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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扩大"地权"让农民致富

作者:李昌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更新时间:2014-1-20 录入:欧阳麒

1983年1月—2000年9月,先后四次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农村工作部副部长等职 2000年3月,致信朱镕基总理,反映当地面临的突出问题,指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此信引起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注。10月,首次公开在国内媒体呼吁:给农民以同等国民待遇;12月当选《南方周末》2000年年度人物。2000年9月辞去乡党委书记职务,任《中国改革》、《改革内参》记者、编辑。2002年1月,李昌平专著《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由光明日报社出版。

这位经济学硕士、乡党委书记,富有17年乡镇工作经验,对农村、农民、农业充满深深的同情,且正当37岁,正是年富力强。他的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士人风范,给中国社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获得通过,其中提出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何进行“新土改”?“新土改”将何为?曾给朱总理写信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昨日给昆明的领导干部带来一堂题为《土地制度与新农村建设》的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李昌平研究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两核心”考量农民地权

李昌平从经济学视角去考察解释了地权,他认为,地权有两大核心:农民分享地租增值部分和土地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考察农民地权是否扩大,必须抓住两个核心:一是农民分享的地租(特别是非农用地租)是不是增加了,二是农民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是不是增加了,两者增加则代表农民收益越多,反之则为减少。

“谁占有更多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谁就获得了发展的动力和主动权,——这可以理解为‘经济发展第一定律’,可以用这条‘经济发展第一定律’解释中国发展过程的主要经济现象。”李昌平认为如是说。

农民地权呈缩小趋势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中,1978-1988年这10年间,国家实实在在扩大了农民的地权。”李昌平认为,自1988年至今的20年,这种权利却是呈缩小趋势的,这就是为何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若干年,而农村依旧贫困的原因所在。

李昌平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获得了“分田单干”的权利——“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分田单干”相对公社制度,实际上是农民获得了不仅占有劳动力收益,而且占有大部分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就是凭借这种土地农用地租权的扩大,中国农民很快就解决了全中国人的温饱难题。

1983年后,中国农民在解决了国人吃饭难题的同时,开始有了剩余农产品,于是出现了市场和交换。这种交换需求随之转化为投资,于是在80年代初中期,乡镇企业蓬勃发展起来,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农民创造了乡镇企业占国民经济“半壁河山”的奇迹,也创造了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市居民的奇迹。

“1978—1988年是扩大农民地权的十年,是农村和农民发展的黄金十年,是中国农村既不依靠中央财政又不靠外资,自主发展并推动中国发展的黄金十年,也是中国全社会普遍获益的十年。”李昌平说,当时的农民分享到了土地工业化、资本化的收益,全国涌现出类似大寨村、南街村、华西村这样的富裕村7000多个。

然而,从1988年开始,中国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绝大多数地区农民分享土地“农转非”增值收益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被政府剥夺了。随着90年代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民占有土地农用地租越来越少,甚至是负地租;随着乡镇企业私有化改制和政府征地制度、开发区制度的设立,农民分享土地非农用地租和资本化收益的权利基本丧失(少数开发区和特区除外)。这就是90年代绝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艰难的主要原因。

土改”受教条所困

李昌平并不否认,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一直致力于在法律保护上,甚至是扩大农民地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出台《土地承包法》延长农民土地承包权期;《土地管理法》保护农民地权不受侵犯、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出台《物权法》促进农民地权流转、入股、继承等等。可是,实际情况是,和80年代相比,农民在90年代获得的地租增值收益是下降的,获得的土地资本化收益更是下降。在李昌平看来,为什么保护农民地权的法律不仅不能增加农民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反而导致减少呢?这是中国立法者应该深刻反省的。

据李昌平介绍,直到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逐步取消了农业税费,还给予农民种粮补贴,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农民分享土地农用地租的权利,因此,2004-2007年间,农民收入和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他认为,扩大农民农地权利,不能等同于延长承包期,也就是将承包权物权化。在学者的主导下,法律和政策在最近20年里,将承包期从5-8年延长到15年,再延长到30年,还要延长到70年、甚至永久不变。这样做,农民能够分享到更多地租吗?实践告诉我们,100年不变、甚至永久不变,并不可能促进地权合理、有效流转,并带给农民更多的农业地租,相反还会阻碍人力和土地的高效配置。

“扩大农民地权一要抓住‘两个核心’,否则,无论是什么‘化’,或再延长承包权70年,甚至永佃制或是永包制或承包权物权化,都可能是假保护农民地权之名,行剥夺农民地权之实,是一种 ‘制度性’欺骗农民、便利强势阶层剥夺农民地权的‘技术性’手段。”李昌平直言。

农民自发实践求解困

“其实,在“土改”陷入困局的时候,中国农民争取地权的实践一直没有停止过,并自发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李昌平说。

他认为,中国部分农村的创新和实践非常具有启迪性。如东北的部分农村采取“有偿承包,按份分配地租”。所有权是均分的,承包权是非均分的,不是家家户户都种地,而是将土地标价后招标承包,多出钱的(种田能手等)优先承包;华西村则采取“所有权均分,增人增地、减人减地,承包合同一定5-10年不变,动帐不动地,多占地者补偿少占地者”,这样既体现了公平,又避免了土地的频繁调整--这样的模式在中部多见;第三种做法是“集体所有,专业组责任承包经营,收入成员平均占有”,这样的模式在多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村庄发生;第四种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根据市场的变化,经常改变农地的农业用途,如水稻地该鱼池或稻田养鱼,棉花地该果树蔬菜,或扩大复种指数等等。

在农民在扩大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方面,几种方法同样值得称道。李昌平介绍,第一种直接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开荒地”发展乡村工业,农民集体占有全部的地租增值收益,这种做法在80年代非常普遍,这也是80年代农村乡镇企业雨后春笋的缘故;第二种做法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将土地“农转非”后直接出租给资本家,农民集体获得数倍于前的土地租金增加值。广东等沿海地区农村多是这样做的;第三种做法是将村庄的宅基地或“四荒地”或“废地”集中整理,再对外出租,农民集体占有土地增值收益。显然,农民的办法比学者高明,不仅更多占有了地租增值(绝对值和比例都是增长的),还能够造地,于国于民都有利。

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

李昌平认为, 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有五个原则是必须坚持的:第一,《宪法》原则,坚持和落实《宪法》规定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土地就没有合法主体了;第二,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性原则,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唯一主体。不可以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或“使用权70年不变”或“承包权永久化”等法律、政策规定,虚置土地所有者,导致所有者缺位或一地多主;土地依法征用或改变用途,由村民集体依法决定,70%以上集体成员签字同意为有效;第三,同地同权原则,同样的土地,不管是个人所有、集体所有、或是国家所有,不同主体都具有同等的土地权益;第四,地权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多功能原则,土地不仅是生产要素和私人财产,还要承担粮食安全、公益事业、生态、社会稳定、村民自治等功能;第五,农民主体性原则,农村土地处置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何经营管理、土地产权收益如何分配,由全体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主决定。

他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或专家学者等,都不宜直接插手农民和农民集体,在地权经营和地权经营收益分配的自主决定权或选择权。要创新土地和土地金融制度来促进新农村建设,在这一过程中,应学习农民的实践,尊重农民的实践和选择。农地农用是对的,但应有更多的选择,管制不应太死,例如水稻田可以养鱼,烤烟地也可种菜,以便延长产业链,达到增收的目的。李昌平主张在村内形成土地信用社,用于抵押贷款搞活农业经济。

“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的最终竞争力,科学发展需要从农村再出发,从土地再出发,充分发掘人的主动性。”李昌平建议,制定土地农转非规划和非农用地交易制度,建立土地产权的基础性制度,土地金融制度,因为一个好的土地制度可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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