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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艳等:产权细分、分工深化与农业服务规模经营

[ 作者:胡新艳 朱文珏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3-29 录入:王惠敏 ]

摘 要:已有关于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的研究,基本沿袭新古典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分析思路,忽视了规模经营的分工本质。产权权利的不断细分及交易,有助于深化分工,提高效率,但与此同时,随之提高的交易成本也会逐渐耗散分工的经济收益,阻碍分工深化。根据产权细分——分工深化——规模经营的分析框架,以经营权流转为基础的农地规模经营,内生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通过经营权细分及交易所实现的农业服务规模经营,能够显著提升农业的规模经济收益和分工效率。在农户存在对土地的身份财产权和在位控制权诉求的刚性约束条件下,推进农业服务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农地规模经营 服务规模经营 产权细分 分工深化 交易成本

如何改变我国农业的分散化小规模经营格局,推进农地流转集中并实现规模经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也是国家相关政策的基本方向。2009年起我国启动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以确权促进土地流转,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流转激励政策,甚至不惜采用行政手段推动农地流转。但总体而言,我国农地的集中与规模经营并未成为基本趋势。相关数据表明,1984-1992年间,在调查的7012个农户中,完全没有转让过耕地的农户占比高达93.8%,2006年承包耕地流转率只有4.57%。近几年承包耕地流转速度有所提升,2013年底流转比例达到26%。从实际经营规模看,1996-2011年,土地耕种面积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比重从76%上升到86%,耕种面积10~30亩的农户比重则从20.2%降至10.7%。可见,我国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

显然,我们不能由此否定农地流转的积极意义及可行性,但单纯追求农地经营规模的思维惯性,极易对农业发展政策及其制度设计产生误导。事实上,如何看待和选择农业规模经营方式,不仅影响现行农地使用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还涉及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因而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内在本质究竟是什么?如何理解农地流转集中带来的规模经营及其可能性? 本文将首先分析主流的“农地规模经营论”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既有理论诠释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阐明规模经营的分工本质,并尝试超越新古典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将产权理论与分工理论统合在一起,构建“产权细分——分工深化——规模经营”的理论分析框架,旨在揭示农业服务规模经营与农地规模经营之间的异质性和替代性,进而探索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方式的可能创新逻辑和实现机制。

一、“农地规模经营论”:不彻底的解释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基于我国以“均包制”为特征的土地制度及由此产生的土地经营分散化、粗放式和低效率格局,强调通过农地的流转与集中实现规模经济,不仅是研究者的普遍主张,也是政府相关政策的基本导向。然而,政府层面的积极推动与农村土地流转缓慢的现实之间的反差,无疑会引发人们对“农地规模经营论”的质疑与反思,主要表现为:

第一,投入要素的多样性及其配置问题。农业生产效率及其可能性边界,除受土地要素的影响外,还受其他生产要素的约束。如果单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却不能同时保证资本、技术、企业家能力等相关要素的匹配,土地规模扩张带来的收益则可能被抵消。因此,要通过农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必须考虑多样化要素间的投入匹配问题。

第二,农地流转集中内含高额的交易成本。规模经济理论以生产要素的完全可分性、流动性与同质性为前提,隐含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农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生高昂的流转交易成本。具体表现为:首先,转出农户对土地的“垄断”导致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平等,容易产生较高的事前交易费用。农地经营权的流转表现为每块具体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因此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就天然地拥有对每块具体地块的“产权地理垄断”。此外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长期不变的土地承包关系使得农户对土地拥有“产权身份垄断”,即必须且只有得到农户的同意才能实现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其次,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及承包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导致较高的事中和事后交易成本。由于土地承包权不可交易,任何依附于承包权的农地经营权流转都具有“期限性”特征。从农户角度考虑,为了规避未来风险,他们往往更偏好具有较高灵活性的合约或者短期合约,甚至可能随意中断合约的执行,这将增加流转合约的不稳定性进而影响承租者的经营预期。而作为承租者,则可能利用土地质量信息的不可观察性与不可考核性而对土地实施掠夺性经营行为(例如过度耗费地力、过度施用化肥与农药等)。

第三,规模经济理论对规模报酬的产生机理解释乏力。新古典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依据生产成本与产品产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归纳出生产规模和报酬变动之间的规模经济理论,这种缺乏机理阐释的描述性分析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现象描述无法凸显规模与经济之间的内在逻辑,难以阐明规模经济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次,以生产成本下降为规模扩张目的的规模经济理论,与现实要求的报酬递增有着本质区别。正如杨格早已指出的,企业的规模经济事实上只是在社会分工体系既定的条件下单个企业规模扩大带来的经济节约,它的前提是社会分工体系或者说经济网络已经形成。内部经济扩大的只是单个企业的规模,但却不能改变既定分工网络模式的构成。规模经济可能伴随在经济增长和发展过程之中,却不是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根源,分工水平的高低才是经济增的决定力量。

因此,我们必须寻求一种超越新古典经济学规模经济理论的更具包容性的分析框架,即从强调单一的土地要素转向注重多要素投入的均衡匹配、从仅关注生产成本拓展到同时考虑交易成本、从关注规模经济的成本节约转向关注分工深化的报酬递增机制,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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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权细分、分工深化与规模经营发展

规模经济与分工和专业化是紧密联系的一组概念。斯密的“缝衣针工厂”利用制作工序细分带来的生产效率提高,是规模与经济内在机理的古典解释。Marshall(1890)将规模经济区分为内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规模经济,前者是从企业角度理解的生产规模与报酬间的关系,后者则是从社会经济整体或产业角度理解的报酬递增的实现机制。但马歇尔及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者们都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内部规模经济上,并直接从生产规模扩张与报酬递增之间的相关性角度提出了规模经济理论,忽视了对二者之间内在机理的探讨。此后,以杨小凯为代表的新兴古典经济学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致命缺陷在于用规模经济概念替换专业化经济,分工和专业化才是报酬递增得以实现的关键。仅通过观察个别企业(生产者)的规模变化,是无法发现报酬递增的实现机制的,因为产业不断分工和专业化才是报酬递增得以实现的根本。通过将“产业不断分工和专业化”对应于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外部规模经济,“个别企业规模变化带来的报酬递增”对应于企业自身规模扩大产生的内部规模经济,新兴古典经济学不仅涵盖了马歇尔的规模经济理论,而且复活了斯密的社会分工思想,阐释了规模经济产生的本质原因在于分工的发展。已有关于分工的论述,多从实物形态角度展开分析,认为“分”指的是个体间的分化,“工”指不同生产活动。其实,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无形的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因此分工的本质在于产权的细分与交易。分工越细,意味着交易频率越高、交易规模越大,从而内生的交易费用也越高。由此,选择恰当的产权细分的制度安排与交易方式,在改善分工效率的同时,也将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此,本文将依循规模经营的分工本质,统合产权理论与分工理论,建立“产权细分——分工深化——规模经营”的分析框架,以揭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方式的可能创新逻辑和实现路径。

1、 产权细分角度下的分工深化及其效率生成机制。

基于物品的多维价值属性,产权细分程度越高,越能实现物品不同维度价值属性各尽其用的效率目标,减少租值耗散。因此,产权从绝对所有权转向以用益为目的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被分割成不同的权能,形成不同的产权权能细分结构。产权权利是否可分,除受到法律制度、习俗和道德规范等约束外,还受产业特性及其技术条件变化的影响。例如,农业生产操作具有难以分离的技术特性,但温室栽培与无土种植技术就能突破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与土地依附性,改善对农作物生命节律的控制,提高了生产过程中操作环节的可分离程度,拓宽了农业劳动分工的空间。因此,产权权利究竟能否细分以及可以细分为哪些基本权能,并不是先验决定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开放性、拓展性与可选择性。

Barzel(1989)指出,产权是个人直接消费或通过交易间接消费某项财产的能力。在知识分散的社会,与产权权利行使相关的资源、知识与技术等从未集中在单个人或单个专家身上。异质性行为主体在利用同一资源时,将呈现出差异性的偏好、行为能力及收益预期,从而成为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行为主体。按此逻辑,产权权利应赋予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为主体,以充分利用每个个体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其比较优势。这就意味着产权交易由此变得重要。异质性行为主体以市场为媒介通过竞价机制展开产权权利的竞争,由此实现行为能力与产权权利之间的匹配。这种匹配在生产过程中表现为:不同行为主体行使不同的细分权利,从事不同的生产活动,传统的封闭全能型生产过程被分解为一组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专业化环节,由此形成差异化的分工结构。可见,市场交易是产权细分、分工深化的实现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探索交易的可能性和有效的产权结构,还在于探索有效的分工结构。

从动态角度看,产权细分程度越高,参与产权交易的行为主体越多,市场中细分的产权权利供给与需求越能得到满足,进而从广度和深度上扩展产权交易的市场规模、市场范围和市场类型,引入更多的异质性行为主体参与协作生产,增强产权间的协作性、联合性、整合性和规模性,提高专业化分工的细密程度和网络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专业化分工使得行为主体的活动范围缩小、密度增加,且得以在边干边学过程中加快人力资本积累速度,形成动态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以行为主体间分工深化为机制的微观层面的报酬递增;与此同时,对应更高程度的专业化和分工水平,产业层面的前后向联系链条加长,越来越多的专业化经营主体加入生产过程,而且随着相关环节的纵横联合和经营主体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张,生产的规模化、资本化和迂回程度得以加深,最终产品的生产效率因分工深化而明显提升,从而实现以产业间分工深化为机制的宏观层面的报酬递增。进一步地,分工深化又不断地再生产出人们对市场交易的依赖,反过来引致市场规模的扩大,进而促进产权细分,如此形成“产权细分—分工深化—效率提升”的动态协同演化。

2.产权细分、分工深化的约束因素:交易成本。

产权细分与分工交易过程中,必然产生交易成本并由此导致分工的经济性损耗。交易成本越高,市场拓展越受约束,对分工发展的抑制作用越强。不同产权安排隐含不同的交易成本,如果初始产权安排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构建有利于分工交易的产权安排是必要的。概言之,通常有两类方式,一是变革产权制度,以内含较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替代内含较高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已有产权制度构架下,通过产权细分改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前者尽管有时是必要的,但变革产权制度会产生强烈的财富分配效应,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容易因利益调整引发不公平问题及机会主义行为带来“交易效率提高、生产效率下降”的困局。因此,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坚持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刚性制度背景下,后者无疑更具现实可行性和有效性。事实上,在既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进行适当的产权细分和交易方式匹配具有广泛的运作空间。在满足产权权利排他性的前提下,产权进一步细分,意味着可行的交易匹配组合和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增多,从而有助于形成迂回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并改善交易效率(罗必良,2014)。

综上可见,规模经营的本质是分工经济;不断细分的产权权利及产权交易,有利于提高产权细分权利与行为主体比较优势的匹配度,进而促进分工深化,实现报酬递增;与此同时,交易成本会耗散分工的经济收益,阻碍分工深化。因此要全面考察农业规模经营,必须从产权细分、分工深化角度探讨规模经营的经济性来源,并从产权交易成本角度分析规模经营面临的现实约束条件(参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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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经营方式创新:转向经营权细分的服务规模经营

从理论上讲,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整体流转,如果能形成一个规模足够大的农场,是可以实现内部分工与专业化的。但土地具有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产权地理垄断等特征,而且中国特殊的人地关系决定了农地流转并非一个简单的要素市场,也不是一个能够独立运作的产权市场,其高昂的内生交易成本,不仅会抑制农场规模的扩大,亦会使分工深化受限。而且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农地的主要流转对象是小农户,占比高达89.68%,可见,即使农地发生了流转,也主要是小农复制而已,农业分工只能仅仅停留于自然分工层面,难以形成多样化的农业生产分工经营格局。因此,局限于土地流转与集中的规模经营,其效率空间是有限的,无法发挥全局性的作用。根据前文的分析,不同的产权细分和交易方式对应不同的交易成本,由此将形成不同的市场交易规模和分工经济发展路径。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原则下,唯一可以运作的只有农地经营权,因此通过农地经营权的产权细分,将“小而全”的农户纳入分工经济由此实现分工深化和报酬递增,应该是改善农业经营规模、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重要方向。在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农地经营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决策权、管理权和生产操作权,使得“三个细分权能支合一”的独立经营主体实现决策者、管理者、生产操作者的三重分离,将不同的权能支匹配给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为主体,从而实现农业的分工分业经营。具体而言,在满足农户“种什么、如何种”的土地决策权条件下,分离出管理权交易,形成农业管理的委托—代理市场,引入企业家要素,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由此促进生产劳动与管理知识的分工;分离出育秧、整地、栽插、收割等生产操作权的交易,使得同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也能成为可经营的服务项目,由此引入现代技术要素,培育农业的生产性服务市场,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操作流程的工序分工。经营权的细分交易意味着将原本在农户家庭内部完成的农业生产环节逐步分离,形成产业链的纵向解构,使生产经营活动从“农户内部供给”转向“外部市场购买”。农户与这些外部服务主体之间的分工合作客观上存在着规模经济,体现为农户从外部市场购买的服务的规模经济性,因此可称为服务规模经营。在这种分工经营格局下,衍生出的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中间品市场,农户可以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专注于核心生产操作,使区域内的生产群体逐步分化为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专业化经营主体形成农户生产活动专业化、外部服务网络多样化的分工经营机制。这种农业规模经营方式与农户的土地规模无关或者关联度很低。

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相比经营权的整体交易流转,细分流转的可交易性更高,交易成本更低。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依然拥有农地经营决策的终极控制权,包括承包权和决策权,能够满足农户对土地的身份财产权和在位控制权诉求,破解了经营权整体流转的高交易成本约束,也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进而言之,农地经营权的细分将形成多样化的产权交易,可以是农户生产的某种作物的生产服务交易,也可以是作物生产经营中某个环节的服务交易;可以是农业生产中的管理性服务的交易(职业经理人的聘任)、生产性服务的交易(生产环节外包给专业服务组织)或市场性服务的交易(购买生产资料或产品销售环节外包),当然,也可以是不同服务类型交易的搭配与组合。可见,经营权细分条件下形成的服务规模化经营,能从广度、深度上扩展产权交易的市场规模、市场范围和市场类型,增加产权交易匹配组合的选择空间,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农业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的对比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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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农地规模经营仅仅是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方式之一,不仅如此,农地流转所内含的高昂交易成本决定了农地规模经济的有限性。应该说,已有研究夸大了农地流转及其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应该关注四个维度的路径拓展,即从强调单一的土地要素投入转向多要素投入的均衡匹配;从仅关注生产成本拓展到同时关注交易成本;从关注规模经济的成本节约转向关注经由分工深化实现的报酬递增;从农地规模经营拓展到农业服务规模经营的多样化选择。农业规模经营的本质,在于将我国“小而全”的农户纳入分工经济,通过分工深化实现报酬递增。其中,以经营权的产权细分及其交易为基础的农业服务规模经营,更有利于显著提升农业的规模经济和分工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外包市场的发育,是推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也是对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动力不足的重要补充。但须强调的是,从模式运作层面看,农地规模经营与服务规模经营之间并非不相容的排斥关系,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本文提出推进农业服务的规模经营,并非否定农地流转集中的积极意义,而是强调在模式选择的重点上应有所区分。

    作者简介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项目号:71333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分工经济、服务外包与农业规模经营方式创新”(项目号:14BJY111)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作者:胡新艳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朱文珏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天津社会科学》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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