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990 年代赣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运行逻辑的一项微观解读
摘要:20 世纪末赣南农村涌现的弃婴潮和收养高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绩效。弃婴与收养的潮起潮落,不仅折射出村落生育文化的转变,更裹挟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转型意味。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政策背后所隐藏的实际上是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亦即国家权力该如何与数量众多且又高度分散的小农相对接的问题。由此,国家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政策制度的设计,而且要充分考量政策运行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弃婴收养计划生育村落生育文化国家与农民关系
一、文献回顾与资料来源②
计划生育政策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在我国推行。迄今为止,学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学(人口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人口学者研究计划生育问题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相关成果集中探讨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问题及其对策等方面,而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则主要揭示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社会的运行过程和逻辑,试图通过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所牵扯的复杂关系和纠葛来关照基层国家权力的运行实态。
首先来看看人口学界的主要研究成果。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上,相关研究集中探讨两个层面的问题,即人口效应和经济效应。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应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对人口数量的影响,二是计划生育对人口结构的影响。在人口控制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数量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如王金营(2006 )研究表明,自1972-2000 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中国累计少出生人口2.64 亿-3.20 亿,总人口累计少增加2.31 亿-2.99 亿。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低的最小贡献分别为57.88% 和61.21% 。其他学者的研究也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对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抑制生育动机进而控制人口数量有着显著效果(Poston,1988 ;风笑天,1991)。也有学者指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控制效果有着国家、地区和人群差异,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和发展水平不同、不同人群的经济社会地位不一样,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李银河,2003:150 ;顾耀德,1992)。还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从宏观上看计划生育的人口控制效果非常明显,但是无法从根本上抑制人们的生育动机、解决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陈俊杰、穆光宗,1996 ;李银河,2003:205)。
在计划生育对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影响方面,有学者认为计划生育导致了性别比失调(陈友华,学界有关我国弃婴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我国古代历史上弃婴(溺婴)问题的研究(王子今,2007;徐晓望,2003;张建民,1995),这部分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学、历史学领域,多为学理性探讨;二是对自19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普遍实施以来所出现的弃婴问题的研究,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实际工作部门,且多为政策性研究,缺少学理分析,可参见王河安(1998)等。 弃婴与收养: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2006 ;张二力,2005;乔晓春,2004 ;张翼,1997),进而带来婚姻挤压问题(郭志刚、邓国胜,2000;李建新,2001 ;邓国胜,2000)。也有人认为出生性别比跟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直接关联(王珊珊,2007; 原新、石海龙,2005)。还有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从不同的途径和角度去探讨(石人炳,2009)。此外,有研究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人口结构日趋老龄化,“四二一”家庭迅速增多,人口安全面临挑战(邬沧萍、穆光宗,1995)。
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效应方面,相关研究主要从人口经济学的视角展开,分析生育水平、人力资本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有的研究表明,生育率下降和人力资本的提高,将有利于促进农业内生发展,因此,在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应该通过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开放劳动力市场等途径来进一步培育农村人力资本(郭剑雄,2006 ;李志俊、郭剑雄、雷小兰,2011)。另有学者运用定量分析模型计算出了生育率下降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贡献(张震、吕昭河,2001)。也有研究者指出,长期的低生育率水平已经导致劳动力供给不足、劳动工资上涨和人口老龄化加速,进而给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郭志刚,2010)。还有的学者认为,生育率下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取决于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设计。如李建民(1999)借鉴贝克等(Becker,1999)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指出只有改革我国教育制度、彻底消除人力资本投资的制度性障碍,才能将人口控制政策的正面效应释放出来,而这又依赖于一个健全且高效的决策支持系统的建立(李建民,2000)。
在人口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探讨了计划生育政策改革问题。这些讨论集中在究竟是否要放开
计划生育上面。有人认为,当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已经面临着严重问题,其突出表现是老龄化和性别比失调严重,为优化人口结构,保护人口安全,亟需放松计划生育政策(郭志刚,2010;董延芳、刘传江,2009)。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仍然面临着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人口总量过大,因而必须稳定现有计划生育政策,不宜进行大幅度调整(周皓,2000 ;梁謇、刘振东,2000)。
上述人口学界关于计划生育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研究视野,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计划生育的效果及问题,其不足则是难以获得对计划生育政策运行实态的理解。当然,这是一门学科的研究旨趣使然,我们不必求全责备。不过,作为对某一事物微观机制和逻辑感兴趣的研究者来说,我们却又不能不将眼光投向那些通过“过程——事件”方法(孙立平,2000 )来展示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运行逻辑的研究成果。
陈心想(2004 )通过对陈村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互相博弈的解读探讨了基层社会的运作逻辑,并概括出基层社会的“双线运作”特征。周雪光(2008 )的研究则揭示出基层政府在应对计划生育检查工作时所产生的“共谋”行为。田先红(2008 )以中原某镇调研资料为基础,阐释了农村计划生育实施三十年来的演变逻辑,指出基层计划生育正在发生从行政强制到依法行政、从控制人口到汲取资源的转变,尤其揭示了自税费改革后面临财政困境的乡镇政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的“赢利化”趋向。郭亮(2009 )通过对赣南竹村计划生育政策历史变迁的探讨,阐明了国家政策运行和权力运作的“钟摆型”特征。欧阳静(2010:106 )则以桔镇调研材料为依据,讨论了面临资源短缺困境下的乡镇政权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的“放水养鱼”行为,并通过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博弈过程反观基层政府的运作逻辑及基层权力运行的困境。
以上研究成果的共同旨趣,都在于通过计划生育政策的运行逻辑来反观基层社会的特性和基层国家权力的实践特征。沿循这样的思路,本文运用笔者在赣南万村所做田野调查获取的一手材料来揭示1990 年代赣南农村计划生育进入村庄所牵扯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及引发的一系列村庄社会后果。本文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从微观上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检验,为其构造一个微观经验平台,在此基础上与之前的宏观判断相互比照;二是通过对计划生育政策运行过程的解读来关照当前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在确知个案调查面临代表性诘难(费孝通,2001:319)的情况下,本文依然坚持通过“深刻的片面”(徐勇等,2002 )来展示国家政策在基层运行的实践逻辑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丰富样态。
二、宗族型村落的生育文化
赣南农村是典型的宗族型农村。宗族是根据父系世系原则形成的基于家庭又超越家庭的亲属群体或团体(钱杭,2009)。宗族村落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农民对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高度重视。“绝后”在村庄中被视为一件极为丢脸、极没面子的事情。如果农民没能延续香火,其人生意义将遭到彻底瓦解。因此,香火能否延续,不仅事关农民自己在村庄中的地位问题,更成为他们生命意义系统的一部分。这是宗族成员在价值层面上的竞争。①
同时,社会性竞争也对宗族成员提出了生男孩的要求。这种社会性竞争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其一,宗族、房头之间的竞争。在宗族型村落中,宗族之间、房与房之间常常会在人丁数量上展开竞争,比较哪个宗族、哪个房头的男丁数量更多,男丁数量多则代表着该宗族、房头更为兴旺,男丁数量少则往往是宗族、房头衰弱的标志。男丁数量少,宗族、房头衰弱,又往往意味着其在村庄社会竞争中居于弱势地位,难免遭到其他宗族房头的压制和欺负。其二,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宗族成员之间的竞争。在宗族型村落中,一个家庭男丁数量多,往往在村庄中具有更高的地位,这一点在传统社会里面体现得更为明显。那些兄弟(或堂兄弟)数量多的家庭,在村庄中一般地位较为显赫,能在村庄资源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而那些绝后或者单传的家庭往往居于弱势地位。
由此,无论是农民的价值追求和意义寄托抑或是村庄中的社会性竞争,都要求宗族成员必须要多添男丁。想方设法生到男孩、多生男孩,以保证家庭、家族血脉的延续和兴旺,就成为宗族成员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
从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到,万村农民在生育意愿上表现出明显的男孩偏好。这在前面生了2 个及以上女孩最后才生了1 个男孩的农民身上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表1 中所列3 孩以上夫妻中就有一部分是因为前面都生的女孩后来想继续生个儿子所导致的)①。宗族型村落的生育文化为村民们的结婚生育行为提供了一套严格的规范和价值体系,所有的宗族成员都无法逃避其束缚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宗族能够将其成员牢牢整合进入这个大家庭中,宗族自身也才能得以维系和绵延。
不过,宗族历来就被视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阻碍者。早在建国后,宗族就是新政权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尽管宗族在国家的强大意识形态弥漫下依然以种种变异形式保持了其内核,顺利地承接和运用国家权力使自身得以延存,甚至在改革开放后还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新生,但它最终还是无法躲避国家力量的强有力冲击。1980 年代开始大规模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宗族面临着一个新的生存危机。宗族要求世代繁衍,男丁越多越好,人口越多力量越大。因此,以前自由生育的环境最适宜宗族的兴旺发达。然而,计划生育要求严格控制人口,对计划外超生者实行惩罚,这必然与宗族的价值目标构成剧烈碰撞,于是,计划生育在宗族型村落中必定要遭遇巨大的阻力,由此也必然会引发两者之间激烈冲突和博弈。
三、计划生育进村
在赣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自1980 年代初开始全面执行。起初,计生部门规定农民生育了一男一女之后就必须去做绝育手术。当时响应的农民比较少,许多人都持观望的态度。无奈之下,政府号召党员干部必须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任万村副支书的赖道玉之妻(生育一男一女)就是村里第一批接受结扎手术的村民。“当时是1983 年,没办法,在农田里干活,都跑回来去结扎……我是第一批,因为我是党员。”(赖道玉语)在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动下,计划生育政策才渐渐地被贯彻下去。
①赣南所在的江西省出生性别比情况在全国也是名列前茅的。如美国密歇根大学中国数据中心根据中国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江西、广东、湖南、广西等7 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在125.16 以上,位居全国各省前列。见美国密歇根大学中国数据中心(http://www.chinadatacenter.org/newcdc/)。此外,在历史上,江西也是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地区,如晚清时期江西人口性别比曾高达130.5,参见张建民(1995)。
总体而言,1980 年代初的计划生育政策尽管执行力度较大,但它并没有对宗族村落中农民的生育行为构成太大的冲击。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村民生育了一男一女之后才去结扎,也是考虑了赣南农民的生育偏好,顾及了农民的生育需求。因此,当时虽然许多农民的生育数量绝对值跟之前相比迅速下降,但农民仍然有一定的生育男孩的自由空间,甚至有一部分农民大大超越了政策规定的指标,生育了四、五个小孩。
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似乎难以抑制农民的生育动机,其所产生的人口控制效应并未达到政策设计者的预期效果。尤其是因为中国人口基数大,总量增长快,更加剧了国家高层的忧虑。时至1980 年代末1990 年代初,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继续加大,其在乡村社会所激起的反应和抗拒也日趋激烈。计生政策执行部门与农民之间的较量更为激烈,干群关系也在这种较量中愈发紧张。
一方面,为了实现人生意义目标、在村庄社会中立足,农民必须生到男孩,而生育的自然规律又往往不一定能够如他们所愿①,于是,在第一胎没有生到男孩的情况下再生第二胎,第二胎没有成功就接着生,如此循环往复一直生到男孩为止。这也是农民世世代代以来的生育模式。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要控制人口数量,堵住农民生育冲动,不允许农民超量生育。如此,农民与计生政策执行者之间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对于基层的政策执行者而言,他既承受着来自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27 )的行政压力,同时又面对着农民的强烈抗拒,为了有效治理计生对象,完成上级所交予的工作任务,乡村基层干部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从最初的牵猪牵牛、挖谷子到后来的拆房子、“家属共同负责制”(农民话语中的“株连九族”)等等,众多手段都被派上用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村干部和乡镇干部所扮演角色和行动逻辑并不一致。村干部长期生活在村庄中,甚至跟计生对象就是同宗族共房支关系,这使得他们不敢在计生执法中抛头露面,往往只充当“领路人”的角色,否则必然会遭到众多村民的唾骂甚至报复,这样的村干部也肯定干不长久。“不在本村结冤家,村干部不出面,只给政府干部指路,采取行动是政府的事。(赖道玉语)”由此,乡镇干部被推到了计生执法的风口浪尖上。为防范村民的反抗、保障干部人身安全,同时也是为了在村庄中扩大影响,起到“杀一儆百”的示范效果,乡镇干部下乡时往往是成群结队,搞突击性的“大会战”。面对乡镇干部“咄咄逼人”的高压态势,农民也采取了一些激烈的反抗措施,最终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在1990 年代的赣南竹村,就曾因计划生育执法而引发了两起激烈的干群冲突事件②。在激烈的碰撞与冲突中,干群关系迅速恶化,基层干部的公众形象大大受损,基层政府合法性、公共权威迅速流失。此一时期,乡村基层干部也成为众多媒体报道和批判的焦点。
当然,在计生高压的环境下,大多数农民都避免与乡镇干部发生直接冲突,而选择“走为上计”的策略。有的躲到外地亲戚家中,有的则随着打工潮而外出务工。面对这样的情形,地方政府采取了“株连”的措施,将计生责任转嫁到计生对象的亲戚身上,以此逼迫计生对象就范。应该说,这一举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一些计生对象为避免自己亲戚遭殃,连累他人,不得不配合基层干部的计生工作。不过,也有一些计生对象和家属通好了气,把所有值钱东西通通隐藏起来(许多人家本来家里就没什么值钱的东西),铸成一道“铜墙铁壁”,让基层干部无计可施。
四、弃婴与收养的逻辑: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
除了“躲”之外,农民还采取了弃婴③的方式来应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者。这一行为主要发生①当时没有可供性别选择的科学技术条件。 ②关于事件的详细描述可参见郭亮(2009)。 ③中国古代民间曾有溺婴的习俗。狭义的溺婴指将新出生婴儿置于水中致其死亡的行为。后来,溺婴逐渐泛指故意导致婴儿死亡的所有行为(包括弃婴)。传统的溺婴习俗因其过于残忍而常遭人诟病。到了当代,面对现代国家的严密监控,公开的溺婴已经不太可能,农民只得采取暗中弃婴的方式来规避国家的责任追究。这是既可躲在1990 年代“二女户结扎”的政策出台之后。由于当时性别选择的技术条件尚未推广,而农民生男孩的愿望又十分强烈,许多农民生下来发现是女孩之后,就把她丢弃,因此,在1990 年代的当地农村涌现了一股弃婴潮。
农民弃婴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多的是将女婴送到有收养意愿的农民家里。他们事先会通过各种渠道想方设法打听目标家庭的收养意愿,如果某户家里具有收养意愿,那就把女婴暗中送到他家里。“听到一点风声,你想带一个小孩,就送婴儿到你家里。(赖道玉语)”弃婴者一般选择天快亮的时候将婴儿放到目标家庭的屋檐下,然后迅速离开。之所以选择天亮,主要是考虑到此时目标家庭主人距离起床时间较短(农民一般都起得很早),可以马上听到外边婴儿的哭声,而不至于让婴儿长时间无人理睬。“天亮的时候,知道你快醒了,就放婴儿到你家里,她一哭,你就醒来,起码你会去看一下。(赖道玉语)”另外,选择天亮时暗中将女婴送走,也是为了隐瞒弃婴者自身的身份,以免万一暴露无论是对自己还是收养者都不利。一般而言,弃婴者都会选择那些家里小孩数量较少的家庭,如果小孩数量太多,户主本来的养育负担较重,那么收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还有一些弃婴者选择将女婴放置在寺庙里面,主要是考虑到经常会有人去庙里烧香拜佛,①且烧香拜佛的人具备“菩萨心肠”,不会置女婴于不顾。还有的人将女婴放置在人流较为密集的路边,希冀过往的路人能够收养女婴。弃婴者一般将女婴放置在一个竹匾里面,周围垫着小被子、布片,并会放个奶瓶在里面,有的还会写张纸条,写明婴儿出生日期时间,恳求好心人将女婴收养。
跟弃婴潮相伴,当地农村还出现了一股收养潮。一般而言,如果有人将女婴放置到自己家门口或者屋檐下,只要这户人家小孩数量不多,具备抚养能力,都会将女婴收下。如果放置在寺庙或者路边,若有人愿意收养或者具有善心、不忍眼睁睁看着女婴因无人照看而死去,他们也会将女婴收养起来。尤其是有的老人家或者妇女看着被遗弃女婴长相不错,不忍心让她们活活饿死,也会把女婴抱回家中。据赣南万村村民估计,全村收养过小孩的至少有一二十户。在万村祠堂边小组仅20 户农户中,就有4 户人家家里收养过女婴。我们刚去万村调研时,村民们说村里家家户户都收养过女婴,这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足见收养在当地并不鲜见。由于收养潮的出现,使得被遗弃女婴的生命安全一般能够得到保证。当然,也有一些不幸的女婴没人愿意收养而活活饿死。
有村民说:“当时这周围也死了好多女婴啊!没人要,饿死了,到处都是。”(赖道玉语)这说明当时弃婴最终死亡的现象比较多。
弃婴行为必须放置于计划生育政策与村落生育文化相互碰撞的情境之中才能获得恰切的理解。弃婴者并非不爱自己的亲生骨肉,其弃婴行为绝非一般意义上对生命的藐视和践踏。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是宗族成员的人生价值和生命意义所在,也是他们参与村庄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
因此,想方设法生到男孩,是宗族成员梦寐以求的目标。1980 年代初的计划生育没有引起太激烈的反抗,能够为众多农民所容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充分尊重了当地农民的生育意愿,考虑了地方社会的实际。当1990 年代出台二女户结扎的硬性规定之后,无论农民是否生到男孩,只要生了二胎后就必须结扎,这无疑等于切断了农民的退路。于是,并不具有性别选择条件和权利的农民只得将已出生的女婴暗中转送他人,以此来获得继续生育的权利②。通过弃婴的方式,弃婴者可以减轻自己的养育负担,但更重要的是为了使自己外显的孩子数量不至于达到或超过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而能够继续拥有生育权。
同时,弃婴者在弃婴过程中也必须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要尽力保证婴儿的生命安全。尽管弃婴者出于无奈需要将自己的亲生骨肉送给别人,但他们也绝不会不顾婴儿的死活,而会尽力让其活下去,并得到较好的照顾。这也是为什么弃婴者在弃婴之前都会仔细打探目标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养意愿的原因,希望自己的骨肉能够碰上“好心人”。二是要避免暴露身份。无论弃婴者再怎避国家监控同时又尽可能保全婴儿生命的上策。要么具有行为的合理性,但弃婴毕竟是一件不合法、不合道德的事情。如果弃婴者暴露身份,被人举报其弃婴行为,很可能会遭到惩罚。同时,对于收养者而言,如果有人知道了谁是弃婴的亲生父母,日后女婴长大了,可能会要求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从而浪费自己付出的养育成本。因此,基于这些考虑,弃婴者必须隐瞒自己的身份。即使有的弃婴者知道是谁收养了自己的女婴,也必须将其埋进历史之中,化为永恒的记忆。
对于收养女婴者而言,他们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自己小孩数量少,比如有的只有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再多一个小孩也无所谓,且确实具有抚养能力,既然别人送来了,就顺势收下。二是有人不忍心看着女婴活活饿死,将其收养起来,这主要是那些心地善良的老人和妇女。三是有的人看着女婴长得很漂亮可爱,非常喜欢,就将其收下。四是一些农户希望图个吉利,有人将女婴送来,不宜随便送走,否则担心遭到报应。这些想法构成了收养者的基本行为动机。当然,这种区分只是相对的,实际中收养者的动机可能要复杂得多。
对于弃婴行为,政府一贯持惩治和打击的态度。因为弃婴者逃避计划生育,消解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功效。根据国家颁布的《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禁止遗弃、歧视和虐待女婴。弃婴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合法性,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同时,从更高层面上讲,弃婴行为属于对生命的不尊重,在道义上站不住脚,如果任其泛滥下去,难免会让政府遭遇人权困境。因此,政府对于弃婴行为的态度是坚决而明确的。
对于收养行为,基层政府则表现出模凌两可、遮遮掩掩的态度。一方面,收养具有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如果不允许农民收养,那么基层政府则会陷入被动境地,落下不重视生命、藐视人权的骂名。另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弃婴相当于“超额人口”①,农民收养女婴,让这部分超额人口存活下来,实际上是变相增加了人口数量,从而部分抵消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绩效,这自然不能不引起政府的忧虑。因此,面对收养普遍的局面,基层政府既忧心忡忡却又无可奈何。那些收养者则底气十足,“你说不准收养,你要罚款的话,那么我就把小孩丢到你镇政府门口去?你去养?”(赖道玉语)此时,基层政府也无计可施,如果政府采取强硬措施,难免会引发收养者将弃婴养育责任推向政府的局面,而基层政府则无论如何无法也不愿承担如此大规模数量弃婴的抚养成本。与其引火烧身,还不如将抚养负担平摊到收养者身上。由此,基层政府不仅不能给收养者太大的罚款压力,而且还不得不满足收养者给小孩上户口等方面的要求。事实上,据我们调查,1990 年代收养小孩的农户所交罚款数量都非常少,只需要区区几百块钱,有的农户甚至分文没交。
这些收养者在给弃婴上户口、入学方面也没有遇到大的阻碍。可见,收养者在跟政府谈判中还是占据优势地位的。
综上,赣南农村弃婴潮的涌现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村落生育文化发生激烈冲撞的结果。与弃婴潮相伴,当地农村还出现了一股收养潮。收养潮是农民对弃婴潮的承接,它实际上也是计划生育政策所衍生的结果之一。从农民角度而言,弃婴行为是身负传宗接代使命的农民面对计划生育高压环境下的变通选择,也是农民的一种生存策略。为了达到生育男婴的目的,完成其在村庄中安身立命和参与社会竞争的任务,农民不得不通过弃婴方式来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获得再次生育权。他们的行为有其语境上的合理性,但却与国家政策法律相悖。当然,农民之所以能够在与乡村基层干部的周旋中占据主动地位,又跟乡村社会的特性紧密相关。农村的熟人社会性质,使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不至于对农民采取过度强硬措施(当然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农民家族、亲缘纽带的广泛性,也为他们躲避基层干部的追逐提供了更多的去处。尤其是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农村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强。在流动中的乡村社会里,农民可以发明出多种多样的躲避国家权力的方法和手段,让乡村干部无计可施。从国家角度来看,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为民族、国家的长远考虑。为实现人口控制目标,国家必须要求农民摆脱传统生育文化束缚,遵守计计生政策,履行公民义务。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政策实质上是民族国家试图将农民从传统村落生育文化中解脱出来,将其进一步整合进入国家政治体系之中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对农民进行改造的一种方式。由于农民依然为强大的地方性传统所笼罩和庇护,国家的强势进入必定会遭遇他们的强烈反弹和抗拒。于是,在计划生育政策运行过程中,尽管现代国家的监控体系日益严密,发育出包括流动人口计生情况登记、密集的环孕检程序等监控技术,但是在面对数量众多且高度分散的农户时,国家的监控措施时常倍感乏力。可以说,1990 年代乡村基层干部普遍采取的“株连”措施,也是他们在面对快速流动、行踪难定且亲缘网络广泛的计生对象时的无奈之举①。
不过,弃婴行为在农民那里有其语境上的合理性,而在道义和法律上则缺乏合法性支撑。更重要的是,弃婴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绩效。因此,弃婴这一跟计划生育政策相悖的行为必定会遭到国家政权的惩治。从国家历次颁布的文件、法律都可以看到,国家政权对弃婴行为的弹压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当然,纵使如此,弃婴行为在整个90 年代并没有因为国家的强压而消失。它跟收养潮一道,一直延续到20 世纪末梢。两者交相辉映,成为贯穿于1990 年代赣南农村计划生育变迁史的另一道风景线。与此同时,农民与基层干部的激烈交锋也一直没有退潮。
五、弃婴与收养潮的退却: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双重转型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基层的计划生育状况越来越让高层担忧(同时让高层担忧的还有农业税费征收),主要是由于计划生育型塑出日益紧张的干群关系②,这一态势若不改变,局面可能会变得不可收拾。同时,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也使得中国一度遭遇了人权困境。于是,颇为巧合的是,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1 世纪,与农村税费改革一道,农村计划生育也开始酝酿深层次的转型。
转型的主要内容是强调计划生育的法治化、人性化和规范化。2001 年,《计划生育法》出台,国家试图将计划生育纳入法治轨道,以此来约束计生执法部门和计生对象。一方面强调计生部门尤其是基层干部要依法办事,不得采取诸如扒房子、挖谷子等各种粗暴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计生对象遵守法律,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并将之前的计划生育罚款改为社会抚养费,以凸显计划外生育给社会所增加的抚养负担,而承担一部分社会抚养成本是计生对象应尽的义务。
另外,国家还越来越强调计生工作的人性化、规范化,要求计生部门向计生对象提供优良的技术服务,实行人性化管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出示相关票据,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对象,由法院实行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农民自身的生育观念也在发生转型。随着市场经济冲击的加剧,农民传统价值体系逐渐发生变化,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观念渐渐淡化,村庄社会竞争的重点也由之前的人丁转向了金钱。同时,国家宣扬的“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孩也是传后人”等意识形态日益深入人心,再加上小孩抚育成本(比如生活、教育、婚姻等)的迅速提升,许多农民逐渐意识到生育数量并非越多越好。在赣南农村,近年来农民的婚姻成本也迅速上涨,一般都在六万元左右(不包括建房)。
育观念转变得最快。根据前面表1 和表2 统计数据可知,无论是在生育总数还是生育男孩数量上面,万村的年轻一代夫妻都要比年老一代夫妻更低。大部分年轻人都计划最多只要两个小孩就够了。有个别年轻人生了两个女儿之后就考虑不再生育了。甚至连一些老年人的生育观念也开始发生转变,育有四儿一女的万村村民赖道明说:“以前没搞计划生育,生了那么多,真正不要生那么多才好,好辛苦。”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型,生育男孩偏好的减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难度。可以说,真正让基层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者缓过神来的,正是农民自身生育观念所发生的变化。
另外,政府在计划生育政策的严厉程度上也较之前有所放宽。典型的是在生二胎的基本条件上比以前更加宽松。比如,之前规定头胎是女孩的必须间隔5 年才能生育第二胎,而后来这一规定中的5 年间隔期被取消。另外,新的《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还增加了一些允许生二胎的情形。
当然,在实践中,逐渐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有些地方演化成“买卖生育”、“放水养鱼”的情况,只要农民愿意缴纳罚款,那么计生部门也允许他们继续生育。有的农民头胎生了男孩,按规定不准再生,但他们随后还缴纳社会抚养费继续生了一胎。一些乡村干部还暗中向农民收取费用,为超生对象提供保护。为了收取更多的社会抚养费,乡村干部往往对超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农民超生,那就以此为理由上门收取社会抚养费。在赣南万村,据说村里还掌握有两套关于人口出生信息的数据,一套是“假账”,专门用于应付上级的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另一套是真实记录,主要作为村里收取计划生育抚养费的依据和标准。于是,围绕着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乡村社会形成了一个赢利型经纪层(杜赞奇,2003:36)。随着农民经济条件的改善,一两万块钱对许多人而言也不算难事,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只要能生到儿子,他们也乐意缴纳这笔费用。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宽松,农民的生育意愿得到释放,乡村社会甚至出现了一股人口增长小高峰。不过,因为农民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转变,他们一般不会过度超生,最多超生一两个,所以,这股人口小高峰是短暂的,不会对人口控制目标构成太大的冲击。在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政策适当放宽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
在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民生育观念双重转型的背景下,原先持续近10 年的弃婴潮和收养潮逐渐退却。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环境较之前更为宽松,“只要有钱就可以再生”,农民没有必要再去躲避,更没有必要弃婴。另一方面,许多年轻一代农民已经不愿意多生,即使允许他们多生,忌惮于高额的养育成本,他们也不愿意超生。由此,产生弃婴的社会基础已经大大削弱,弃婴潮和与之相伴的收养潮也就随之退却。①
六、未了的结局:弃婴与收养潮的后续效应
时隔十多年,当初的弃婴潮和收养潮早已堕入人们的历史记忆中。然而,由这股弃婴潮和收
养潮所引发的后续社会效应却并没有轻易地完全消除。我们调研了解到,在这股弃婴和收养潮中幸存的女婴如今都已逐渐长大成人,她们当中有的还在上初中,有的则已经高中毕业考上大学或者完成了学业之后外出打工。对于她们当中的大多数而言,都没有发生成长方面的问题。尽管她们中的许多人都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自己目前的父母是养父母,但因为从小就跟养父母在一起,她们跟养父母的感情非常深厚,所以很少出现不适应的心理问题。当然,也有被丢弃的女婴长大后寻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并选择回到他们的身边。有的弃婴因为没有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且在养父母家又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因而遭遇了一些成长上的问题。还有的弃婴者眼看着计划生育政策环境发生改变,就公开自己的身份,将女婴从当初的收养者家中认领回去,有的甚至因此而引发了纠纷。2007 年,在赣南万村,就发生了一起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的小纠纷。当时,该养女(以前收养的弃婴)通过多方打听得知了自己亲生父母的身份并在出嫁时邀请他们来参加婚礼,还将男方给的两千元彩礼钱给了他们。对此,她的养父母很有看法,抱怨说:“(以前弃婴)送来时候你不通知我,不是我要的,是你们家强加给我的,又不是别人求来的,送来后就不要再管了,你也不该得这个钱。”当时场面非常尴尬,幸好有人从中协调,才未酿成大事。
诸如上述这样的问题和纠纷并不算多,但是一旦出现,无论对于养父母、亲生父母还是被弃的女婴自身而言都十分不利。况且,这些当年被遗弃的女婴大多都还在上学,处于成长阶段,其人生前程尚面临着很多的未知数。在这个意义上,弃婴与收养潮的后续效应,依然未有充分显现出来。
七、结论与讨论
上文讨论了1990 年代赣南农村弃婴与收养潮产生和退却的政策环境及社会基础。弃婴和收养潮的出现,实际上是计划生育政策与村落生育文化互相冲撞与耦合的结果。赣南农民对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价值追求,以及参与和应对村庄社会竞争的需要,使其在生育意愿、生育行为上表现出强烈的男孩偏好。这一村落生育文化主宰和规范着一代又一代的农民,它也是宗族得以世代维系和绵延的基础。在传统时期,人们的生育行为未受到国家干预,而主要遵循着自然规律。新中国建立后,在“人多力量大”意识形态支配下,农民的生育意愿也得到尽情释放。
进入1980 年代,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得到全面实施。在农民生育观念未发生转变、村落生育文化依然保持浓厚传统色彩的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所要求的人口控制目标必然与农民的生育追求发生激烈的冲突。尤其是二女户结扎这一硬性规定的出台,使得这一冲突更为剧烈。
面临体制压力的乡村基层干部与追逐男孩生育目标的农民之间展开了轮番博弈,并最终型塑出弃婴行为,随之涌现出一股弃婴潮和收养潮。由此,弃婴实际上是在村落生育文化遭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强势挤压下所催生的变异行为,是农民为躲避国家计生政策而采取的一种策略性抗争方式。
弃婴和收养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绩效,同时也凸显出国家权力治理乡村社会和千百万分散小农的限度和困境。这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尽管从宏观上看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控制效果较为明显,但是在微观上,该项政策的运行却呈现出异常复杂的面相,农民并没有像政策制定者所期待的那样自愿节制生育,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着地方社会的生活和行为逻辑。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控制效果也并非那么顺利地能够达到。而且,考虑到人口统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做假账、瞒报、漏报行为以及现实中部分未上户口的“黑孩子”。由此,本文所提供的微观经验材料与人们在人口问题上的宏观判断与认识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张力,尽管这种张力并非根本性的,但却为我们深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理解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素材。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型,弃婴潮和收养潮随之退却。在这当中,计划生育政策的适度宽松及其在实践中所呈现的一定程度上的“赢利化”趋向,释放了农民的生育意愿,为农民追求生育目标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同时,它也缓和了高度紧张的基层干群关系,尽管基层干部与农民之间依然会因计划生育引发矛盾和冲突,但其频次和烈度都大大下降。不过,真正让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松一口气的,其实是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型。无论是在生育数量上,还是在对男孩的偏好上,农民的目标追求都大大下降。这既是现代国家意识形态塑造的结果,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现代化导致农民传统价值体系解体并给农民带来日益沉重的生育、养育成本使然。随着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型,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难度也迅速下降。①可见,社会基础的改变,对于国家政策实施绩效而言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政策环境和社会基础都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弃婴潮和收养潮也就逐渐退却。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结论:
第一,尽管计划生育政策能够对人们的生育行为形成刚性约束,产生一定程度的人口控制效果,但是从长远看,真正能够对人们的生育动力产生持续抑制作用的,是经济社会因素尤其是社会结构的变动,包括家庭关系、村庄社会关联等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绩效的顺利实现,也必须以相应社会基础的改变为前提。
第二,弃婴与收养的潮起潮落,折射的不仅是农民生育文化的转变,而更裹挟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转型意味。上世纪末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高压态势使得基层干群关系更加紧张,恶化了乡村治理状况。在此情势下,中央开始反思之前的计划生育控制方式,酝酿计划生育政策转型,试图推动基层干群激烈博弈关系转向良性互动格局。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型,是与政府治理的政体转型结合在一起的。一方面,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要求基层计生部门改变以往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堵住农民生育冲动的做法,而越来越注重为计生对象提供包括体检、环孕检等等在内的公共服务,并制定越来越多的物质奖励措施来从正面激励农民接受计划生育;另一方面,建构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需要进一步规范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这两方面的转型内容,实质上表明国家在改变之前对农民实施单向度的控制方法,而试图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建立在平等、法治和制度化的框架之内。
所以,计划生育工作与农业税费征收等众多农村治理工作一样,其背后所隐藏的实际上都是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亦即国家权力该以何种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数量众多且又高度分散的小农相对接的问题。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目标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政策制度的设计,而且要充分权衡政策如何与其所嵌入的政治社会环境相协调,亦即要考量政策运行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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