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组织法》)有很多新内容,可能有的村官还存在疑虑。我就现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以及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结合新《组织法》的精神,谈点认识。
“村改居”要有条件、有程序
这几年我们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比较快,很多地方,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经济发达村,有的已经改成了居委会,有的则希望村改居。那么,什么样的村可以改,怎么改,现实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都是现在的热点问题。
一些靠近城市的村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融入城市,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是,村改居不能没条件、没规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村委会和居委会在很多方面是有原则区别的。首先,表现在产业方面的区别。农村以种田为基本产业,而居委会辖区的居民以工商业为就业渠道,基本上没有耕地,农业已经没有多大分量,务农的人也基本上没有了。
其次,表现在产权上的严格区别,这是大家非常关心的、村民非常敏感的事情。村民有承包地,有的可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还有股份,有产权,大部分村委会还管理着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动,农村集体所有制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农民所有制;而在城市居委会,居民有承包地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占有股份的情况不多见。为什么村民对谁当村党支部书记、谁当村委主任的关注程度,比城市居民对谁当居委会主任更高呢?因为村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更加紧密。最近成都出了一个政策,村民进城可以带着集体经济产权股份,同时承包地也不收回。这是对农民利益的一个极大的认可,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不剥夺农民利益的主张的继续和发展。
再次,表现在治理结构上的区别。村民有宅基地、承包地,村里的公益事业由村民来办,而居委会居民没有承包地等,城市的公共设施、社区公益事业由国家出资兴办,所以农村的治理结构要比居委会复杂得多,严密得多。它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这样的机构,新修订的《组织法》又要求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农村有会议制度、决策制度、执行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一整套治理结构上的设计。
第二,农村社区不等于社区居委会。人们生产、生活的聚居地都可以叫社区,城市可以是社区,农村也可以是社区。过去国家对农村社区建设投入的欠账太多,农村还有好多土路、沙石路,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社会治安管理都没有强化到城市那种程度。国家现在提出来要搞农村社区建设,目的就是让农民的生活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高。
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式与城市社区的也不一样。城市社区的建设由国家财政包办,农村则要发动群众,好多地方还要靠村民集资、投工、投劳。尽管现在国家支持农村建设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单纯躺在国家身上等支持还是不大可行的。
第三,村改居要有客观条件。农村土地基本上被征用完,产业也不以农业为主,村民就业基本在工商业领域,村庄也基本上纳入城市规划区。
村改居的客观条件具备后,一定要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不然,一系列问题就来了,比如,原有村民、外来“挂户”人员都来分享集体的好处,尤其是征地款,该怎么分?是否允许外来人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允许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所以,一定要解决产权方面的问题。
第四,村改居要有程序,就是要有过程。经过考察论证,村庄具备村改居的客观条件,村民也有这个要求,并且村民会议通过了才能改。这涉及到村里整个体制的变化,是村里最大的事,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酝酿,但没有决定权。村民会议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之后,要建立起新的经济组织。
第五,需要有配套建设。要有规划,要将居委会纳入城市规划区;要有社会保障,不能让农民失去全部土地却老无所养,否则,社会问题会随之而来。产权股份的享有要有差别,社会保障也要有差别,差别是缓解利益矛盾的有效措施。这方面的安排要考虑贡献,对村组集体有三四十年劳动贡献的村民,在经济待遇上跟新出生的婴儿肯定是不能一样的。村改居后,公益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政府要把公共社会服务承担起来,村庄原有设施要与国家市政管理接轨。农民进城以后,要成立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以保障村民原有的集体经济股份资产不流失,从而体现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利益和股份权益。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要完善
新修订的《组织法》内容很多,村民代表会议是个重点。为什么要搞村民代表会议呢?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开一个村民会议很难,尽管一家出一个代表也叫村民会议,但召集起来仍然不容易。有的村甚至几年也不开一次村民会议,这很不正常,最少一年要开一次。村干部不跟老百姓打交道不行,村民会议肯定要开,但要常开也不太现实,所以,村民代表会议就成为农村经常性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授权以后,行使大部分的经常性的决策职能。即使是村民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在筹备阶段也要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初步意见。
显然,村民代表会议很重要。那么,它在决策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是不要成为村干部扩大会议。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当然成员,但是村委会成员在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最多不能超过1/ 5,这个数字限制得比较紧,4/ 5 以上的成员应该是村民推选的代表。代表的名额,在常规情况下,小村不要少于20 个人,人数太少,代表性不够,一般来说,30~50人的情况比较正常。当然,特别小的村,比方说60~70 户这样的小村,开村民会议就行了。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村民代表会议还是覆盖了大部分的农村。
二是村民代表产生的程序要严格,不能走形式。有的地方为了控制代表人选,乡镇提出候选人来,这样不好,与法律要求不相吻合。不要提候选人,要把这个权利交给村民,相信村民能选出合格的代表。选村民代表有两种方式:按村民小组分配名额,或按5~10 户选1名代表。有了这种制度,就能保障村民代表与村民的紧密联系,脱离村民支持的村民代表,其分量大减。村民代表决定的事,比村两委更具有权威性,同时在执行工作中,村民代表也是村干部的“帮办员”。好好地发挥这个组织和代表的作用,既尊重了村民的决策权,又会让村干部说话做事更有权威,工作更得力。
三是要有例会制度。一个季度要开一次,如果大家有要求、有事项,还可以随时召开。
四是村民代表说了算数。有一个村,村两委打算在村民活动场所放7 处宅基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到会的大部分代表表示反对。但是会后没几天宅基地全放出去了,以后再开会代表们便不再参加,因为村干部失信于民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落实情况也要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如按时开会没有,大事商量过没有,需要上会的事情上会没有。
五是法定提议的事项一定要开会通过。《组织法》规定有1/ 5 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 3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有效。
六是村民代表会议不能完全取代村民会议。首先,村庄特别重大的事项,如村改居、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发包等,要经过村民会议通过。如土地承包是集体经济事务,要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走,不能只搞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还有,一些决策权应在村民小组层次的事项,一定要尊重村民小组的自主权。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在这种情况下的相关决策就要开村民小组会议。再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要有村民会议授权,不能什么事都是代表会议说了算,要有授权程序。一般在村委会选举产生以后,开村民大会的时候就要解决授权的事,起草一个意见,然后宣读,大家都没有意见,就等于授权了。
七是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要规范。过去民主评议没这么大分量,新修订的《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干部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就中止其职务。既然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结果权重可以如此之大,就一定要把村民代表会议做实。一些地方过去搞评议,乡镇干部到村随便找几个人座谈座谈,村干部再推荐几个人参会,就算完成了评议,现在这样行不通了,因为评议结果涉及到对村干部能否有公正的评价,涉及到村干部的命运。我们要防止村干部受到不公正待遇,要给村干部申辩的机会。所以,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干部的评议一定要规范,村民代表人数要保证,要把道理讲清,防止民意被操纵,防止个别人用不良手段打击村干部。
村委会的权力要归位
目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遇到了一些新情况。
村财乡代理现在占的比重很大,据农业部门统计,这个比重可能超过60%。人们通常的叫法是村财乡管,规范的提法应该是村会计委托代理。对此,理论界和基层都有争议,《组织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这件事要体现监督原则,不能剥夺村里的自治权力。也就是说,如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政府的专业机构可以代理村财务会计事务,但代理是为村里工作服务,不能剥夺村干部管理村里财务的权力,不能剥夺村民的监督权力;要防止乡镇政府通过代理来控制村里的财务,削弱民主自治。在农村土地被征用过程中,有个别地方也出现过乡镇干部截留挪用集体款项的现象。这说明不仅村干部需要监督,乡干部同样需要监督。
目前,很多地方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发,实际上大部分的钱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按过去的土话说,谁给钱我给谁办事,但是村干部要明白,为村民服务是你们的基本职责,因为你们是村民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的,其次才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因此,村干部不能因为钱是从上面来的,就只对上面负责,不对老百姓负责,那就错位了。
《组织法》规定,给村干部发补贴,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补贴多少与评议结果关联。乡镇政府如果想给谁发多少就发多少,就不利于校正村干部的行为,不利于体现村民自治的原则。
另外,把村委会的公章拿到乡镇政府集中管理,这是违法的。有的地方规定这样做了,要防止村民自治的倒退。村委会公章是自治权力的象征,是老百姓把“印把子”交给了自己信任的村委会执掌。不能乡镇政府说对村委会不放心,就拿走了。确实也有个别村干部让人不放心,乡镇政府可以监督他们,但是要信任村民选举的干部,相信村民的眼睛是最亮的,村民信任,政府就应该信任,个别人出问题另当别论。村民最关心村里的财产,他们的监督是自觉的,也是最得力的。乡镇政府要注意培育村里的监督力量,完善村里的监督制度。
有村干部反映说,他出门没在家,征用土地的公章就被盖了。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村委会的权力一定要归位!所以,《组织法》强调的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一定要行使到位,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设一定要落到实处。
本文是作者在《村委主任》杂志社首届全国优秀村官征文颁奖大会上专题讲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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