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纪实
寨老制度:独特的农村基层组织
——黔东南侗乡寨老制度复苏考察
郭宇宽
2004年4月笔者在贵州黔东南地区黎平县采访侗族大歌的保护工作时,县民委同志无意中提到,下去搞工作离不开当地寨老的支持,这一信息引起了笔者的极大兴趣:没想到,今天的中国农村居然还有“寨老”而且以一种颇为制度化的形式存在!
寨老是如何产生的?他们的组织形式如何?他们在当地事务中究竟有多大的权威?他们的权威和党的基层组织及现有法制制度有没有冲突的地方?寨老中会不会产生出像大丘庄禹作敏一样的人物?笔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岩洞镇,并查阅大量历史文献,经过对当地人士的广泛调研,逐步了解了侗乡的自治传统和寨老制度的内涵。
有“款”无官的民间传统
岩洞镇处于崇山峻岭之间,通常沿河流两岸灌溉、耕作条件较好的地区聚族而居,往往只有一条山路与外界相连。
和地理环境因素有关,侗族的历史上没有形成统治者和统治阶层。但具有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组织能力。在社科院学者
最有特点的是款组织并没有演化为统治机构和官僚组织,更没有征收成为人民负担的常规税赋,连款的领袖“款首”也几乎没有任何特权,他们由各村寨推选,没有特殊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事地点,平时和普通村民一样在本寨参加劳动,只有当遇到重大纠纷或者发生战争时才出面组织。他们没有可被世袭继承的权力和地位,完全靠自己的才华和品德赢得大家的信赖。侗乡历史上最显赫的款首是在明史中称作吴面儿的起义领袖吴勉,明洪武年间不堪压迫,杀牛盟誓,率众起义,义军“二十万众”,“古州十二长官悉应之”后被明将汤合设计诱捕,慷慨就义。他们打仗的目地不是为了征服和军功,因为他们打完仗放下武器就是普通的农民,他们挺身而出是为了自己的民族免于压迫,而不是为了“打天下,坐江山”建立某种统治。在此之后的林宽、吴金银、姜应芳等带头反抗朝廷压迫的款首莫不如此。在传统侗民眼中“耕田而食,凿井而饮,帝力于我何有哉”,没有建立常规国家机器的必要,当需要全体动员时,临时“做小款”或者“做大款”就可以了。
侗族社会在外人看来是松散的,“有父母,无君臣”,各寨之间“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寨内除了一些德高望众的长者也没有什么专门的管理者,但却有极强的凝聚力和紧急社会动员能力,《柳州志》记载侗乡“每遇巨大事变,即以鸡毛炭火置信封之中,为传发之紧急信号。闻者不避风雨,星夜奔赴指定地,如期而集者常逾万人,莫敢或后。”他们虽然没有建立政权但是为了一项共同事业临时动员的效率非常惊人,大规模联款活动可以临时推举款首,发布款约,“十块木板箍成一个桶,九股棕绳拧成一股缆” ,在歌颂勉王起义的侗歌《从前我们做大款》里介绍的款组织影响之广,“头在古州(今贵州榕江县),尾在柳州(今广西柳州)”。
有序无“警”的民间社会
侗乡虽然没有文字,但却有自己的“法律”——“款约”,最初款组织经过民主商讨后盟约立法,会树立一块高大坚实的石头(直到清末才有人把款约翻译成汉字,做成有字的款碑),并在石头前设讲款台,以示约法坚如磐石,不可朝令夕改,并有能说会道的款师在各村寨宣传款约,当地称为“讲款”,讲款语言活泼生动,情理交融,据说可以出现“老少登坛,日夜讲款;男女云集,喝彩之声不断”的热闹情景。
这种民间规范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问题出现时,常自行解决而“不报官司”。款约内容各寨公议后由其亲属或者房族兄弟自觉执行,对于违背款约者,处罚方法非常严厉。
据介绍,常见的处罚方式有:“活埋”及“沉塘”,主要针对屡教不改罪恶重大者,由本房族兄弟将罪犯,带到山上挖坑活埋,并在死者身上钉入木桩以示来世也不得作恶,或者绑上石头沉入水中。“进驻吃喝”,对于恶意损害公共利益者,组织许多人到他家中,杀猪宰羊,大吃一顿,甚至捣毁其部分房屋,以示惩罚。“开除寨籍”,比如屡教不改的惯偷犯,将受处罚者开除寨籍,逼其远走他乡,未经允许,不许回寨。“罚吃猪狗粪”,一般是惩罚犯伤害人伦的罪过者,或者恶语伤人,屡教不改者。
今天看来,有些做法显得残酷,但相对历史上王法统治下的“千刀万剐”倒也仁慈许多;进驻吃喝”一类的做法还颇有些行为艺术上的幽默感。对积极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示者,也有一些“回头是岸”的措施:“敲锣喊寨”,表示当众悔改。“送串串肉”,如有损害公共利益等过失,比如放火烧山,失火烧屋的,将熟猪肉穿在竹片上挨户分送,以表歉意。“洗面”,发生矛盾争执后,经过调解,一方当事人自认理亏,则送鸡一只,酒一小坛,肉若干斤到对方家中并沿途燃放鞭炮以示赔罪。
这些对妨害公共秩序者的处罚并不是依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而是出于社区成员对于共同契约的认可。就像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而形成的”,对于侗乡这种内生的良好秩序,《靖州乡土志》有这样的赞叹:“其款禁甚严,峒无偷盗,秉性朴直,皇古之良民也。”
在侗族,能感受到侗人传统中浓厚的社区精神,鼓楼是侗族社区的标志性建筑,有“先有鼓楼,后有侗寨”之说。鼓楼传统上有两个最主要的功能,一是在没有通讯设施的年代,起到联络寨民,传播信息的作用。二是鼓楼相当于侗寨民主议事的议会厅,凡事关规约,及奉行政令,或有所兴举,皆鸣鼓集众会议于此。
经历文化断裂的考验
历代中央政府都有过试图把行政组织延伸到侗族地区的尝试,史书记载的有唐朝设立的“羁縻州”,宋朝的“军民长官司”则实际上是从当地大姓首领中提拔有土司性质的世袭爵位,明清以后的“土流并治”,及推行保甲团练制度,甚至出现过破坏民主传统的官款合一现象,即使这样,总体来看中央政权的势力始终只能到达一些交通便利的县城,款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作为传统始终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
解放后,随着土地改革、一元化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推行,侗族地区也象我国其他地区一样,建立了党政合一的村级组织,在侗族地区有千年历史的款组织遭到彻底打击,宣告结束。但由于款首和寨老们没有什么剥削行为,平时自耕自食,划成分怎么也不能跟剥削阶级联系在一起,所以并没有受到太大迫害,但是再也不敢在公共事务中发挥原有的作用。在破四旧中,大量的鼓楼被拆毁。
改革开放以后,自上而下政治动员的手段不再奏效,于是希望重归乡村自治,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试行,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就明确规定村委会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老年协会里的人民公仆
在强调“一元化领导”的年代,侗乡的自治传统和广大汉族地区一样遭受颠覆,尤其是跨地区的款组织,但寨老这一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复苏。最初只是个人或者个别村寨的行为,后来逐步影响到其他村寨,最初他们不敢被称作寨老,只能以老人协会的名义活动,可与其他地区福利性的老人协会相比,这里的老人协会对村寨的公共事务有很高的权威。在这一过程中,当地政府逐步发现一个现象,有老人协会发挥作用的村寨,社会治安明显较好。于是有些地方,比较开明的领导想到了利用这一组织。比如黎平岩洞镇,林业政策放开以后,山上的责任林和集体林被砍被盗非常严重,公安部门几次派人下乡调查处理,均未能有效解决,当地政府于1984年利用老年协会,公布了乡规民约,召开了几次群众大会之后,盗砍林木之风很快被刹住。而传统的寨老组织也对外借助老人协会这一看来毫不起眼的名义得以复苏。当地在总结经验内部交流时称:“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
黎平侗乡寨老组织的运作非常制度化,他们一般是村寨中55岁以上有公信力的男性,通过不定期推选来产生,有协商民主的特点。而且推举过程中为了照顾代表的广泛性也有自发的“选区”划分。在当地,宗族相对集中居住,这样的地方因此被称作“爪”,每一爪几十户到上百户不等,以岩洞镇岩洞村为例,共有十个爪,每个爪相对照顾人口比例有若干个名额,全村一共推选出55个寨老。在这55个寨老中又被推举出4位相对而言威望更高者,大约相当于常委会委员,其中有一人被推举为“寨老主任”,对外则称“老年协会主任”,但他并没有超出其他人的权力,只是作为一个召集人发挥作用。
寨老不能兼任村干部一类的行政职务,以保持其独立性,主要是为了防止受行政干扰不能代表群众利益。虽然当地也有村民代表,但是他们只是照《村民组织法》的规定表达意见,不具体参与村寨管理,地位远没有寨老重要。
寨老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在农村乡里的纠纷往往非常具体,大到山林水土,婚丧嫁娶,小到天旱时放了邻家的田水,羊没栓好或者鸭子没看牢吃了人家的秧苗,如果不能妥善处理都会引发极大的矛盾。而这些非常具体的问题往往无法统统通过法律来解决,而且即使能够,成本也很高。所以寨老们就承担起了民间法官和调解员的作用。有些问题是国家法律所无法统一规定的,有了大家认同的规则,就可以化解很多矛盾。一般的小纠纷爪里的寨老就可以解决,比如谁家孩子不孝寨老就去规训,大一些的矛盾则要村里的寨老出面,甚至在鼓楼召开有村民参见的“寨老联席会议”商讨。笔者听说一个案例是这样的,2002年有一个岩洞村外出打工的青年,背着妻子在外包了二奶,妻子是另一个村子的,家里亲族出面要讨说法,闹得不可开交而且几乎要械斗。于是两个村的寨老出面进行调解,最后商定由男方家赔偿女方家9千元,还由计生委出面扒了男方家一间厨房以示惩罚给女方家出气。村里姻亲、宗亲关系复杂,为了保证处理问题公道,如果矛盾涉及到寨老的直系亲属,还有回避制度,让其他寨老出面调解以避嫌疑。
寨老还担当治安调查员的角色,一些小案子,比如某家经常发生鸡鸭被盗,寨老会利用自己的经验和观察,进行破案。前不久岩洞村的寨老就侦破了一起偷鸡案,在鸡毛等确凿的证据面前,一时糊涂占小便宜者低头认错,杀了家里的猪,用竹签穿成“串串肉”,挨家挨户做检讨,赔礼道歉。
有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寨老也当仁不让出面扮演代言人的角色与政府沟通。比如传统侗寨大量都是木质结构住宅,一旦失火往往连烧一片,当地政府号召在各村清理出防火线,这就要拆除一部分房屋,但由于补偿标准比较粗放,村干部根本推行不下去,于是请寨老们出面,他们通过细致的工作,挨家挨户摸清情况,最后的补偿方案让家家户户都觉得比较公道。
寨老的公信力在社区事务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比如建鼓楼、修公路这样的公益事业,搞募捐也要寨老出面才能顺利开展。更让人感动的是,这些寨老的工作几乎完全是义务的。他们白天和普通村民一样下地劳作,晚上有人到家里寻求帮助,于是做一些调解工作,如果寨老处事公道,让人满意,村民有时会请寨老吃饭,或者送两斤猪肉表示感谢,除此以外寨老没有专门的收入。
笔者在向很多寨老和村民了解情况时,都问了一个同样的问题:会不会有寨老利用自己的权威成为欺压村民的村霸?反馈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寨老组织中没有官僚化的机制,寨老本身并没有特有的职权,像禹作敏或者电影里的“山杠爷”一样可以指挥民兵,如果哪个寨老私心太重,做事不公道,村民就不会去找他,完全可以找其他寨老;其次寨老群体的民主选拔机制和工作的义务性使得成为寨老者并不是为了金钱和权力而是确实比较有责任心的“热心人”;再次寨老和村组织及当地政府之间也有相互制约的关系。
岩洞村的现任寨老主任吴承安已经当了9年寨老,他说自己刚当寨老的头几年非常忙,一个月没几个晚上能在家吃安稳饭,找上门的事特别多,“费了很多灯油”。吴承安最得意的一件事是1996年的时候村里的二组和三组由于山林边界不清引起纠纷,起诉到州里都解决不了,矛盾非常尖锐,几次险些酿成恶性事件,后来寨老们商量利用唱侗戏的机会把两组的年轻后生请到一起进行调解,一开始彼两组的人彼此不理睬,后来交往多了,逐渐开始交流,后来纠纷就慢慢化解了。他认为由于寨老这种独立而且义务的身份,处理问题有很多一般干部不具备的优势。连当地的一些国家干部都对笔者说:“我们这里的寨老是真正的人民公仆!”
礼失求诸野的启示
笔者在调查中最大的体会就是应该抛却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来审视民间,比如文明与野蛮;权威与民主;法制与道德……也许就像“礼失求诸野”一说中所折射出的辩证思维,在汉文化的边缘之地,传统的火种却常常得以保存,在侗乡的考察就如同一次穿越时空的对话,那些寨老们用内在的修炼去影响别人,用教化的力量去维持秩序,不正是《论语》中所传的理想境界:“其身正,不令而行”以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体现么?当然我们不能把这样的民间标本当作理想国来推行,比如当地的寨老组织中就没有女性,但假如以为简单用“礼治秩序”、“长老统治”之类的概念就能对农村的民间社会进行充分的诠释则更显得片面。
笔者在黔东南侗族地区的考察发现至少可以说明,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一定程度的民间自治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并且国家权力和民间治理传统完全可以和谐共存甚至相互利用。中国在向民主法制国家迈进的过程中,有很多可以借助的社会力量与民间资源。
而那被废弃多年重又恢复的鼓楼议事也说明,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公共事务的理念,对于即使经济、教育、文化均被视为落后的偏远乡间,也不是什么奢侈品或者“现代发明”。乡间的农民虽然没有受过现代知识和文明的洗礼,但民主自治的精神完全可以在实践中培养发扬,民主参与公共事务对于他们来说,不是什么大道理而是基于自身关怀的一种本能选择和理性需要,只要曾经亲身体会和实践民主自治的好处,就会成为他们经验乃至思维习惯的一部分,即使沉睡多年也可以在恰当的时机被唤醒,并被一代又一代人作为游戏规则继承下去。
对于寻找中国乡村建设出路的同道来说,这片土地虽然没有给出答案,但至少展现了一种可能。
(作者系市民杂志副总编辑 地址 100082 北京 海淀 红联村46号 塔一号楼 1306室 郭宇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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