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史啸虎: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

史啸虎: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

作者:史啸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更新时间:2010-6-6 录入:zgxcfx

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在就“三农”问题写“三农”问题,即使在进行认真的理论分析和制度改革的探讨,也没有脱离农民、农业和农村。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三农”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其直接原因虽然是这些有关“三农”的各种理论、制度和政策,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许多宏观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中央政府最近推出所谓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就是因为我国现有的城乡差别和贫富悬殊问题,早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城乡二元结构性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是一个与我国目前已经非常严重的官场贪腐、社会正义缺乏以及民主与法治不足等重大问题始终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政治问题了。这可以从下列的一些国际公认的指数分析上一窥端倪:

  首先是城乡差距。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5:1;1985年该比例下降为1.86:1;但之后基本保持不断扩大的趋势—— 2001 年为2.90:1,2002 年为3.11:1,2003 年继续扩大到3.23:1,2004年已是4:1。[1] 请注意,1985年的城乡收入比率是改革开放以来迄今最低的。谁都知道这是我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被废除的人民公社那里返还给农民,部分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而导致的结果。后来,随着这次有限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动力的释放完毕,加上我们始终不愿意紧接着将土地的所有权连同土地的使用权一起完全还给农民,我们的农村政策开始越来越趋于保守。结果,我们的城乡差别又从1985年的不到一倍的差距开始逐步增大,一直增大到目前的世界第一。[2]

  其实,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实际上城乡差距远远大于这一数据。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3.6万户的调查,2003年10%的最高收入户约为最低收入户的倍数,为8.4倍,比1992年扩大了4.6倍,比上年扩大了0.5倍; 农调队6万多农户的调查,按五等分,20%的高收入户为20%的低收入户的差距已高达7.3倍,比1990年扩大了3倍。[3]另外,我国的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自2000年以来开始越过0.4的的国际警戒线,并连续几年直线上升,有专家估计,2006年达到了0.53。

  从上述数据可见,我国的广大农民之所以会在如此长的时期内越来越趋于贫困化,其原因肯定不完全是涉农制度和政策的问题。因为在现代信息和交通如此发达的社会里,一项具体的制度或政策是否错误,通过对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调查与分析显然是很容易得以发现并加以纠正的。我国的“三农”问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非常显著了。比如,当时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所谓“三乱‘问题,致使中国农民的负担日益加重。具体表现在收费项目名目繁多。除了国家规定的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费、提留、统筹等以外,还有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各种集资款、摊派款、“搭车”收费等,征收的部门多、标准多、依据多,农民数不清、道不明,不胜其烦。据报道,2000年四川省农村人均承担各种税费174元,个别地方甚至高达300元。尤其在丘陵和山区,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民收入渠道单一,收入水平较低,负担普遍偏高。许多地方法定外负担高于法定内负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的地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的地方虚报农民收入,层层加码,超标准收取税费;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干脆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4]

  另据资料披露,1988年一1995年期间,西部有些地区“三乱”费用项目达38项,平均每个农民每年增加负担85元左右,几乎占去同期农民增收额的一半,也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各项提留不得超过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的规定,少数地方甚至高达15%,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和抵制。[5]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我国农村“三乱”的出现显然是我们的宏观制度和体制出现了问题,但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失误还远远不止这些。在农村“三乱”开始横行之际,也就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减少,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抽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总资额由“五五”时间10%,下降到“七五”时期3.6%,“八五”时期又进一步下降到2.8%。到了1995年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仅占到国家总投资的2.2%。1999年国家增发的600亿元国债中直接用于农业的为零,使得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农村市场体系发育程度较低,使得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混乱,中间流通环节太多,造成农产品流通成本增加,农民获利较少,直接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加。如北京某集贸市场统计表明,农民卖出的白菜的价格为0.2元/公斤,而市场销售价为1元/公斤,中间商获得5倍,苹果的价格为2.2元/公斤,而市场销售价9.6元/公斤,中间商获利3.36倍。[6]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三农”问题不日渐严重起来那才叫怪了哩。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01年发布的《“九五”期间中国农民收入状况实证分析》披露的数字,1995—2000年间,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种植业、林业、工业和运输业的收入平均每年增长速度分别由1990-1995年间的18.03%、13.73%、25.31%和21.70%下降到-6.21%、 -1.08% 、-3.11% 和-2.6%。[7] 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以及在每年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都在迅速上涨的情况下,我国种田农民的收入每年竟然能下降6.21%!这是多么让人感到震惊的啊!

  说实在话,我国的城乡差距之所以能达到令人耻辱的所谓“世界第一”的水平,没有这几十年来我们的决策者在各种宏观制度和政策上的长期而连串的失误是不可能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也表明,我们要想大幅度地缩小我国目前越来越大的城乡差距,仅仅靠现有的所谓财政上的“支援”和“反哺”政策是根本不行的。因此,我们不仅要认真反思过去我们的所有涉农制度和政策的改革,而且还必须认真反思过去我们所进行的或准备进行的所有那些宏观的制度和政策的改革。

  与此同时,我国的腐败指数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也是逐步下降的,并于本世纪初达到了其最低点。在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腐败感觉指数(CPI,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数值从0-10,越高越清廉,越低越腐败)中,中国得分从上世纪80年代末的5.13、4.73直降到1995年的2.16、1996年的2.43,并分别处于样本国家中的倒数第二位和倒数第五位。1980-1985年期间,中国的腐败状况在世界54个主要国家中排名为第27位,腐败状况还不太严重。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体制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始终没有多大的进展,旧有的体制却一再顽强地要表现它们自己,致使我国的官场腐败状况迅速恶化。到了1993-1996年期间,我国的腐败感觉指数的排名大幅度地下降到了第50位之后,清廉指数仅为2.43,进入了2.5以下这个“极度腐败”区。1997年后,中国得分大致稳定在3左右,在各国中处于中等偏下的位置(2005年为3.2)。[8] 这一数据说明中国清廉状况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迅速恶化,最近几年虽改进,但仍然处于一个非常低的位置上。平心而论,我国腐败感觉指数的变迁过程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程度的曲线也是呈正相关关系的。

  我国的腐败有很多是与“三农”状况密切相关的。除了前面所说的那些农村“三乱”中的腐败以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农村的征地。本书的第二章第二节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有人说,仅仅是腐败每年就给中国经济造成了至少15%的巨大损失(每年上万亿元人民币)。[9] 作为中国最易于受到伤害的也是最大的弱势群体的农民,他们始终是官场腐败的最大牺牲品这一点,恐怕是任谁也不能否认的。

  从上述农村“三乱”可知,要真正解决我国的所谓“三农”问题,还必然牵涉到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问题。也就是说,我国前些年农村“三乱”之所以盛行以及最近很多地方还时有反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农村民主和法治程度很低造成的。比如,我们虽然也实施了长达20年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所谓“四大民主”,但由于当初这种制度的设计的侧重点还在于政府想更好地控制和干预农村事务,并非真正让村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必然导致所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大民主流于形式。这个问题本书在第四章各节中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这里也不准备再多加论述了。所以,尽管国际上也有所谓民主指数之类的衡量指标,但因比较敏感这里就不再引用了。本书这里只想介绍一下所谓法治指数的情况。

  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国别财富报告》(“Where is the Wealth of Nations”)中就有法治指数这个概念,而且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为突出。世界银行为此特别设计出一套法治指数,用以评断一国人民守法意识的意愿及该国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法治指数最高为100,数字越大,代表法治程度越高。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表明,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司法制度越是有效,产权保护越是明确,政府运作越是顺畅,这个国家的整体财富价值也就越高。这份研究报告中表示,“法治指数每提高一个数字,低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就可以增加100多美元,中等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总值可提高逾400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财富更可提升近3000美元”。根据这份报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指数为90,瑞士则高达99。[10] 可是,一直在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的我国目前的法治指数究竟是多少呢?

  众所周知,对于转型剧烈的中国经济来说,推行法治无疑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健康持久发展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一种保障措施,而且,要想回避法治问题去建设所谓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不可能的。我国这些年尽管也拟订和颁行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由于我们现有的政府体制一直实行民主集中制,[11] 易于强调人治,忽视法治,而落后的政府体制又缺乏一个独立的司法体制加以制约,再加上已颁行的法律囿于过多考虑所谓中国特色,多存在互相矛盾与抵牾之处,这一切均致使我国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愈益严重。因此,我国的法治指数始终不高,甚至越来越低,也就是一个很自然的事情了。在世界银行编制的各国法治指数排名中,中国的得分一直偏低,而且越来越低,从1998年的52.4分已经降到了2004年的40.6分。[12]

  我国的这个可怜的法治指数得分竟然比一般发展中国家还要低不少。在这样的法治严重欠缺的大的政治生态环境下,我国制订与推行的很多政策的正确与否只能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和领导者是否英明和睿智,也就是重要取决于人治。因此,只要我国的民主与法治程度持续低下,我国农民应该享有的民主与政治权益及其直接影响到的经济权益都是很难以得到保障的。不仅如此,中国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特别是民营企业,甚至还包括相当一部分的外资、港资、台资甚至国有企业,它们都不能也无法依靠正当的途径和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这些经济组织中的一些人被迫或有意识地采取不正当的甚至是违法的贿赂手段与相关政府官员相勾结,以便获取权力的保护并维持自己在一个不正常的市场和投资环境中的竞争优势。比如,最近媒体大量报道的房价暴涨的房地产“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房地产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消化’掉了”的说法就是一个最好的明证。[13] 在法治不足的情况下,强势阶层如房地产商也不得不屈从于权力寻租,何况最贫弱无助的农民呢?

  因此,我们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进行所谓城乡统筹改革则罢,如要进行,那就不能回避上述的那些在我国普遍存在的、已经严重到令人难以置信程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当然也就不能回避我国的迟滞至今的政治体制,包括政府体制在内的所有宏观制度的改革。而且不仅不能回避,我们的决策者们还应该在描述新农村美好未来的同时,提出降低现有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的具体的计划或时间表,即中央政府应该明确承诺,通过一系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改革和政策推行,到正在实施的“十一五”规划结束时,我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将要被降低到多少。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按照胡总书记的“四个坚定不移”的精神,向全体国民公开宣布,今后我们将如何通过坚决而大胆地推出各种针对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措施,以争取在一个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将我国的腐败指数、法治指数分别提高到一个什么样的可以为国人所接受和认可的位置上,而不应该只是像以前一样含糊而笼统地提出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惟有如此,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当然,也惟有如此,困扰我国已经半个多世纪的所谓“三农”问题也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最近,对于新农村能否建成至关重要的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终于在重庆和成都拉开帷幕了,想必很快也将在全国推行。如果说先前我们开展的那些农村改革试验还是更多地偏重于经济体制的某一个局部或者局限于某一个具体县市的改革试验的话,那么重庆和成都这次所要进行的统筹城乡改革将必然要触及我国一系列最艰难也是最敏感的社会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所以可以说,这次改革不仅是对这两个城市的严峻挑战,而且更是对我们执政党中央的一个严峻挑战,因为这是检验我党是否真心推进已经滞后太多太久了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试金石。

  中国的未来在于改革。同样,中国农村的未来也在于改革。对此,我们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盲目乐观。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留给我们这一代人去解决积弊已深的所谓“三农”问题的时间不会没有限制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功与否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中国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最终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既然已经提出,我们除了坚决破除阻挡我们前进的一切制度的、体制的和政策的障碍往前走,别无选择。

  但是中国人民知道:未来在我们手里!

注释:

  [1] 《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仍会扩大 原有利益格局需调整》搜狐网2006年6月26日期转载,原载《第一财经日报》,网址:http://news.sohu.com/20060626/n243930600.shtml

  [2] 李实 岳希明《调查显示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世界最高》,中国网2004年2月23日转载,原载《财经》,网址:http://www.china.com.cn/chinese/2004/Feb/503310.htm

  [3] 朱庆芳《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学网2004年11月15日期,网址: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fz/t20050119_4567.htm

  [4] 《省长痛斥农村三乱 要求通过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新华网2002年3月28日期,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3/28/content_335787.htm

  [5] 胡晔《试论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的原因及对策》,《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210-211页

  [6] 同[5]

  [7] 中央政研室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农 业 部《“九五”期间中国农民收入状况实证分析》(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2001年5月16日发布),网址:http://www.rcre.org.cn/dyfx/zgncyj200106.htm?

  [8] 韩江舟《“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的中国反腐轨迹》,搜狐网2006年10月9日期转载,原载《南方周末》,网址:http://news.sohu.com/20061009/n245693926.shtml

  [9] 赵晓《权力的市场禁忌游戏》,《IT经理世界》2004年第5期

  [10] 《教育、法治富国强民(4):无形资产越多,国家越高庶》,台湾《商业周刊》2006年1月9日期,《参考消息》2006年2月3日期转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2] 吴敬琏《当前企业家“寻租”现象之分析》,中国经济信息网2006年9月26日期

  [13] 《房产商曝灰色产业链:四成利润被职权部门拿去》,中国法律教育网2007年5月11日,网址:http://chinalawedu.com/huangye/viewArticle.asp?id=1281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湘ICP备180169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