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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唐镖:在实践中认识和理解农村宗族

作者:肖唐镖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更新时间:2010-4-7 录入:武夷青竹

[摘 要] 经过近30年“有国家无社会”的变迁,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将会如何呢?本项对宗族型乡村的研究发现,宗族并不仅仅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组织,更是乡村文化的重要内核,是构成村民日常生活与交往活动的重要基础,它已内化为乡村治理规则与逻辑的重要元素。不过,宗族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基本角色还是“非正式的治理者”,它所体现的逻辑表现出分层性特点,即:在宗族内部,社会关系的整合践行狭隘的利己主义、排他主义原则,但公共事务的管理却实践着民主的平等原则;在族外事务、包括村和乡镇层面的治理中,宗族一般奉行实力原则优先的丛林法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房股作为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实际上有助于民主政治的成长和发展。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她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从而融入现代公民社会。[关键词] 乡村 宗族政治 村治权力网络 治理规则 进入20世纪以来,强化现代国家建设被数代国人作为拯救国族、重振中华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作为传统性、地方性制度和文化的宗族,却一直成为有意识乃至有计划地清除的对象。这一或明或暗地合于近现代西方社会政治转型和发展的经验逻辑,在近30年间却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景象,即:尽管现代国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传统性和地方性的宗族也在相当部分乡村地区出现普遍性重建。在乡村和地方政治层面,两者之间实际发生着怎样的关系,宗族在当下乡村治理中发挥着怎样的角色与功能?应当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一本土性政治现象?本着这样的问题意识,笔者试图以江西宗族型乡村的治理分析为中心,窥探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和地方政治的转型问题。换言之,作为本人近十余年来运用政治社会学方法,本著是从现代国家建设与公民社会成长的宏观背景研究农村宗族的一个系统总结。 一、研究缘起与历程 在大学学习中,钱穆先生的一段治学名言曾给笔者以强烈的震动:“欲治中国之政治史,必先通中国之社会史。而欲通中国之社会史,必先穷中国之宗法史。”[2]1989年获硕士学位毕业后,笔者有幸来到江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由于江西农业省情的特点,笔者在关注中观和宏观体制运作状况的同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农村问题的调查研究上。笔者所在处室主要为政治法律业务,自己便希望能较为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农村和地方社会与政治组织的结构、运行及其功能状况,宗族、宗教甚至黑社会组织,也和农村党政组织一道,被纳入视野。在工作中,自己较多地关注到宗族组织,希望将它作为了解农村政治和社会变迁的主要切口。从这种选择,显然可以看到钱穆先生名言的潜在导引,其中也不乏对江西农村的宗族特色及个人特点的考虑。 在当今中国,江西农村可能是传统宗族社会保留得最为“原始”的大区域之一。笔者也生于斯长于斯,血脉中自然流畅着浓烈的家族文化。莫里斯·弗里德曼曾恰当地指出:普通的中国姓名几乎总是包含了三个符码,第一个是姓,最后一个纯粹是个人的成分,中间的符码则是共同的辈分。其中,有两个符码具家族特色[3]。不过,笔者姓名中的三个汉字却皆具家族特色:姓是家族的,名不仅有家族的辈分排行(中间的符码),还有房派所规定的偏旁(最后一字)。从这三个字,可以看出自己所在的宗族,可以知道自己在族内的辈分长序,还可以找到自己所在的房派,秩序和位置井然。在笔者的家乡,除了取名之外,在出生、教育、婚姻、生育、节庆、建房、养老、安葬、继承、祭祀以及生活的诸多方面,大多仍充溢着传统家族文化的特色。凭着这样的生活经验和实感来研究典型区域的宗族问题,自认为能便捷入场,易切其核心。由此,本人便将中国社会中的宗族现象作为自己的一个待解之谜,希望能一步一步地深入其中,解剖它,理解它。 依着这样的计划,在开初几年对一般农村问题的调查中,自己直接或间接地观察全省农村宗族状况,同时加紧做必要的理论准备。学界相关的文献资料,千方百计地找寻;有关宗族的各种内部资料,能读则读;各地的年鉴和地方志,能看则看;民间的族谱祠堂等等,也努力多跑多看。如,向设在山西社科院的谱牒学会购买整套的谱牒研究资料,在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的资料室意外发现台湾版的旧刊资料。潘光旦、孙本著、高达观、陶希圣、吕思勉、徐扬杰、冯尔康、王沪宁等先生的旧著新文,就在当时一一地研读。在建立起基本的知识背景后,环顾人们对当今农村宗族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少,但越来越让笔者产生疑惑和不满。因为即使是一些基本的问题,如全国乃至较小区域范围内宗族重建的情况如何,复兴后的宗族怎么开展活动,它与传统宗族的异同何在,这些研究却不能告诉笔者。 大体自1991年起,笔者在江西着手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路径有三:一是借助自己的生活经验,并利用回老家省亲机会进行调查,或对家乡来人进行深度访谈,按人类学的方式,编制家乡村(华村)资料。从1995年到1997年,利用业余时间,按宗族在村治中的角色与功能的主线,完成了近七万字的华村研究报告。二是借助当时省属高校学生大多来自省内农村的特点,对各地农村宗族重建的状况进行摸底。在1993和1994年,在高校任教的朋友支持下,两度组织大批大学生进行假期回乡调查,了解到全省农村宗族重建的基本状况。三是从社会稳定的视角,组织全省政策研究系统的同仁,调查各地宗族重建及其对农村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等问题。在1995年前,试做了几次小规模调查。1995-1996年,将它作为一个全省性调查的课题来展开。到1996年底,笔者基本走遍了省内各县,实地察看了多种族谱祠堂,访谈了大量宗族首领和族民,并与熟悉宗族和风土人情的县乡干部和文化人士座谈交流。应当说,这些调查圆满完成了初始设计的基本任务,使笔者对江西农村宗族的全面状况有了基本把握。但这只是本人研究的第一步。 到此时为止,笔者的这些工作一直由着自己的兴趣偏好所驱使,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既无发表成果的压力,也无竞聘职称的压力,完全是出于“了解实情”的动力。在时常的自我反省中日益发现:自己了解的这些,更多还是短时段情况,对不同类型宗族的深层状况或其在较长时段中的变迁等问题,心中还无底。而且,已经形成的一些看法也未得到更多经验事实的验证。不过,自己仅仅依靠所在单位的条件、个人的力量,却又难以有效推进这一研究。为此,应当走出机关,同高校等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 1996年,本人申请的有关乡村建设研究项目,被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定为“重点项目”给予支持。次年,便找到省内高校十多位青年教师和高年级研究生,以自己家乡或最熟悉农村为样本,对“宗族与村治关系”的主题进行深度调查。更欣喜的是,1998年初,本人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申请的指定项目《当前我国农村的宗族势力与村级自治问题研究》,也获立项资助。这对我们已经启动研究的课题组乃是极大的鼓励和推动。1998年,笔者组织完成了对江西80个村的大规模问卷调查,完成了对江西536个乡镇干部的问卷调查,了解到更多村民和乡村干部对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到1999年7月,我们对江西和安徽10个村的案例研究基本结束,全景式地了解到各村宗族重建的历程、宗族的内部结构和活动、宗族在村民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宗族与村组织的关系、宗族对村干部工作的影响等情况,并形成了《村治中的宗族》一书的初稿[4]。但到当时为止,笔者所研究的案例村都还是按“行政主导”的方式来治理,因此,观察和解释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族与村级自治”关系。这不能不让人遗憾。 幸运的是,随着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全面肯定,以及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直选和自治被要求正式地实施。江西省将在1999年8月部署全省第一次村委会直接选举。这正是一次观察宗族影响村民直选、选举引入农村后宗族反应与行动的极好机会。笔者不仅不愿放弃它,而且希望将此次村选的观察研究作为实地长期跟踪研究的起点。因为从中,或许能看到农村政治从传统治理走向民主治理的过程,看到农村政治和社会生态变迁的若干规律与特点,看到中国民主化和政治转型的细胞生成过程。 有了前述调查的经验和人力资源积累,笔者决定在省内选择两县进行较大规模的案例研究。在省内,组织起20来人的研究队伍,同时从北京、湖北和江苏等地邀请8位学人,共30来人进驻40个样本村开展选举与治理的观察研究。经过先后近四个月的观察调查,对40个村选举与治理的状况、以及宗族在选举与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我们均有了较细致的把握。1999年12月,在这波田野调查即将结束时,本人应邀前往香港中文大学做访问研究。该校图书馆和中国研究服务中心收藏了港台和海外学者有关宗族研究的大量文献资料,本人在两个月中努力收集并阅读,使自己对境外宗族研究的状况、学术源流、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了较为系统的把握。这对本人和本项目组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极大帮助。至2001年,基于以上案例调查和村民问卷调查所取得的大量资料,课题组撰写出39个村的选举观察报告、一批综合研究报告和论文,分别以《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村委会选举观察》和《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为名出版[5]。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到,笔者有关宗族的研究并不是就宗族看宗族,而是力图将它放进村民生活和乡村治理的整体环境,对宗族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状况进行立体性透视。但遗憾的是,笔者的这些研究依然局限在江西省内。至于全国农村的宗族情况怎样,宗族与村治的关系在其他地区的状况等问题,我们并不清楚。更遗憾的是,对这些情况,国内仍无人做较大区域的专题研究。因此,本人下步要做的工作,除了继续跟踪研究江西农村外,还需积极开拓研究区域,进行多区域的比较研究。 2001年初,笔者按同样的方法,组织了对江苏一县级市20个村的驻村观察研究。是年7-11月,笔者协助哈佛大学博士候选人蔡晓莉组织完成四省八县“村情调查”中的江西调查,共取得了316个村的调查资料。2002年初,参与美国杜克大学史天健教授在国内组织的大规模“社会分层与社会意识调查”,其中完成对22个省241个样本村的调查。这两个项目有关农村宗族的资料收集框基本采用了本人的设计。据本人所知,迄当时为止,这两个项目有关宗族的资料在样本所指向的区域上,乃是国内外学界最大规模的调查。 2002年5月,本人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幸再次申请到“农村宗族与村民自治的互动关系研究”项目,2004年6月从福特基金会申请到“乡村治理中宗族问题的改进”项目后,期望能在深度和广度上推进已有的研究,并检验此前得出的一系列结论。2002年和2005年,江西省先后再举行了两届村民直选,笔者组织30来位同仁继续跟踪观察原40个村,观察宗族与选举关系的变化,分析1999年选举后村治状况的变化、以及宗族出现的新情况。同时,还与山西、上海、重庆等地的研究者合作,按一致的方法,分别在该地选择一县(区)对20个村的选举与治理状况进行观察、调查。这些田野调查形成了一批案例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6],此外,我们还取得大量有关村治和宗族情况的新资料。2002-2004年,笔者在江西省委党校的支持下,对来该校学习培训的数百名地方领导干部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宗族与乡村治理的意见。 本著研究即以上述调查为基础,是本人对这些调查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提炼与总结。 二、选题意义与价值 前引钱穆先生之言,将宗法问题对于理解中国传统政治与社会的重要性,说得十分的恰当。那么,在当今中国政治与社会研究、特别是在农村政治与社会研究中,宗族是否仍然是一个有效力的概念和研究路径?研究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其意义和价值何在? 如众周知,自1979年以来,中国大陆农村进入急剧变革的时期,这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也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后一方面引人注目的变化至少有两点:一是现代性治理制度引入,如乡村体制从“政社合一”过渡至“乡政村治”,培育民间组织,推行基层民主;二是在一些地区传统性地方制度如宗族组织出现普遍重建。两种不同的制度趋向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和冲突,如村民自治与宗族重建之间的关系,自改革始就曾在实践界引发十分激烈的争论,并一直与村民自治的实践如影相随。2002年7月在北京的一个小型座谈会上,时任国家民政部主管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处长王金华先生对此仍然感触良深。他提出,反对村民自治的人士为村民自治送了“四顶帽子”,即:担心宗族势力干扰,削弱党的领导,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在这里,对宗族因素的担心,实际上已构成缓行乃至反对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理由。因此,科学而深入地研究宗族与村治的真实互动关系,对于政府工作和政策调整有着十分重要的资政功能。它有助于增进人们对宗族和村治关系的理解,为修正和完善有关宗族和村治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认识基础和科学依据,从而推动农村治理向善治转型。 在学理方面,研究本选题的意义也同样重要。这不仅表现为已如后一章所评的既有研究之相对贫乏、从而所展示的研究空间,更表现为论题本身所自赋的理论意义。正如有学者所云:涉及到宗族在中国农村社会中作用程度的讨论,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家族对村庄权力结构分配的影响的程度、以及方式和途径,对于估价中国大陆下层社会结构——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变革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7]笔者深以为然。 按西方主流理论,宗族作为血缘性组织是“原始组织”,将为“人工创立的社会组织”所取代[8]。但对当代台湾宗族的研究却发现,宗族可促成乡村治理的现代转型[9]。在近20余年来我国大陆农村,宗族及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也未按西方主流理论的预设而运行,而是出现了复兴的新情况。其中,或应有新的动力、规则和关系。对此,西方主流理论不足以解释。有学者提出,宗族的自治传统可转化为推行村民自治的本土资源。 因此,宗族与村治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一个纯经验性论题,而是一个带根本性的实质性论题。它不只是技术性地讨论有关处理村民自治和宗族的政策,或阐述村治与宗族互动本身的理论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有关农村社会应当怎样组织和构造的问题,国家与社会、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如何调适的问题。也就是说,作为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本土问题与本土经验,本选题含有理论创新的潜能,有助于在与一般理论的对话中推进学科进步。一言以蔽之,宗族与村治关系的研究,题目虽小却意义重大。 三、研究目标与假设 本著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对江西农村村民自治与宗族之间互动关系的考察,分析宗族在乡村治理中角色与功能的变迁、现状与特点,其作用发生的过程与方式、机制与条件,理解其后果与意义,进而讨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逻辑与规则、宗族与现代国家建设和公民社会成长的关系等理论问题。 具体而言,将重点探讨以下主题: 第一,对于宗族的立场与态度,村民、乡村基层干部和地方干部是否会一致或不一致?为什么会一致或不一致? 第二,在村干部选任中,宗族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村、同一村的不同时期是否一致或不一致?为什么会一致或不一致? 第三,宗族在选举和治理中的作用如何?是否会出现差异?如有差异,它为何会出现? 第四,宗族在村委会和乡镇两个层面的选举与治理中分别起着怎样的作用?是否一致或不一致?为什么? 第五,如何理解宗族在村治权力网络中的角色特征与运行逻辑? 第六,如何理解和评估宗族对于现代和未来中国社会与中国人的价值与意义?宗族能否成功融入现代公民社会? 第七,应当如何评价百年年中国政府对农村宗族的政策选择?合理的政策选择应当是怎样的? 基于上述目标和主题,本著提出如下四个假设性命题: 首先,笔者假定,村民、乡村基层干部和地方干部对于宗族的立场选择,主要取决于其与宗族之间的社会距离与空间距离。与宗族之间的社会距离与空间距离越远,就越可能从正式政策立场对待宗族;而空间距离越近,如从事乡村工作的乡镇干部,就越可能从现实情境出发对待宗族;社会距离越近,如对自家宗族人们就越可能从亲情立场出发对待宗族。 其二,在村干部选任中宗族因素影响的强弱差异,取决于村落宗族背景与政府指导组工作。也就是说,村落宗族背景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其对选举的作用;政府工作组对选举政策的执行状况,也将直接影响到宗族的作用力,如果其态度倾向民主竞争,则宗族的影响增强,反之,宗族的影响则弱。 其三,笔者假设,宗族在乡村选举与治理中影响力的强弱,将与村民行动自主性的大小成反比关系。 最后的假设是,宗族在村政和乡政中的作用并不一致,在村级的影响力明显强于在乡级的影响力,其中的解释性变量为区域内宗族力量之间的对比。也就是说,在一定区域内,宗族影响力的强弱与其所处区域内宗族力量之间的对比成反比。 四、主要概念与框架 作为一项经验性研究,有必要界定其核心概念、并给予操作化说明。其核心概念有四个,即:“村”、“村治”、“宗族”与“村治权力网络”。 在当今研究者中,“村”的概念的使用甚为混乱。笔者对有关村的概念做出如下界分:所指涉的“村”皆为行政村,包括“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村庄”皆指自然村,亦称“村落”。村民小组相当于“生产队”,在文内有时简称“小组”或“组”。 “村治”系对村级治理的简称,是指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内及与村社区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和调控。所谓“公共事务”,即为村民个人和农户家庭所不能完成的,应依靠某种社会力量来组织和管理的事务(肖唐镖,1998)。按此,从广义的角度看,村治领域具体表现为这样四个层面:一是村际关系层面,即村社区与社区外相交事务的管理和调处;二是村社区层面;三是自然村落层面;四是村民日常生活层面。它们相互联结,共同构成村治的立体图景。从广义角度看,村治近于“乡村治理”的概念,也因此,文内有时将两者互用。而从狭义角度看,村治过程实际上是村公共权力在村域的管理过程,主要即为上述前三个层面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社区公共资源的维护和管理;2)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社区公共文化的组织和管理;4)社区公共安全的维护和管理;5)社区公共经济的经营和管理;6)社区公共保障;7)社区公共政务管理。 何为“宗族”?学界对这一概念一直存有争论。如M. Freedman从“功能论”角度,将宗族当作拥有财产、祠堂、社会政治地位等功能性要素的组织。而M. Fried从“系谱性”角度,认为中国的宗族是一种继嗣性群体。陈其南则以为,中国的宗族兼具上述两种性质,财产、祠堂等功能性要素仅是宗族继嗣群体的重要工具,没有族产者照样可以祭祖,没有祠堂者也可以在家摆祭坛施仪式,没有亲生儿子的可以通过收养等方式来传宗接代[10]。有学者根据人类学的功能理论与结构主义来解释宗族概念,认为宗族作为一种文化,包括“可观察的文化”与“不可观察的文化”,前者如:以祠堂、族谱、祖坟的物质文化,以仪式、族规、习俗等规范和典章制度为内涵的制度文化和社群文化,以唱戏、修谱、庙祭等为内容的精神文化或表达文化;后者,即“文化的文化”、“文化的深层结构”[11]。 据史学家们的研究,在中国历史上宗族有着不同的活动内容和表现形式,“所以我们的宗族定义是就古代、近代而言,这是需要明确的。”[12]如果按历史上(如明清至1949年前)宗族发达、完备的情形而论,宗族即为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既包括内部系谱关系较清晰的“宗族”(lineage),也含有松懈的同姓继嗣群体“氏族”(clan)。其形成应当具备这样几个必要条件:有男性血缘关系的纽带,有族长等组织系统,有族规家法等组织规则,有共同祖先及与此相联系的宗庙祭祀制度,有族产制度[13]。笔者以为,这样的宗族既是“实体的宗族”,也是“文化的宗族”。 在本著研究中,“宗族”概念就是从这样两个可操作的层面来使用:一是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及其活动;二是文化的宗族,也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与宗族建设中的各种制度文本及物化设施如族谱、祠堂相比,日常生活更能体现宗族的实际运作状况。 “村治权力网络”概念是本著研究最为核心的概念,它涉及到本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框架。在多年的调查研究中,本人感到:分析和评价宗族与村治的实际关系,不能仅仅听信任何一方如政府与基层干部的看法,而应结合多方的意见,根据实际过程来判断;不仅要“听其言”(访谈),更要“观其行”(过程与行动研究),即研究各种社会行动主体在村治过程中的实际作为。而对两者互动关系的理解和解释,则既应注意基层体制、地理区位、经济发展、宗族格局、人口流动、传统禀赋、城镇化等环境变量的影响,也应注意村干部变量的影响,如哪些因素有助于他们被任命、并有助于其开展工作,宗族因素是否在其中、并居何分量?这样的分析视角和方法,实际上正是“社会行动者——制度和文化方法”,即:既注重对社会行动与过程及其主体的分析,又注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文化)的分析。按这一分析方法,我们所理解的“宗族”,既指“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成员和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及其活动;也指“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以及日常生活方式。按这一分析方法,本人建构一个核心概念:“村治权力网络”,并以此概念框架来分析宗族与村治的互动关系。 “村治权力网络”是指村治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过程与资源体系,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力的基础与来源,它说明:哪些人凭什么被任命或选任而执掌村治权力。根据政治社会学的已有研究,大凡人格、财富、组织、暴力、技能、知识等等,均有可能成为权力资源。在这里,本人借用“社会政治资本”概念来指称它们。二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力结构,既包括纵向结构,如县-乡-村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包括横向结构,如各种村内组织、干部之间,以及村组织、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三是权力运行状况,如决策、执行与监督过程,其中,既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权力结构在表层的运行状况,也包括权力运行背后的规则和逻辑。这三个方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整体的村治权力网络。 关于中国乡村社会与政治问题的研究,学界本已有多种分析框架和解释性理论。其中,影响至大的要算“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不管是早年费孝通等先生所使用的“国家-绅士”模型,还是人们熟悉的“两分法”,或黄宗智等人的“三分法”,萧风霞的“细胞化”理论,戴幕珍的“庇护”理论,均属其中。杜赞奇则另辟溪径,试图以“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来囊括各种地方组织、关系网络,以及诸如宗族观念、民间宗教所构成的体系。他认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的“文化”一词是指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些象征性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它与物质利益既相区别又相联系——从而促使人们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14]。有学者曾恰当地评价说,杜赞奇的这一概念,对于纠正过去只重视乡村社会经济变化,以及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机构,忽视宗教、文化因素对村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十分有价值的。但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居于中心地位的,依旧是那些主导村社宗教生活或宗族组织的精英人物。至于普通村民如何借助此网络表达自身利益、并跟精英分子或外来政权打交道,杜氏并未作充足的、有份量的讨论。换言之,在他的分析架构中,村社精英与百姓的关系,仍然是单向的[15]。有研究者基于对杜赞奇解读的村庄——后夏村的回访与跟踪研究,发现杜赞奇对该村政治的研究有诸多缺失,如对宗族结构、村庄精英的误读等,认为其“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并不足以说明复杂的情景性社会[16]。 此外,笔者以为,更要害的问题在于:能否将权力的各种资源和基础纳入“文化网络”的范畴?在杜赞奇那里,“文化网络强调对组织系统中权力赖以生存的文化及合法性的分析。”[17]这一方面使得“文化”概念过于泛化,另一方面,将权力合法性分析引向后现代的“象征性价值”分析,缺少其应有政治社会学色彩。因此,本人主张使用“村治权力网络”概念。 按“村治权力网络”分析框架,笔者将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分析和解释宗族与村治的互动关系: 第一,从村治过程方面,如在村干部的选任,村务的决策、执行与监督等过程中,宗族影响的因素是否存在,其作用的大小与机制是怎样的? 第二,从村治主体方面,研究村治中村干部与村民的角色特征是否含有宗族的因素,如宗族背景是否成为村干部被任用的资源之一,是否成为村干部推动工作的手段之一,村干部与宗族精英是否相互转化;村民是如何看宗族的,比如是否希望或认同于宗族对村治的影响力。此外,乡政及地方干部们对宗族的态度及其影响如何? 第三,关于宗族影响村治的后果,将按如下标准来评估:(1)在村内族际关系上,是否出现以大欺小的“多数人暴政”?(2)在与外部力量(如国家)的关系上,是否会成为保障村民利益的利益集团,并有助于纠正集体行动的困境、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3)从治村的目标看,是否有助于形成民主、依法治村的体制,出现良好的村治效能与秩序? 第四,关于宗族影响村治的背景,将以宗族格局、政府工作组工作为变量,进行相关性解释。 五、资料收集与分析 如果举个未必准确的比喻,可以将社会科学中的调查与研究比作刑事案件中刑警的破案过程:调查近于“了解案情”,研究则近于“从扑朔迷离的线索中找到真凶”。任何经验性的研究,其关键和前提均在于对实情的准确把握和了解。宗族研究也不例外。 由于建国后头三十年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直至1990年代中期前后,当农民被询及宗族问题时,常会躲闪、回避甚至告以假情,不像近年农民已越来越大胆和直率;而基层干部为了表示与政治立场的一致,也往往会按照政治“正确”的话语向你反映情况。因此,我们调查者与乡村民众之间,虽然未必像一些西方人类学家早年研究原始部落居民那样有语言障碍,但同样也有心理和社会认同等问题。事实上,在1993年前的农村宗族调查中,笔者也曾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短暂的走马观花式调查中,农民并不说实情;在与基层干部的个别访谈或集体座谈中,他们也不太愿意说实情,并且总是向你强调宗族的极端负面性。因此,难以得到对宗族状况的真实了解,包括对其功能的全面判断。 后来,本人在家乡村调查中,摆脱了上述困境。与家乡父老在多方面的认同与亲近,让笔者了解到外人往往难以知晓的复杂内情,并进行深度的描述和解剖。随后,又借助同样的原理——“对最亲近的地方和人进行调查”,数次组织大学生返乡调查,了解其家乡农村的情况。同时,按照人类学的深描原则,在组织全省政策研究系统的调查时,让他们以详细了解和介绍情况为主,以详细描述事件和人物案例、或讲故事为主,少发议论和评论。到1996年,这样操作的调查让我们有了前所未有的收获:基本了解到全省农村的宗族重建状况及其影响等问题。 在多年宗族研究中,笔者感受到这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要了解宗族与村治的实情,需要有对个案的深度了解,但单个学者作业所能完成的个案总是有限,结论的代表性受限;另一方面,要了解较大区域中的宗族与村治状况,就应做大面积的抽样调查(如问卷调查),但受时间、人力和经费的限制,这种调查往往难以深入,了解其深层的核心情况。如何克服这种困境?李亦圆先生推崇的“有控制的比较研究”方法是一个较好的办法。笔者尝试着运用这种方法,组织数人乃至多人在同一时期,按同样的方法对同样的主题,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样本进行比较研究。1997年开始对10个村的案例研究,1999年开始对40个村选举的观察,以及2002年后的跟踪观察与调查,使用的都是这种方法。在实地观察调查的样本村中,我们同时开展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这样联合一批学人以团队合作的方式,进行“有控制的比较研究”,既可以收集到多个点的深度资料,也可以了解到更大面上的表层资料,有助于克服上述研究困境。 具体说来,在资料收集与分析中,除了采用较为通行的文献法外,笔者主要使用了下列方法: 第一,依研究条件的不同而选取研究样本。作为本著研究主要资料基础的10个宗族案例村和数十个选举与治理观察村,被抽样的方法并一样。前者,主要依我们调查的切近度,分别选择了10个调查员的家乡村[18];后者,则是按科学的分层比例抽样方法选取,笔者在江西省选择一个“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C县定为调查县,并选择一个经济、文化和宗族背景等方面与之相近的T县作比照研究。在每个县,按分层比例抽样方式,按选民的人数比,首先分别随机选出5个乡,然后在每乡选出4个村,两县共选取40个村作为调查点。在每个村,再按一定比例分别抽取选民样本,进行问卷访谈。2001年在江苏一县,2002年、2005年在山西、重庆和上海各一县(区),也按同样原则进行抽样。 除农村调查外,笔者还对地方干部进行了相关问卷调查。其选样原则为“偶遇”,如1998年对乡镇干部的调查,即为笔者非随机进入的29个乡镇、对当时536位在家干部的问卷。2002-2004年对637名地方干部的问卷,也是对当时在江西省委党校学习的干部的非随机调查。 本著还使用了蔡晓莉于2001年、史天健于2002年,以及民政部于2006年组织完成的农村问卷调查数据库。这三波调查均是按严格的科学抽样方法(或分层比例方法或PPS方法)选取村和村民样本,资料的可信度有良好保障。 在上述问卷调查中,除了对地方干部系请其当场自填问卷外,农村调查均由农村研究学者、研究生或退休中小学教师来完成。不过,在进入田野前,课题组织者均对这些调查人员举办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在实地调查中,采用人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对调查点的宗族、选举及其他活动,我们做到“观察、参与但不干预”,力图取得对选举“原始场景”的了解与把握。如在选举中,我们旁听村选举委员会的会议,参加投票会议,跟随流动票箱,与选举工作人员和选民一同饮食等。另一方面,在选举与治理观察村,还先后三次完成了数百到千余选民的抽样问卷调查。 第三,在研究过程中,实行比较研究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在项目研究中,笔者曾组织课题组同仁做了大量的个案研究工作,即以人类学民族志的全景描述法为主,完成了多个有关宗族、选举与村治的资料性研究报告,并已结集出版。这些个案报告是本著研究的重要资料基础。在本著研究中,笔者一方面将使用比较研究方法,进行类型比较和研究,即分别对10个宗族案例村、40个选举与治理案例村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理解宗族与村治、村选举互动的类型、机制、后果;另一方面,依据村民和地方干部的大样本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试图解释影响宗族与村治、村选举关系的因素。 六、总结性观点 本著共15章,它们实际上可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章和第2章), “研究设计”与“研究述评”两章旨在说明研究的理由和计划,相当于研究的“导论”。 第二至第四部分为正文,系全著的主体内容。其中,第二部分“宏观场景”(第3章至第5章共3章),分别从历史遗产、当代复兴与现实框架三个视角,描述和分析宗族的治理角色变迁、以及当代村治与宗族的现实状况,为全著研究奠定历史方位与现实基础。 第三部分“治理过程”(第6章至第11章共6章),以乡村治理的行动主体如村民、村干部、村庄组织、乡镇政府和地方干部为线索,分别研究宗族与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从中可以看出,宗族在村民日常生活、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以及乡村治理其他层面中的实际功能及其作用机制。第四部分“村民选举”(从第12章至第14章共3章)。在至今为止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民主选举一直比其他三个环节的民主更规范、有成效,因此,有必要深入具体的选举过程,考察宗族与村选举的真实关系,回答宗族对选举是否有影响、影响的机制、程度与后果等问题,并进行解释。 第五部分为第15章“结语”,系对全著研究的总结和理论提升。本著研究的这一逻辑框架,可以下图表示:半个世纪前,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以“有国家的社会”——华南乡村中国的研究,回应埃文思-普里查德等人的“无国家社会”研究,并提出中国研究的“宗族范式”。后来,杜赞奇将弗里德曼的“宗族范式”移植到华北乡村的研究中,提出宗族是构成当地乡村权力文化网络的重要因素。那么,经过近30年“有国家无社会”的变迁,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将会如何呢?笔者以为:分析和回答这一问题,应当注意宏观背景方面的重要因素。比如,近百年来国家政权建设下沉、尤其是曾经30年“有国家无社会”的影响;近30年市场取向改革的影响。从政治社会学视角可发现:宏观背景的这种变化,影响到农村政治与社会治理的转型和变革,即由传统社会主义规则一统乡村的格局向多元规则复杂组合的格局演进,其中,民主治理的规则在逐步地普遍引入,而传统势力、金钱实力或丛林暴力也在不同程度地挤入。以村干部的代际变化为例,在短短的近30年间,就已经普遍地走过了从“毛式干部”(重政治、人品好)到“邓式干部”(重经济、用富人)、再到“强人式干部”(重势力、用强人)的变化。“强人式干部”在江西农村主要以强宗大族背景为主要特色,而阎云翔调查的黑龙江农村案例和于建嵘反映的湖南农村案例,就以黑恶势力背景为典型。这种多重规则与逻辑并存的乡村治理格局,无疑是急速转型中乡村社会的一种特殊景况。无可置疑的是,乡村中国的现代转型能否顺利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对这些规则的认识和社会选择。显然,农村治理体制的转型,既离不开既有的“旧传统”、“新传统”,也离不开不断变迁的包括宏观体制和政策在内的外在环境,换言之,即系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本著研究的仅为宗族型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或者说是村治中的宗族因素。笔者极力挖掘和解读这种乡村治理类型的运行状况及其规则,如:有关宗族在江西、特别是在全国农村重建规模和历程的分析,有关宗族与村内外各种组织和力量(如政府、“在外精英”、正式村组织和村干部、村内非正式组织及村民)之间复杂关系的分析,有关当今宗族影响农民生活、影响乡村选举和治理的状况与机制的分析,有关村治权力网络框架的分析及其应用。核心论点是:作为富于民族特色的宗族,并不仅仅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组织,更是乡村文化的重要内核,是构成村民日常生活与交往活动的重要基础,它已内化为乡村治理规则与逻辑的重要元素。不过,与传统“正式治理者”或“非正式影响者”的角色不同,宗族在当前乡村治理中的基本角色还是“非正式的治理者”。这一角色所体现的逻辑规则表现出分层的特点,即:在宗族内部,社会关系的整合践行着狭隘的利己主义、排他主义原则,但公共事务的管理却实践着民主的平等原则;在族外事务、包括村和乡镇层面的治理中,宗族一般奉行着以实力原则优先的丛林法则。这对乡村建设与发展既有负面作用,也有正面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房股作为竞争派系的资源之一,实际上也有助于民主政治的成长和发展。从现代社会承认多元认同的基础出发,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从而融入现代公民社会。这些分析如能给人以认同和一定的启发,便达到了笔者的初衷。不过,尽管笔者一直努力地拓展区域样本和研究领域,但总感力难从心,既有自身学力上的限制,更有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今中国尽管处于快速变迁的时期,但是与“宗族与村治”的论题相比较,村治体制的转型依然显得十分缓慢,难以在十年甚至二十年内有效观察到宗族在村民自治与民主发展中的全面表现,并得出结论。因此,我们实际上关注到的仍仅仅是村民自治启动前及启动初期的情况,其结论只能是初步的。二是人力资源的匮乏。在中国这样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宗族及其与村治的关系应有多种类型,要求我们应尽量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而系统的比较研究。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虽然人数不少,并已跨省合作,但与庞大而多样的乡村社会相比较,自是微不足道,难以达到研究的目标。三是类型比较的不足。任何真正从事过田野调查的学人不会不同意:真正扎根田野做调查,而不是装门面、走马观花,那便是极费财力与精力的活。如果要在更多有代表性的区域做比较研究,那开支就不可想象。因此,限于人力和经费资源上的双重制约,我们的研究如能说有一定深度的话,严格说来,那也主要是在对江西农村的理解上。但是,要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江西乡村治理中的宗族,却还应当在江西省外进行,即选择与其他不同类型的乡村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尽管在国内多个省(市)调查的经历,文中也使用了其中的数据,但它们也只是起“衬托”作用,仍未能作为不同类型而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这正是本著的欠缺。我们期待,通过对多种类型地区的深入调查,比较研究宗族与宗族关系的空间差异,以形成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

(400031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1]本文系笔者所著《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一书的导论,其主体内容以“中国农村宗族研究论纲”发表于《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第1期。 [2] 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203页。[3] Maurice Freedman,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4] 2001年由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5] 出版的机构与时间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6] 该两个届期的“村选举与治理观察研究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9年、2010年出版。[7]朱秋霞,《家族、网络家族和家族网络在村庄行政权力分配中的作用》,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总第23期。[8]科尔曼,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55页。[9]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10] 李秀国,《多维视野中的宗族文化》,载阮邦新、罗沛霖主编《当代中国农村研究(上):实证研究》,新泽西八方文化企业公司2000年版,第112-114页。[11]李亦园,《田野图像》,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12] 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13]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冯尔康,前引文,第10-11页;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14]杜赞奇,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15]李怀印,《中国乡村治理之传统形式:河北省获鹿县之实例》,载《中国乡村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4-111页。[16]兰林友,《村落研究:解说模式与社会事实》,《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兰林友在《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一种解说》一文中介绍了学界的其他评论,该文见庄孔韶《人类学经典导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399页。[17] 杜赞奇,前引文,第25页。[18] 更详细的情况,参肖唐镖等,《村治中的宗族》“导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三农中国 http://www.snz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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