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下岗”到再“上岗”:农村土地抛荒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摘要] 土地抛荒是城市化加速发展带来的副产品,这种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土地利用效率,而且土地应有的产值转化效果受到削减,造成被抛荒的土地呈现出“下岗”状态。通过经济学理性人的方法来探讨,当农业生产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时,农民弃地抛荒实则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基于土地抛荒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措施:保持粮价稳定增长、防止劳动力过量外流、加大种粮补贴力度、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能实现土地上岗。
[关键词] 土地抛荒;粮食价格;劳动力;种粮成本;土地流转;土地制度
一、引言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土地抛荒成为“空心村”最为突出问题,实现土地要素的高效利用,让土地充分运转起来,对我国农村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早在2009年,温家宝总理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后来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也在不同场合重申这一原则,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1]。但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存在差异,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抛荒现象,特别是在西部农村,土地抛荒率相当高。土地抛荒实则为土地的低效利用,该现象大规模的出现将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如何研究该现象的原因、影响以及治理措施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通过对近年来国内相关学者们研究的关注,现将相关研究情况梳理如下:
关于土地抛荒的原因研究。杨凤林(2004)以投入产出为视角,认为土地大面积弃耕抛荒,最主要的原因是土地收益低下[2](P68-71)。史成贵(2004)认为农民法制观念不强和基层干部监管不力也是造成土地抛荒的原因[3](P48-49)。金星(2013)从经济学外部性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抛荒的根本原因在于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的不一致[4](P25-26)。詹琳(2010)认为国家的惠农政策和农民工处于“第三极”的处境叠加出土地抛荒的现实[5](P1752-1754)。鲁静芳、李孔敏、陈泫月(2016)则采用多因素分析法,对贵州省旧村进行实地调查,认为土地少且土壤贫瘠、交通和水利条件差、劳动力短缺、农业补贴模式缺乏激励作用、土地流转不畅等是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6](P32-34)。邢成举(2011)通过对河南信阳市龙村进行实地调查,认为现有的土地制度缺陷是农民弃地抛荒的主要原因[7](30-31)。刘湖北、戴晶晶、刘天宇(2016)以甘肃省J村为例,认为交易成本是农户做出农地抛荒决策的关键原因[8](P53-58)。
关于土地抛荒的影响研究。土地抛荒的影响具有差异性,有些学者认为抛荒具有积极性的作用,如薛云,宋卫平,薛振忠(2003)认为土地抛荒有利于农业实现规模经营[9](P38)。谢洋(2004)认为农民弃耕从事二、三产业,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作用,而抛荒者抛荒后留下的空白正好为其他的种田大户接管创造机会[10](P78-79)。同样,也有学者认为抛荒具有消极的影响,如田千禧、徐植兰(2004)从生态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土地抛荒将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生态经济功能衰退、人地矛盾加剧、农业投入浪费[11](P127-130)。王学斌(2007)认为土地抛荒的普遍化是一个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信号[12](P53-60)。
关于土地抛荒的治理研究。自新世纪以来,对土地抛荒的治理的探讨侧重点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即农业税取消前后,普遍认为土地抛荒的治理要从减轻农民的税费、摊派负担着手。后一阶段即近年来主要是集中于对土地制度、流转市场、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探讨。邾鼎玖、许大文(2000)则从提高认识、土地流转、结构调整、生产条件、农产品流通、农业投入、农民负担等方面进行论述,认为只有多举措才可根治土地抛荒[13](P10-13)。 种道平、钟涨宝(2007)认为治理土地抛荒应处理好与税费征收问题[14](P7-9)。韩立达、陈卫宜(2008)则从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市场,农产品流通体制,农业生产技术方面提出了治理对策[15](P 12966-12968)。尹坤(2012)认为治理土地抛荒应积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16](P10-13)。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多维度来研究土地抛荒,体现出研究内容的丰富性、视角的多样性、方法的多元化。这些诸多研究或是提供了研究思路、形成了逻辑起点,或是开阔了研究视野。但是,对土地抛荒问题的研究仍存在诸多不足,如既往研究重定性研究轻定量研究,重对土地抛荒本身的探讨而对与此相关的问题的系统性探讨存在不足,重视对土地抛荒的经济效应、生态效应的分析,而对土地抛荒的社会效应、政治效应的探讨则相对不足,如土地抛荒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等等。从根本上讲,对土地抛荒的探讨忽视了对土地抛荒主体农民本身及其生存的村庄载体的研究,因为农民既是土地抛荒的主体也是对象,这种主体与对象的“一肩挑”,决定了对土地抛荒的探讨必须以农民为中心、以村庄为载体展开讨论。在分析土地抛荒原因时忽视了农民作出弃地抛荒决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基于理性人角度分析土地抛荒原因,重视农民合理的利益要求并提出可行对策。
二、土地下岗的现状及危害
城镇化致使农村大量耕地每年以较快的速度消失,目前农村的耕地面积直逼温家宝总理提出的18亿亩“保命底线”。就土地抛荒的实况,国土资源部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发现我国每年因各种原因造成抛荒的土地高达3000万亩。同时,权威研究机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等也对土地抛荒进行了调研。根据近5年“百村观察”的数据统计,土地抛荒呈现出六个方面的特点,当然这也是现状的体现。2008年至2014年,抛荒具有:一是抛荒面积和数量相对稳定。抛荒面积在0.5—1亩之间最为集中,抛荒户数在6%—8%之间。二是区域之间有差距,西部抛荒较为严重。同时间不同区域、不同收入情况比较,如2012年,东部有抛荒行为的农户仅为5.63%,但是西部地区却占到11.55%;高收入、中等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抛荒所占比例分别为8.31%、8.16%、8.25%、7.57%,这也说明,低收入者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比较高。三是职业之间有差距,高务工收入户抛荒最频繁。务工收入高的家庭比务工收入低的家庭抛荒的程度更高,前者为10.86%,后者为7.15%[17]。此外,规模之间有差距、边缘性土地逐渐退出生产领域、承包地大的农户抛荒最多意识新特点。
土地抛荒实为土地下岗的现象,严重影响“三农”问题的真解决和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发展,突出表现为:第一、造成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土地抛荒表现为土地的长期闲置,任由其荒芜,造成土地无法实现充分利用,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第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人口多,粮食需求大,粮食依赖于土地的产出,而土地抛荒造成有效耕地的减少势必影响产出量,进而影响粮食稳定供给而威胁着粮食安全。第三、影响农村村容村貌,抛荒以后土地多呈现荒芜状态,而且长满杂草,这对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带来极大地困难。第四、影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土地持续发力,而土地抛荒则会动摇土地发力的基础,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国情,农村是重点和难点,农村的发展需要农村生产要素的有效激活,而土地的大面积抛荒势必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目标相悖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农民收入、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耕地红线、土地整治上下功夫,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可见国家也是相当重视土地抛荒,因此治理土地抛荒,让土地上岗也是势在必行。
三、土地“下岗”:土地抛荒原因分析
理性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概念,现在学者们都公认亚当·斯密为该理论的奠基者。理性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和利己的,其表现为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效益,亦即人们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获得利益最大化。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我国汉代著名史学家司马迁所著的《史记•货殖列传》中的佳句,足以道明了人们做出行为的动机——逐利。通过理性人的方法分析,每个农民都是理性的个体,当种植粮食所获得的效益远低于其他行业或接近乃至于低于成本时,农民就会尽可能放弃种粮,而选择其他利益更大的行业。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构成农民弃地抛荒的内在动因。
(一)种粮效益低,农村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之间失衡
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试点并确立,农民获得属于自己的土地,改变了原先集体生产时“拖沓、懒惰、滥竽充数、只出工不出力”的弊端,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并获得快速发展。同时,2005年,我国废除了存续几千年的农业税,减负后农民积极性得以提高,粮食逐年增产。自2003年以来,我国粮食产量持续增收,据统计,2015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6.21435亿吨,同比增产2.4%,2016年我国粮食总产量略有下降,不过粮食总量基数仍然较大。另一方面,新世纪以来,国外粮食蜂拥进入我国,2015 年中国进口粮食高达1.2477亿吨,相当于当年我国粮食生产总量的1/5,如此巨大的粮食进口量无疑会使我国粮食市场更加饱和。
与此同时,我国粮食产量日益增长的另一面,是我国粮食市场价格的持续低迷。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失衡,农民种植粮食获得的收入低于预期,生产积极性必然会受到削弱。人都是理性的,人们采取某种行动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化。同样,绝大部分农民也是理性人,当种粮已经无利可图或微利可图时,为了满足日生活需求,他们会作出放弃种粮而选择从事其他行业的决定。
(二)引力与推力并存,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城市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向心力增强,加速着各种生产要素的聚集,吸引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加入城市。主要表现在:第一、繁重的城市建设任务需要大量的蓝领工人,来自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无疑是最好的人选。第二、随着我国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本土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春笋般地在城市建立,同时,国外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也相继落户中东部城市。城市建设、产品生产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这些就业机会不需要太高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第三、随着农民工工资水平的上涨、城市居住条件的改善、国家政策的支持、城市教育医疗水平的优越性,使农民产生了在城市定居的想法,随后的行动确实使他们成为了城市中的一份子。
相比之下,农村在这些方面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尽管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以防止农村“掉队”,但是依然阻止不了劳动力外流的趋势。就农村自身来说,第一、农村就业机会少,即使存在,但这些就业机会报酬少且工作强度大,而且大多是临时性或短期性的工作,缺乏稳定性。第二、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目前我国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为1.35亩左右,每个家庭只有几亩地,如此少的田地需要的劳动力有限,青壮年在家种植这几亩地无疑会出现劳动力剩余的另一极端。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就会产生一股推力,促使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寻找更好的赚钱机会,而城市发展形成的极化效应对青壮年的吸引必定是最好的选择。
(三)涉农生产要素价格上涨,粮食种植成本增加
近年来,物价上涨导致农民投入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资料成本的购买和人力成本日益增加。虽然成本的增加已经让许多农民怨声载道,但是为了粮食作物有更好的收成,农民还是在高期望值下愿意承担更多的支出。同时,尽管国家每年都会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人口基数较大,分摊到个人身上的补贴已经不多,而且以粮食直补为主的补贴方式较为单一,补贴力度仍然不够,微弱的补贴对于快速增长的生产成本只是杯水车薪。涉农生产成本的上升让农民从事粮食种植获得的利润更少,相反外出务工的工资水平却远高于前者,这种利益剪刀差会让农民形成强烈的对比,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他们会弃农进城。
(四)土地流转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土地流转不乐观
土地流转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用地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当前土地抛荒的有力措施。但就我国农村目前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来说,仍存在多方面不足。“从整体看我国农村的土地还没有真正流转起来,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仍然偏低, 现代意义上的土地集中经营更是很少发生[18](P47‑48)”。土地流转情况比较乐观的地区多位于较发达东部沿海农村、以及城市周边农村,而在我国中西部的大多数农村,土地流转率仍然较低。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缺乏制度保障。制度缺位造成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土地流转中无法得到保障,合理要求也得不到回应,势必会产生消极心态,进而影响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结果。第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土地流转中农民缺乏心理安全支撑。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农民在对待土地流转时极度审慎,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放弃土地流转。第三、资本下乡缓慢,土地流转需求小。少量的资本进入农村,因此用地需求较小,土地流转的需求有限。土地流转存在的这些问题,间接影响了农民获得的利益,因此对理性的农民来说,在土地流转与抛荒两者中抉择时,后者才是最优选择。
(五)农村土地制度缺陷:稳定性与滞后性矛盾加剧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的根本性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农村发展中的重中之重[19](P98-9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国家下放承包权于农民,但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国家与集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理顺国家与农民关于土地的权属问题,激发土地活力,促进农村发展。目前农村土地制度依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且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有太大变化,因此,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框架与内容相当稳定。
但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性又无法及时适应变化的环境,在多种情况下,其滞后性加剧。首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受我国古代小农思想的影响,农民个体与土地紧密结合,即使农民外出务工或从事离地的非农活动,土地也会寄于其户下。其次,土地承包权转让困难,目前国家的政策并未规定如何退出土地承包,这就导致有转让意愿的农民无有效途径。最后,农村土地三权的权属不清晰,导致土地流转面临多重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主观来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的渠道受阻,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只能被动将土地抛荒;就客观来说,在土地流转中,三权关系很难处理,而且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不愿意流转,更愿意主动抛荒。
四、抛荒土地治理机制创新:土地再“上岗”
治理农村土地抛荒,实现土地上岗,必须重视农民合理的利益追求,最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应有利可图。宏观上,一方面应防止土地出现新的抛荒现象,另一方面要重新利用抛荒的土地。微观上,就是根据土地抛荒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一)提高种粮效益,使农民有利可图
1.保持粮食价格稳定增长。粮食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其价格应该在合理的区间,这样才能利国利民。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粮食价格也应正常的增长。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引导粮食价格稳定增长,提高农民种粮的收益,这样才能打消农民弃地抛荒的念头。
2.建立粮食价格政府干预机制。政府应在充分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粮食价格干预机制,通过适当地调控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即当市场价格损害农民利益时,一方面政府对农民进行补贴,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支持一些企业收购粮食,并指导收购价格。
3.完善并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政府应继续完善传统售粮渠道,为农民售粮提供可靠的平台。另外,政府也要积极开辟其他渠道,既可以引导有粮食需求企业下乡收购粮食,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农村电商,让农民的粮食销售渠道更加多元。
(二)防止劳动力过量外流,保证农村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用工需求减少导致各地出现不同程度的农民工返乡潮。农民工返乡,一方面减少了由于缺乏劳动力被迫抛荒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为抛荒土地再利用提供了可能和人力资源。
1.创造就业就会,吸引劳动力。农村应抓住新农村建设机会,以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村容村貌为契机,自力更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吸引更多的劳动力留在农村,既服务于农村的各项建设,又为土地耕种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2.出台助力政策,留住劳动力。针对现阶段农村劳动力短缺的现状,地方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针对性出台符合地方实情的留人政策。具体而言,第一、应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实效要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第二、应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包括提供资金、土地、水源、优惠政策等支持。
3.发展地方特色,招引劳动力。各地应以因地制宜为原则,生产富有地方特色的产品。现阶段,不少农村地区也正在着力打造本地特色的名片,提升产品内涵,吸引消费者眼球。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可以产生可观的利润,能够吸引劳动力留在农村,有效减少土地抛荒。但是特色产业需要的是技能型的劳动力,因此,对劳动力进行技能性的培训至关重要。
(三)加大农民种粮补贴力度,降低生产投入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必然上涨,这也意味着农民种植粮食投入的成本增加是理所当然。对农民种粮进行补贴,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益,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对于减少农村地区土地抛荒现象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改善粮食补贴方式。现阶段我国粮食补贴的对象是土地,而不是种植粮食的农民,实种粮的农民和没有种粮的农民享受同样标准的补贴,这种吃大锅饭产生的后果是补贴均等化,看似公平而实际不公平,既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助长了土地抛荒的不良风气 。针对这种状况,必须要改进种植粮食的补贴方式,变更补贴对象为真正种粮的农民,通过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来减少土地抛荒。
2.加大种粮补贴力度。虽然我国对种粮有一定的补贴,但总体上补贴力度相对较小,农民并没有因为补贴而收益得到明显提高。因此各地必须以财政支收入为基础,切实提高种粮补贴力度,降低农民投入生产的成本,提高种粮收益,让农民有利可图。
3.增加其他方面的补贴。目前粮食直补是我国对农民进行补贴的主要方式,较为单一补贴方式并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必须要适当增加其他种类的补贴。比如可以对农民购置机械农具进行补贴,补贴力度可以结合价格按比例支付给农民。另外可以对出售粮食的农民进行补贴,既能调动农民出售粮食的积极性,而且在利益的诱导下,农民会扩大种植面积以出售更多的粮食。
(四)搭建土地流转支撑体系,让土地充分运转起来
“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要素的最佳配置[20](P74-77)”,也是解决土地抛荒的有力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将农村土地流转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激发农村土地流转的活力,这些政策对农村土地流转起着规范性的作用。
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各地政府应以中央出台的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为导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具体而言,第一、建立体系化的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土地流转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监管,包括对土地登记、流转程序、流转确权、流转后土地管理进行监管和规范。第二、健全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以土地价值为基础、供需为导向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既不过分的抬高价格,损害买方权益,又不过分贬低价格,损害卖方权益,关键是能够让土地实现应有的价值。第三、探索并建立土地交易机制。要实现农村土地的公开交易,必须有相对规范的市场作为保证。完善、规范的市场,既可以避免对土地进行暗箱操作,也可以让市场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第四、健全土地产权交易机制。应合理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应厘清三权的界限,防止混淆三权而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土地交易的是经营权,不是承包权,更不是所有权。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既是农村土地实现充分流转的前提,也可以解决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现实需要。一方面提高农村医疗保障水平,使农民享受更好的看病待遇;健全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老龄时基本生活的难题;逐步建立农村生育、工伤、失业等三大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资金支持。
3.合理引导资本下乡。政府应牵好头,支持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意愿强烈的企业下乡,扩大农村土地需求,让闲置的抛荒土地得到充分运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但必须明确权责、程序规范、操作正当,防止权力寻租、贪污受贿,损害农民的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五)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
农村要想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革,解放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基础,必须加快改革步伐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但是,农村土地制度却事关我国数亿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因此,改革务必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不宜冒进,具体来说就是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同时,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必须富有创新意识,敢于突破以前的条条框框,只有这样,改革才会有成效。
1.建立土地与农民的适当分离制度。要从观念上改变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农民可以与土地分离,离开土地后农民依然可以获得生存的途径。在操作上,政府应组织力量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核实与再分配,对离开土地多年却依然有承包关系的农民,其承包关系可以收回,重新分配给真正需要土地的农民,但是,程序必须合法合理、透明公开,另外,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2.探索土地承包权转让的合法途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根本性原则不能够变,否则,将会摧毁几十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但是,土地承包权的权属可以改变,对有承包权转让需求的农民,必须要有合法途径。这样既可以解决农民被迫将土地抛荒的困境,也有利于土地集中,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
3.厘清“三权”的界限。“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创新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有利于理清土地流转时的权属问题。但是,现阶段大多数农民并不清楚土地流转后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属,误认为流转的是承包权,这就使得许多农民不愿意流转。因此,厘清“三权”界限,并让农民有清楚的认识至关重要。
土地抛荒存续已久,不是现阶段才出现的新情况。因此治理土地抛荒不是短期工作,而是长期性的工作。在治理过程中,必须多方发力、标本兼治,这样才能逐渐遏制住目前土地下岗的势头,让土地呈现上岗状态,实现土地的充分运转。
五、结论
本文采用理性人理论对农地抛荒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农民弃地抛荒的的内在动因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治理土地抛荒必须使农民有利可图,这样才会有实效,具体要从提高种粮效益,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加大粮食补贴,构建土地流转支撑体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但是受作者理论积淀可能还不够深厚,对此问题思考还不够深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对土地抛荒的研究仅仅限于理性人方面,这就可能造成研究还不够全面、透彻,后面会继续关注土地抛荒现象,力图从更深、更广的角度对该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王 敏(1987—),男,陕西商洛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与基层政府治理。杜俊霖(1994—),男,四川巴中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治理与农村发展。王思懿(1996—),女,四川达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地方政府治理与农村发展。
(本文原刊于《领导之友》(理论版)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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