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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跃:人民公社:权力强制下的一种返祖现象

作者:马 跃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作者授权发布) 更新时间:2009-3-2 录入:武夷青竹

公与私:人民公社的内部矛盾

阅读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的过程中,使我回到了那个年代,公社的高音喇叭,生产队长每天早中晚的催工号令,社员之间的吵架与打架,集体劳动的场面。虽然对那段时间的生活有过清楚的印象,但一直没有专门研究,对其运行过程以及体制机制缺乏深刻的认识。本书以一个公社,一个大队和一个生产队作为蓝本,以详实的历史资料描述了人民公社的发生发展历史,重点描述了公社的内部运行过程,揭示了人民公社内部的矛盾以及公社瓦解的历史必然性。

在1958年到1984年长达26年的历史过程中,作者看到,人民公社经过了两个发展阶段,大公社和小公社。所谓大公社,从1958年到1960年,仅仅保留家庭的生殖和居住功能,集体劳动,吃公共食堂。由于社会生产力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那种高度发达的状态,在共同消费的过程中,因为食物没有那么丰富,于是造成那场全国性的大灾难。因为这场灾难,使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共产主义性质的大公社模式的不现实性,于是向村落传统妥协,出现了小公社的模式。小公社是公社理想与村落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从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上说,是从共产主义向社会主义的某种倒退,因为在小公社中,虽然保留了集体劳动,保留了土地归生产队集体经营的体质,保留了计划种植和统一分配的方式,但与大公社比较,缩小了经营规模,以与传统村落基本重合的生产队为基本经营单元;给农民一定比例的自留地;保留家庭生活,不再吃公共食堂,家庭重新成为一个经济单位;在生产队集体劳动过程中,采取评工记分的方式;分配过程中,以按劳(工分)分配为主,以按需(人口)分配为辅。

公与私的矛盾是这种体制自身的真正矛盾。土地一分为二,大块地是集体共同经营的土地,小块地是家庭的自留地;经济主体一分为二,生产队和家庭。这样,在生产队与家庭之间,在集体劳动和家庭劳动之间,在大块地与小自留地之间,在公与私之间,在所谓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就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矛盾。社员作为家庭的人,作为个人,总想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生产队作为集体,作为公家,总想保持集体的利益;基层干部具有了二重性,作为集体组织的代表,要捍卫集体的利益,作为家庭中的个人,与其他社员一样,也想实现个人及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像作者在书中反复描述的那样,公与私之间每时每刻都在斗争着。“家庭本位的价值观与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第328页)“人民公社在传统的自然村落的基础上建筑起自己的制度大厦,但对于公社制度来说,村落基础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性质。村落支撑着公社,因为公社在很多方面与传统村落相同构;村落瓦解着公社,因为农民的原则,村落的原则与公社的原则在一些基本点上相互冲突。从人民公社降生的第一天起,公社与农民之间,公社与村落之间就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第315页)“公社的集体经济制度时时受到小农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冲击。小农加入了公社,公社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的本质,改变村落传统。对赵公元帅的崇拜,发财致富的欲望,争取家庭优越地位的冲动,这一切驱使小农行动起来,在不同的社会情景中表现为不同的妨碍集体经济的行为。我们在生产队集体劳动中看到了怠工的小农,在农村集贸市场上看到了私自离队外出赚钱的小农---小农每时每刻都在腐蚀着集体制度的肌体,这种腐蚀行为因小农中间的相互攀比而更加带有威胁性。”(第5页)

维持这种体制的正常运行,是很不容易的,只有坚持不断的搞阶级斗争,狠斗私字,坚持不断的批判资本主义倾向,不断用政治运动的方式清理干部与社员头脑中的自私自利思想,否则那种公家的财产和利益就难以保持住。“集体经济制度内部缺少那种克服小农的自发倾向所必需的力量,经济不得不求助于政治。---四清以及接踵而来的文化大革命是外部政治和意识形态对村落传统的强有力的冲击,并在无数农村干部和普通农民的心灵深处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痕。革命是痛苦的。另一方面,革命通过不计其数的批判斗争使农民们分清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资本主义,并营造出一种政治色彩浓烈的、具有规范农民行为作用的文化气氛,革命是巩固公社制度所必需的。”(第5页)“学习与批判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其中斗掉私心十分重要。当时,人们把农村中发生的一切错误的根源归结为传统农民的自私自利,而革命最终将在人们的灵魂深处爆发。”(第165页)“河北省东留固大队党支部书记吕玉兰因为提出了十个为什么而给农村干部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提出的第一个为什么是,为什么有人说我傻?我如何看待?她回答说,我字挂帅是个人主义的,公字挂帅是共产主义的。傻而有利于集体,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你说我傻我就傻。”(第165页)

没有这种政治权力的继续支撑,没有这种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政治运动的连续开展,公社就难以保持下去。无论怎么看,这都是一种只有强制才能维持下来的体制。当这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有所松懈之后,这种体制就将面临瓦解了。

人民公社与社会主义

公社是带有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性质的实验。从理论上说,公社制度来源于社会主义。“从更大的范围看,公社是一场广泛的、国际性的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组成部分。”(第1页)

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自己的最高目标。按照马克思说的共产主义要建立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上,在中国恐怕要奋斗几十代人,或者上千年的时间,这是我们所等不了的。毛泽东说,“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在中苏关系面临破裂的情况下,我们不仅要尽快实现共产主义,而且要赶在苏联前面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的浪漫激情是中国人民公社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者的著作中,不管是摩尔的乌托邦,还是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不管是布郎基的集体农场还是魏特林的大家庭联盟,都确实表现出对远古公社制度的极大认同,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这种原始公社表现出认同情绪。恩格斯说:“这种十分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第111页)在原始公社与共产主义理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共产主义理论是经过包装了的原始公社,是原始公社制度在更高层次上的复归。

远古时期的公社

马克思说,几乎一切民族都曾经历过那种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时期。1873年3月22日致丹尼尔逊的信中说:农村土地公有制“在所有其他国家是自然地产生的,是各个自由民族发展的必然阶段。” 公社所有制形式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自然发生的共同劳动(方式)。”(〈全集〉第13卷第21—22页)恩格斯说:“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继而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选集〉4卷137页)

马克思非常明确地对农村公社重新安排了历史定位:“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全集第19卷第450页)在关于摩尔根的笔记中,马克思具体分析了史前社会原始公有制的多种形式,清晰地揭明了三种公社所有制形式依次更迭嬗变的历史过程:氏族共有所有制(财产归全体氏族成员共有,土地集体耕种)→大家庭公社所有((公有地与家庭场地并存)→农村公社所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

马克思分析了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他说:“农业公社制度所固有的这种二重性能够成为他的巨大生命力的源泉。它摆脱了牢固然而狭窄的血统亲属关系的束缚,并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同较古的公社机体是不相容的。但是,同样明显,就是这种二重性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萌芽。除了外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公社内部就有使自己毁灭的因素。土地私有制已经通过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人渗入公社内部,这就有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最重要的还是私人占有的泉源——小土地劳动。它是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这种不受公社控制的动产,个体交换的对象(在交换中,投机取巧起极大的作用)将日益激烈地对整个农村经济施加压力。这就是破坏原始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的因素。它把别的因素带进来,引起公社内部各种利益和私欲的冲突,这种冲突,首先会破坏耕地的公有制,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的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全集第19卷第450页)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全集》第25卷第373页)但是,在中国,这种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存在于那个历史时期,马克思没有说。恩格斯指出,农村公社的产生,与定居农业有关,就是说同种植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来有关,也就是同种植业要求土地的使用要长期地落实到个人有关。农村公社产生于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他说:“园圃种植业大概是野蛮低级阶段的亚洲人所不知道的,但它在那里作为农田耕作的先驱而出现不迟于中级阶段。在图兰平原的气候条件下,没有供漫长而严寒的冬季用的饲料准备,游牧生活是不可能的,因此,牧草栽培和谷物种植,在这里就成了必要条件。黑海以北的草原,也是如此。但谷物一旦作为家畜饲料而种植,它很快也成了人类的食物。耕地仍然是部落的财产,最初是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他们对耕地或许有一定的占有权,但是更多的权利是没有的。”(《全集》第21卷,第184页。)

在古代中国历史上,我们只能看到宗族制度,看到井田制度。在宗族的族田和私田中,在井田制下的公田和私田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公社的遗迹。即使在村落中,在延续到现今的村落中,在村民人人都可以使用的沟弯滩地中,甚至在婚丧嫁娶时共同吃饭的风俗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原始公社的痕迹。宗族是封建时代的基本社会细胞。农民的耕种方式是耦耕,“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百室同耕”,百室乃一族也。“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到西周后期,在宗族集体耕作中,每个个体家庭都要出男子,收获依出男子的家庭数分配,没有男子的寡妇家则采用拾滞穗的办法养其生活。很明显,这是一种集体的合作耕种。宗族内部,在从事农耕的同时,还从事手工业生产,如制造骨器和陶器。这种宗族经济属于一种农业和手工业并存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性质。这种状况如马克思所说,作为“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手工业。”(全集第25卷第890页)我们在一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资料中可以看到这一点,例如云南的西盟佤族、怒族、独龙族,即使在铁工具输入之后,已经可以进行个体家庭生产了,也出现了个体耕作,但由于个体家庭在农业生产中的脆弱,他们依然长期实行由若干家庭组合的共耕生产方式,而且这种共耕集体在早期主要是由血缘近亲与姻亲组成的。

人类为什么会经历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这样的历史阶段?农村公社为什么又会瓦解,然后进入到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私有制社会?我想这肯定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氏族公社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落后,人们不得不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否则就不可能产生任何产品,甚至无法生存下去。在农村公社时期,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有部分劳动非一家一户所能推动,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但有些劳动是可以由家庭承担的。我们在人民公社的历史也能看到,当所有的铁器都被大练钢铁后,有些生产队只剩下木制的工具。特别是在合作化初期,当大量耕牛被屠宰后,人们不得不联合起来,几个家庭联合起来,才能拉动犁子,而田间管理这样的劳动,可以由家庭独自承担。我想远古农村公社时期的生产力水平也是这样。非金属的各种农业生产工具局限了人们的生产能力。即使周朝,依然处于新石器时期,单个的家庭翻不动面前的土地。只有当铁制工具发明之后,当牛耕发明之后,单个家庭才可以独自完成大部分农业劳动,农村公社才过渡到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历史阶段。当然在家庭经营时期,也有单个家庭无法完成的事情,比如农田水利建设,就需要把许多个家庭组织起来。因此在劳动组合形式方面,是集体劳动(许多家庭的联合劳动)还是单个家庭的劳动,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倒退还是进步

这里有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人民公社代替家庭经营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历史的倒退?后来,当家庭经营代替人民公社时,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历史的倒退?

作者认为,“公社的全部意义在于超越了传统的循环,并为最终摆脱循环的陷阱创造了条件。”(第3页)公社制度打开了中国现代化的大门,最终使中国摆脱了循环的陷阱。秦晖批评说,“我们只看到,以一大二公来取代农户经济是现代化,废除一大二公、恢复农户经济也是现代化,这就使人莫知所以了。”(《思无崖,行有制》第61页)

把从家庭经营到公社的转变称为历史的进步,实际上这种看法本身是有问题的。从历史发展顺序上说,从氏族公社到农村公社,再到家庭经营,这是历史的进步,而不是历史的倒退。改革开放后,从公社到家庭的转变也是历史的进步,不过重复了远古的一段历史而已。人民公社才真正是历史的倒退,是历史的大倒退,一下子倒退到远古时期,但问题是在二十世纪后半叶,不是那种石器时代,而是铁器向机械化过渡的时代;不是无家庭的时代,而是有家庭的时代。因此在这个历史时期搞人民公社,只能靠政治权力、政治运动和强大的意识形态力量才能维持。

人民公社是权力强制下的一种返祖现象。是返回到古老的井田制和宗族公社吗?不是的。是返回到比领主制、井田制和宗族公社更古老的农村公社甚至氏族公社。因为在领主制、井田制和宗族公社之中,已经有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已经不是那种农村公社的原生形态。只有在更古老的农村公社中,因为定期重分土地制度,才能抑制土地占有的不平均和阶级分化,才能实现公社内部的大体上的平等。

公社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许多人说,人民公社的产生是因为工业化和国家吸取农民剩余劳动的需要。但是,在合作化以前,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同样可以吸取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在人民公社瓦解之后,国家也没有停止这种吸取,甚至吸取得更多。在人民公社期间,国家吸取到生产队这个层次,因为劳动产品在生产队控制之下。当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使这种吸取更方便一些,不需要像改革开放时期那样,由基层干部一户一户地去收取各种税费,甚至在公社时代,农户这个层次感觉不到农民负担。在非人民公社期间,国家吸取到农户这个层次。没有人民公社,不会耽误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甚至有可能更快一些。改革开放以后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人民公社制度不是中国村落传统的自发的产物,而是外部输入的结果,是国家动用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的力量,用强制、说服以及利益诱导等方式输入到村落的结果,并且用政治权力以及政治运动来保持公社的运行。人民公社不是村落传统的自然展开,而是可有可无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公社的发生没有历史的必然性,不过是历史的一段插曲。

如果说人民公社有一种逻辑上的展开,那么这种逻辑只能是集权主义的逻辑。晚清以来,不少中国人,包括孙中山和毛泽东认为,中国之所以积贫积弱,在世界上受人欺负,是因为中国人一盘散沙。要想使中国不受人欺负,只有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拳头,形成一个战斗的集体。实际上,从晚清以后,国家政权就开始向基层渗透,开始把民众特别是农民更紧密地整合起来。近代以来,在这条道路上,一个政权比一个政权走得更远。在中国现代化的上百年过程中,中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而政府的权利和自由越来越多。1958年的人民公社终于达到集权主义发展的顶点。全国变成一个军营,自古以来的军营都是标准的共产主义生活方式。农村基层按照部队编制的方式加以组织,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每个人都变成了这个军营中的一员。在生产分配和消费方面,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干部的控制之中。在秦始皇以来的历史上,这是从来没有过的,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农村组织形式。

毛泽东自比秦始皇加上马克思。梁启超说,两千年政治,秦政也。秦始皇为几千年的政治奠定了基本框架。毛泽东用秦始皇的政治体系和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倡的公社制度,来领导和管理全国人民。用公有制来剥夺公民个人的财产,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管制来剥夺个人的贸易自由,用户籍制度和画地为牢来剥夺人的行动自由,用各种批斗会和游街戴高帽子来剥夺人的尊严。在分配方面,不在于按照什么原则分配,不在于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而在于谁来主持分配,谁控制着分配以及每个人实际上分到了什么。由各级干部始终控制产品、食物、等级、待遇、荣誉、权力等各种资源的分配,从管理的角度说,人民公社确实达到了最高境界,把别人完全物化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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