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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合作社制度是促进平衡充分发展的重要制度供给

[ 作者:杨谦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11 录入:王惠敏 ]

最近农业部屈冬玉副部长有一篇讲话广为传播,文章题目是《以信息化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文中提到了国外推进小农现代化的经验和模式,其中也包括组建合作社,举了荷兰为例。但是文章表示,这些模式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例如荷兰与我国的发展程度不同。我赞同文章提出的要用信息化来推进小农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但是,对文章所认为的组建合作社来帮助小农实现农业现代化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观点,我实在难以苟同。尤其是作者作为农业部的领导,其观点必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会对从事合作社的工作者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我想谈一些不同的看法与之商榷,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讨论。

按照测算,估计到本世纪中叶,仍然可能会有1亿农户从事农业,所以,中国作为小农国家很可能是一个较长的历史的现实。这的确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个困难。如何让小农与农业现代化对接,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方向性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会存在两个不同的政策导向。一是纯粹的市场化导向,说白了就是寄希望于利用资本和市场的力量逐步改造农村,转移农民。在实施过程中,它体现为产业化倾向,即以产业发展程度作为评价标准来进行政策选择;另一个是组织化导向,就是寄希望于通过组织小农,让小农能够以组织化的方式进入市场,逐步接受市场的改造和影响,以完成小农经济与社会的彻底转变。这两个导向的差异在于,对小农被卷入现代化过程中的利益获得程度存在不同的判断。前者认为,通过现代化的进程,小农会逐步对接市场获得越来越多的利益;后者则认为,小农如果没有组织化,被卷入现代化进程往往会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和权益,也许收益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是很有可能是一种新的工农剪刀差形式,是另一种利益的转移方式。

产业化和组织化,是小农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的一对矛盾,组织化往往是产业化的基础和落脚点,即有了组织化的产业化,利益的归宿是农民;产业化是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进程,只有通过产业化,不断提高组织化的利益获得,组织化程度才能不断提高。究竟哪一个是主要矛盾,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我认为,从中国的现实讲,以中国小农的数量、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状况看,组织化是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要矛盾。即并不是产业化程度不高,而是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阻碍了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步伐。产业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但是 以资本利益为导向的组织化,最终都是服务于资本,不可能真正让农民做主,也不可能真正以农民利益为导向。

尽管现在中国已经有超过200万个合作社,但实事求是的讲,这个数字真不能完全解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的规模偏小不说,真正的合作社,能够起到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合作社很少,即便是我们能够看到一些大规模的合作社的案例,但是这些合作社真正起作用的是又往往是参与其中的资本。做的好一些的合作社,还可以给社员实行利润返还,一定意义上保证了社员的权益,而大多数合作社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因此,在中国,合作社的潜力根本就没有完全释放,农民组织化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产业化的推进,换句话说就是资本的推动,其结果必然是农民利益无法保证。

我非常赞成屈部长提出的利用信息化来推进小农与现代化对接。这种信息化应该理解为是国家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让小农可以充分获得与城市像媲美的信息化服务,直接使小农在信息上消除城乡差别。但是,基础设施的完善,并不必然就是现代化的现实,就如同道路修好以后,农民依然还有一个如何发展的问题。基础设施是一种公共服务,如果农民组织化程度过低,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越充分,有可能农民的讨价还价的能力越弱,面临的市场压力就越大。

有一种误解需要澄清。即互联网出现以后,有一种观点似乎是说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平民创业,所以对社会的弱者是绝好的机会。我认为这种说法看起来有道理,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互联网强化的是赢者通吃的功能,也实际上强化了资本的组织化过程,只不过这个组织化过程与传统的资本积累有所不同。作为产业链的高端,互联网集聚了资本、人才等最优质的资源,确实可以使一些有创业梦想和规划的人有了与资本结合的机会,但最终互联网产业链的利润分配却越来越有利于顶端资本。因此,农业现代化的确离不开信息化的应用,但是如果农民没有组织化,在这个过程中是很难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的。最近几年农村电商发展非常迅猛,我们也的确可以看到一些农产品通过电商解决了销售增值的问题。但是,第一,这种情况仍然不多见,至今电商的下行仍然占较大比重,而农产品上行依然的痛点;第二就是在农产品上行的整个价值链中,农民获得部分也依然很低。最大的增值部分依然还是电商供应链当中的商业流通部分,仅就比例而言,与传统的商业差别并不大。麦肯锡刚刚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数字化的去中介化让价值逐步转向平台,这对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小农肯定不是福音。

所以,我觉得当今中国农民的问题,最主要的还是组织化程度太低,与现代化的市场无法真正对接。不提高组织化,就不可能有均衡发展的产业化。所以,在产业化和组织化两个政策选择中,我觉得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把更大的力量放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对农业部副部长这篇文章的观点持有异议。我认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不理想,并不是合作社不适合中国的农业发展程度和中国国情,而是我们全社会对合作社的功能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发展合作社并没有给予充分的支持,对合作社的发展环境还没有倾力打造,说到底,是还没有把合作社真正作为农民组织化的主要组织资源。例如,国际合作社发展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和规则,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却加上了很多的限制;另外,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即便是在国外发展都需要社会工作者的辅导帮助和引领,而在中国,对合作社辅导非常缺乏,大量的资金拿去进行补贴,却很少有资金投入到培养合作社辅导者的工作上。以致于很多国外合作社组织要靠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来辅导合作社。再有,对合作社的发展,有关部门满足于统计数据,追求数量,谈到合作社的成绩就用合作社的数量说话,缺少从根本上,例如从经济、社会等角度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显然,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而是治国理政理念的转变,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的具体体现,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过程中,减少贫富差距,为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是不可或缺的政策选择。除了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调节分配政策之外,其实还必须为弱者在市场经济中提供一个创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资本的冲击。合作社就是这样一种组织制度。改革开放40年发展的历史说明,中国农村不缺少市场经济的元素,缺的是组织化的元素。把合作社制度作为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供给,是一个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必然选择。

转变发展方式,使发展更加平衡和更加充分,让我们看到合作社发展的更大空间。发展依然是基础条件,没有充分的发展,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强国的实现;而平衡则是关键指标,没有均衡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的民族复兴。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就此重视合作社,研究合作社,利用合作社,让合作社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之一。这是合作社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作者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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