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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红等:家族政治与农民集体上访的逻辑

作者:田先红 杨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更新时间:2014-8-11 录入:王惠敏

要:论文以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为基础,基于家族政治的视角理解农民集体行动的逻辑,并提出了地方性表达这一概念来为农民集体行动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作者不仅拓展了以“气”为核心的伦理视角对农民集体行动本土特性的解释,而且对侧重从民主——权利框架理解农民上访问题的主流研究路径进行了反思,并进一步凸显了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与西方社会运动的差异。论文认为,农民集体上访不仅受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制约,而且跟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渗透与改造紧密相关,其深层逻辑应该放置于国家与农民互动关系中去理解。农民的地方性表达行为既非纯粹理性选择,又非单纯的情感性行动,而是基于地方性规范的考量和伦理共同体的支撑所做出的集体行动。最后,文章还建构了一个以家族因素为基础的表征农民集体上访特性的区域差异模型。

关键词:地方性表达;家族政治;集体上访;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抗争政治研究已经形成较为深厚的理论传统。西方抗争政治理论,康豪瑟“大众社会”。资源动员理论,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大量的社会中层组织的存在是社会运动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关键。精英的关系网络,组织结构和资源,专业化动员 (McCarthy&Zald, Charles Tilly, Doug McAdam) 。

近年来,对当代中国农民抗争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特性的发掘已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旨趣。较多的成果沿循了詹姆斯·斯科特(2011)的研究进路,注重对农民上访行动策略的考察。比如,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了“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解释框架(O’ Brien, K. ,1996;李连江、欧博文,1997;O’Brien, K. & Li Lianjiang,2006),于建嵘则将其进一步提升为“以法抗争”(2003;2004)模式。[②]在此基础上,应星(2007a)对于建嵘的观点进行了商榷,认为当前农民上访并未达到“以法抗争”的程度,他更倾向于用“草根动员”来描摹中国农民集体上访的特性,凸显其与西方社会运动和印度底层政治的差异,并指出合法性困境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另一学者吴毅(2007a)则以一采石场纠纷个案展现了农民在与地方政府博弈过程中的各种行动策略,并运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来形容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所遭遇的困局。

周雪光(Xueguang Zhou,1993,ASR):无组织利益的集体行动,制度结构,国家与社会关系。赵鼎新(Dingxin Zhao,2001):89学生运动,宿舍集中居住有利于进行集体动员,生态环境、地域。还有一些学者运用政治机会结构理论进行解释,例如Kevin O’Brien & Lianjiang Li(2006), Yongshun Cai(2010), Xi Chen(2012),中国政体内部(纵向、横向)的裂缝(cleavage)给抗争者提供的机会,“碎片化的权威主义”(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

上述研究抓住了影响中国农民抗争行为的重要因素——体制环境,对于理解农民上访的本土特性和逻辑颇有价值。的确,囿于执政党对稳定的刚性需求及由此衍生的“不稳定幻象”(孙立平、晋军、应星等,2010)等多重因素的困扰,众多利益表达方式尤其是群体利益表达依然面临着合法性困境。但是,我们也该看到“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对维权行动合法性忧虑的极大舒缓”(吴毅,2007a)。尤其是在中央高度强调地方基层干部要重视信访工作并保护上访者权益的背景下,农民维权所遭遇的阻力大大减小。所以,若仍然局限在民主——权利框架下思考农民上访问题,对其仅作政治化地理解,并由此延伸出对政治体制弊端和强大国家权力的激情化批判,就难以真正把握中国农民上访的本土特性。我们认为,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农民上访问题,不仅受制于中国独有的政治体制环境的影响,而且深受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支配。这使得中国农民上访行为迥异于西方国家的专业化社会运动,而成为具有“中国乡土本色的集体行动”(应星,2007b)。由此,对农民上访问题的探讨,不仅不宜局限于对农民上访行动策略之类细微的问题进行追究,而且不能简单借用民主、集权之类的大词来对其内在逻辑进行切割,而应充分挖掘中国乡土社会特性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在这个意义上,应星的新著《“气”与抗争政治》对于推进该领域研究朝着本土方向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价值。[③]应著从具有浓厚中国传统文化特性的“气”这一概念出发,来阐释中国乡村社会的集体行动,着力推动农民上访研究“从策略到伦理”的转变(吴长青,2010)。在笔者看来,应星对“气”与抗争政治问题的探讨对于构建本土的农民上访研究理论体系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不过,在肯定应著贡献的同时,似乎还应继续追问,“气”在中国农民抗争政治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我们看到,尽管“气”在众多农民抗争行动中都有所呈现,但是主导抗争事件过程及其发展方向的因素,往往并非“气”这一捉摸不定的衍生物,而在于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量。例如,人们在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中并不会自动产生“气”,而当与其他人或组织互动过程中遭遇挫折时才会“生气”,才能为抗争行为的产生提供动力。再如,农民抗争政治中“气”的烈度升级也是因为外在结构环境的塑造。应星(2011:42)自己也认为:“这种气在整个乡土中国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特定地域的文化传统、生态环境和社会结构所带来的。”[④]进一步而言,即使是在农民日常生活中反复浮现的“为了争一口气”、“死要面子”之类话语和行动,其背后也受到村庄社会规范的支撑(陈柏峰,2007)。所以,对于“气”这一较为模糊、抽象的因素,其在农民抗争政治中到底发挥多大作用依然值得细究。这样的疑问进一步延伸,则可追问“气”的概念本身能否构成农民上访研究理论体系的内核。换言之,基于“气”所展开的本土抗争政治研究,是否抓住了农民上访研究的关键性变量?我们认为,“气”在更大程度上仅是农民抗争过程中的一种附属物而非主导性因素。“气”本身是由一些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因素促成和引发的。由“气”而延伸的抗争政治研究,将情感视为主导农民抗争政治的变量,往往容易忽略更深层次的村庄社会结构因素。

基于此,我们提出从具有浓厚中国乡土本色且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民行动逻辑起支配作用的村庄社会结构变量——家族政治,来为农民集体上访的特性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路径。我们主张,在农民上访中表现出来的气、情感、面子及其他伦理因素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村庄社会结构作为支撑(陈锋、袁松,2010)。事实上,在中国乡村社会中,无论是人情、面子,抑或是关系、公私观念等伦理规范,都是以村庄社会结构为载体的。质言之,伦理本位(梁漱溟,2007)的行动规则受以差序格局(费孝通,1998:24)为核心的乡村社会结构支配。同样,在农民抗争政治中呈现出来的“气”,也不可能超脱于乡村社会结构之外。我们从家族政治角度来理解农民集体上访的逻辑,就是力求发掘出支配农民上访行为的本土化、关键性因素。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选择,还源于我们对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特性的理解。中国是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及由此而延伸的家族在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尤其是在传统中国社会,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更是与家密不可分。杨国枢(2005:26)在讨论中国人的行为特征时,曾概括出中国人的四种社会取向,即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并认为家族主义是最重要的社会取向。在传统中国社会里,社会的基本结构与功能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在家族取向之下,家族为中国人之生活圈内的社会环境的主要部分。概言之,家族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核心。鉴于家族在中国人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美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Freedman,M.,2000)甚至将宗族作为研究中国农民和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藉此建立了在中国研究史上颇具影响的宗族范式。历经百余年国家政权建设和现代化变迁之后,家族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以种种形式得以复兴(王铭铭,2004;折晓叶,1997;王沪宁,1991)。作为浸透于人们骨髓之中得以世代绵延的家族文化,显然不是顷刻间就能被所谓的现代性轻易祛除的。事实上,当代中国农民甚至于早已迁居城市的居民,其行动逻辑依然深受家族观念和血缘纽带的羁绊。这一点在南方农村表现得尤其明显。因此,我们选择家族作为理解农民集体上访的结构因素。

需要提及的是,尽管学界已有少数研究者注意到了家族与农民上访问题之间的关联,但他们大都停留在对家族负面影响的批判和道德化谴责之上(郑卫东,2004;郭正林,2001),而缺乏对家族与农民上访之间内在逻辑关联的考察。贺雪峰(2003)虽然观察到了不同地区家族因素对农民上访问题影响的差异,但他的研究仅停留在宏观判断上,既缺乏翔实资料的支撑,又未能厘清其内在逻辑。基于此,从家族政治角度考察农民集体上访的逻辑,仍然具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当然,我们从家族政治来理解农民集体上访,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家族本身的探讨,而是延伸到由家族所牵引的地方社会结构和地方性知识(克利福德·吉尔兹,2000)。鉴此,我们提出“地方性表达”这一概念框架,来为从家族政治理解农民集体上访问题提供一个更为切实的载体。“地方性表达”框架不是局限于关注农民行动的策略,而是聚焦于农民抗争政治的地方逻辑和本土特性。我们希望,这一框架既能够拓展“气”及由此延伸而来的伦理视域下的农民上访研究,又可弥补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解释中国农民抗争政治问题上的缺陷,[⑤]从而继续推动农民上访研究的本土化进程。

本研究采用个案比较研究方法。研究资料来源于笔者及研究团队同仁在江西、安徽、湖北等地所进行的多次田野调查。其中,W村集体上访个案调查者为杨华、郑兰兰等人,调查时间为2011年7月。X村集体上访个案调查者为田先红,调查时间为2009年5月。Y村个案调查员为孙新华,调查时间为2010年7月。Z村个案调查员为赵晓峰,调查时间为2009年7月。之所以选择这些个案,主要考虑村庄类型[⑥]、地域分布[⑦]、抗争对象和抗争的结局等因素。

二、个案梗概

我们在这里先扼要呈现用以分析和讨论的四个个案概况,并对这些个案进行简单比较。

(一)W村征地纠纷集体上访个案

W村是赣中的一个宗族性村庄。村内分布着邹、毛、吴、龚、雷等多个家族。全村人口1110人,其中邹姓400人、毛姓420人、龚姓120人、吴姓60余人,其余姓氏人口较少。需要指出的是,虽然W村的雷姓人口不多,但是该村雷姓与邻村S村雷姓属于同宗,共有2000余人,在当地属于大族。

1999年,W村所在乡镇开展城镇建设,征用了本村雷家、龚家以及邻村S村雷家所耕种的土地。按照征地面积测算,龚家应分得20万元补偿款。在历史上,龚家耕种的这片土地属于雷家的祖业山,人民公社时期由龚家在获得政府批准并经雷家同意的情况下开荒耕种。分田到户之后,这块地继续由龚家承包,并承担相应的农业税费负担。根据当地人的共识,若一方被征地的祖业权属于另一方,征地补偿款应由双方协商分配,一般是祖业方和耕种方按四六开分享。可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雷家不仅领走了自己那一部分补偿款,而且以祖业山名义将龚家那20万元也据为己有。龚家人获得消息后非常气愤,去雷家要求分享一部分补偿款,但雷家未答应,双方矛盾骤起。迫于雷家人多势众,龚家只能“哑巴吃黄连”。随后,雷家还把龚家开垦的剩余部分祖业山强行收回,并栽上树苗,龚家人不敢明目张胆去拔树,最多只能暗中使小动作破坏。镇政府忌惮雷家势力大,不敢得罪,而龚家人少,“翻不了天”,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003和2004年,镇政府继续在这里征用土地,龚家顺势再次提出上次的补偿款分配问题,并开始组织人手到镇、市集体上访。2004年,在龚家村民小组长龚家克的带领下,龚姓每家每户至少派出一个代表参与上访。在先到镇里上访未果的情况下,他们转而到了县、市里。最后,县里强令要求镇里解决。迫于维稳的压力,镇政府提出赔偿龚家四块总面积相当的地皮。龚家人认为地皮不值钱,继续上访,尔后眼见地价迅速上涨,价值已经足以抵偿20万元补偿款,便渐渐停止了抗争。

(二)X村农民集体上访状告组长选任问题个案[⑧]

X村地处鄂中江汉平原地区。2001年3月,X村8组共10名群众递交检举材料到桥乡信访办、余陵区信访办和江华市市长,要求查处村干部违规任命组长问题,举报信主要讲述村干部违背政策和程序设立组长、新任组长道德败坏及要求重新由村会计担任组长等问题,并表示若不解决问题村民们将拒绝出义务工和交纳农业税费。

接到举报信后,桥乡政府派人到村里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村8组组长任命确实不符合制度规定,但村组干部也是出于无奈才出如此下策,且这10名群众之所以联名上访要求重新选举组长,主要是基于家族利益要将组长搞下台。下面是笔者摘录的调查结果核心内容:

1、该村八组精简小组长后由村包组干部(村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会计)李树义同志兼任而李树义同志居三组,属跨组任职,且担任村会计工作量大,本人曾多次口头向支部提出申请,不再兼任八组组长一职,张的申请得到了支部的同意并委托李树义同志作为支部成员具体办理增设组长有关事宜。李树义同志并事先征求原任组长苏旭水同志的意见,苏已在雨花集团打工,表示不再担任本组组长职务。李才分别找该组代表座谈,代表们推荐候选人3名(张庭起、蒋菊秀、钟小花)于3月8日在村委会议定案。当天参加代表有苏华山、张庭起、徐立辉,参加的党员有邓子全、张建民,村干部有支部书记黄晓中,村主任刘好合,村会计李树义共八人。通过协商在代表推荐的3名候选人中确定了两名候选人,即张庭起、钟小花(女),最后除支委三位同志未参加投票表决外,结果钟小花以多一票确立为该组组长,于3月20日召开组户长会后公布,当时户主也无一人表示异议。

……

3、该组是1995年冬从5组分出来的,家族观念严重,居住在八组的村民主要由张姓和苏姓组成,张姓任组长,苏姓不服,苏姓任组长,张姓不服,长期处于对峙状态,连续换了三任组长,都是在另一姓反对中无法工作下任,村对该组也感到头痛无从下手。

……

桥乡信访办将处理结果上报到余陵区信访办之后,区信访办认为X村8组组长的产生方式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乡政府重新处理,并将复信批转乡里。当桥乡信访办再次接到区里的转办函之后,他们只得继续组织工作人员到X村八组去处理该案件,最终结果是在全组范围内重新选举组长。

(三)Y村农民负担集体上访个案

Y村是皖中地区的一个行政村。村内有王、袁、朱、薛、孟等十余个姓氏,人口1417人,其中王姓人数最多,约有1000人,其次是袁姓有200人,朱姓有十几户,其余姓氏人口更少。自1952年到2009年共57年间,Y村的主要村干部职位(村支书、村主任)大多被王姓占据。其中,仅在1997-1998年间由一朱姓村民朱庆如担任过村支书。即使是由王姓担任主要村干部期间,也常因为王姓各大家门之间内斗、互不服气而导致上访告状相互拆台,村班子难以团结,所以乡里有时不得不下派乡干部到村里兼任支部书记。

1998年,经过上级长期考察的朱庆如担任村支书,引起以上任村支书王华田为首的王姓不满。王姓遂以农民负担为由组织集体上访将朱庆如告倒。当时,刚下台的村支书王华田不服,一心要把朱庆如拱下台。当年村里征收农业税费时,王华田要求村干部必须开收据并签名。拿到村干部签字的收据、获取了村干部增加农民负担的证据后,王华田随即组织王姓几大“家门”的人扛着红旗、开着手扶拖拉机集体到市政府上访。乡村干部获悉村民集体上访后试图阻拦酿成冲突,派出所警车被村民掀翻。乡里紧急告知县政府,县里派出县委副书记和公安局长带队紧随上访队伍之后,生怕发生意外。紧接着,合肥市相关领导及武警前来劝阻上访村民。市领导要求县里解决村民反映的农民负担和贪污问题,并劝说村民返回。

县里成立了查账小组进驻Y村,查账工作持续一个月,但并未发现大问题,无法对村干部进行处理。1999年换届选举时,上访派对选举程序和结果不满,再次跟乡、村干部发生争执,最后迫使朱庆如等人辞职。

这次集体上访的骨干除王华田外,还包括王华田的二儿子、三儿子,王华和、王华水、王少辉及其妻子(曾任多年村妇女主任)、黄友青和薛敬海等。上访参与者也大多是这些人的兄弟、堂兄弟和近份子(家门)的人及亲戚。朱庆如倒台后,王姓势力再次进入村班子,比如,王华田三儿子担任出纳,王少辉担任村主任,黄友青担任村支部副书记兼计生专干。

(四)Z 煤矿纠纷集体上访个案

Z村地处鄂东南,毗邻江西省,属于宗族性村落,房头之间竞争尤为突出。全村人口1780人,分为9个村民小组,其中3、4、8组是单姓或单姓主导下的自然湾,其余小组村民大多从周边村庄搬迁到此居住,跟前述三个村民小组共处同一个文化区域,家族房头意识非常浓厚。

1984年,Z村建立了一个煤矿,占用9组的土地,优先安排该组村民到煤矿上煤。2002年,Z村以每年40万元价格将煤矿出租给市矿务局,并将9组村民辞退,引发村民不满,他们遂组织村民到煤矿上静坐抗议。随后,村里出面调解,9组继续拥有上煤权。随着产煤量增多和收益的增加,9组的上煤权渐渐引起其他小组眼红。2005年,9组村民将来自其他小组的在矿上上煤的3名村民排挤出去,这3人找村干部处理,并到镇里上访未果。当年下半年,8组村民对9组独享上煤权的现状提出异议,主张煤矿上煤权应在全村分享。该组每家每户派出一个代表到煤矿闹事,要求分享上煤权。随后,村里出面调解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将上煤权收归村集体。

如此一来,9组村民不满,该组推出8名代表先找村干部理论,接着赴镇、县和市上访。组织者是从邻村李胜湾嫁至9组的李莲英。李胜湾是Z村所在乡镇人口数量最多的单姓湾,该湾在当地势力较大,Z村老支书也是迁自李胜湾。鉴于这一特殊背景,李莲英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威望。在她的带动下,9组村民为争夺上煤权而集体上访,每次信访件批回村里之后,村里无力解决。最后,他们再次到矿上闹事,被县公安局逮捕关进拘留所。一些代表选择退出抗争行动,此事方告一段落,而李莲英没有服输,仍然继续上访。

下面我们从9个方面来对上述四个集体上访个案进行简单比较:

1 四个集体上访个案比较

村别

要素

W

X

Y

Z

村庄类型

多家族村庄

多家族村庄

一强多弱型村庄

多家族村庄

抗争起因

征地纠纷

组长任命

农民负担

上煤权纠纷

抗争对象

另一个家族

村干部(另一家族)

村干部(另一家族)

村干部

双方力量对比

悬殊

相当

悬殊

相当

组织者及其身份

龚家克,小组长

苏达发,族长

王华田,原村支书

李莲英,大族代表

村干部的态度

观望

帮助另一家族

分化,内斗

出面调解

基层政府的态度

站在大家族一边

迫于压力解决

出面调解

观望

县级以上政府态度

要求解决

要求解决

出面调查

要求解决

抗争的结果

镇政府赔偿四块地皮买稳定

乡政府出面调解,双方妥协

获胜,将村干部拱下台

未果

三、家族政治与农民集体上访的若干面相

以上我们已经介绍并比较了四个集体上访个案的基本情况,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对这些个案展开进一步分析。

(一)家族政治与集体上访的源动力

从这四个个案可以看到,起初触发农民集体上访的直接原因,都是我们平常耳熟能详的因素,比如征地、农民负担、矿产纠纷、干部选举等。这些问题,也一直被学界认为是当前农民上访的主要诱因,并由此延伸出对地方基层干部滥用权力的批判(于建嵘,2003;赵树凯,2011)。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农民上访的发生原因果真如此简单吗?

在W村集体上访案中,虽然表面起因是征地纠纷,但实际上暗含着家族利益争夺和地方传统等多重因素。X村的集体上访案则向我们展示了村民小组长选任问题背后的家族利益纷争。在Y村,村支书朱庆如被王华田等人上访举报农民负担、贪污腐败问题,但其根源却在于家族利益纷争和恩怨。Z村上煤权纠纷尽管不是由家族利益争夺直接引起,但家族房头因素也在农民集体行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可见,诸如征地纠纷、村民选举、农民负担和矿产权纠纷等只是诱发农民集体上访的表层原因,而其背后则有着更为复杂的地方社会结构因素。

具体到W村而言,龚家与雷家征地纠纷不仅跟当地深厚的祖业权传统有关,而且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与改造及由此引发的制度冲突紧密关联。祖业,即祖宗的基业。祖业权是南方农村的一种普遍传统。在众多农民心中,祖业不可丢弃或随便让与他人,否则就要担负愧对祖宗之责,落下败家的名声。在历经百余年现代性改造之后的今日农村,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着农民的行为取向(郭亮,2010)。祖业作为一种观念和“习性”(皮埃尔·布迪厄,2009),已经深深嵌入到农民头脑中,成为一种身体无意识。这种传统如此强大,以致作为国家力量代表的地方基层政府也必须充分重视。因此,即使雷家那块祖业山是由龚家开垦耕种的,并在分田到户之后由国家颁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确认,但是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依然需要考虑祖业方雷家的利益,甚至应由雷家来主导分配方案的制订。也正因此,雷家才会“习惯性”地把所有征地款全部领走。此后,龚家虽有意见,但祖业权这一公认的事实,使龚家人尤其是龚家老一辈人并无太强的抗争念头。所以,在征地后的几年内,龚家并没有采取过激的抗争行动(包括集体上访)。

对于龚家而言,土地虽然是雷家的祖业,但是从人民公社时期至今一直都由他们耕种,且他们拥有国家颁布的土地经营权证作支撑。若仅就现代法律制度而言,龚家无疑占有优势。问题在于,祖业作为一种地方社会共识,龚家及地方政府也必须妥当权衡纠纷双方权益,而不可能完全按照现代法律制度来处理。否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容易引发更大的冲突。换言之,在这种由民间法主导的社会秩序中,是无法照搬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属于“无需法律的秩序”(罗伯特·C·埃里克森,2003)。

同时,龚家与雷家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也是雷家敢于将所有征地补偿款全部领走,而龚家不敢直接挑战雷家的缘故。在宗族性农村地区,家族势力大者往往能在各种公共事务中占据优势,而势单力薄的家族一般只有忍受屈辱(肖唐镖,2010)。雷家在当地有2000人之众,而龚家仅有区区100余人,明显的弱势地位已经足以从心理上将龚家击垮,更遑论直接挑战龚家了。因此,龚家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向地方政府提出抗议,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维护自身权益。

就X村8组集体上访案而言,上访村民选择从该组组长任命程序违规这一事实入手,并将组长夫妇俩不光彩的历史旧账兜出来,以此证明他们的上访行为是在捍卫小组集体的利益。可是,当我们深入到事件背后时,却发现村庄家族政治是推动这些农民上访的主要因素。尽管他们上访反映的是村组干部工作中的违规问题,表面上是为了维护小组集体的利益,而实际上却是揪住村组干部的把柄来达到推翻现任小组长、让自己家族成员担任小组长、从而维护本家族利益的目的。在故事的末尾,桥乡信访办迫于余陵区信访办的压力,不得不按照民主程序重新组织选举八组组长。在这里,家族利益冲突、国家法规制度和地方性规范搅和在一起。在村庄家族冲突严重、村组干部难以实现平衡的情况下,通过小范围协商确立组长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而且这也属于一种通行的做法,甚而成为一种地方性规范。可是,村组干部的这一做法却违背了正式制度文本的规定。当家族政治这一因素嵌入进来时,便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受挫的另一派的不满。从表面来看,这些村民的上访行为确实符合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也容易得到民主理念和话语的支持,可实际上却是村庄的家族政治在信访领域的延伸。民主、权利的话语被村民当作幌子,成为他们展开利益争夺的工具。

Y村的集体上访个案跟X村有些类似,前任村支书王华田等人获取了加重农民负担的“证据”,试图将在任村支书朱庆如等人拱下台。且不论村干部加重农民负担和贪污腐败问题是否属实,仅就当时的宏观环境而言,农民负担问题也绝非Y村村干部自己所能掌控的。[⑨]县里派出的调查组最终也并没有发现村级财务有多大问题。如果再细究上访事件的组织者身份,我们可以看到,上访是由Y村前任支书王华田为代表的王姓家族所主导的,它在本质上是一场家族恩怨和利益之争,农民负担、贪污腐败问题只是上访村民借以利用的一种符号。从Y村领导班子的调整也可看到,该村严重的家族、门份和派性之争,极大地干扰了村级权力的正常运行,使乡政府不得不下派乡干部兼任村支部书记以调和矛盾。

Z村集体上访个案也跟当地的家族房头传统意识有着密切关联。9组村民认为,村办煤矿占用的是本组土地,要求独享上煤权。该组村民李莲英之所以敢挑头组织村民上访闹事,也在于自己背后的强大家族势力的支撑。其他家族村民和村干部对9组独享上煤权提出异议也有道理,因为煤矿原属村集体所有,尽管占用了9组土地,但所占地并非9组村民的祖业。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小组不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主体,村里可以重新给9组调地,但是上煤权应该由全村共享。[⑩]真正触发其他小组不满的,是9组独占了上煤权收益,并将其余3名上煤村民排挤了出去,最终引发8组村民集体到煤矿闹事。村里依民主程序将上煤权收归村集体,又引发了9组村民的集体抗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上访背后因素的复杂性。其中既有家族恩怨、利益之争,又涵盖着浓厚村落传统和地方性知识因素。所有这些,都绝非简单的维护权利、利益表达、政治参与等话语所能解释和概括的。[11]关于农民上访诱因的统计学研究,尽管能让我们获得有关问题的宏观认识,却无法呈现农民上访的深层逻辑。虽然我们无法从统计上证明这类由于地方社会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集体上访在所有农民抗争案例中所占据的确切比重,但可以肯定的是,地方基层干部侵权显然并非导致农民上访的唯一因素,相应的,民主、维权也不应成为理解农民上访问题的唯一路径。[12]

(二)家族与集体上访的组织动员机制

农民集体行动的组织问题已然成为当前抗争政治关注的重点之一。赵鼎新(2006)的研究指出,由于中国社会中层组织的缺乏,所以更多的集体抗争行为将主要以地域为基础展开。应星(2007a)则在反思西方社会运动的精英动员模式和印度底层学派的碎片化、无组织模式基础上,提出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草根动员模型,并对于建嵘“以法抗争”概念夸大农民集体行动组织性的倾向进行了商榷。虽然上述研究注意到了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组织的某些特性,但对血缘因素及由此而编织起来的社会结构网络在农民集体行动中的重要角色关注不够。

从本文的四个个案来看,血缘网络在农民集体上访组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W村的集体上访案中,龚家每家每户都派出至少一个代表参与上访,X村的集体上访也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了组织,Y村的集体上访参与者也以王姓为主。在Z村的煤矿纠纷中,尽管李莲英背后有着强宗大族的支撑,但毕竟身处“异乡”,再加上9组姓氏繁多,相互之间认同较弱,人心和力量分散,导致集体上访无果而终。相反,8组则因为属于同族而表现出高度认同,每家每户派出代表到煤矿抗争,最终迫使村里将9组上煤权收回。

综观以上几个个案,可以得出一个看似偶然但实则客观存在的推论:只要全家族力量团结一致抗争,最终都能够取得胜利,而若缺乏家族认同和血缘纽带的支撑,人心涣散,抗争最后往往陷于失败。这充分显示了家族力量在组织集体上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13]

当然,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抗争之所以能够有效组织起来并起到明显效果,背后还有更深层因素的作用,这就是农民的公私观念。费孝通(1998:24)先生曾经阐述说:“在乡村工作者看来,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梁漱溟(2005:479)也讲到:“西洋人是有我的,中国人是不要我的。在母亲之于儿子,则其情若有儿子而无自己;在儿子之于母亲则其情若有母亲而无自己……他不分什么人我界限,不讲什么权利义务,所谓孝悌礼让之处,处处尚情而无我。”这些文化规范使得中国人处事时主要遵循特殊主义的逻辑,而非西方社会的普遍主义逻辑,并由此形成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观念。“农民的意识集中在家族,其人格自我不是小自我,而是家族式大自我,家族的命运就是个人的命运”(威尔海姆,1989,转引自贺雪峰,2009:53)。换言之,对于中国农民而言,家和家族范围内的事是私事,而家以外则属于公事。私事是“自家人”的事,必须尽可能去维护自家的利益,而公事则大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公私观念构成了农民认同与行动逻辑的深层基础(贺雪峰,2009:48)。

在本文所列四个个案中,都可看到家族对于凝聚上访力量的重要作用。每当组织集体上访时,要么是每家每户都派出代表参加,要么是家族中威望甚高者进行动员。在家族力量的支配下,家族成员一般都会尽力参与。尽管上访于个人不会有太多利益,但它事关整个家族的荣辱。如果自己在集体上访中不积极或者不参加,那么很可能遭到别人闲话,并最终会被整个家族边缘化甚至抛弃。“在家族主义的取向下,人们生活圈内的运作是一切尽量以家族为重,以个人为轻;以家族为主,以个人为次;以家族为先,以个人为后。家族的生存重于个人的生存,家族的荣辱重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团结重于个人的自主,家族的目标重于个人的目标”(杨国枢,2005:26)。强大的家族认同力量能够有效解决奥尔森(1995)意义上的搭便车难题,迫使家族成员将家族利益放置于个体家庭利益之上。即使偶尔出现个别搭便车者,家族规范也能很快将其边缘化,使其难以在家族和村庄中立足。正是受着这样的逻辑支配,我们在调查中时常可以听到村民这样说:“这是集体的事情……主要是争口气,这关系到我们家族形象问题。”[14]即使在面临强宗大族时,也必须参与到集体抗争中,替自己家族争“气”(应星,2007b)。有些家族成员还为此做出了巨大牺牲,比如为了支持和参与上访而放弃村组干部职位等。正是在这种基于血缘纽带而形成的强烈文化认同作用下,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上访能够被迅速组织起来,且能达到较高的组织化程度。

(三)“当家人”与集体上访组织者的身份特征

有关中国乡村抗争行动组织者的身份问题,已经为学界关注较多。学者们普遍注意到了组织者的一些共性,比如较高的文化水平、人生阅历丰富、见多识广、能说会道等等,甚至还可称为所谓的精英(于建嵘,2004;应星,2007a;郭正林,2001;郑卫东,2004)。在我们看来,在由家族主导的农民集体上访中,除了上述学者所呈现的这些外显特征外,还应该将组织者与家族之间关系纳入考察范围。鉴此,我们更倾向于用“当家人”来描摹组织者的身份特征。

一般而言,在家族主导的集体上访中,组织者都是本家族内较有威望、能力较强的人,可称之为家族领袖。他们担当着维护整个家族利益的重任,又可谓之“当家人”。这些“当家人”既领导着整个家族,可以行使调动族内资源、分配任务的权力,同时又服务于家族利益,对家族成员负责。所以,集体上访组织者与家族成员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帕累托意义上的精英与大众、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且涵盖着更为浓厚的“当家人”与“大家庭”关系色彩。家族领袖之所以成为集体上访的组织者,除了家族成员对其的认同、认可之外,还出于作为家族一员的奉献与责任,为家族利益“两肋插刀”是家族领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有了这层伦理关系,“当家人”大多会为维护家族利益而努力。如果抗争获胜,那么“当家人”将更受族人的拥戴,大大提升其在族中的威望,若功劳巨大甚至可以载入宗族祠堂牌匾,为族人后代永世瞻仰。如若抗争未获成功,不仅家族利益无法保护,而且会让这些“当家人”在族中丢失面子,落下“无能”、“败家”之类名声。

同时,有的集体上访组织者还可能肩负着双重身份,既是村组干部,又是家族领袖,既具有一定的体制身份,又是民间权威。比如,W村的龚家克,担当着村民小组长与家族领袖的双重角色。他的妻子还是村妇女主任。龚家克在W村组织集体上访时曾被上面批评警告,但他仍然义无反顾继续组织村民上访。

可见,对于集体上访的组织者而言,他们既不是完全携私的小人,亦非理想主义的英雄,而是受种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制约与掣肘的鲜活的个体。他们的行动逻辑受制于现实的复杂性(应星,2007a)。对于家族主导的集体上访而言,上访组织者面临着家族力量和地方伦理规范的制约。身为家族的“当家人”,他们必须挺身而出,担当振兴家族、维护家族利益的使命。尽管他们并非理想主义的英雄,也会对抗争的利弊、行动的风险收益和行动策略等问题进行权衡,但是家族成员的信任使众望所归的他们不敢轻易放弃或退出。

当然,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也不能把作为“当家人”的家族领袖过于理想化,完全视之为家族利益的代言人,且不排除出现趁机谋一己之私的情况。但这种情况一般属特例,因为这种行为受到强大的家族认同和各种伦理规范的压制。且在家族这样的熟人社会(费孝通,1998:9)中,大家知根知底,谁为人处事更为公道,更替家族着想,都一目了然。那些品行不端者一般难以在族中享有很高威望。

(四)集体上访事件中的村组干部

学者们在讨论乡村干部的角色时,曾经提炼出“代理人与当家人”(徐勇,1997)、“赢利型经纪层”(杜赞奇,2003)和“守夜人与撞钟者”(吴毅,2007b:56)等多种模式。具体到集体上访事件而言,村干部的角色则要复杂得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是村干部本家

自实施村民选举以来,村干部开始由农民选举产生。但实际上,村干部大多难以完全避免上级政府干扰和控制,尤其村支部书记更是受上级党委的影响(景跃进,2005)。换言之,村干部被吸纳进入了体制之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人。同时,村干部作为村落尤其是家族中的一员,必须顾及自身的群众基础。这不仅是自己上台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且是日后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况且,大多数村干部自己就是家族领袖或者在家族中享有较高威望。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他们更需要本家族的支持。尤其是在宗族竞争非常激烈的地方,能否得到本家族的支持,直接关系到竞选的成败。鉴此,村干部上台之后,一般都会适度为自己家族谋求利益,以回报家族对自己的支持,巩固自身执政基础。这在那些多宗族并存或一强多弱宗族性村庄表现得更为明显。

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处理由本家族组织的集体上访事件中的尴尬角色。一方面,作为体制的代理人,他面临着维稳考核压力。[15]如处理不好,很可能遭受上级政府批评,严重者甚至直接被革职。尤其是在当前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村干部担当的维稳任务更为艰巨,其处境也愈加艰难。另一方面,村干部作为家族的“当家人”,必须顾及自身家族成员的情绪和利益,即使自己不亲身参与,但也不能完全反对,否则将失去本家族的支持。有些村干部因为受体制影响过大,未能顾及家族利益,最终被家族成员边缘化,甚至直接被家族拱下台。这种双重角色,使村干部处于体制身份与本家族压力的夹缝之中。

在此情况下,村干部有三个选择,一是冒着被批评甚至撤职的风险积极参与,二是不直接参与但暗中支持,三是站在体制一边阻止破坏上访。基于现实和自身利益的考量,村干部大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既可避免上面批评,又可稳定自己在家族中地位。当然,也不排除在宗族色彩浓厚的地区,一些村干部家族观念非常强,冒险亲身参与和组织集体上访。比如,在W村的征地纠纷上访中,龚家克自己是村民小组长,其妻子担任村妇女主任,但他还是积极组织村民集体上访,维护自己家族利益。

不过,就现时维稳环境而言,村干部选择第二种方式的空间也大大缩小。因为只要村里发生上访,出了事,上面必定会批评怪罪,考核无法过关。且上级也会给村干部施压,要他们做好自己族人的工作。所以,一些村干部迫于双方的挤压,尤其是本家族的压力,不得不辞职。

2.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非村干部本族

若组织集体上访的家族非村干部本族,那么村干部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中国农民的观念中,自家人的事情才是私事,而家族以外的事情属于公事,一旦上升到公的领域,则公事大可与己无关(费孝通,1998;贺雪峰,2009)。所以,对其他家族组织的上访,若不会对村干部构成太大威胁,那么他们会在一旁观望。二是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出面解决,若超出自身解决能力,也只能听之任之。最多是配合上级政府做好稳控工作,给他们通风报信。或者给上访村民尤其是组织骨干做工作,动员各种关系资源,对其进行分化瓦解。这在W村和Z村的集体上访案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下,村干部更可能选择第二种方式,因为只要村里出现上访,就不可能跟村干部毫无瓜葛,即使上访者不是针对村干部自身,也至少会牵涉到他们的维稳责任问题。一旦集体上访给村干部造成很大威胁,就会加剧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冲突,若村干部对上访者进行压制,上访者很可能也将村干部列为上访抗争对象。

3.针对村组干部本身的集体上访

贺雪峰(2003)曾指出,在宗族较强的地区,农民一般不会发生针对村干部的上访。郑卫东(2004)则认为,即使是跟村干部共家族的村民也可能会参与上访,有“上访不避亲”之理。应该说,以上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贺雪峰所述情形一般出现在单姓且村干部在村民中威望极高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的村庄内。而郑卫东指出的情况一般发生在那些家族已经式微、族内认同大大下降或者分裂为众多派性的村庄里面。就现实而言,后者应比前者较常见。

一旦村庄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村干部必然要进行应对,应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上级政府压力下出面澄清或者解决问题,最终使村民息诉罢访;二是在无法解决问题或者解决后上访者不满意的情况下,对上访行动进行分化、破坏或者压制。这种情况在X村、Y村的集体上访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积极参与

接下来,我们将综合以上讨论建立一个集体上访事件中村干部的行为选择模型图(见下图):

暗中支持

本家族上访

非针对村

干部上访

阻挠破坏

观望态度

出面解决

非本族上访

阻挠破坏

针对村干

部上访

出面解决

阻挠破坏

(五)家族、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

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下,一旦出现上访,地方政府会要求乡村基层干部出面解决,将维稳压力和责任转移到基层。所以,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政府一般都会以更为积极的姿态来为上访农民主持公道。

对于乡镇政府而言,他们处于信访治理工作的第一线,农民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往往会牵扯到他们自身。同时,他们出面解决上访问题时,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要耗费资源。且有些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并非他们能够解决。这型塑出乡镇政府在对待上访问题时的两面性,一方面,迫于维稳的责任和压力,他们必须想方设法使农民息诉罢访,甚至为此而花钱买稳定;另一方面,他们极不情愿地介入到上访问题中,大多对上访持消极态度,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W村的集体上访案中,一方是强宗大族的雷家,另一方是势单力薄的龚家,对于镇政府而言,若得罪了雷家,则可能引起更强大的抗争,即使出于维稳的考虑,他们也必须顾及雷家颜面。龚家力量较为薄弱,他们即使闹事,也“翻不了天”。所以,“理同势转”,镇政府自然站在雷家一边。镇政府的这一选择当然会引起龚家不满。若是在传统社会,龚家也无可奈何,因为自己势不如人。但在“送法下乡”(苏力,2000)多年之后、法制和权利话语已经渗透进入乡村社会的现代民族国家里面,龚家则大可援引国家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龚家选择了集体上访方式,讨个说法。镇政府在忌惮雷家势力而又迫于维稳压力的情况下,只得买两份单,将镇里仅有的四块地皮补偿给龚家。

在Y村的集体上访案中,由于家族、派性斗争过于严重,导致乡政府不得不以下派乡干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方式来缓和各方矛盾,为村级工作提供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这充分彰显出基层政府面对地方社会结构阻隔时的无奈。

所以,在当前的维稳环境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行为必须放置于压力维稳体制和地方社会结构双重逻辑中去考量。他们面对上访时确实会时常表现出消极态度,但其消极表现的背后隐藏有体制性和结构性因素。且在压力型维稳体制下,地方政府大多不得不重视农民上访问题,甚至不惜以耗费大量资源和牺牲自身合法性来平息上访。

四、农民集体上访中的家族与国家

国家与宗族之间关系已为众多社会科学研究者尤其是人类学和社会史学者们所关注(弗里德曼,2000 ;冯尔康,2008;郑振满,2009)。一般而言,传统中国乡村社会被认为是极少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社会,“皇权不下县”是其经典表述。县以下主要由宗族、士绅等地方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费孝通,2006;瞿同祖,2003;张仲礼,2008)。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启程,所谓国家政权建设也逐步展开,国家开始了一轮又一轮对地方社会的渗透与改造。在此过程中,国家与地方性知识尤其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之间较量与碰撞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杜赞奇,2003;黄宗智,2000)。在有关国家与宗族之间关系的众多言说与叙事中,国家对宗族的打击和宗族对国家的反抗这一“打击——反抗”模式俨然成为主流话语。在这一模式中,国家与宗族之间似乎是永远的天敌。从本文对四个集体上访个案的解读中,我们看到了国家与家族之间关系并非简单的“打击——反抗”模式所能涵括,而充斥着互相冲突、缠绕与援引的复杂互动。

在W村征地纠纷集体上访案中,雷家的祖业权是当地地方社会中的一种共识,是基于传统地方性知识生成和认同的权利。龚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代民族国家所赋予的公民权。雷家可以援引不言自明的地方传统来为自己辩护,而龚家则可借用现代国家法制和权力来维权。两者的冲突,实际上是传统与现代、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碰撞。若在传统社会,龚家只有“哑巴吃黄连”的份。[16]但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治体内,法律、信访制度等则为其争取自己利益提供了武器。所以,龚家的集体上访行动,尽管包含着维权的成分,但实则是现代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冲突的结果。至于镇政府在处理集体上访事件中的表现,则不仅与地方家族因素有关,而且跟国家整体维稳大势密不可分。居于科层体制末梢的镇政府承受着自上而下的巨大维稳压力,同时又忌惮于雷家的强大势力,最终只得买双份单,给龚家赔偿四块地皮使其息访罢诉。

同样,在X、Y和Z这三个村庄集体上访案中,我们也看到了家族等地方性因素与国家之间的碰撞与耦合。X村8组村民集体上访状告组长任命程序违规并检举组长道德问题,尽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裹挟有合理成分,但其背后更为主要的因素是家族利益纷争。Y村以前任村支书王华田为首的集体上访也同样源于村内家族、派性之争。在Z村的集体上访抗争事件中,9组村民抗争组织的解散和抗争结果的失败而8组村民团结一致抗争成功的鲜明对比,更是凸显了家族力量在集体上访组织中的重要性。

综上,农民集体上访的形成,是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因素冲撞与耦合的结果。现代国家将触角不断往下延伸,对地方社会进行渗透,激活了地方性知识。国家权力尽管进入了村庄,但未能完全按照国家所确定的一整套制度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由此激起了各种地方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由此所形成的集体上访,实际上是两个互相冲突家族的一方借助国家力量来对抗另一方。家族政治通过国家信访制度安排进入了国家政治领域,实现了家族与国家政治之间的连接。在这个意义上,农民集体上访实际上是国家塑造的结果,而并非完全是农民的理性维权行动。尤其是在当前的高压维稳环境下,国家的信访体制安排,包括信访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等,将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催化农民上访行动的作用。

概言之,当前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农民集体上访行动,是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与国家政治相互耦合的衍生物。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社会大转型的持续和加速,国家的大规模制度变革,必然会搅动更多的地方社会因素。在这种激烈的碰撞和缠绕中,农村的抗争行为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上当前信访维稳体制的催化作用,农民抗争行为将会持续剧烈地冲撞着社会安全防线。

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进一步拓展本文提出的地方性表达框架。这一框架的辐射范围并不限于地方社会,而是将地方与国家关联起来,在两者之间的互动与纠葛中发掘农民集体抗争行为的特性。所有这些,都不是基于民主——权利框架下思考相关问题的维权范式所能涵盖的。

五、结论及可能的理论贡献

上文已经通过对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展示了当前农民集体上访的复杂逻辑。研究表明,农民集体上访的动力机制和组织过程都深受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影响。国家与地方社会结构共同塑造出农民集体上访的地方性表达特征。概括而言,农民的地方性表达行动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①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的地方性:农民的地方性表达行为既非纯粹理性选择,又非单纯的情感性行动,而是他们基于地方性规范的考量和伦理共同体的支撑所做出的集体行动。

② 国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农民集体上访不仅受以家族为核心的地方社会结构的制约,而且跟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渗透与改造紧密相关,其深层逻辑应该放置于国家与地方社会和农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去理解。国家性与地方性可以成为我们理解农民集体上访的两个重要变量。

③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的非政治性:有学者强调政治化,有学者认为农民集体行动在政治上的模糊性。本文认为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是非政治化的,不会对基本政治秩序构成挑战。恰恰相反,农民的集体抗争行动是对既有政治秩序的某种服膺。

④ 农民群体利益代表者的当家人特性:家族代表是农民上访的组织者。他们作为本家族的当家人,担当起维护本族利益的重任。在家族规范的约束下,他们难以逃避自己的当家人责任,否则,就会被家族成员边缘化甚至抛弃。

⑤ 农民集体行动资源来源的内部性:资源来源于家族共同体内部。家族共同体内部的社会压力,迫使家族成员为家族的抗争行动贡献力量。

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基于农民民主权利意识提高、乡村干群关系恶化等[17]角度而对农民上访问题做出泛政治化解读是远远不够的。上访的确意味着农民的一种利益表达方式,但它不一定就是经典意义上的维权行为。换言之,农民并非只有在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才会踏上上访之路。这从一个侧面彰显出维权范式在理解农民上访问题上的局限性。地方性表达框架正是试图超越已有维权范式下的农民上访研究的一种初步尝试。

同时,地方性表达框架跟民主维权范式仅以社会为中心、偏重社会而忽略国家的研究取向进行了反思,将国家因素引入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在这里,国家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背景或者衬托,而是被视为一个影响和塑造农民上访行为的重要变量。在研究中将家族等地方社会因素与国家关联起来,建立起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联,是地方性表达框架下农民上访研究的重要旨趣。

此外,地方性表达框架还拓展了应星从“气”的角度展开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注重从地方社会结构角度去挖掘农民的“气”得以形成、演化和消散的深层逻辑,从而为中国农民抗争政治研究找到了一条可能更为恰切的本土进路。

最后,地方性表达框架还揭示出了中国农民集体上访与西方社会运动之间的差异。在西方,社会运动已经发展到较高的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这些都并非中国农民集体行动所能比拟的。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见下表:

2 中西集体抗争行为比较

比较对象

比较要素

中国农民上访

西方社会运动

动力机制

私域利益

公共利益

组织者身份

家族领袖、当家人

社会精英

组织纽带

血缘(兼地缘)

业缘、趣缘

组织化程度

较低

较高

资源来源

家族内部

外部

合法化程度

视规模、烈度等因素而定

较高

从上表比较可知,中国农民集体上访作为一种地方性表达行动,在动力机制、组织者身份、组织纽带和组织程度等方面都与西方社会运动存在明显差异。在组织层面,农民集体上访如应星所言,既无法跟西方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运动相比,又不似印度那样丧失自主性的碎片化底层,而是由作为家族“当家人”的乡村非体制精英进行发动并以家族为动员网络的强力动员。在动力机制上,农民集体上访既非纯粹理性选择行为,又非单纯的情感性行动,而是基于地方性规范的考量和伦理共同体的支撑所做出的行动。在组织纽带上,农民集体上访主要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而非西方社会运动那样主要以业缘和趣缘为连接纽带。决定所有这些差异的最重要变量,就在于血缘纽带及其主要载体——家族。我们还可以预见,在农村社会结构依然长期保持整体稳定的情况下,血缘和地缘因素将继续在农民集体行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总之,地方性表达框架不仅可以如应星的研究那样超越西方社会运动精英动员论与印度底层无组织场域的对立,而且还有利于弥合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史上一直存在的理性论与情感论之间的张力。同时,地方性表达框架还对国内农民集体上访研究过于从民主、权利视角去思考问题,过于偏重社会而忽视国家的现象进行了反思,并拓展了“气”与抗争政治路径下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

沿循这一研究思路,我们还试图根据家族力量的强弱程度来建构一个中国农民集体上访特征的区域差异模型,见下表:

3 中国农民集体上访特征的区域差异

家族力量层次

典型分布区域

农民集体上访频度及抗争对象

原子化地区

中部、东北

家族碎片化地区

华北

高,针对村干部或异族

宗族性地区

南方,如江西、广东、福建及浙江、安徽、湖南和湖北部分区域

单宗族或一强

多弱型村庄

整合度高

上访少

整合度低

上访多

多族鼎立村庄

上访多,针对村干部或异族

上表展示了家族力量层次不同地区所呈现出来的农民集体上访的区域差异。在原子化[18]地区,由于农民一致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形成集体行动的难度较大。在家族碎片化地区(如华北),由于家族还能在一定范围内达成一致行动(比如五服以内或者兄弟堂兄弟之间),且各个家族分支之间竞争激烈,因而常常容易引发集体行动,甚至形成派性而互相争斗。

宗族性地区的集体上访问题则呈现出另一番景象。贺雪峰(2003)曾经提出,在宗族性地区一般很少发生针对村干部的集体上访。但我们调查发现实际情形不然。部分宗族性村庄可能难以发生针对村组干部的集体上访,主要在于村干部(一把手村支部书记)威望高、处事公正,能够运用家族血缘纽带有效整合和治理村庄。同时,在这一类村庄中,尽管针对村组干部的集体上访较为少见,但很可能因为对地方政府的不满而团结起来与之对抗。而在其他一些单姓宗族村落,如果缺乏颇具“魅力型权威”(马克斯·韦伯,1997:444)的村干部,那么很可能陷入房头之间剧烈竞争中,各方都会想方设法来压制对方,不服气的一方则很可能选择通过上访方式将对方告倒。总体而言,处于前一种情况的村庄数量很少,因为宗族“对内没有团结的时候,对外没有不团结的时候”(肖唐镖,2010)。族内斗争可谓一种常态,使得宗族内部难以铁板一块,而总是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争斗,除非宗族领袖具有超强的“卡里斯马权威”,能对村庄实施强力整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家族整体团结度的下降,第一类村庄将会越来越少见。但由于家族力量依然较强,各个家族和房头之间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断竞争,故第二类村庄将长期持续存在。

当然,以上关于农民集体上访特征区域差异的分类和讨论只是一个理想模型,其内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且应有更多的经验材料来支撑和论证。

六、余论

鉴于家族因素在农民集体上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它长期为政府实践部门所重视。主要思路是将家族视为稳定的祸害,主张对家族采取弹压甚至打击措施。但在稳定压倒一切、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简单粗暴的治理方式显然不可取。我们认为,由家族等地方社会因素引致的农民集体上访问题,必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代化的持续推进方能消逝。而这恰恰使我们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只有等待市场经济和现代性的持续进入,地方社会结构解体并最终消散,家族因素在农民抗争政治中的作用方可消失;另一方面,地方社会结构解体后,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组织农民?就长远而言,农村被卷入现代性大潮、地方社会解体是大势所趋,而真正的难题是,从传统地方社会结构解放出来的农民,又如何可以过上一种新的组织生活。这或许是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这个问题不解决,则缺乏组织的农民可能比有所傍依的农民更让人担忧。[19]

还要强调的是,本文侧重从家族政治理解农民上访,并不是排除那些由于地方“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而导致的集体维权行动。我们也承认,处于大转型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由剧烈的利益冲突和基层政权侵权所导致的集体抗争行动并不在少数。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即使是利益受损之后,农民也并不一定就愿意或者能够组织起来维权。农民是否组织起来维权,除了利益受损因素之外,还取决于他们的组织网络和组织能力,而这恰恰跟地方社会结构有着紧密关联。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何同处转型时期,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偏多,而其他地区则更为少见。可见,“地方性表达”框架的解释力,不仅限于由家族争斗等地方性知识所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行为,还可拓展到因权益受损而促成的农民集体维权行动。

最后,作为一项初步研究,本文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家族等地方因素所导致的集体上访问题普遍性的估计仅限于逻辑上的推理,而缺乏更为精确和翔实的资料数据来测量或证明因这些因素导致的集体上访行为在所有上访事件中占据的确切比重。同时,对于导致农民集体上访的多重因素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细分和厘清。所有这些,都是我们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作者单位:田先红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杨华 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首发于《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4年第2期,再刊于《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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