突破了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 赋予农民自主择业、自由选择常住地的权利, 释放了几亿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和活力, 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农业劳动力通过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 大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收入, 目前务工收入已经占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 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背景下, 通过转移富余劳动力, 提高留乡农民人均使用的土地资源, 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空间。返乡农民工带回的资金、技能、新观念、新视野, 也促进了农村的发展, 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和住房条件, 为农村引入了现代文明。

农民工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沛的人力资源。目前, 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 其中在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中, 农民工已经成为绝大多数。我国飞速发展的高铁、公路、港口、机场、桥梁、管道、水利、电力、通讯、高楼大厦建设, 闻名全球的“中国制造”, 都凝结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

农民工为城市户籍居民提供了必需的服务。果蔬粮油、餐饮服饰、美发美容、物业管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 城市户籍居民的大多数生活性服务都是由农民工提供, 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可以说, 城市户籍居民已经离不开农民工的生活性服务。

农民工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农民工群体的出现, 推动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 倒逼着户籍制度、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的推进。

如今, 中国的经济总量已经稳居世界第二, 综合国力大幅提升, 这背后蕴涵着农民工做出的巨大贡献。这也充分证明, 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 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

农民工群体的存在也产生一些社会问题

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和存在, 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也产生一些问题。

第一类是农民工群体存在形成特定的社会问题。由于农民工在城乡之间“候鸟式”地双向流动, 每年春运期间造成交通拥堵、安全事故频发。由于收入水平不高, 农民工居住条件较差, 对市容卫生、消防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劳动争议、社会纠纷而在一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由于多数农民工不能举家进城, 出现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 产生了学业失教、生活失助、情感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问题。在部分农民工集中的城市, 农民工违法犯罪比例高于平均水平。

第二类是农民工群体面临的不能平等享有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 农民工还不能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一些农民工的工资被克扣或无故拖欠, 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大量农民工不能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难以在城市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和职业病多发, 且可能难以享受工伤待遇。随迁子女在就业地入托难、上学难、参加高考难。

第三类是与目标导向相对照而存在不足的问题。大龄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难, 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70%以上的农民工只接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 近三分之二的农民工未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买不起住房, 难以在城市定居。有的城镇户籍居民对农民工存在排斥心理。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客观限制条件。1978年以来, 我国发展处于由前工业化阶段发展到工业化阶段、由城镇化初始阶段发展到加速阶段、由低收入阶段发展到上中等收入阶段的这一特定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历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现状来看, 各国在这一特定发展阶段, 都面临着农业人口转移以及伴生的社会问题, 难以避免。

二是中国独特的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一方面保证了农民工即使进城就业也仍然拥有农村的土地和房屋, 避免了拉美南亚一些国家普遍存在的“贫民窟”问题;另一方面也导致进城就业常住的农民工在法律上不能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并且造成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下的制度路径依赖和社会心理惯性。

农民工问题是战略性问题

农民工问题不仅是农民工群体的问题, 而且是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历史进程中的战略性问题。

自1760年代英国发生工业革命并发展成为第一个现代化国家以来, 世界各国基本上都以现代化为发展目标。从这些国家发展的历程看, 现代化过程最基础的就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 随着发展的推进, 都呈现出几个共同特征:一是经济结构会发生转变, 第一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逐步降低, 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最终表现为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第一产业。

二是就业结构会发生转变, 第一产业就业人数在全社会就业总量中的比重逐步降低, 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在就业总量中的比重逐步提高, 最终表现为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高于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就业人数比重高于第一产业。

三是城乡居住结构会发生转变, 居住在农村的人口逐步减少, 居住在城镇的人口逐步增长, 最终居住在城镇的人口达到70%以上。

在以上发展过程中, 贯穿于三个转变的关键因素就是农业人口的转移, 即农业人口会逐步由务农农民转变为二三产业工人、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市民。可见, 农业人口逐步转变为工人、市民, 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是各国在努力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由之路。

现代化也是我国的发展目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因此, 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 解决好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 完成我国农业人口逐步转变为工人、市民的任务, 或者说完成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任务, 是关系现代化全局的战略性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进入了市民化新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 努力推动解决农民工问题。概括地说, 解决农民工问题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可称为就业平权阶段 (改革开放-2002年) , 即农业转移劳动力作为中国公民逐步享有与城镇户籍劳动力平等的在城镇二三产业就业权益的阶段。这一阶段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先是1980年代初期“离土不离乡”, 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就业。接着是1980年代后期“离土又离乡”, 农民在不改变身份、不改变城市供给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然后是1990年代中期“离乡又跨省”, 转移到沿海地区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加。在就业平权阶段, 农民工的转移就业权益不断扩大。

第二阶段可称为劳动平权阶段 (2002-2012年) , 即农民工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逐步享有与城镇户籍职工平等的劳动保障权益的阶段。这一阶段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出台《就业促进法》, 从法律上巩固和确立了农民工就业平权。二是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对农民工与城镇户籍职工一视同仁, 从法律上开创和确立了农民工劳动平权。三是建立30个部门 (单位) 参加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并且从政策上探索逐步赋予农民工市民权利。

第三阶段可称为市民平权阶段 (2012年以来) , 即农民工作为城镇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城镇户籍居民平等的市民权益的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推动农民工发展进入了市民化新阶段。几年来, 国家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建立居住证制度, 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农民工市民化取得重要进展。

将来, 随着农民工市民化任务的完成, 农民工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工”无论作为一个称谓还是作为一个面临诸多问题的社会群体, 都将不再存在。

努力在2035年前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了新时代发展的宏伟蓝图, 提出到2035年, 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衡量“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中, 公认应该包括第一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以及城镇化率。

很多研究认为现代化国家中, 第一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为5-10%, 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为5-10%, 城镇化率为70%以上。2016年, 我国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6%, 已经达到了国内生产总值结构现代化的标准。但是, 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为27.7%,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1.2%,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也只有57.35%。

因此,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就要求继续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到城镇定居, 继续推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或者对未落户的也逐步赋予平等的市民权益, 也就是说, 需要完成农民工市民化这项历史性的战略任务。

到2035年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从2016年起算, 最多只有19年时间。对照2016年农民工发展现状与2035年目标状态可以看出, 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任务非常紧迫。

一是在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 需要使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下降17.7个百分点左右。

二是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 仅存量农民工就有1亿多人需要推动参保。2016年底跨乡镇外出就业的1.69亿农民工中尚有1亿多人受雇就业却未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种状况不仅使其目前不具备在中等城市落户的条件, 而且将来也难以依靠养老金在城市定居养老, 从而难以市民化。

三是在随迁子女上学方面, 2016年约有100多万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未能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还有留守儿童902万人, 合计超过1000万人。

四是在住房方面, 2016年外出农民工在城镇购房的比例仅为17.8%。

五是在城镇落户方面, 2016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1.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对今后一个时期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社会应该对此形成高度共识, 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全面深化改革, 加大工作力度, 坚持中国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道路, 努力完成农民工市民化历史性战略任务, 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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