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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理财:村民自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作者:吴理财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作者授权首发)|http://www.zgxcfx.com 更新时间:2007-7-15 录入:zgxcfx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与上海社会科学院,于1998年7月1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举办了“安徽省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研讨会”。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汪洋作了书面发言,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春生出席研讨会并做了重要讲话。沪皖两地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同志60余人,围绕中国乡村现代化、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等热点问题,对安徽省文化扶贫及其村委会“组合竞选制”实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与会同志公认,村委会“组合竞选制”是对传统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创新,更能体现村民自治的精神,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198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只规定了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对于如何进行直接选举没作具体规定。在我国农村,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的。如果按照传统的选举办法,分别选举(或平行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很可能同时选进一个村委会里,这固然不妥,而把那些世代冤家对头的人选进一个村委会里更无法工作。采取“组合竞选制”就能避免上述弊端。邵集乡和腾云村的实践证明,“组合竞选制”是完善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的可取方案。

经过实地考察后,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左学金博士认为辛秋水研究员设计的“组合竞选制”特别科学、有效。首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村委会主任初步候选人,每个村民组在全村范围内推选2名,全村汇总以后进行预选。然后,取预选得票最多的2—4名候选人“竞选”村委会主任。这个程序非常科学,因为完全的“海选”,容易导致票数分散,第二轮预选就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挑选几个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同时进行选举,这样“组合”而成的村委会工作起来更有效率。况且村委会主任的“组合”名单也要经过村民投票认可,丝毫不违背直接选举的原则。这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完美结合。

与会同志认为,村委会选举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的运行方式,否则容易产生偏差,甚至走到民主的反面。一些专家学者还就我国目前村委会选举普遍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讨:

一是要不要另外制订一套候选人标准?左学金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莫建备研究员在谈到候选人资格审查时认为,审查候选人资格主要是依据法律审查候选人是否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指出,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当地党政部门都另外制订了一套候选人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来说比较含糊,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偏差。他们认为用这个标准筛选候选人要谨慎。并且认为,选举最重要是相信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自己掌握标准是最公平的。

二是领导干预是否有必要?左学金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王振博士一致认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主观上都愿意把他们认为比较好的人选出来作为村委会干部,因而在选举中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领导干预村委会选举的问题。他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个别地方领导就是通过如前所述的自己制订一套候选人标准,来筛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从而将不合自己意图的人拉下来;也有的地方,领导通过与候选人“谈话”,把许多候选人的信心“谈”掉了。

三是要不要派工作组,以及工作组的任务是什么?原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欧远方研究员认为,一开始推行村民自治需要派工作组,没有人下去推行,叫它自己搞是不行的。他还提出,可以采取“三三制”,派驻工作组,领导亲自蹲点,创造经验,解剖麻雀,然后再全面推广。辛秋水研究员也赞同这一观点,根据他多年实践经验,认为当前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的最大障碍是乡村权力的重新分割。

那么选举的监督工作是由村民代表来参加还是由上级派代表参加?左学金博士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他建议:上级(县或乡)派工作组主要是宣传发动工作的,他们应当学习来安县邵集乡经验,不提出候选人,不干预选举。在投票选举时,最好由村民代表进行监督。王振博士则认为,党政部门组织工作组,第一、二届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或机制来保障,在中国这种特殊情况下,可能会走形。他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一个制度性保障问题。

村民自治是历史潮流,不可阻挡

中共滁州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江正行同志在理论上、实践上对农村民主选举、推选村民自治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一是推行村民自治的可行性。他认为这与“大包干”有关系,因为“大包干”首先承认的是个人独立的财产权、土地的经营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由此产生了农村社会的(利益)分化:即利益的个体化(私化)、利益的集体化(公化)。这就要求农民自己组织承担集体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对社区内农民提供服务,而村民自治就提供了这么一个服务的载体。二是必要性。无论从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从改革的深化来看,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已经严重地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农村管理体制已经恶化了农村资源(包括人才、资金、土地等)的优化配置。村民自治和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社会科学院专家考察组通过实地考察,充分肯定了新时期农民民主参政议政的能力,并强调指出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和愿望。从邵集乡“组合竞选”村委会实践来看,村民参选率达到99%,反映了农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之高;其中北涧村赵学东等9名在外打工的农民,在选举前夕连夜赶回家参加选举,又体现了农民对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上海市专家还指出,一些人担心农民文化素质低,宗族观念强,搞村民自治是完全不必要的。尽管这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根据,但实践中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在这次研讨会上,大家还就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研讨。有学者指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党支部与村委会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党的领导又该如何体现呢?专家们认为,最好体现在党员参与村委会工作上,通过村民选举将党员选进村委会班子里。也有同志提出,如果党员不能入选村委会怎么办?一些专家的回答是,如果一个村的党员没有一个能当选的话,我们势必要反问为什么这些党员得不到村民的信任?但在实际上,新班子中党员干部占了86.5%。有的同志还提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怎么办?专家们认为让全体村民来决定最合适。

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整体改革中关键的环节。有关学者认为,现在是政治体制改革呼之欲出之时。但是,政治体制改革是比较敏感的一部分,是容易出现震荡的一部分。那么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应从何处寻找突破口呢?

辛秋水研究员认为,中国的民主改革不能照搬西方的套路,也不能仿效前苏联和某些东欧国家的做法,要有自己实现民主的形式。由于中国农村同城市比较起来,人口相对分散,流动性小,人与人之间利害关系也不像城市那样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使在农村某一地区实验失败了震荡面也不大,不会波及全局。所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是从农村基层开始比较稳妥,而村民自治则是最佳的改革选择方案。

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涵义时,张允熠博士认为,中国在科学、技术和民主化表层上与西方的差距固然是大家能够感受的,这不过是现象学上的差距而已。在本质上,中国仍然缺少一个现代性的“公民社会”。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实质上是一个“民间社会”,即以血缘、宗族为纽带建立一种社会,人民没有政治的参与权与决策权,一切都是由君主专制来包办代替,人民只能是服从或者在政治的空档中经营自己的事业。而“公民社会”严格来说,它是由具有财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公民权利的公民组织的社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契机,我们今天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向这个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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