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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峻:从人民公社到包干到户:历史的必然还是偶然?

[ 作者:董峻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03 录入:王惠敏 ]

焦点之争是:人民公社是否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优越

以农村改革为先声,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经进行了快40年。微博上的许多人,包括我在内,都是伴着这一历史进程成长的。中年人和老年人们对新旧记忆有所对比,应当能感受到中国的社会和经济进步。

当然,可能不是所有人都觉得,自己的生活比改革开放前过得更好。从国家来说,也不是所有事情都一帆风顺、不都是天然正确。这近40年同样走了不少弯路。在“三农”领域就有一些新老问题相继出现。有些解决了,有些尚待解决。

比如,曾经对粮食生产掉以轻心、希望通过大量进口解决中国人的饭碗问题;耕地大量被侵占,农民并未得到合理补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过度降低;农村环境问题长期没有根本性的治理措施,新农村建设一拨轰盖高楼;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溃烂腐化或不作为,宗教和宗族势力渐盛……

这样的问题还能举出许多。不过,谁又能否认,无论是农民还是城里人,日子比过去要好很多呢?这期间,中国解决了世界四分之三的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在提高了贫困线后,剩下的5000多万贫困人口也计划到2020年时全部脱贫。

农业的发展进步也是巨大的。不仅持续装满了中国人的饭碗,也为这个正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巨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最基础的支撑作用,从产品到土地再到人力等多方面,为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起到巨大功劳。

也许有人会质疑:当年的人民公社是一个科学而合理的“好经”,可惜由于政治斗争、忽视人群“集体无意识”等原因被“念歪了”。如果继续搞下去,又怎么知道大家的日子会不会比现在更好?社会主义优越性才能真实体现?

可是,历史从来都没有假设。一个事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不是某个偶发因素,也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生产关系是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在此我引用一下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末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一段讲话:

“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恢复农业生产时说:‘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

这里对那段历史稍作回顾:从1958年开始,由于经济上的“左”倾错误和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出现了3年的严重困难,粮食缺乏,通货膨胀,市场紧张,人民生活困难。

1960年冬,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这是当年8月周恩来、李富春提出来、经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的。在会上,毛泽东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这次会议,对恢复党的实事求是传统作风,纠正“大跃进”错误是个转折的关键。

1960年冬,中央还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业十二条),核心是纠正“共产风”,作出12条规定,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彻底清理一平二调;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恢复农村集市等。随后,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农业六十条),进一步确定了人民公社的基本制度。

调整政策是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政经集权体制下,但凡有一点政策松动,就会激发生产活力。1961年后,农村再次自发兴起“包产到户”的做法。当时的安徽省委对此加以支持引导,实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制度。邓子恢、陈云、邓小平等表示赞同。 

1962年6月,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包产到户”问题。邓小平认为,哪种生产形式能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发展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他引用安徽民间谚语:“不管黄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这就是著名的“好猫论”的由来,也是后来在历次运动中遭批判的对象。农业十二条并没有很好地坚持下去。人民公社管理高度集中、经营过度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根本性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即使坚持下去又怎样?中国的农村会形成“大集体”“小承包”的经营体制吗?不得而知。其实,人民公社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除去人民公社本身还有政权组织这一属性外,经济上的本质特征仍然是有相同点的——都是集体所有,差异只是在于人民公社是集体经营,而后者是家庭经营。

我在前面的文章里已经分析过,采用什么样的经营方式,本身不代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特征,而是这一行业的特点。姓社姓资的争论,似乎是一二十年前比较流行。当时,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的一字之差,也成为一段时间里理论学术界和社会热心人士们争论的焦点之一。

人民公社的一大历史作用,是国家采取这种体制形成工农业“剪刀差”,长期实施“以农养工”,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的基础。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不得已走的一条强国之路,也可以说是以农业、以及中国农民长期的牺牲和巨大付出而得到的。但要以此来说明人民公社就是好就是好,现今和以后也应当走这条路子,显然是没有以历史的眼光看问题。

再回过头来看习近平是怎么说家庭经营的。他说:“虽然现在我们的农业发展形式与当时有很大不同,但道理是一样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有很多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也是这个道理。”

他解释到:“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

”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这段论述不仅完全解答了人民公社和家庭经营的优劣问题,而且从更深层次阐述了农村最大的制度安排——人地关系。

有人认为,正是由于有“集体化”的大量农业劳动力,才体现出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只是这种印象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实际上,经过1957年全国推行高级社、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以及1962年在一定程度上的纠偏后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21年后,到1978年农村改革前,这种“大一统”的制度严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陷入停滞,这项大规模社会实验失败。

是不是失败?这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人们有时会基于自身的认识和感情评价这一历史时期。我仅举几组数字说明这一历史时期的农业发展状况:

从1957年到1978年,中国的粮食总产量增长了58.1%,年均增长2.2%;棉花总产量增长了50%,年均增长1.95%;油料总产量增长了2.6%,年均增长0.12%。

(如果从1949年开始比较则不具备科学的比较条件,毕竟新中国成立的头几年,粮食产量的恢复性增长很快,这与当时的土地改革、人心思定、高层高度重视、基层组织有力等综合因素相关)

从上述三种主要农产品的全国人均占有量看,1957年时,人均占有粮、棉、油分别为306、2.6和6.6公斤。到1978年,全国人均占有粮、棉、油的数量为318.7、2.3和5.1公斤——历时21年,人均占有的粮食数量仅增加了12.7公斤,而人均占有的棉花和油料,反倒分别减少了11.5%和16.69%。

从吃饱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口粮方面看,农民人均分配到的口粮(原粮)1957年为203公斤,到1977年只增加到208公斤。农民的人均粮、油消费水平,如果折成贸易粮和食用植物油后,实际是下降的。(以上数据采自陈锡文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一书)

不难看出,单一公有制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体制,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劳动力不允许任何流动,禁止家庭副业和市场交易并且一次次“割资本主义的尾巴”,把几乎所有农业生产要素都牢牢束缚僵化了。

与人民公社和家庭经营这一争论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中国农业的市场化改革?

对中国农业的市场化评价,涉及到另一个基本争论——中国经济的计划和市场之争。对此,其实从高层到地方也都有一个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这次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指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也是随着农村改革步步推进和深化的。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的农业也逐渐成统购统销到收购和销售的市场化推进。时至今日,包括粮食在内的几乎所有农产品,都是由市场决定生产、价格以及资源配置。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大大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与此同时,形成了一系列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目前农业的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在对玉米、棉花等大宗农作物进行的改政府“托市收购”为“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以及更适应WTO规则的政策调整。而农村改革则主要就是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创新农业经营体系。

这一历史进程,只有继续推进和深化、没有倒退的可能。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作者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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