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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润生:邓子恢的观点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

[ 作者:杜润生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12 录入:王惠敏 ]

邓子恢聆听且反应群众的呼声,虽屡受挫折,仍说:“不能只顾乌纱帽,人民利益更重要”。大浪淘沙,历史证明,邓老的观点经得起时间检验。

邓老支持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但考虑到中国历史和文化传统条件的限制和中国农业发展现状,强调合作化的稳步发展,主张允许农民有一个适应和学习的过程,逐渐引导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邓老认识到了混合经济的长期性和利用市场交易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应当撇开意识形态的争论,承认家庭经营对劳动者自我约束和利益激励的积极作用。

邓老——子恢同志,离开我们已经22个年头了。他留给我们的财富是:一贯实事求是的作风,敢于坚持真理的精神和他长期为之奋斗、尚待完成的几亿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

邓子恢同志是闽西革命根据地创始人之一,是我党领导农民运动的卓越领导者,几十年中居于重要领导岗位,担负着党政军重要领导工作,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要贡献。可是,在五六十年代,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折时期,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出现历史性曲折,他本人也承受着犯错误受批评的政治压力,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最后在十年动乱折磨下含冤离世。

毕竟历史是公道的,它以自身40年的经历证明:邓子恢和他所主持的中央农村工作部,对农业集体化中一些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大多是正确的。为此,1981年党中央决定:对于强加在邓子恢和农村工作部身上的一切不实之词,应予以推倒,恢复名誉,对他错误的处理,给予平反。

党中央对邓子恢同志问题平反的决定,是经由当年的中央组织部、国家农委、中央办公厅、农业部共同组织周密认真的调查之后报请中央做出的。决定以具体的事实说明:所指子恢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一项错误“大批解散合作社”,是中央农村工作部根据中央1955年1月10日《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根据毛泽东同志同年3月间的当面指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村农民杀猪宰羊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对合作社应实行调整、整顿,“分别地区实行停、缩、发三字方针”等指示精神,向浙江省委提出的建议。经有关部门共同对来自各地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商定先联合派人到浙江省会同省委进行整顿,分别情况实行巩固和收缩方针,结果是巩固下来的合作社3万个。约有1.3万个社,因社员坚持退出,难以维持,改为互助组,总体效果是好的。

所谓“反对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的指责,实际上是合作化稳步发展和加速发展之争。没有任何记录证明邓子恢和他主持的农村工作部,曾反对过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1955年年中,毛泽东同志主张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到1956年初,在现有60多万个社基础上再翻一番半。邓子恢同志则主张按原定计划只翻一番。原定的发展计划,也是在毛泽东同志干预下几经反复,由中央确定下来的。

指责邓老“提倡单干风”,是指他50年代起就主张实行的“田间管理生产责任制”。1961年,安徽实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责任制,农民称之为包产到户。邓老派人去考察,得知农民对包产到户衷心拥护,呼吁再试几年让他们过上温饱的日子。他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表示支持农民这种要求,因而被斥为提倡单干。

为邓子恢同志平反的决定还就其他一些问题做了澄清。决定最后指出:“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幅员辽阔的大国,在几亿农民中进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确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是一项新的社会实践,许多问题都不可能找到现成答案。”“在工作中必须充分相信群众,发扬民主,使干部敢于实事求是,敢于探索和创新,允许犯错误,允许改正错误”,“切不可把同志们通过正常组织程序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的某些难以避免的错误,当作所谓路线错误加以批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经过总结经验,拨乱反正,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时代。改革又是从农村开始的。作为邓老的助手、学生,我亲身参加了这场变革,并从直接的改革实践经验中,从对外开放后国际经验交流中,就有关问题,收集了一些信息和实证资料。初步看出,这些资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都是支持邓子恢同志提出的建议和预见的。除此之外,我还感到:1955年这场大辩论所涉及的问题,远远超过农业合作化这个主题本身。这场大辩论曾引导中国进入全民性的、历时近30载的革命大试验,勇敢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道路。正因为有这个伟大的实践经历,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从切身经验中获得共识,富有信心地迈向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想到这些,就引起我难以抑制的愿望,动笔把当时曾有过争论的几个问题记录下来,作为1981年中央平反决定的背景注脚,并借以表达我对多年相处、忧喜与共、风险共担的前辈邓老的深切追念。

关于新民主主义与过渡时期总路线。

过去曾批评邓老“已经向社会主义过渡了,还搞他的新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对于一个老共产党员、革命家说来,这诚然是一个十分沉重的批评。

50年代以前大家是这样理解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但当前任务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只能建立在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而我国才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三座大山”的统治,生产力远未达到发达水平。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一书曾指明,革命应分两步走,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前一段要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治,新民主主义经济,新民主主义文化,并形成相对稳定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结构。如书中所阐明的,其中经济结构既有社会主义成分,也有非社会主义成分,是过渡型的混合经济。这个阶段主要的战略目标,是发展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创造物质基础。

在1948年的一次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讲过,向社会主义全面进攻也许要15年—30年时间。他还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的闭幕会上讲过:“在国家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大为兴盛了以后,在各种条件具备了以后,在全国人民考虑成熟并在大家同意了以后,就可以从容地和妥善地走进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1950年制定政协纲领时,有人问:为什么不提出为社会主义目标奋斗,中央领导人都是根据上述精神做了解释。稍候,毛泽东主席提出3年准备,10年建设设想,委托刘少奇同志在中央组织会议上解释它的意义。刘少奇同志也说:10年建设,是为社会主义准备条件,而不是立即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离开生产力状况谈生产关系是不实际的。

1953年,战略部署有了新的提法,即从新中国建立之日起,到社会主义建成之日止是一个过渡时期。并不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本身就是过渡,就是“在桥上”。要在工业化起步的同时,全面地开始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作为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人邓子恢,1953年2月上任之初,晋见毛泽东同志,对于接受15年内完成合作化的任务,当时和大家一样,并未表达异议。但他对农村与农民现实状况却是心中有数的,而且从这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种想法。从中南海出来的路上,他对我说:战略大方向毛主席、党中央定下来了,我们有责任在完成任务的细节方面即政策策略方面,多替中央操心。苏联搞集体农庄,支付了很大代价,带来本可以避免的损失,但是苏联能在集体化后短期内供应大批拖拉机,这一点,我们比不上他们。中国小农经济上千年历史,个体变集体,小生产改变为大生产,绝非朝呼夕至之事。这些话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还多次重申以下的体会:“我们同志们都是吃公粮的,不晓得农民是吃私粮,一定要算账的,吃亏的事他决不会干。强制办社,绝没有好结果。打土豪可以不算细账,办合作社则不同,一要大家个人有利,二要成员之间彼此互利,农民把全部生计交社长统管,能放心吗?”他想从调整发展步骤上想办法,解决这个难题。因而强调:“慎重初战”。“第一批社一定要办好,要使社员收入超过中农水平,才有吸引力。”“开始阶段宁缓勿急。连滚带爬,欲速则不达。”这些朴素的见解,符合中央互助合作决议中一直强调的稳步前进的精神,也符合毛泽东同志“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这个正确的判断。但他按此精神安排工作,终不免和加速社会主义的战略发生矛盾。1953年10月至11月间,毛泽东同志就批评过当年中央农村工作部春季整社反冒进“一风吹下去,吹倒了一些不该吹倒的社”是个错误。1955年4月间,毛泽东同志南下考察,听到华东一位领导干部反映,干部当中有30%的人对发展合作社不热心,其中很多人受了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影响。他6月外出视察回京后,找邓子恢谈话,要追加发展合作社数字任务,邓表示不同意,认为问题不在于增加几十万数字,问题在于不断加码,会形成各级组织的单纯任务观点。当时他还讲了一些困难条件,如培养感觉、训练会计需要时间等,借以说明“建社容易巩固难”。从此遂被斥为有“无穷的忧虑”,“有数不尽的清规戒律”,“前怕狼后怕虎”,“小脚女人走路”,进而提高到“右倾保守”,“是路线错误”,“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于是经过5月、8月、10月3次批判,反右倾、鼓干劲,追加发展计划,形成合作化高潮。

从以上看出:

1.当时的争论,表现为在过渡时期,合作社宜加速发展还是稳步发展,也即全面实现集体化的进度和时限。其差别在于:

新中国建立前夕的设想:经过15年20年至30年,发起向社会主义全面进攻。

过渡时期总路线设想:3年恢复期加3个五年计划,共18年完成。

邓子恢的主张:时间如总路线设想,但宜先慢后快。

争论后行动实绩:从新中国建立之日算起,6年,从1953年总路线提出算起,3年时间提前完成。

2.争论本来联系着一个实质问题:混合经济形态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个争论并未充分展开。

事后,历史发展证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需要利用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发展生产力,过早消灭是不利的;在建成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后,混合型经济还将长期存在。决定其命运的是生产力发展状况,而不是人们主观的理想和意志。

关于利用私有制与彻底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主义有别于民粹派空想社会主义者。前者承认:资本主义在带来新的剥削制度、两极分化、社会不公、腐朽文化的同时,又创造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从自为走向自觉的工人阶级队伍,从而为社会主义创造了物质的社会的前提,客观上起到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在十月革命后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党早期规定的革命战略是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政权,争取非资本主义前途,即不再经过资本主义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但对于原有的资本主义成分只是限制其有害的因素,不过早予以废除。对小农私有制,更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实行剥夺,而是通过自愿合作制的道路,走上社会主义。农民如不愿加入,可允许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等待,只可诱导,不得强制。

1945年,在党的七大会议上,毛泽东主席于4月24日作政治报告,讲到新民主主义时期对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政策问题时说:“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60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948年7月,中共中央以新华社信箱名义发表的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和同年9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提纲》,均表述了以下各点:(1)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农村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可怕的。(2)这个阶段不应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3)允许富农发展,私人工商业发展,允许买卖自由、借贷自由。(4)要推进农村互助合作。一般应先发展供销合作社和劳动互助组,而不急于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组织。

1951年,山西省提出:在常年互助组基础上,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借以动摇私有制基础。在这个问题上与华北局发生争论。华北局批评山西省委提出的逐步动摇私有制主张,违背了新民主主义阶段经济方针。刘少奇同志则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是空想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而山西省委对此实行辩解,说他们讲的动摇私有制,是就合作社内部变化而言,这并不会影响全社会的私有制,也不违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

上述历史材料证明:1951年以前,从中央到地方领导,都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应当允许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有经济存在和发展。

就在这一年,毛泽东同志根据情况变化,就这个问题提出新的论点,并据以校正人们的认识。在山西省委与华北局的争论中,他支持并发展了山西省委的主张,而不同意刘少奇与华北局的意见。当年,他亲自主持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在1953年正式发表时还加了如下一段话:“初级互助组的组员,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完全私有的,但也带有共同劳动的性质,这就是社会主义的萌芽。常年互助组则使这种萌芽进一步生长起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就其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农民有土地私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农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获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价这些条件来说,它保存着私有的性质。就其在农民以土地入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人们对这段文字可以作这样的理解:社会主义因素的形成,主要靠由分户经营到统一经营和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毛泽东同志谈到可否试办初级社的问题时,更进而提出一个重要论点:“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意味着宣告再没有保留私有经济成分的必要,因为我们可指望:在生产手段未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只要改变生产关系即可形成新的生产力。

当时我们没有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上讨论这个论断,只是就劳动分工形成新的生产力论点,是否适用于农业生产这个问题,我和邓老交换过看法,共同的见解是:在现时条件下,农田播种、除草、收割、除虫、施肥、灌水,似乎很难分工,硬分开,反而多费劳力,提高成本费用。农林渔牧副各项产业分工,促进技术进步,但须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增加投入,形成规模经营。他要我写成文字,报告毛主席,由他附几句话表示赞同。为慎重起见,我事先征求陈伯达的意见,他对我的话听不下去,说手工工厂分工形成新的生产力,是马克思的见解,是辩证法唯物史观。这个观点既管工业,也管农业。过去反对这个观点的是第二国际。我说列宁与第二国际争论主要是争夺政权问题,没有听说就工农业分工形式进行争论。我和他争执了几句,感到自己对此事没有更多的研究,就把问题搁下了。经过40年实践之后的现在,似有必要重新提出讨论。

农业的生物学性质,使它离不开土地,而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使农业生产只能在散开的大面积上进行。它不同于手工业,可把各种生产要素聚集于一个相对狭小的厂房内,进行生产操作。加上农业生产活动是受自然气候制约,按季节进行的,春种秋收,并不衔接,也没有什么中间产品。因此,就田间管理而言,形不成工场式工序和分工。在农忙季节,某项农活也有分工协作,农村也存在某些农活能手,这是形成旧社会农村互助变工的条件,但这不像工业工厂那样是贯穿全年和全部生产过程的基本分工形式。不错,合作社统一经营可取得某些规模效益,可是集体经济中农民从直接经营中取得回报变为按劳取酬,为维持劳动纪律,需要建立劳动标准和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这件事在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时期是很难办好的。

按一般经济学理论,规模经营必须以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为前提,一般要求增加资本,减少劳动力投入。如果土地和资本的投入数量不变而劳力不断增加,生产要素配置不成比例,经营效益就会递减。

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利用化肥、水利、良种等投入品提高土地生产率;同时须将劳力转移向非农领域就业,用农业机械替代劳力,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些条件要靠现代化工业来提供。而工业的现代化,又不是短期内实现的事情。我们60年代曾提倡7年机械化。70年代末、80年代初推行3年实现机械化,均未如预期实现。实践经验提醒我们:在工业化开始阶段,传统农业仍将占主导地位,此时对于全面地消灭小农私有经济,不能操之过急。否则把农户私营的好处丢开了,而集体公营的优越性无从显示,必然引起广大农民对合作化产生失望情绪。

比较而言,50年代的初级社,由于大多是小型的,便于建立劳动管理,所以效益也较好,成功率也较高。另有为数不多的规模较大的社,也一直办下来了。成功的主要因素是办了社队企业,取得工业收益,改善了办社条件和就业结构。此外,众望所归的领导骨干,来自领导部门的照顾与支持,则属于这些社队特有的条件。

上边说农业合作化进度要受工业化制约,得出的结论是应当相互协调发展,而不宜单兵独进,急于求成。但切不可因此而认定早期试办合作社就是犯了什么原则性错误。相反,早期试办合作社应该积极倡导。服务型合作社可以普遍推广,生产型合作社也可试办。这么大的国家,地区发展极不平衡,而合作组织又是多式多样,利用广阔空间进行改革试验,以便探索创造适合本国国情的合作化形式,这种努力应该受到鼓励。早期试办合作社,不应和“反动的空想农业社会主义”相提并论。

关于提倡“四大”自由与废除市场经济。

一个国家经济增长要靠有激励效应的经济体制,而市场机制是其中的要项。邓子恢在1953年秋,曾因提倡“四大”自由受到“言不及义,好行小惠”,“走富农路线”的批评。据我所知,他并没有提倡过“四大”自由,但在土改结束后,中南局讨论农村工作时曾一致认为,中南新区,农村除地主外富农也基本上消灭了,土地分配的平均度很高,农村经济走势主要是中农化,而中农怕冒尖思想很突出,如果政策上放一下,经济上形成自由竞争环境,有利也有弊,而利大于弊。邓老曾据此支持过各省政府向社会发出布告,保护农民私有财产和与此相联系的土地租种自由、买卖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权利。解放初,他还主张过进城抓生产应先抓商业,私商也要利用,以活跃物流,缓解城市供应紧张及流通不畅局面。这一点,也受到批评,说他是为解决一时困难,跪倒于资产阶级面前。这些批评是否妥当?历史已做出回答:先前受批判的,正是几十年后的现在按新的情况经过重新审订、正在实行的政策。

我国从1954年起以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此期间,整个经济生活,从生产到流通、分配甚至消费各个环节都按指令性计划运行。这是前苏联走过的路。20年代初,列宁已感到在当年的俄国,对于农民阶层必须改变军事共产主义政策,恢复商品交换,以利发展社会经济,巩固社会主义胜利果实。因此,提出新经济政策。这一政策,仅执行两年多就中断了。至50年代初,斯大林提出:不同的公有制之间,商品、货币、价值规律这些经济范畴还在起作用,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我国,毛泽东主席也曾对前苏联某些做法提出质疑和批评。1956年12月7日,他在一次讨论筹备成立工商联的会议上,讲过如下一段话:“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上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到现在社会物资还很不足。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条约,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国史通鉴》1卷,第972页,红旗出版社1992年出版。)这段话证实毛泽东同志早在40年前曾一度有过恢复混合经济与市场机制的设想。陈运同志一贯主张保留有限度的市场调节和服务行业的个体经济,以弥补计划解决和公有制企业的不足。在改革开放的年代,我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在党的十三大提出“市场引导企业,政府调控市场”的原则。1992年,邓小平同志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进而提出利用市场作为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在向社会主义前进的道路上做出了正确选择。

允许农民拥有一份私有财产,参加市场交易,是否妨碍合作化?换句话说,搞合作化,是否必须以废除农民私有财产和市场交易为前提?有没有更为有利的选择?

早期合作社出现在西方,本来就是手工业、农业小私有者为抵抗资本主义大鱼吃小鱼的威胁而自愿结成的联合体。合作制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是以私人占有为基础建立的合作占有制。列宁曾认为,类似这种体制的农产品供销合作可以作为组织农民进入社会主义的适宜形式。后来社会主义各国,是把消灭小私有制和建立合作制作为废除市场自由交易统一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对待。在我国实行这一系列政策,在当时条件下,可有利于国家集中资源,优先发展基本工业,加强国家经济独立地位和防卫安全的要求,同时加快社会主义结构建立进程,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从这方面说,是成功的,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行过程中暴露了多方面的不利后果,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经济机制僵化,阻滞生产力提高,扭曲了城乡关系、工农关系,需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对社会主义加以完善。

关于稳步前进与趁热打铁。

我国农业合作化,是在国民经济现代化程度很低的条件下,在土改结束之初及时“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的。大家认同的说法是“一穷二白,更能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群众中蕴藏了一种极大的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风暴就要到来”。我们今天回头来评价这条改革路子,涉及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进入社会主义这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展开探讨是困难的。这里,只就50年代初碰到的几个有关问题,做一点说明。

当时,提倡趁热打铁,背景之一是农村经济关系出现两极分化现象。土地买卖、高利贷、雇工经营、互助组涣散,到处出现,尤以老解放区为盛。但根据事后进一步分析,较多数的情况是:土改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战争结束,有大量战士归乡,同时有些小商、小贩要外出就业,有的家庭劳动力多而耕地不足,有些则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经由群众自发调整土地,乃是自然的趋势。东北、华北落解放区,经过经济恢复,农村中农化,有一批贫农具备了自耕条件,退出劳动互助组,变为单干户。但是,单干非社会主义,并不等同于资本主义。雇工经营也确实存在,有的是分得土地丧失劳力,不能不雇工,有的是农忙季节雇几个短工,有的添了车马雇个把长工,虽然够得上资本主义式富农经营的,有,但为数无几。当时曾批评邓子恢等同志视而不见农村两极分化,不热心发展合作社,去制止这种分化,而是任其自流。看不到两极分化一旦形成,富起来的农民会反对我们,破产的贫雇农则埋怨我们见死不救。因此,必须及时把工农联盟置于社会主义基础上。农村阵地社会主义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必然占领。

50年代初就全国说,仍处于战后经济恢复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很不充分,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率都很低,农村两极分化现象虽不免出现,其趋势也是微弱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加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趁热打铁”,快速全面地实现合作化,的确可以预防分化,但由于合作社统一经营缺乏物质文化条件支持,到70年代末期,只有少数社在特定条件下,实现了共同富裕,多数社并未办到。事实上多数农民长期不得温饱,群体性贫困趋势未能缩小。

中国社会没有合作传统,合作社组织对于长期习惯于小农经济生活的农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事物,一定要有个适应与学习过程。如果真正按照中央互助合作决议所倡导的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诱导政策进行,接受邓子恢的建议,办好一批,巩固一批,发展一批,不一味追求数字,在发展步骤上和国家工业化进程大体相适应,与此同时,在宏观上推行既促进经济发展又兼顾社会公平的社会政策,这样做,情况也许会好一些。不过这只是一种事后推断。历史上发生的一切,都有它出现的依据。当时,民主革命胜利成功,乘胜前进的革命信心普遍高扬,在这个乡村包围城市的革命决战中,农民作为主力军,发挥出强大的决定胜负的作用。共产党是为社会主义奋斗的党,她领导人民经济几十年的武装斗争取得政权后,凭借政府法令,接管了官僚买办企业、银行、铁路、垄断内外贸易,建立了一批国有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当时又面临国际反共势力的进攻和经济封锁,人民有加速工业化,加强我国的国际地位,早日摆脱贫困的迫切愿望;群众与干部对共产党、毛泽东主席高度信任;此外,我国古代有“大同世界”,“均富社会”的思想传统;当代又有前苏联的先行样板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性社会主义潮流;国内试办的初级社,有了好的开端。从政治上讲,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有必要通过合作化把工农联盟置于社会主义基础上。这些因素,都在鼓励着人们向社会主义进军的乐观情绪和积极性。因此,采取趁热打铁方针,加速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愿望,不能认为纯粹是某一个人的任意性选择。

问题还在于一场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通过反右倾斗争形成政治运动来推进的。运动一经发动,必然取得加速度,以致形成不可控制的势态:前一个高潮的胜利信息,成为后一个高潮的动因。初级社可建,高级社为啥不行?老区能快,新区为啥不行?小社可办,大社为啥不能办?这个村在一冬高级社化,其他村为啥不行?一年不行,两年、三年总可能办到吧!一切条件论均被否定,一切困难均予以藐视。原定15年完成的计划,经过1957年、1952年酝酿,1953年做出决策,1954年、1955年加速,1956年底就全面完成。这一胜利,又为195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提供了思想与组织基础。

关于包产到户与反单干风。

在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作为阶级斗争的主题之一,是以邓子恢为对象,批判所谓单干风。这是两条道路斗争的升级。事情的过程是:1956年和1957年,在邓子恢主持下,农村工作部的全部精力投入整顿业已组成的合作社,医治前一时期冒进发展所遗留的后果,如生产秩序混乱,分配制度的任意性,劳动纪律松驰等问题。最引人注目的是1956年底至1957年初,不少地方出现社员拉牛退社风潮,核子发“按户包产”,“包产到户”,“分田到家”,“包产到组”等事件。这些事件说明农民对于关系自身利益的制度变革,不是一个消极性受体,凡是不自愿地接受下来的东西,如果不符合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主动加以改造变通,以求自我保护。此时由领导主动改变原定决策,时机尚不成熟,为制止包产到户的蔓延扩散,稳住合作社阵地,就在农村发动了一次两条道路大辩论。邓子恢同志在此时,没有把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两条道路斗争,正是他,较早地理解到:在现有的农业技术条件下,家庭经营某些功能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提倡“组包片,户包块,大活集体干,小活分开干”的生产责任制,借以建立劳动者的自我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他认定“高级社不包工包产是不行的,无论如何不行”。各地方凡是实行固定作业包工包产的,生产秩序都有一定的进步。

完成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后,毛泽东同志的注意力转向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朝着新的方向发展。1955年这一年,他连续发表论十大关系,论人民内部矛盾两篇重要讲话,指出大规模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今后转向生产斗争,“向自然界开战”的新时期。两篇讲话提出的论述,显示着摆脱前苏联模式,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道路,马列主义中国化的创新精神。这个精神曾体现于党的八大决议。其后由于受到国际国内环境某些变数的影响,1957年发起反右派斗争,1958年的南宁会议批判反冒进,成都会议号召解放思想,反对保守,并形成“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接着掀起“大跃进”,从并社扩队,进而建立工农兵学商合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在“一大二公”,“迎接共产主义”的口号下,引发“共产风”、“浮夸风”、“平调风”,招来三年经济困难。毛泽东作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人民公社建立后不久,他发觉这一运动中“左”的错误,便着手纠正“共产风”。1961年他又酝酿制定人民公社《六十条》,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体制,使我国农村经济趋于稳定。

在《六十条》各项制度中,以划小核算单位,允许农户经营自留地和少量副业,最受农民欢迎。其中自留地给人们一种新的启示:公有土地,由家庭经营,在激励农民增加生产方面,取得出乎意料的效果。这在当时粮食供给严重困难的条件下,特别引人重视。于是,在1961年安徽全省试验“包产到组,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包产到户。据说同时大约有20多个省、区,20%的社队,以不同的名称,略有变通的形式,自发地或有领导地进行了此项试验。这一现象引起了子恢同志的高度重视,闻讯后及时派王观澜、张启瑞等同志去安徽考察,取得第一手材料,经过认真进行分析研究,肯定安徽做法,并将研究结果上报中央和毛主席。对于经历过政治风险的领导人来说,这是一个勇敢的行动。有人劝他看看形势再说,他说“不能只顾乌纱帽,人民利益更重要”。他向某些机关干部作报告也无所畏惧地亮出自己的观点:“支持农民包产到户”。其后,本着这个态度又于8月间,参加了中央北戴河会议。在会上就因为他支持搞包产到户而遭到更加严厉的批判,新账老账一齐算,将他所犯错误定性为“一贯站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立场上,犯了大批解散合作社,提倡单干,反对建立社会主义集体农业经济”的错误。

长达几十年实践提供的经验,使我们对于单干、对于家庭经营在社会主义建立过程的存废问题,获得一些过去没有的认识。单干作为农民小私有经济,乃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它的存在是与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是社会经济成长不可缺少的诸多成分中的一种。只要与它相关系的条件不改变,它就要继续存在。凭借政治手段,使它“绝种”是不可能的,有害的。

不能把小私有制的个体经济与家庭经营混为一谈。家庭经营的许多功能将来会被社会化生产形式所取代,但这要经过漫长的过程。在当代技术条件下,家庭小型经营,会变成大型经营,并摆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使经营现代化。可以动的农业机具,社会化服务体系,日益进步的科技成果,乃是当代工业向农业部门所提供的几项可供家庭利用的新的物质条件。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马克思主义都预测家庭经营会被资本主义大农场吞并,全部或大部消失,但事实并非如此。至今在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农业领域中,不雇工的家庭经营仍然保持着很大比重,并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关于小农经济每时每刻都在滋生资本主义的理论设定,也并非到处同样可见的事实。

我国农村小农经济在技术上、经营上都存在落后性,是不容否认的。把它固定起来的任何观点都是错误的。实践证明,改变其落后状态,不能单纯地靠风暴式的所有制革命,还需在整个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前提下,经过农村生产商品化和产业结构重组的经济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包括: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大量转移,农业各部门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成长,对土地的资本、技术投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技术改造普遍开展。推进多种形式的包括合作制在内的社会化规模经营,是必须进行的,但要与上述经济过程保持自然的协调性,服从市场经济资源配置取向。

子恢同志50年代初支持的四项自由政策,再进一步,就作用市场经济;60年初期主张的包产到户,接近于今天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子恢同志即使身处逆境,依旧忍辱负重,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向中央和毛主席提出许多好的建议,为完善党的农村政策,坚持不懈地深化认识,努力工作。如果给他机会,而不是给他打击,定会为党为人民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一个农业人口如此众多的国家,建立并建成社会主义,乃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不经过一个探索过程是不会成功,而探索就不会一帆风顺,不免出现曲折,并支付某些代价。可以告慰邓老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在历届党中央的领导下,亿万群众勇往直前,顽强不息,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从大历史的角度进行评价,这个努力是成功的。此刻,我们不会忘却为这一事业做过无私奉献的先驱者们。他们的业绩,必将永载史册,刻印在后人的记忆之中。

(1995年8月10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村庄与城市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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