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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跃:身体力量和村庄秩序

作者:马跃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授权发布) 更新时间:2012-5-9 录入:韩香春

摘要:陈柏峰在研究村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在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中发现存在一个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遏制了村庄内的豪强势力,减弱了“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不断弱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力”重新登上村庄生活的舞台。

关键词:身体力量 威慑和欺压结构 忍让 混混 村庄秩序

人与人之间在身体力量方面是天生不平等的,有人高大强壮,有人矮小瘦弱,高大强壮者在某些场合下往往占据明显优势。这种原始的不平等是动物界带来的遗产。与人所拥有的财产相比,这种大小不等的身体力量总是更加直观地和一刻不停地呈现出来。在社会地位、权力和利益分配以及村庄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这种身体力量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多大作用呢?近来读到陈柏峰老师连续发表的三本农村社会学著作(《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1];《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2];《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3])后,看到了身体力量的重大作用,看到了多种多样的村庄秩序及其形成机理。陈柏峰在研究村民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在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中发现了“力”这一维度,原来,村庄秩序就是这样形成的。

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

作为力量对比的结果,秩序的形成以参与各方不再争斗并共同认可某个界线为标志。在力量对比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秩序总是相对稳定的。事实上有多种秩序。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秩序的形成完全取决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力量对比,或者形成妥协的秩序,或者形成压迫的秩序。

陈柏峰说,家庭力量在村落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决定着村落内资源的分配,决定着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滥用暴力力量还是谨慎小心。“力量实际上构成了影响纠纷解决结果的一个关键性变量。在纠纷解决场合,纠纷当事人通常要估量自己的力量。作为村庄纠纷主要调处人的村干部对这种情形无能为力,只能屈服于强者的淫威,不能主张正义,只好反劝弱者忍气吞声。” [1]199 “在李圩村,力量强大的家庭和个人与力量弱小者,生气的预期和底线是不一样的。力量弱小者的容忍度往往更大些,而力量强大者往往更容易生气,更容易肆无忌惮地通过身体暴力来获取预期的衡平感。” [1]207-208

左然典将自家门口的大路开荒种地了,这给庄子里好几户村民的进出带来麻烦。村民们敦促村干部出面找他,他仗着自己门户大,耍横说,如果村干部将村庄中所有不通的路修通,他就将路还原。村干部没有办法,村民更拿他没有办法,只有搬到路边盖新房子[1]189。

身体力量的不平等,不仅表现在单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在联合及延伸的的身体力量上。某些联合体规模较大,某些联合体规模较小;有的血缘群体规模大,有的血缘群体规模小;某些个人或集团拥有威力更大的工具或武器。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社会主体拥有的身体力量是大小不同的,因此形成力量的对比。因为身体力量之不平等而形成暴力和屈辱的村庄结构。力量强大的选择暴力,成为侵害者;力量弱小的选择屈辱,成为隐忍者,从而形成平衡和村庄秩序。

在性方面,家庭力量单薄的女孩在婚前遭受侵害的风险比一般家庭要大得多。闻武受不了奸夫闻湖的纠缠,带着妻子周琳搬走了。在村民看来,他搬家是明智之举,在陈村是一个非如此不可的生存策略。有村民评论说,闻武只有搬走,他不搬走没有办法。通奸事情公开后,闻湖的妻子死了,他继续去纠缠周琳,闻武也没有办法。你说论戳打吧,闻武体格没有闻湖好。论弟兄吧,闻武是孤天独子;而闻湖这边,他亲兄弟有四个,个个蛮横,同爹的弟兄还有不少。不搬走,说不定到时候老婆被人霸占,他也不敢吭声,更加遭人欺辱[2]97。

陈柏峰评论说,我们“再次看到了暴力的威胁作用,看到了村庄矛盾背后的支配力量。在村庄生活中,较多的儿子和兄弟,就意味着强大的家庭和家族,这个家庭和家族不止在社区获得可靠的伦理自尊,也因此获得在社区内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发生时较强的自我防护能力。这种具体实在的功利性需要,有效参与进来,壮大了人们对儿子深切热烈的呼唤。这种现实和意识,使得村庄处于前利维坦状态。” [2]98

在道德观念淡化的村庄生活中,如果一个家族人多拳头硬,加上胆量大,在日常言谈、利益分配等方面总要处处占上风。“在家庭纠纷和一些日常性冲突中,我们看到的是力量不平衡的双方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强者对弱者存在一种权力支配关系,而弱者却几乎毫无招架之力。真正的弱者,即便在有利于己的规则面前,可能也无法发出声音。这是李圩村纠纷解决体系的秘密。” [1]202就是说,村庄生活中存在一个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就是强强弱弱的那种结构,强者为强,弱者为弱。强者占据优势地位,总要占一点便宜;而弱者处于劣势地位,总要吃些亏。在那些倾向使用身体暴力的村庄,这些弱者总要受人欺负,平时就要谦虚、忍让,处处抱着吃亏的态度。村民之间一旦出现纠纷,可以寻求调解。当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大致对称时,调解可以做到公正;但对于恃强凌弱,调解大概只能为强者开脱。总之,村庄中,有力的人可以“嚣张”一些,无力的人则必须谨慎一点。

作为动物界带来的遗产,这种身体力量上的不平等比经济和政治权力上的不平等更加原始,并且这种基于身体力量的威慑和欺压结构更加难以改变。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土地改革和集体化实现均贫富,消灭了阶级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并且建立了一个强大而相对公正的第三方力量主导农村社会,在村庄日常生活中,把身体力量的作用降低到最小限度,但没有消灭身体力量上的不平等。董磊明介绍说,即使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干部对这样的人也还是有所顾忌的,时任大队民兵连长的王祖兵说“我当干部的时候,那些弟兄多的,要说什么事,几弟兄都会站出来一起说。干部对他们也会马虎些,因为干部心里也清楚,你批评他,他们几弟兄都会出来说话;如果说另外一个人,就只会有个把人出来为他说话。” [4]

身体力量是现实的、即时的,总是在现场的。国家力量虽然强大,但不可能总在现场。在临江县湖场村的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中,一方叫了村外混混去另一方家里谈判,派出所闻讯后赶去调解,阻止了混混闹事。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当事人双方讲好赔偿500元。但民间一走,叫了混混的一方便改口,要求对方赔偿1500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方没有经过过多的讨价还价,便乖乖地支付了1500元。主持调解的民警知道了此事后,问赔偿的一方追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我多出1000元,以免他以后继续找我麻烦。这钱是给混混开支的,他们请了混混,这个开支要算到我头上来。你们在村里时可以保护我,但终究还是要走的,又不能时刻跟着我。听了这话,派出所民警也感到无可奈何[3]217。正常情况下,派出所比混混更有力量,但是派出所不能总在现场,国家不可能为那些弱势者配备警察,日夜守护。国家没有力量使每个公民得到完全保护,这种情况下,那些力量弱小的只能委曲求全,甚至苟且偷生了。

忍与报:弱者的反应

“从村民之间纠纷解决中,可以同时看到两种极端景象:一是广泛的使用暴力和暴力威胁;二是对屈辱的坚韧忍耐。平静的村庄生活中,弱者尽量避让强者,避免与其发生暴力冲突;或者在暴力冲突中吃亏后,忍气吞声,屈辱做人。这样,村庄其实存在均衡的秩序状态,这种均衡建立在力量不对称的基础上,是一种不对称的均衡。”[5]

我们看到,大传统中的中庸,在村庄生活中转化为忍。对弱者来说,忍成为生存智慧和方法。“为了避免暴力冲突或更多的麻烦,忍让对于村庄社会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常识性的选择,能忍则忍,能让便让,自己有理也不过分。” [1]197

同样受到闻湖性侵害的还有李丽,她把事情告诉了丈夫闻府,但闻府选择了隐忍。闻府说,我没有办法,我弟兄没有他弟兄硬。将事情公开,不但对李丽和家庭的名声有损,而且一旦闹起来,将起狠来,吃亏的肯定是我,说不定到时候不但不能教训他,反倒是自己遭羞辱,让人耻笑,很多人正巴不得我家破人亡呢!我能做的只有教李丽如何躲避他,比如来的时候,赶紧把门锁上,去别人家闲聊。我在村庄生活中还有依靠他的地方,装着不知道,过个大面;一旦闹僵了,我在村庄也很难生存[2]97-100。

忍有一定限度。一味忍让,也会被村民看不起。“忍让不是无所作为,可以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使施害者边缘化。”[1]217村庄生活中,“自杀常常能扭转力量对比关系。弱者因纠纷自杀甚至以外死亡,常常使得他与纠纷对方之间建立一种道义上的联系,使得他的死在舆论上可以归责于强者,给人以被对方逼死的感觉,使得对方就是谋杀者一样。正是因为有了这种社会基础,一些弱者会以自杀这种极端行为来惩罚他所面临的强者。”[1]211

弱者有其他方式来对付强者,那就是借助其他人的力量,可供借助的力量通常是自己的人际网络。“实际上,村民在看待一个村民力量时,常常考虑到人际关系网络因素。” [1]208 “弱者如果不愿意屈服,就只好求助于村庄外的黑恶势力或灰色力量,而这无疑使村庄生活开始发生质变。”[2]199

身体力量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在于对身体力量的运用,即运用于什么、运用的方式及运用到什么程度。身体力量运用到别人身上时,就变成身体暴力。身体力量的运用,主要靠胆量。人与人之间不仅在于身体力量,更在于胆量之大小。胆量是运用身体力量的决心、意志和勇气,敢于把身体力量运用到什么程度,是否敢于以身体作为赌注。胆量与人的价值观、性格等因素有关,也与人的所有有关。胆量与所有成反比。所有越少,失去的越少,风险越小,身体越不值钱,胆量越大;所有越多,失去的越多,风险越大,身体越值钱,胆量越小。一无所有的人,失去的只是锁链,赢得的将是整个世界。一无所有,便无所畏惧。在冀中赵八村,有一个光棍殴打某贫弱农户,并霸占他的妻子,贫弱农户求助于乡政府,乡政府并无有力办法对付,只是拘留了这个光棍几天。等他出来后,变本加厉的殴打贫弱农户,并威胁使他不敢再去求助政府。村庄内也没有人出面干涉此事[3]178。

胆量使那些一无所有的人变成好勇斗狠之人,也能使那些弱者走向疯狂。强者并非可以肆无忌惮地将弱者往死路上逼。孰可忍,孰不可忍!无法忍受时,弱者也会作出疯狂的举动。发生在湖北刘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刘晓就没有隐忍下去,而是进行了疯狂的报复。1994年,安徽人赵友以欺骗和胁迫的手段将刘晓的妻子周萍骗到外地同居并为赵生下一子。1997年,周萍逃回湖北,赵友尾随而至,继续纠缠,并扬言要杀死刘晓全家。这天,刘晓手持一根木棍,找到赵友,将其打死。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刘晓有期徒刑10年[2]102-106。一般情况下,力量和胆量是相伴随的。若强者得寸进尺,逼得弱者无法生存,或者无法忍受,那么弱者就有可能从胆小怕事者变成不要命的主,反而使强者害怕,强弱关系便颠倒过来。胆量作为一种主观因素,更是可变的。兔子急了咬人;只要逼急了,一个胆小怕事的人也会作出疯狂的举动。

俗话说,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软弱者用妥协的方式解决纷争,以让步和屈服求得和平与安全;强硬者敢于运用身体力量强制对方服从,但并不想违反法律,造成太大麻烦;横暴者在运用身体力量的时候,只要不出人命,可以不顾一切地伤害别人身体或者毁坏别人的财产,即使蹲监坐牢也无所畏惧;不要命的人才是最可怕的,一人拼命,十人难挡。当这个人准备豁上一条命,别人或者这个世界对他来说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这时任何惨烈的行为都有可能发生。那些强硬和横暴的人之所以强硬与横暴,是为了活得更好一些;一旦遇到不要命的主,同样感到害怕。在村庄生活中,要想不被人欺负,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家族势力大;二是家族势力虽然不大,但出了一个横暴的或者不要命的主。笔者知道有这样的事例,一个家族规模很大,弟兄们不少,但都胆小怕事,反而被一个门户小但胆大心狠的人欺负。

“研究陈村的日常矛盾和婚外性关系等,同时看到的极端的景象常常使笔者诧异,坚韧的忍和卓绝的报。一方面对不公平的忍受能力让人惊讶,另一方面报复报仇的激烈行为也让人惊叹。……在王法干预不是十分有效及时的情况下,坚毅的忍和顽强的报就成了既定伦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必要补充。当然,这里的报,在陈村更多的似乎是对时间、对天道、对冥冥之中力量的期待,偶尔也会是人世的替天行道。” [2]101

作为第三方的基层政府权力是如何弱化的

当存在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强大到有能力压住各方,各方愿意服从第三方时,便形成霸权秩序。按照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元规则,作为最强者的第三方制定游戏规则,协调各方纷争,带来公共物品和秩序。社会进化到一定阶段,政府便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强国家状态下,暴力由政府垄断,制约其它社会主体对身体力量的运用,依靠政府解决纠纷;弱国家状态下,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非政府的身体力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形成暴力和屈辱的村庄社会结构。

非政府者也能扮演第三方的角色。当政府变得毫无分量、可有可无的时候,总要有人出来排解纠纷、建立和维护秩序、提供公共物品,族长或者好勇斗狠的混混强大到一定程度后,都可以充当第三方。混混更倾向于暴力和强制手段,一旦混混控制局势,国家状态便回复到前国家状态。对身体力量的运用就是暴力和武力,这种力量运用得越多越频繁,村庄生活就会走向暴力化和武化。

行政力量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国家暴力的派生形式和象征。行政力量以较温和的第三方的面目出现在公众面前,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共物品。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非政府的各种身体力量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式运作。

近代以来的乡村治理实现了多次重大转型。至少从太平天国以来,近代社会是一个逐渐武化的社会,恶霸和乡绅地主主导着乡村秩序。共产党通过反奸除霸和土地改革,消灭了地主阶级和农村恶霸势力,乡村行政组织主导着乡村和平与秩序。但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乡村行政组织日渐弱化,分量越来越轻,黑色势力和灰色势力在乡村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农村基层正在经历从行政组织主导朝混混主导的治理模式转变过程之中。这一变迁过程正如陈柏峰说的那样,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深入,遏制了村庄内的豪强势力,减弱了“力”对村庄生活的影响。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体制改革,不断弱化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影响,“力”重新登上村庄生活的舞台。农村社会非政府主体身体力量逐渐强化的同时,意味着政府力量的弱化,那么,作为暴力最强者的代表和第三方的乡村行政组织权力是如何弱化的呢?

一方面,乡村行政组织职能异化,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从第三方变成对方,失去了公平性与公正性,其行政权力理应被上级削弱。改革开放以后,庞大而专门的征收机关负责供应县以上政府组织的费用需求;县以下配备有财政税收机关,但人员太少,乡村两级的工资和运转费用依靠乡村干部自行向农民征收,因此使乡村干部成为农民的对方。上级掌握着乡村机构设置和安排进人的权力,尤其是乡镇一级工作人员不断增多,加上国家基本建设摊子拉大、货币超额发行和物价不断上涨使生活及运转费用持续走高,逼迫乡村行政组织不断加重农民负担,使农村干部与农民之间日益对立和紧张。消费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官风政风的恶化,使乡村行政组织日益变成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的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基层政权一个引人注目的新角色,是从事经营,成为经济人或者商人。”[7]行政组织企业化的倾向虽非乡村组织独有,但因距离农民太近,造成了群众看得见的恶劣影响,并促使广大农民起而抗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行政组织不再是超脱于各利益主体之上的、不与民争利的、具有最高权威的、公正廉洁的机关,失去了第三方那种纯洁的身份。

因农民激烈抗争,中央以及各部门逐渐削弱乡村行政组织的行政权力,以减少其危害。从199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下文规定,地方各级法院不得参与收取税费工作,也不受理行政机关对农民税务争议的诉讼,但对于农民不满行政机关加重税费负担的,可以受理[3]235。公安部门也多次发文不允许警力介入收取税费事务[3]236。政法干警从乡村行政工作中的退出,使乡村干部的身体力量严重削弱。许多乡镇干部本是书生,并无多大身体力量,面对耍横的钉子户,只有寻求其他身体力量。

“在1990年代的治理性危机背景下,乡村两级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乡村混混也常常被纳入这个共同体之中,帮助乡村干部完成收税等各项任务。取消农业税后,虽少了收税难题,乡村干部仍需乡村混混提供一些帮助,以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诸多问题。” [3]207“混混一般手段比较狠,普通村民往往采取惹不起躲的起的态度,碰到混混来收税,二话不说,赶紧交了了事,以免鸡旦碰石头。而普通的村干部在那些无赖户面前,毫无威信,甚至可能受到人身威胁,因此大多选择不作为。混混不讲理,不讲法,反而能够高效率地完成税费收缴工作,比那些德行高尚的村干部表现得有能力得多。” [3]237

另一方面,我们打着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旗号,使基层权力上收,乡村行政权力上级部门化和零碎化,乡村行政工作越来越难。中央没有设立乡村工作部,乡村组织不能获得法律文件的起草权,没有人能在高层为乡村组织谋取权利。立法者看来,只有穿上制服的人才能依法行政,才算依法治国。乡村干部的权力逐渐被转移到各部门手中,尤其是村干部被歧视性地称为非正式工作人员,更没有执法资格。国家法律由各部门起草,各部门在依法治国的名义下,几乎都建立了延伸到农村基层的专业执法队伍。国家权力被各部门所分割,但各部门在农村基层设立的站所人员太少,几乎每个部门都没有能力独立开展工作,于是这种权力成为难以行使的零碎的权力。权力集中于上面,但上面又没有在农村基层行使权力的足够能力,权力和能力出现背离,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大问题。

于是,我们看到,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了庞杂的众多的机关,衙门多,总起来人不少,但每个衙门里的人不多,这种大而散的布局成为一种散漫的集合。1990年代以后,乡村行政组织聘请社会闲散人员协助收税;但更早一些,1980年代中期以后,各部门获取单独执法权后,因基层站所身体力量单薄,穿制服的正式工作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任务,于是这些部门,包括税务所、工商所、交通管理所、派出所、土地所、城建所、计划生育委员会、生猪市场监察领导小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等,不得不大量扩充非正式工作人员,率先从社会上聘请那些高大威猛、好勇斗狠的人,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使这些人冲到第一线。各部门纷纷介入农村事务,本来想成为某些利益的独占者,因为各自为战,都没有太大分量,不仅难以开展工作,连自身都处于弱势地位。

在岳阳市黄村一带,开赌场的乡村混混非常猖獗,根本不把派出所放在眼里。乡间主干道旁,露天一开就是十几天,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却根本没有能力管。派出所人手少,一个所只有6个人,管辖两个乡镇,而赌场常常有几百人聚赌,光打手、马仔就有几十个。从派出所门口开始,一路都有混混放哨,往往警察一出动,赌场就得到消息散了场。发生冲突时,民警也根本不是混混的对手。2005年,有民警在抓赌中反被混混殴打,这件事后来居然不了了之[3]208。

从立法开始,国家权力就有部门化和零碎化倾向;立法越多,部门化和零碎化倾向就越严重;延伸到基层后,就形成了这种大而散、多而弱的权力布局。许多部门人财物等权力属于上面,乡镇党委无法把他们整合起来。“依法治国”本希望从行政主导的社会转型为规则主导的法制社会,其结局却形成了权力、金钱、身体暴力共同主导的社会,一个政府和混混或白道黑道共同主导的既有法又无法的半国家状态。

我们看到,“没有足够国家力量涉入的社会会成为一个暴力肆虐的无政府社会。暴力对纠纷解决越来越起到重要影响,强势者甚至比社会混乱时期的土豪、劣绅、恶霸表现得更加恶劣。”[5]

人与人之间免不了矛盾和冲突,必须建立一个纠纷解决机制。否则,社会的正常运转就会出现困难。很久以前,人类开始运用规则解决纷争。规则本身无法被收买,具有相对稳定性,消除了行政官的主观任意性。规则具有较广的覆盖面,随时可以依靠。严格运用规则处理问题,能保障一种相对公平和公正。但是,规则本身是抽象的,必须有一个执行者队伍。一方面,必须打造一个相互尊重的微观社会结构,人人都能做到:不以钱、权、力等优势资源欺压别人;另一方面,不论法官、警官还是行政官,作为第三方力量必须在不追求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得到良好的物质保障,必须是公正的、廉洁的、有权威的和敢于负责的。如何打造和保持这支队伍的权威性、廉洁性和公正性,并因此抵制和制约非政府者对身体力量的滥用,是困扰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柏峰.农民生活及其价值世界——皖北李圩村调查[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2]陈柏峰.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4]董磊明.村将不村——湖北尚武村调查[M]//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5]陈柏峰.前言[M]//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6]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9.

作者:马跃,男,1961年出生,淮北市人,现任淮北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研室主任,淮北市相山北路26号,主要研究当代农民问题,社会学教授,邮政编码235000,电子邮箱mayue91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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