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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

[ 作者:傅琳琳 黄祖辉 徐旭初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9-07 录入:王惠敏 ]

——以合作社为考察对象的案例分析与比较

生猪养殖业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农业产业。对于中小规模的养殖主体而言,必须要有中间组织帮助他们降低风险,而中间组织的形式有中间商、合作社或企业。一般认为,合作社是养殖主体自愿联合的利益共同体,与养殖主体更多的是一种自我服务与内部交易的关系,而其他两类中间组织与养殖主体的关系更倾向于基于市场合约的外部交易。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呈井喷式增长。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从2011年底的37.9万家上涨到了2015年底的153.1万家,增长了近5倍。

目前,有关合作社发展方面的研究不少,但侧重于生猪合作社的研究还不多,本文以4个生猪养殖合作社为考察对象,分析生猪养殖主体的前后向交易关系及其相关联的治理机制,以期为广大生猪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参考。

1 生猪产业组织体系及其特征

生猪产业组织体系(图1)是生猪产业链体系(图2)中的主体类型与主体关系的体现。养殖主体一般可分为养殖户、养殖场、养殖合作社与养殖企业等。按照养殖规模,养殖主体又可分为散户(年平均存栏Q30头)和规模养殖场(Q30头)[1]。本文主要关注非合作社和非养殖企业的养殖主体,后文简称其为“养殖户”。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1)

从养殖户角度看,生猪产业组织体系的重要特征是存在复杂的前后向关系链。其中,前向关系链包括饲料、兽药和种猪的购买。在规模生猪养殖总成本中,饲料费占比达到50%以上,因此,养殖户在前向关系链中往往更关注与饲料供应主体的交易关系。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2)


后向关系链主要涉及养殖户与屠宰场(或加工企业)、中间商(或经纪人)、养殖企业或合作社的关系。实践中,养殖户的销售路径并不单一(图1):一是养殖户将生猪卖给屠宰场(或企业),但为求货源稳定,屠宰场(或企业)偏好与退出成本较高、规模较大的养殖户合作;二是养殖户将生猪卖给中间商或由经纪人介绍卖猪,这种交易方式对养殖规模没有限制,养殖户的选择更为自由灵活,是现实中最为普遍的销售渠道之一;三是养殖户将生猪卖给大型养殖企业。“温氏”寄养模式即为典型,一般来说,养殖户与企业签订寄养协议,规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并约定收购价,使养殖户得以规避部分市场风险;四是养殖户将生猪卖给合作社,即“农户+合作社”模式,这实际与合作社统一购买饲料一样,也是通过规模扩大,提高谈判能力。

不难发现,合作社在生猪养殖户的前后向交易中都能发挥作用,在前向关系中,通过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农资成本;在后向关系中,通过统一销售生猪,提高养殖户的市场谈判能力,从而获得销售价格改进。然而,现实中合作社能否发挥理论预期,还取决于合作社发展的质量、交易关系的选择与治理机制的安排。

2 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的分析图谱

本文以Macneil的经典研究为基础,按照交易双方的交易频率,形成了从个别交易到重复交易再到纵向整合的交易关系图谱及其相对应的治理机制(图3)。图中的虚框部分为本文重点分析考察的内容。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3)


1)短期重复性交易关系。该模式主要表现为小规模生猪养殖户根据市场行情与便捷程度自由选择交易渠道,交易对象数量众多且不固定,治理方式以价格治理为主。

2)长期重复性交易关系。该模式主要表现为生猪养殖户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固定的上游饲料供应商和下游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但双方无书面约定,治理方式以关系治理为主。

3)长期持续性交易关系。该模式也可称为订单农业模式,目前在生猪产业常见的是大型养殖企业或合作社与养殖户建立寄养的正式合同关系,治理方式以契约治理为主。

4)部分纵向整合交易关系。这种模式是准纵向一体化的模式,即养殖户以合作社等形式与上下游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分享整条产业链的收益,治理方式以产权治理为主。

3 案例研究设计与分析

3.1 案例设计与资料收集

本文研究的4个案例源自川(简阳市)、渝(荣昌区)和浙(金东区和龙游县)。文中案例的有关资料主要源于以下渠道:(1)深度访谈。课题组于201410月至20161月多次赴四地进行深入调研,累计访谈的合作社管理层人员、合作社普通社员、非社员养殖户、中间商、畜牧局及镇畜牧站工作人员数量分别为10人、30人、11人、10人、8人,累计访谈时间分别为850min1 200min220min300min660min;(2)实地观察。在调研期间,课题组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直接观察生猪产业各个主体的行为,获得大量的初始材料;(3)二手资料收集。课题组借助互联网收集相关报道、并实地收集了合作社或政府等部门的相关资料与文件。

3.2 研究案例分析

案例一:短期重复性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

1)交易主体与方式。

该案例位于四川省简阳市,案例中的J合作社地处因淀粉加工和养猪闻名的J村,村中养殖户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较小,投入少,进入退出比较自由,受市场行情影响,跟随性断养或扩栏现象比较普遍。J合作社是当地5个养殖规模较大的农户响应政府号召组建的,但由于功能不太健全,未对当地生猪养殖业产生影响,社员与非社员的前后向关系并无差别,这也是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类合作社。

在饲料获取方面,由于社员将淀粉加工作为兼业,其加工副产品为养猪业提供了充足的饲料。因此,饲料基本上都是自给自足,但在临时扩栏或青黄不接时也会向其他村民购买原料或去市场购买饲料。在生猪销售方面,出于对精力和时间等交易成本的考虑,与该村绝大部分养殖户一样,社员都选择向中间商出售生猪,交易地点都在养殖场,随行就市,定价权掌握在中间商手里,交易时当场称重,不熟悉者需当场付款,“知根知底”者可隔天支付。由于中间商数量众多且规模有限,并且生猪养殖品种和规模同质,因而在当地形成了竞争较为充分的生猪收购者市场与销售者市场。这种市场结构使得养殖户的后向交易关系具有短期重复性交易关系的特点(图4)。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4)

2)交易关系演化。

案例一的主体交易关系主要位于后向交易。在交易关系初步建立阶段,由于中间商之间充分竞争,中间商往往会主动地与养殖户建立交易关系,如主动登门拜访陌生的养殖户并留下联系方式、利用本村的人际关系去争取有竞争力的养殖户;必要时采取抬价的方式去争取养猪户等。养殖户在选择中间商时,首先根据价格,其次根据同村人的口碑,再结合自身以往与中间商打交道所积累的经验来确定是否与其建立交易关系。

在试探建立阶段,交易关系能否继续发展的前提是双方在交易中是否获得了满意的收益。一旦双方成功度过交易关系的探索期,双方就会建立信任关系,开始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在讨价还价等环节也会适当放松条件,甚至做一些调整,来表达自己的诚意。

3)治理机制。

可以看出,上述交易关系中主要存在着两种治理机制:价格治理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

①价格治理机制。价格治理机制在交易关系的早期阶段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并且,交易双方由于规模较小,不足以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因此,均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当市场行情持续低迷的时候,养殖户往往会主动联系中间商并接受超低价,行情高涨时,则反之。

②关系治理机制。关系治理机制在交易双方缺少正式合约的情况下,凭借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而形成的有效治理机制。首先,相对集中与封闭的村庄“熟人社会”对中间商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制约作用;其次,中间商与养殖户之间人际关系的发展也为交易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内在稳定机制;再次,双方会出于“面子”或“人情”之类的考虑,尽量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并会努力将交易关系保持下去。

该案例中,合作社并没有发挥作用,交易关系是在农村基层市场和人际关系规范的双重影响下运转的,市场价格是核心影响因素。

案例二:长期重复性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

1)交易主体与方式。

该案例位于浙江金东区,案例中的F合作社在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养殖户的前向交易对象是合作社,后向交易对象是以合作社为依托的社员中间商(图5)。统一采购饲料是合作社的核心功能之一。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5)

为选取最优质优价的饲料,合作社每年投票选出5个饲料品种,并与相应的饲料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合作社的饲料不局限于卖给社员,由此,饲料采购量大大增加,进而能从厂家获得最优惠价格,使每头猪可以省下50~80元的饲料费,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合作社的凝聚力。

在生猪销售方面,合作社的社员中有3人为中间商,这些养殖户与中间商在当地规模都较大,大部分社员都将生猪卖给这3个中间商社员。这3个中间商社员除了收购社员的生猪外,也收购其他非社员的生猪,但优先、优价收购社员的生猪。

2)交易关系演化。

在交易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以合作社为依托的人际信任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员们持续的前向合作是维系后向关系的基础。在前向关系发展过程中,J作为合作社社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从事饲料销售的经历使其掌握饲料行业内幕,并倡议饲料统一采购成为入社必须遵守的制度。饲料采购量的不断扩大为合作社形成了谈判力,在与饲料企业博弈中获取最优惠价格,使养殖户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基于共同利益与制度约束,社员与合作社、社员与社员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在生猪销售方面,买卖双方都是一个合作社的社员,大家趋向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来维持这种关系。由于没有正式的契约,社员可以自主地将生猪卖给出价更高的收购者,但当市场价格低迷时,3个中间商还是会优先为本社社员找寻销售渠道,基于此,社员更倾向于把猪卖给他们。

除此之外,合作社还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指导出栏、扩栏时机;并以原始股一比二的方式,为社员提供周转资金。这些经济交易以外的支持以及中间商合适的收购价格,促使这种交易关系得以长期重复。

3)治理机制。

案例二的治理机制也包括价格机制和关系治理机制,但以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行为与成员身份使关系机制在整个交易关系发展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由于该合作社存在股份分红的情况,还存在产权治理机制。

①价格治理机制。养殖户、合作社与中间商之间的交易关系也是围绕着市场价格机制来运转的。饲料采购上,合作社给出的价格无疑是优惠的,从而稳定了与养殖户的关系。在销售上,养殖户可以自主选择销售渠道,但在猪价低迷时,中间商社员也会优先为本社社员提供销路和合理价格,稳定了与社员的关系。

②关系治理机制。交易双方的关系以合作社为依托,从一开始就具有较高信任水平,降低了关系的建立与运行成本。此外,饲料统一采购的制度更促进了合作社与社员关系的稳定,进而为社员中间商在猪价低迷时没有压价提供了一种解释。合作社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类似担保机制与身份认证的作用,提升了3个中间商与养殖户之间的交易关系稳定性。

③产权治理机制。合作社通过饲料销售,积累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以2种方式返回给社员,一是根据原始股进行分红,二是按销售额进行二次返利。

3、案例研究设计与分析

3.2 研究案例分析

案例三:长期持续性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

1)交易主体与方式。

该案例位于重庆荣昌区,案例中养殖户前后向交易对象都为T合作社,并以正式合同(寄养合同)作为关系保障,其中,规定了社员寄养S牌生猪的权利与义务,并界定了违约行为。依据合同规定,社员如购买合作社统一供应的饲料将比市场零售价优惠80~120/t,但合作社并不硬性要求社员购买。由于S牌生猪在饲养上崇尚更为传统的粮食饲养,因此,合作社的饲料主要是通过购买原料,再自己简单加工而成(图6)。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6)

在生猪销售方面,合同明确规定社员必须将生猪卖给合作社,如果擅自将生猪卖给他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为调动社员积极性,合同明确列出了高于市价收购的条款,并按照生猪重量进行划分。由于品种的优越性和社长L广阔的交易网络,S牌生猪的销路和价格一直不错,保证了合约的正常履行。经过几年的发展,T合作社与签约养殖户之间关系十分稳定,实现了交易方式的长期持续性发展。

2)交易关系演化。

T合作社交易关系发展过程中,社长L和当地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L是本地人,通过技术创新培育的S牌生猪获得了巨大收益,并在做生猪经纪人期间掌握了各个生猪销售渠道,本地养殖户对他非常信任。合作社建立初期,双方的信任基础是比较薄弱的,为了打消养殖户的疑虑,L带着合同挨家挨户走访,并通过当地畜牧部门介绍生猪寄养模式。由于合同约定的各类收益和分红要在几个月后见分晓,为消除养殖户的疑虑,L又进行了一些实质的投资,如同意农民赊欠生产资料。

在合作初见成效后,加入的养殖户越来越多,从开始的几十户达到了几千户,此时对生猪养殖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变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管理,L除了聘用技术人员加强对生猪养殖过程中饲料喂养情况和兽药施用情况进行监管以外,还对部分养殖户的违约行为加强了控制:一方面,采取终止订单的方式处理了少数违约转售的养殖户;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饲养量大、母猪产仔量大的养殖户进行奖励。真正让养殖户心服口服的是L带领社员共同抵御猪链球菌疫情与生猪市场的波动,使养殖户更加相信L的判断。实际上,L与养殖户的关系不仅仅停留在经济交易关系上,而且包含了基于相互信任的情感投入等非经济交易的社会因素。对于农村的乡土社会来说,这种产生于情感认同的社会联结,比单纯以互惠为基础的经济交易关系具有更强的联结强度。

3)治理机制。

从本案例的交易关系和方式看,存在3种治理机制: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及产权治理机制。

①契约治理机制。案例中养殖户与合作社之间的正式契约非常有效地降低了风险。首先,寄养合同明确规定了养殖户与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降低了养殖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契约中高于市场价格的收购价格条款极大地减少了养殖户的市场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养殖户收益;第三,合作社提出的多养、多产奖励措施也大大提高了养殖户的积极性,稳定了生猪产量;第四,合作社在养殖环节为养殖户提供无偿的全程技术指导也降低了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的疫病风险。

②关系治理机制。首先,在初期阶段,契约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依靠社长的影响力和预先投入,解决了在基础信任前提下建立交易关系的问题;其次,以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行为,有利于双方信息交流与共享,并促进了信任关系的形成和升级。

③产权治理机制。为了充分调动养殖户的积极性,合作社采取了入股形式与股份分红,除了身份股外,饲养S牌母猪还可列入投资股。因此,养殖户不仅可以获得生猪销售的收入,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利润分红和二次返利。

3.2 案例分析

案例四:部分纵向整合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

1)交易主体与方式。

案例四位于浙江龙游县,该案例的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了养猪业从田头到餐桌的准一体化,将定价权掌握在大规模养殖户的手中。

2010年,Z联合当地50余家大规模养猪场,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安全共保、生态共护”的思路,联合出资,组建了L合作社,当年出栏生猪达40万头。合作社采取连横合纵的方式,以利益为纽带,以关系为联结,以产权为手段,共同打造产业链。

所谓连横,就是将纯养殖企业或农户进行横向联合,按能繁母猪数量确定各家的具体出资额,能繁母猪越多,出资越多,占股越大,分利越多。连横之后,养殖户的总体规模扩大,实力大增,从而具备了话语权。

所谓合纵,就是以规模养殖户的联合为基础,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在上游原料采购环节,L合作社加入了更大的平台——M饲料原料采购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原料统一采购;在饲料加工环节,合作社与K饲料加工企业合作,采取先委托加工后合作建设饲料厂的办法进行饲料统一配送,大大降低了养殖户的生产成本。在下游环节,合作社出资注册成立C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J”品牌,进行统一销售,并联合H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及J配送公司统一屠宰加工配送,打造由养殖到收购、加工、配送和销售的完整可控封闭式产业链(图7)。目前,J品牌直营店数量达25家。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7)

2)交易关系演化。

在“L模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理事长Z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在当地非常有威望,积累了一大批人脉关系,促成了合作社的发展。

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是解决养殖户资金难融、风险难控、成本难降、安全难控、环境难容、市场难进等“六难”问题,为此,设立了“一个基金,五个统一”,分别是设立担保基金,统一供种供精、饲料配送、疫病监测诊断、环境控制、屠宰加工配送。为解决资金难融问题,合作社与县信用联社签订了存一贷十协议,设立担保基金为社员筹资担保,解除了社员的资金压力。随后,合作社又从节约养殖成本、提高生猪质量入手开展一系列活动。首先是统一供种供精,合作社投资300万筹建了优质种公猪站,一年可以为社员猪场提供优质精液5万份。其次是统一配送饲料,采用先代加工后建厂的模式进行饲料统一配送,既保证了质量,也大大节约了成本,更为社员提供了便利。此外,合作社从社会服务的角度出发,统一疫病监测诊断为社员解决疫病难防问题,统一排泄物收集处理为社员解决污染难清问题。

而后,合作社发起并注资成立C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注册“J”品牌,实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一体化。在是否成立公司这件事情上,不少社员有顾虑,为了让大家安心,Z做出保证,如果赚钱了大家按股分红,如果亏钱了由他承担,这一许诺,使社员们坚定了信心。

201477日,“J”品牌生猪在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成为中国首家上市即期交易的生猪产品,新型的交易模式、规范的交易平台助推该合作社向产业高效整合和规模化转型升级。

3)治理机制。

案例四以入股形式实现了产业一体化,在治理上更倾向于产权治理机制,而关系治理机制在其中起着润滑剂的作用。

①产权治理机制。该合作社采取“合作化组织,公司化运行”的治理模式。体现为产权明晰、分工合理、制度完善、目标明确,合作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进退自愿、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不遵守章程可以辞退;股东股份最高比例不超过20%,而且是一人一票制;在分配中交易贡献占60%,资本贡献占40%

②关系治理机制。在合作社成立初期,社员们很大程度上出于对Z的信任才投资入股,为了促进社员关系的和谐,合作社定期举行培训、会议和联谊等。

4 比较与结论

4.1  比较(表 1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8)

2给出了2014年与2015年各案例中社员与非社员养殖户的成本收益情况。首先,从养殖成本看,对于社员与非社员,除案例一由于饲料是自产自销加少量购买外,其余案例中,社员都通过合作社统一采购,降低了饲料采购成本与养殖成本。其中,与2014年比,2015年的饲料价格有所下降,但由于仔猪价格上涨,部分因行情好选择临时扩栏购买仔猪的养殖户养殖成本反而上涨;其次,从生猪价格来看,2015年的猪价明显高于2014年,且通过合作社统一卖猪,也能提高生猪销售价格。

黄祖辉等:生猪产业组织体系、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9)

案例一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农业模式,合作社在其中未发挥作用,是一种形式上的合作。其前向自给自足的饲料获取方式在规模经营中已非常少见,而后向卖给多个中间商的短期重复性交易关系在中国还比较普遍,这种模式因难以帮助养殖户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市场风险而亟待进行转型。

案例二以饲料统一采购作为核心竞争力,合作社发挥了统一物资采购功能,其前向关系所采取的方式非常值得学习与借鉴。这种模式能够长期运行,非常重要的一点便是统一饲料。调研发现,一些合作社在成立初期尝试过统一采购饲料,但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养殖户对饲料品种偏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规模效益难以形成,饲料价格没有优势。因此,F合作社将饲料统一购买写入合作社章程,每年票选饲料品种,中间更换品种必须经过5个以上理事书面申请的方式非常值得借鉴。而在后向关系上,F合作社为养殖户与中间商提供了一个沟通平台,增加了互信程度。

案例三以特色产品加合约的形式发挥作用,是订单农业的典型案例,合作社的功能发挥主要体现在后向统一销售上。在这种模式中,产品优势是合作持续的基础,书面合约是合作稳定的保证。在调研过程中,也有许多养殖企业也采取过订单农业模式,但最后都失败,究其原因一是产品没有价格优势,导致企业为履约而大量亏损;二是合约不完善,养殖户单方违约,企业无可奈何。目前,许多地方出现了具有价格优势的特色猪种,如特种野猪、茶香猪等,这些猪种在种源或饲料配方上具有资产专用性,在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后,规模的扩大可借鉴此种方式,并要注意合约的完整性、规范性。

案例四以大户的联合实现准一体化,合作社通过股份的形式分享前后向价值链,最大程度实现了社员养殖户的增值。在这种模式中,有几项要素非常关键,分别是资本、规模、产品特质、品牌。无论是前向饲料代加工(入股建立饲料企业),还是后向建立销售终端,都需要大笔资金的长期投入,形成一定的谈判规模,这就从一开始就将中小养殖场排除在外了。而在占领终端市场,其产品必须具有差异性或者特质,如猪肉更加安全、实用更益健康、风味更为独特等,从而能够区分消费者市场,建立自己的品牌,获得“肉粉”。而在价值链完善后,合作社则需要把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的团队,实现公司化的运作,让专业人来做专业事。

4.2 结论

第一,连接养殖主体上下游交易关系的中间组织有多种形式,合作社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但绝不是唯一一种,但这一形式恰恰是养殖主体为寻求出路自发、主动形成起来的,从根本上代表了养殖主体的意愿。相对于完全以利益为联结的“企业+养殖户”模式,“合作社+养殖户”这种模式还包含了乡土信任与农民合作精神,更易为农民接受。

第二,不同规模的养殖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做出的决策也是不一样的。散户由于规模小,投入成本较低,进入退出都比较自由,且大部分散户都将养猪作为副业,因此,其合作意愿较小;大规模尤其是超大规模养殖场,实力都较强,他们即使单干,也能形成规模效应,这样他们合作意愿也不是很强,但是一旦他们有合作意愿,则非常有可能成为合作的中坚力量;而中小养殖场构成了合作性中间组织的主体,他们既有合作意愿来降低成本,也有合作资本来扩大影响。从这意义上讲,重视并把握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在加快合作社发展中注重合作社发展的质量,避免其异化,发挥其在农业产业组织和产业融合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农户在市场交易中选择合理的交易方式和治理机制,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在本文多个案例的分析中均已得到证明。

第三,在本文所考察的4种交易关系中,每一种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都不是单一的,其中,价格机制是基础,关系机制是手段,契约机制是保证,产权机制是深化。关系机制在本文4个案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解决交易关系稳定性上作用突出,但单纯依靠关系机制的交易不能长久,必须依托其他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合作社作为共同体在关系机制的作用发挥上起着催化与强化的作用,社员股份分红的特性也使产权机制发挥共同利益导向的作用。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交易中的主导治理机制也会有所不同,因而研究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有必要考虑交易关系的发展过程。而不同交易方式对养殖户各类养殖风险的规避,尤其是规避市场风险和保障其收入稳定的影响是不同的。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畜牧杂志》2016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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