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当前村级直选存在“四难”问题:一是组织意见和群众公认难以有机统一;二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有情把握;三是能力强和房头小两种候选人难以有效当选;四是操纵和贿选两种行为难以有力打击。“四难”问题既体现了多数人(大垸场、大姓氏、大房头)的民主,又体现了少数人(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利用)的民主,偏离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主要对策: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主;三要加重执法力度,依法保障民主。
经过村委会海推直选的几届实践,我国农村民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由于“我国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缺乏民主传统、民主习惯和民主意识,生产力落后,人民群众多数人文化水平很低”,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导致当前村级直选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四难”上:
一是组织意见和群众公认两个标准难以有机统一。组织意见是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群众公认是选任干部的科学依据,两者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导致民主发生偏差。在实践中,孰重孰轻,很难有机统一。只要组织意见,“领导说了算,选举是过套”就会导致民主失真;只要群众公认,不顾“少数人操纵,群众选了算”,就会出现民主泛滥。
笔者发现,当前农村直选偏重于“群众选了算”而忽视了组织意见,主要表现在:由于民主相对以往的充分开放,法律条文上“软化”了上级组织对村级选举的管理手段,缺乏有效监管。在现行的体制机制里,只要有人干预操纵,一个傻子,一个地痞流氓也能选上,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有选举权都有被选举权。这虽然只是一个极端,但理论上是存在的,实践中也有村里出现了流氓地痞被选上的先例。难怪有人调侃:现在的农村选举制度是从过去“领导说了算”的一个极端走向了“群众选了算”的另一个极端。虽然这些话有些偏激,但也多少反映了当前农村海推直选存在的问题,如何把组织意见和群众公认有机统一,才是保证我国农村直选的公正性、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二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两权难以有情把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法律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两权”的界定难以有情把握。
关于选举权界定问题:第一个是选民登记问题。比如在农村,有女儿嫁出去的,但是户口没迁走,有媳妇嫁进来的,但是户口还没迁来,按照法律规定这两种情况都可以登记为该村选民,但是实际操作中,选委会通常只登记嫁进来的,不登记嫁出去的。第二个是委托投票问题。法律新规定,一个人只能受委托投两张票。而在人们的固有思维中,很多人认为:假如我家即使有100个人在外打工,我也可以受委托投100张票。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按照法律规定只准委托两张票,一些不懂法律规定的群众就会无理取闹,借口上级无故剥夺了其选举权而聚众闹事,由于人多嘴杂,场面很难控制,所以通常选委会的做法是“应委托尽委托”。面对以上这些情况,选委会的做法比较合乎情理,但实际上都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一旦选举结果有不如某些人意的,某些人就会以选举违法为名上访,要求推翻重来,这样做既劳民伤财,又不利于农村稳定。
关于被选举权的界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具有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关于被选举权,国法规定了其广泛性,省法规定了其条件性,还有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在候选人的界定上拿出了各种规定。但是规定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群众缺乏统一认识,面对地方出台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条件,有的人甚至会指责是地方党委、政府剥夺了他们的被选举权。但理论上来说,只要有被选举权的,什么人都可能被选上。在当前农村党员群众思想认识都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党员群众的意志可能会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强加,而地方党委、政府又缺乏法律赋予的掌控局面的权力,不利于农村的稳定。
三是能力强的和房头小的两种人难以有效当选。按照现有的选举办法,那些平时工作能力强,原则性强的农村干部很难当选,这是因为在执行国家政策过程中,这些干部坚持原则而触及了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导致得票少。而那些平时爱做老好人,工作不愿意得罪人的干部反而得票多。有的人想当村级干部甚至公开许愿:只要选上,我将实行“超生不罚款,死亡不火化”的政策,赚取选票。这种“用做老好人来拉票”的怪现象普遍存在于一切选任干部的过程中,这种以票论英雄的做法也严重挫伤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村讲房头、论户族的还大有人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选举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房头大小、户族大小决定了当选结果,小房头、小姓氏的候选人很难当选。
四是操纵和贿选两种行为难以有力打击。随着近几年农村民主进程的加快和民主范围的扩大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想当村级干部,这其中也不乏动机不纯的人。特别要指出的是,近几年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国家惠农资金大量下拨、国家支持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增多等等原因,一些人错误认为当村干部可以大捞一把,导致近几年村级海推直选中拉票现象愈演愈烈,有空口为自己鼓吹的,有送烟酒送现金的,还有村霸垸霸上门施以淫威的。实事求是地说,实际上很多农村群众自己本身对农村选举存在淡然漠视的心理,所以导致在一些村出现选举大会“参会人数难过半”的问题出现。而在一些比较复杂的村,干部职位竞争激烈,一些想当村干部的人就会提前邀请“会选自己”的群众参加大会,所以选举大会上就会出现“人头攒动,来的早去的晚,且不到宣布结果决不离开”的表象,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农村民主大开放形势下出现的好兆头,要知道,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操纵选举和串联拉票的暗流涌动带来的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农村有近一半以上的选民在外务工,在家的多为60岁以上的老人,这些人的意志很容易被人左右控制,一些村霸垸霸利用这个机会,深入群众中威逼利诱,搞的乌烟瘴气,很多群众敢怒不敢言。虽然在法律上有关于惩罚操纵和贿选的规定,但是地方政府很难实施有力打击,长此以往,人们心里就会无形中产生“操纵和贿选是必须的”错误观念,此风不刹,民风日下,民将不主。
仔细分析以上“四难”新问题,笔者认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种种现象表明:当直选受到黑恶势力干扰(操纵、贿赂、威胁等),直选就变成了少数人垄断的“民主”,当直选受到封建思想影响(房头户族凌驾于民主之上),直选就变成了多数人泛滥的“民主”,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格格不入的。针对以上“四难”问题,主要对策:
一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邓小平指出: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中国这样的大国,我们搞民主政治建设,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只能使我们的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加快民主化进程,使经济更难加快发展步伐。特别是村级换届选举,基层民主与党的领导更是须臾不可分离,基层民主离开了党的领导就会失去保障,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就会插手农村换届选举。一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全程指导,确保按照法定程序保障农村民主。二要加大对正式候选人的政治审查力度。将“上级党委政府对村委会候选人具有资格审查的权力”写进村委会选举法中,上级组织应该成立专门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深入调查、严格审查,切实把群众直接投票选举和组织严格政治审查紧密结合,用法律条文细化候选人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程序,确保发扬民主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主。要发扬科学、公正、广泛的民主,还要靠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引导。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本身就是一种发扬民主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农村群众政治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而民主政治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的关键时期,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要大力宣传发扬民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的绝对性;要大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大力宣传拉房头搞户族的危害性;要大力宣传选好村级班子对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重要性。要通过正确地宣传引导,使群众增强发扬民主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发扬民主的科学性和广泛性,增强自觉抵抗各种拉拢、威胁、贿赂行为的政治鉴别力和抵抗力,增强投好自己神圣一票的重大责任感。
三要加重执法力度,依法保障民主。邓小平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从法制层面全面提升我国农村民主保障程度。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科学建立农村民主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依法打击那些操纵和贿选行为。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坚决做到接报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使操纵、贿选、搞房头户族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此文2015年被政协湖北省委办公厅评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作者系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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