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S乡“组合竞选”村委会实验的观察报告*
1998年2月15日至3月3日,我随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村民自治研究实验中心主任辛秋水研究员到皖东S乡开展“组合竞选”村委会实验。我对这次实验作了全程观察,并每日作了记录(即“选举日记”)。本文就是依据当时的选举日记和有关材料写成的,透过这一选举制度实验过程的观察,试图探讨当前中国乡村村民自治制度推行的主要障碍及其对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
一、制度设计
这次S乡实验方案主要是根据村委会“组合竞选制”进行设计的。“组合竞选制”是辛秋水研究员1989年元月在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文化扶贫蹲点中创造的一种乡村竞选模式。这一选举制度不同于中国个别农村地区实行的“村主任制” ,它是先“组阁”后“竞选”,即首先由村民分别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村民提名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挑选各自的村委会组成人选,组成自己的竞选班子,共同参加竞选 。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提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由具有选举权的村民在全村范围内,分别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个职位各提出一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各村民小组的提名票数进行汇总统计,以得票多少为序分别确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在S乡这次实验方案中,我们要求每村至少确定4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这样既利于乡村潜在人才脱颖而出,又利于形成竞选气氛,以期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训练农民的民主能力。
然后,由每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分别在得票较高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以差额的原则“组合(阁)”各自的村委会“竞选班子”。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及其“组合”名单,都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张榜公布,让村民甄别、审查。
(二)竞选。一般要求在人口较易集中的村子里举行全村“竞选大会”(只设一个主会场),在“竞选大会”上各竞选班子轮流发表“竞选演说”,当场回答村民问题,营造民主竞争氛围。而在人口较难集中的村子里(如偏远山区),各竞选班子则要分片开展竞选活动,发表“竞选演说”,接受村民质询,增进村民对竞选班子的了解。
(三)投票。分两次进行:首先,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然后,由村民对当选村委会主任的组合班子进行投票选举,以得过半数票者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很显然,“组合竞选制”完全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的原则。
“组合竞选制”是结合中国乡村社会实际对传统乡村选举制度的一种创新。在中国乡村社会,农民大都是世代相居一地,因为“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 。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宗族和血缘关系;也是由于这种世代相居一地,村民之间难免会“磕磕碰碰”,以至见面就眼红,说话就顶撞。如果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固然不妥,违反了近亲回避的原则;而把世代“冤家对头”选进同一个村委会班子,更无法工作。由此可见,采取传统的平行选举方法是无法克服这些弊端的。当然,村主任制也可以避免把“冤家对头”选进同一个村委会班子,却无法制约把近亲“组阁”在同一个班子中,选举一旦被一些乡间势力(如宗族、宗派势力等)或各种利益关系所左右,就容易使选举目标错位,甚至走向反面。
然而,采取“组合竞选制”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因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其组合的竞选班子组成了“命运共同体”,如果某个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组合”时,不注意近亲回避,或将名声不好、明显带有某种组织意图或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他就会因此而失去村民的信任,丢失选票;同时,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更不会把同自己谈不拢的人“组合”到自己的班子中来。这样,就能对选举本身起到一种很好的制衡作用,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民主机制。由于村委会班子是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组合的,无论哪个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当选,他都能得心应手地驾驭整个村委会班子,减少班子内耗,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村委会的整合力、聚合力。这种集中,是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得到民意上和法律上双重认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的。
过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是由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由此产生的“凑合型”、“软弱型”和“瘫痪型”的村委会班子不在少数。这种由于传统选举制度本身生发出来的、长期难以得到很好解决的弊端,可望通过“组合竞选制”得到解决。
后来的事实的确如此。地处贫困山区的岳西县腾云村先后于1989年元月、1995年4月和1998年5月通过“组合竞选制”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都不是本村大姓,十余年来民选的村委会带领本村农民脱贫致富做出了重大成绩。而这次S乡的试验结果,也正如该乡党委书记L所总结的那样:“整个过程,既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又有效避免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等不正常现象。……选出的班子与乡党委意图基本一致,同时具有比较浓厚的群众基础,凝聚力大大增强。”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一点:只要对选举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即使如岳西县腾云村这般落后、封闭的山村也并非如某些人所担心的那样,宗族、宗派势力会严重干扰村民选举 。
二、选举过程:影响与变形
S乡这次试验是我们应C市(地级市)市委张书记的邀请,在该市推广岳西县腾云村经验的首次试点。这次试点将在S乡全乡8个村同时进行。因而,S乡所在县(L县)的县委领导对这次试点极为关注,事前他们还专门召开了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和部署试点工作,会议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聘请辛秋水研究员为顾问实地指导试点工作。同时,县委还从县直机关 抽调了20名科(局)级干部组成下乡工作队,由县委书记亲自带队进驻S乡各村蹲点,具体指导各村试点工作。各村也相应成立了试点工作组,由县工作队员担任各村工作组组长,乡党委派员干部为副组长,各村的选举工作均由县乡派员干部组成的工作组主持、负责。因而,透过这次选举过程的观察,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村民、候选人和乡村干部在选举中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而且还可以了解县、乡两级政府对村民选举的态度、行为及其互动关系。
目前,学术界对前者的观察、实证研究较多,而对后者的关注则相对较少,由此得出的认识或结论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较为一致的看法就是:“选举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权威结构,这种影响表现在村乡两级原有的管制权威部分地被弱化,而县级政权和选民方面的影响力得到某种程度的汇合并加强。” 因此,本文对选举过程的观察将聚焦在县、乡两级政权层面上,以期了解他们对村民选举的真实态度、实际影响及其交互作用,并对上述较为普遍的看法进行适当修正;在对“组合竞选制”实施过程中的变形的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县、乡两级利益“藕合”对乡村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
S乡这次试点的主要日程如下:2月16日,县委举办“组合竞选”村委会试点工作培训班,对县下乡工作队员进行培训;2月25日至27日,县工作队进驻S乡各村,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各村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初步人选;2月28日至3月1日,各村预选,确定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并由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组合”自己的竞选班子;3月2日,各村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从前述制度设计来看,在“组合竞选制”中,由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具有独立、自主的“组合(阁)”权,一旦确定了村委会主任人选,无论是村内组织(包括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如村支部、宗族等)还是村外组织(主要是县、乡两级政权组织)都很难通过合法渠道 插手其间,影响或操纵村民选举。因而,提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是“组合竞选制”成败的关键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各种力量都会自发行动起来,对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施加各自的影响,以图选举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 。
从S乡实验过程观察之,事实确如以上所述的那样,县乡两级组织通过对“提名”的影响达到了他们对整个村民民主选举的“有效控制”,“选出的班子与乡党委意图基本一致”,“新选举产生的36名村委会成员有30人是前任班子成员,原任8个村委会主任,在选举中只有2人落选”,“新班子中党员干部占总数的86.6%” 。那么,县乡两级组织是如何影响(或操纵)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为什么他们对待这次村民选举表现出较高的一致性?下面,我们不妨以当时的“选举日记”记述的几个细节作为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我们是2月15日下午抵达L县县城的,次日,县里举办“组合竞选”村委会试点工作培训班。这次培训班主要是由辛秋水研究员作村民自治方面的主题报告,并详细介绍了“组合竞选制”的基本程序、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法。最后当场排定了S乡试点日程表,会上安排2月23日县工作队进驻S乡。由于2月17日至19日,L县里将召开全县三级干部工作会议,我们只好先回到合肥,等待县委通知[2月16日“选举日记”]。后来,直到2月27日我们才接到L县县委的通知,当我们赶到S乡时才了解到,县工作队已提前两天进驻S乡,而且各村均已提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准备第二天进行预选,以便确定各村的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2月27日“选举日记”]。很显然,L县是有意这样安排的,这样他们就能掌握“提名”的主动权,对“提名”可以较为自由地施加影响。
注: S乡党委书记不同意村支部书记参加这次村委会主任竞选,主要理由是:À村支部刚刚换届;Á怕村支部书记竞选村委会主任失败,影响村支部书记威信,不利于今后工作; ·
松村一开始也是确定2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后来引起“风波”才确定3名; ¸
据鱼村村民反映,鱼村村委会主任廉洁、能干、办事公道,群众对他十分信任,故该村村民只提名他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¹
姚村村支部副书记是一名女同志,兼任村妇女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她后来退出了村委会主任的竞选。
在县里培训班上,我们明确要求每村至少确定4名正式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后来,L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未经我们同意的前提下将之改作:“村主任候选人原则上确定2人,特殊情况下可确定3名。”[2月28日“选举日记”]通过控制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名额,他们就能较为“有效地”控制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和随后的选举工作。
从上面“各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推选情况表”中,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1)原村委会主任无一例外地都被提名为这次村委会主任候选人;(2)而且,这些候选人几乎都是“组织内”人选(他们要么是原任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要么是现任村支部副书记)。这也就是说,无论谁当选村委会主任,都不会影响既有的乡村社会权威结构(实际上只是一种“结构内”的调整而已)。
松村的例外,对于他们来说才是真正的“出了问题”。松村候选人的“问题”是在“候选人推选情况汇报会”上由于该村工作组内部的争执才暴露出来的: 会上,松村工作组w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正在汇报松村候选人推选情况:“全村共推选14名初步候选人。经过预选,我们确定了2名正式候选人,分别是现任村主任顾和副主任李。”
这时副组长老H(乡武装部长)急忙插嘴:“你们不公正,张得票73张,李得票58张,凭什么把张搞掉?”
乡党委L书记很不高兴地对H说:“你插什么嘴,让W组长汇报。”
W接着汇报:“张是去年乡党委处理的。这个人选举动机不纯,他公开说如果他当选,要与村支书对着干。他还活动了四五个队 的票。”
H:“他没有活动,也没讲那种话。”
L:“人家还没讲完,你老插什么嘴!”
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张原为松村副主任 兼民兵营长,年前因其妹出义务工问题与村支书发生纠纷,乡党委因张未制止其妹的行为而撤了他村委会副主任和民兵营长的职务,并让他写了检查。
在会上,H仍然坚持说:“乡党委的决定我至今还是要保留个人意见。别的不说,只说张任民兵营长期间,布置的工作都完成得很好。那次决定对他有偏见。而且,这次选举他并未活动,即使活动也不奇怪。而是工作组有问题,开始两个队都由村支书带头提的名,叫村民举手 ,村民哪个敢提不同意见呢?”
L急忙打断说:“你只要讲张本人的事,提名的事不要再讲了!”
W组长则说:“这个人动机不纯,我们经过审查,他不符合‘村委会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不能让他参选。我们是25日早上进的村,为了搞好这次选举,我们也是边摸索边总结经验。25日,我和村支书先到两个队摸情况,村民很快来了,我们首先作了宣传,然后村支书讲某人怎么样,同意的请举手。”
H:“开始两个队,是村支书带头举手的。他带头举手,群众哪个敢提反对意见呢?”
W:“他是习惯性动作。经过上午两队摸情况,只推荐了1名候选人,我们正愁没人与之竞选呢 。吃过午饭,乡里通知我去开会,选举方案才拿到手,上面规定每个队推选1—2名候选人,由村民无记名投票。后来其它队都是按这个规定去搞的。如果讲有什么失误,是我们提前摸情况不对。……而且,张不是初中文化程度 。”
H忙说:“他初中毕业,我见过他的毕业证书。”[2月28日“选举日记]
第二天,我们准备到松村去见候选人。一上车,L书记就说:“我们就来一次彻底的民主,让两个出问题的队重新无记名投票。……我们决不能把坏人(指张)选进来。你知道吗?昨晚H部长之所以为张争,是因为他们认了干亲。”我们没说什么,车子很快就到了松村书记家,工作组的人都住在他家。辛研究员要求与顾、李和张谈话,L书记派人只喊来顾和李。辛研究员与之谈了近半个小时后,又要求把张找来,村支书只得又派人去喊,从谈话接触,张是个直爽人。张走后,辛研究员便分别去做乡党委书记和村支书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同意把张列入候选人名单。L书记没再反对,村支书却不无担心地嗫嚅道:“三个人竞选会把顾选掉……”“为什么呢?顾的顾选票(121张)不是比张多一倍吗?”我们急忙追问。村支书只好实话实说:“不要看预选顾比张多,真的竞选就难说了。”这恐怕是松村候选人“问题”的症结所在,除此以外,他们再也没有什么理由阻止张出来竞选村委会主任[3月1日“选举日记]。后来的选举结果恰如村支部所“担心”的那样,张果然以较高的得票顺利当选为松村村委会主任。
选举如同演出一样,假戏总会露出马脚的。在3月2日选举那天,姚村和高村也都暴露了相同的“问题”:据姚村村民反映,候选人提名是由村干部指定的,这与过去选举没什么两样。随后,从选举会场上又传来消息,有几个村民没拿到选票正在“闹事”。这时工作组里竟然有人说:“几个人没拿到票,没什么奇怪的。至少80%以上的人拿到了选票,就有80%以上的民主。”由此可见,他们对“民主”的认识是何其浅薄(这才是他们对“民主”的真实态度和实际认知)。这个村由于村支部副书记(兼任村妇女主任)退出竞选,实际上是原村委会主任一人参选,也就不存什么“竞选”了,至此,这种局面已无法挽回。
在高村,第一轮投票统计后竟然多出了7张选票(即统计票数比实际参加投票选民数多)。据村民反映,是一位乡里干部将一大把选票塞进票箱里的。村民还反映,该村一开始提名,就是乡干指定的;排在第三名的候选人是个高中回乡青年,在村民中口碑不错,如果让他参加竞选,肯定会当选。因而,村民意见很大。该村不得不重新进行投票。直到晚上七八点钟才结束,村民们一直守候在寒冷的会场上[3月2日“选举日记”]。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村民对选举的关注程度以及对自身民主权利的珍视程度。
目前,社会上总有人认为,农民文化低,没有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农村宗族、宗派势力强,不能搞民主选举。其实,大谬不然,S乡村民选举的事实就给了一个极好的反证:这次选举,各村村民参选率都在90%以上,其中2个村达到100%,广大农民对于直接选举自己社区领导人不但十分关心,而且还十分积极、认真,他们珍视自己手中每一份民主权利;各村选举秩序井然,并没有明显的宗族、宗派势力的干扰。相反,怀疑、干扰乃至阻挠村民民主选举的,恰恰不是这些“无知偏狭”的乡间“草民”!而是一些乡村干部对“民主”的意识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S乡“组合竞选”村委会的实验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从最初的制度设计来看,尽管“组合竞选制”具有其它选举制度无可比拟的优点,但在S乡的实验中这些优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那么,其原因究竟何在呢?这便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原因初探:乡村权势结构及其社会功能
透过S乡村民民主选举的观察,非但没有发现县级政权与村民方面的影响力的汇合和增强,相反地,县乡两级组织却在态度、行为和实际的影响力中表现出异乎寻常的一致性,这一实验之前未曾充分预料的现象,事后却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实际上,在现有的社会体制下,县乡两级组织不但在结构上具有较强的“同构性”而且在利益上更具有较多的一致性,在利益“藕合” 机制作用下,我们几乎找不出他们之间有任何的分歧点存在(事实也是如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他们结成强式“共同体”,不但对乡村社会实施有效控制,而且还主导乡村社会资源的分配,并实际左右着乡村社会的发展。
这种现象似乎在乡村社会广泛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益趋明显,并在某种程度上有强化的趋向。S乡实验就充分印证了这一点。对待松村候选人问题,尽管W与H之间有所争执(这是个人之间的分歧引起的),但最令人惊奇的是W作为县民政部门的领导成员竟公然作出违背村民选举常识的举动 ,并始终得到县、乡两级组织的默许和支持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负责姚村选举的是县委政策研究室的一名负责同志,姚村在选举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无论如何他也是开脱不了责任的,况且姚村又是S乡政府所在地,县乡干部对姚村的选举情况都很了解,但自始自终都没有一名县乡干部出来指出或纠正姚村的“问题”。从整个S乡选举来看,县级组织对乡村干部干扰、操纵选举的行为始终表现出“高度的宽容”态度(在个别地方似乎用“纵容”一词更为恰当)。很显然,县乡两级组织在现有的社会体制下,具有更多的“共同语言”和更加一致的利害关系。
目前,许多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都注意到:“在村务治理方面逐渐形成了一种乡村两级干部密切接触、互通信息、互为配合并提供支持的局面。这种密切的关联通过一系列公务和私务联系成密切的网络,并对保持乡村两级的控制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他们相互支持,以增强自己的权威并增进网络内成员的利益;另一方面,它有力地排斥着他者的介入,无论这种介入企图是来自上面还是下面。” 不知道人们是有意地规避还是无意地忽视,其实,在县乡两级之间亦同样存在着这样一种网络关联。特别是在乡村社会广泛推行“村民自治”以后,乡、村之间这种网络关联有所弱化,而在县、乡之间则益趋加强 ,因为县、乡两级都清楚地认识到,村民自治不单弱化了乡、村两级的管制权威,广大农民由此滋生成长的民主意识对整个乡村社会的管制权威都构成了威胁,从而损害了乡村社会权势阶层的既得利益。只要县、乡之间人、事关系维持不变,他们之间的利害关联就不会被削弱。这从另一个方面则表明,我们对村民自治研究的视线不能仅仅局限于乡、村之间的关系上,还比须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架构中进行观察、分析,否则,就容易形成一隅之见。
在这里,我们不妨将县、乡两级组织的这种密切的网络关联,视作乡村社会的一种结构,即“乡村权势结构” 。每一结构都是由各种角色组合而成的,在乡村权势结构中其主要组成角色是县、乡两级的基层干部 。我们之所以“采用角色和结构两个述语,而不用职位和机构这两个用语,是为了强调参与政治的个人的实际行为,强调政治机构的实际作为” ,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合理地解析存在于县乡之间密切的网络关联现象。这种网络关联已经形成了一种类似隔离地带的东西,阻碍着“国家”(State)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合理介入以及乡村社会民情的正确上达和基层利益的表达综合,从而,在一方面它歪曲了对政治体系的正确“输入”,在另一方面它又妨碍了政治体系的正确“输出”,恰如美国学者Vivienne Shue在其The Reach of the State一书中所指的那样,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横亘于“国家”与“社会”(Society)之间的“实体化中介层”。 Vivienne Shue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国家”力量都未曾直接深入乡村社会之中,在新中国以前,“国家”透过地方的士绅代理,协助完成或贯彻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统治。这些地方士绅阶层构成了乡村社会的“实体化中介层”。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新的国家权力虽然已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并对乡村社会进行了重新改造,消灭了旧的“实体化中介层”,却形成了新的“实体化中介层”,这一新的“实体化中介层”就是农村基层干部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势和特殊的利益结成的,其权力建立在政治、经济与社会合一的社区权力之上。她还指出,这一新的“实体化中介层”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就是自给自足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根据她的观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推行的各种现代化改革(包括村民自治),就是要消解这一横亘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实体化中介层”,使以中央政府为首的国家力量能直接穿透到乡村社会,建立一个更加现代化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我认为,她的这种解释,对于目前研究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乃至乡村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目前全国各地推行村民自治的实际来看,真正落实《村委会组织法》的并不太多,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徒有形式,大部分农村都是走过场。村民自治之所以难以推行,与乡村权势结构(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异化)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在我以为,乡村权势结构才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自治乃至乡村民主化的主要障碍,要想真正地推行民主选举,实行村民自治,还必须对乡村权势结构进行重构或改造。为此就必须适时进行乡镇一级的民主改革,其实破口就选择在乡镇长的竞选、直选上。只有乡、村同步进行民主化改革,使乡级人事脱离县级管制,才能逐步消解“乡村权势结构”堡垒,真正推进中国乡村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很显然,中国乡村社会这种民主化改革不但不会挑战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相反地,将“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 ,更加有利于“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整合或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贯彻畅通。
四、结语
尽管“组合竞选制”设计得较为完善,却在S乡实验中由于县乡两级的影响作用而“变形”。从这个个案中我们觉察到,似乎在乡村社会推行的每一项制度或改革措施,都遭遇了相同的命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村权威结构不仅对村民自治构成障碍,而且对国家政策的实施、贯彻也构成障碍,从而严重地影响着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
历史地来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乡村社会广泛推行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及随后的村民自治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分化,使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独立性得到一定的增强。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推行,标志着国家权力开始从乡村社会的退出,并在一定意义上重塑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国家”与“社会”良性关系的最终确立,还有待于对乡村权势结构进行改造、整合。
尽管这一过程最导源于农村家庭经济的改革,但是,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只是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起着进步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形式。乡村权势结构的存在必然有其现实的经济基础:一方面是农户分散经营,难以形成联结“家庭”与“社会”、“国家”的中间组织,并有效抵制乡村权势结构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资源被乡村权势结构所实际占有、控制或垄断。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正是乡村权势结构赖以寄生的土壤。很显然,乡村权势结构的最终瓦解将端赖于中国乡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乡村社会的不断发展、成熟,中国乡村社会主义民主化和现代化才会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三农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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