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社会在国家力量整合下呈现出高度的组织化和一致性,也是一种较高程度的公共性。然而,这种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公共性没有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效率,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在这种体制和结构状态下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致使中国走向了改革开放。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在经济取得增长、农民物质生活得到较大程度改善的同时,农村社会中却出现了新的问题和困境。学术界也认识到,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国家从乡土情景中“退场”,农村社会出现了值得警惕的“社会原子化”趋向,乡土团结陷入困顿。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在工业对农业、城市对乡村的挤压下,面临着价值失落和文化衰败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转型危机。这些问题在实践中的表现可以综合概括为农村社会的公共性衰落,而公共性衰落的后果则是社会治理危机以及由此导致的广大农民生活质量的可持续改善受阻。显然,这种治理危机作为改革的副产品是与改革的终极目标相背离的。因此,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有必要重新反思农村社会的公共性,问题是,人民公社作为一种公共性的载体在解构之后,农村社会是否需要建构起一种新的公共性?通过哪些要素去塑造一种新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公共性的变迁
公共性是社会生活特定方面的特定性质,它与私人性相对。公共同时包含了“公”和“共”两个字的含义。无疑,公共性反映着一种社会关系的性质,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组织或群体中,公共性的表现也各不相同。公共性最基础的决定因素一定是与人的生存联系最为密切的因素,也可以概括为经济和社会的因素,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因素。
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大致历经了从传统乡村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再到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这其中,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在最基础的层面是以土地为载体进行的。在传统的中国农村,血缘和地缘是高度重合的,“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不分离的。‘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姻缘固定了。在人口不流动的生活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动的,家族这个社群包含着地域的涵义”。土地因此与家族一起成为社会的整合力量。以孝为核心的宗法思想经儒家的宣扬和主张,以此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封建国家利用这种政治文化的特点,通过乡绅,建立起官民共治的乡里制度,实现了对乡里百姓和乡里社会的严密控制。乡绅的治理主要依靠了一种道德的感召力量,通过韦伯理论中卡利斯玛型的魅力型权威的统治来实现。卡利斯玛是纯粹以领袖的人格魅力作为基础,完全以人为中心的支配关系,相信此人有超凡入圣的能力,或以一种很宗教式的情操相信他而追随他,是一种牺牲奉献在所不惜的方式。这种统治主要是基于宗教情感,因此多在蒙味时期的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
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宗法制度被打破,乡绅也被取缔,在经过短暂的过渡期之后,1958年人民公社正式建立。农村社会形成一个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社员参加生产劳动,获得工分,然后村庄依据工分数量分配农产品。这种组织体制类似城市社会中的“单位制”是国家权力通过基层组织的延伸,是以国家动员的形式完成资源公平配置的具有特定时代特征的组织手段。传统农村依靠传统和人格进行的社会治理手段被国家行政力量输出的合法性所替代。
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史上持续时间最长并且影响深远的农村社会制度,虽然对其存在着多种是非评说,但是就其在塑造农村社会公共性方面的历史作用来说是不可忽视的。人民公社填补了公共产品供给的缺位,化解了公共产品供给的组织困境,推进了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广度和深度。人民公社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较好地完成了历史未能办到的许多公共事业,如公共医疗保健体系和乡村基础教育为农民提供了价廉物美甚至免费的公共服务。再例如,公社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大动员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在生产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建造了很多水利设施,进行了荒田改造,大规模的植树造林等,这些都成为惠及长远的重要举措。
人民公社不但塑造了器物层面的公共产品,而且也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高度控制和整合。村庄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同样纳入到国家控制体系之中,在当时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所有违背政策规范的做法都会受到国家制裁,同样,民众在取得对社会共识的基础上,对于违背规范,特别是损害集体利益的分子会进行严密监督,由此维护了社会的高度规范性和一致性。
然而,这种高度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是以社会的僵化和生产的低效率为代价的,在此制度框架下,类似出工不出力、虚造工分,贪污、偷盗集体财产的做法也相当普遍,各种各样“挖社会主义墙脚”的做法为那个时代的人耳熟能详。生产低效率带来的是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低下,直接后果是物质生活的匮乏。为此,在人们内心深处,必然迸发出摆脱这种“一大二公”制度束缚、获得更好生活条件的动机。这种广泛的动机终于被安徽小岗村村民以血手印的代价带进了实践领域,从此农村社会开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探索。
改革过程中农村从土地的集体经营到分户经营,土地的收益也从集体分配到家庭所有。这种制度变革解放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农民富了,自由度也显著提升了。农民社会流动加快,乡村不再是农民生活空间的全部,农村社会所承载的内容减少,乡村组织在村民生活中的意义在下降,村民之间的联系也变得日益松散。人们的行为开始摆脱自律,转而需要依赖法律和契约等他律手段来调整相互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而完善的他律机制又难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建立起来,以致乡村社会在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出现了新的失范。农村土地的联产承包使农民在公共设施上的利益过于分散,民众收入的分层也使公共产品的需求出现多层次化,使得社会治理较以往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再看那些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保留得好的村庄,情形却大不相同,无锡的华西村,河南的刘庄就是典型的例证,这些村庄自改革开放以来保持发展集体经济,为全体村民创造福利。村庄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健全,生态环境优良,经济和社会保持了繁荣,村庄的整合度较高,村民对村庄有较强的认同感,村民在行为上维护村庄的秩序和利益。这种社会现实虽为个案,但是其焕发出的现代价值不得不引导我们重新反思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公社制度。也许从这一点看,完全否定人民公社制度是有失偏颇的。正如有学者认为,与其说历史抛弃了人民公社,不如说历史在扬弃公社制度的基础上选择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者为后者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理论和现实表明,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性必然是一个有相当价值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单纯强调改革初期的分户经营,忽略了或完全否定了农村社会的公共性,会带来经济与社会多方面的危机。
二、农村社会公共性衰落的显性后果
忽视抑或缺乏公共性所带来的危机在目前农村社会中已经广泛地发生了,最直观地表现在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乡村组织管理和土地使用与流转这些基本方面。
1.公共性衰落导致的农村管理危机
村民选举制度是农村社会治理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制度设置,民主选举的目标是村民集体参与民主管理,每个人可以在选举村庄负责人的过程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从现实的实践来看,这种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具有理想化的色彩,虽然对于塑造农村社会的公共性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上在塑造农村公共性方面效果有限,因而导致乡村社会治理不能完全依赖民主选举来达成,而必须有其他替代性因素。在当下,这种替代性因素靠类似能人治理的人治模式越来越具有局限性,因为这样德高望重的能人越来越少了,不是因为人退化了,而是因为产生和留住这种能人的社会环境变了。当下农村的社会治理应当是一种介于能人治理与现代民主法治之间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应当是由村干部来倡导的、全体村民参与的治理模式,而实现这两者的条件就是乡村社会中要具备特定的公共性。之所以如此,可以通过回顾历史来发现,人民公社时代的公共性是由国家塑造的,处于相对充足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解构集体经济并没有马上出现公共性衰落带来的社会弊病。公共性衰落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来的,其表现来自于内部危机和外部侵蚀。内部危机是乡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例如集体资产的流失,乡村联系的减少,社会关联的减少等。村民自治可以看作是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而恰恰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建立在特定的社会关联基础之上。社会关联是公共性的一个核心要素,缺少了村庄的公共性,民主选举对社会秩序的构造作用必将也是失效的。
从农村社会内部看,乡村公共性衰落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或者直接后果是霸痞势力的兴起,这些代表少数人私利的人靠金钱或拳头在村庄中垄断资源并欺压良善的人。霸痞势力兴起于农业税时代,当时村干部的一个主要职能是收缴农业税,对于上级政府来说,村组织的核心功能也就在于此。而能够实现这些功能的抑或说能够较为方便地实现这些功能的主体恰恰是那些带有某种程度暴力性质的霸痞势力。因为在这种势力的压迫下,村民大都不敢对抗。当然这也不是全部,仍然有很多农村是依靠村民的自觉和村干部的威望来完成国家任务。过渡到后来的农村基层选举,霸痞势力又成为干扰选举的一股恶势力。凡是那些存在霸痞势力的村庄,基层民主选举很难正常进行,这些人会运用各种手段让代表其小群体利益的人当选,否则就不断滋生事端。霸痞势力对农村选举的干涉多采用恐吓和威逼的手段,这比贿选更为恶劣。
由于霸痞势力在农村社会中的存在,村民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往往失去话语权,乡村治理纳入恶势力的股掌之中,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矛盾,难免给农村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霸痞势力支持的人一旦当选,则会形成一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小圈子,集体资源被蚕食。这种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非常普遍,有的村民忍气吞声,有的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村集体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基本失去意义。由此可见,乡村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在此类被黑恶势力控制的村庄,需要法治力量介入。
2.公共性衰落导致的农村环境危机
农村的生存环境属于一种自然存在的公共资源,能为人们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农村社会在纯粹的农业生产时期,农民虽不富裕但是自然环境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持。然而,当今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却导致了农村地区广泛的环境危机。
首先是来自于农村内部对环境的破坏。农民为了发家致富,竭力从事非农产业。在农村兴办的小企业大多属于产业链末端、高污染、低利润的行业。在产业升级过程中,这些产业在城市里难以立足,开始转移到农村。这些小企业在农村发展具有较强的传播效应,往往容易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其结果是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许多农村没有一条干净的河流,地下水无法饮用,垃圾遍地。一些小工厂的废弃物没有合理的处理途径,靠简单的焚烧处理,造成村庄黑烟、毒烟笼罩,遮天蔽日。有的农民在村庄里从事养殖业,养猪养鸡养鸭。每到夏天蚊蝇滋生、臭气熏天,村民叫苦不迭,但碍于本村人的乡土之情,又不能公开对抗,只能忍着。凡此种种,导致许多农村居民的生活苦不堪言。之所以出现这种后果,是因为村庄里失去了一种公共性的规范,大家什么挣钱就干什么,无所顾忌。各家各户只专注于发家致富,村集体在维护村民公共生活环境中几乎不发挥作用。这些都严重恶化了农村社会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新的“公地悲剧”。
其次是外部因素对农村环境的侵蚀。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企业污染物倾倒的管理趋严,处罚力度加大,导致废弃物的处理成本剧增。为此,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降低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成本,将其倾倒到农村地区。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外部企业能够与村庄的管理者或承包人达成协议,前者为后者提供报酬,后者为前者提供场所。村庄的荒山、坑洞、废机井、矿井等容易成为外部有毒有害垃圾侵蚀的场所,将给本村甚至周边村庄农民的生存环境带来致命的破坏。据2005年10月22日《齐鲁晚报》报道,一辆信息显示为淄博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往章丘普集镇上皋村三号废弃煤井排放“废水”时,引发严重中毒事件,致使现场作业的4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才东窗事发。而此前已经倾倒多次,除了村干部以外,无人知晓,也无人关心。类似事件时有发生。
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内外部因素对农村环境的破坏,致使农村社会更多地承担了发展的代价,而没有从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普遍性的利益。
3.公共性衰落导致的农地危机
农民拥有的核心资源是土地,农民最根本的利益是由土地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利益。这种利益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因为土地稳定地用于农业生产尚能够得到天然的保护,而在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因为有机会改变用途而成为征收的对象,也成为最容易被蚕食的利益。为此有关失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一度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因此农村土地被征用也是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全社会都对失地农民表示了同情和担忧?这其中内含着失地的补偿不能完全替代土地给农民带来的永久收益这个问题,其最终也是一个土地价格的决定权问题,因此失地农民的损失最终归咎于缺乏农地交易的定价权。无疑,农村土地的定价权在理论上是一个公共决策的产物,是一个公共性的输出。在实践当中,由于分散的农民没有定价权,最后只能依靠那些代表农民的集体负责人来与外界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组织的负责人很容易拿集体的产权做不正当的交易,最终损害村民的利益。普通农民则拘于认知能力,对土地价值的评定没有合适依据,只能被动地接受谈判的结果。有学者也提出,由于大多数农民参与制度谈判的权利受到限制,现在的自发的乡村农地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出少部分阶层的利益,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整体效率损失远大于精英阶层的额外收益。这种额外收益来自于村组织负责人与外界的合谋,即便是少数有道德良心的乡村精英能够站在农民的立场上,也会由于各方面的压力和同僚的垢病而遭受不良遭遇。为此也有学者担心,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由于搭便车等原因,集体执行产权成本高昂,农民对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集体”二字虚置,农地经营权的分散化与农村土地管理垄断化的矛盾是主要根源,这其中反映的则是农村社会中农民广泛参与的公共性的缺失。这里的公共性并非单纯指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而是村民共同参与土地产权交易的动机和条件,总体上则表现为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博弈的能力。因此,在现实当中,那些缺乏整合力的村庄往往也是农民土地权益受到损害较大的村庄。尤其是那些空心村,由于只留下老弱病残以及妇女儿童,当遇到外界侵害的时候,缺乏足够的力量与之对抗,这些普通村民更容易成为受害者。
三、构建农村社会公共性的可能渠道
在新农村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社会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追求的是生活富裕,而当这一阶段的目标基本达到,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之后,发展的目标开始转向生活质量提高方面,诸如社会安定、环境良好、社会民主、社会公正、村庄和谐等方面,而这些方面也是当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诉求,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经济、社会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探索重建农村社会的公共性。
1.以集体经济为载体的公共性建构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组织方式。由此推论,经济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决定乡村的社会组织制度,进而影响到村民权利的实现方式。改革初期的土地联产承包政策的目标是分户经营,目的是解放生产力,但是其代价是农户之间的联系减少,“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成为很多农村社会的真实写照。另外,分散种植经营不利于机械化设备的使用,制约了规模化经营的高效率,导致当前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受阻。基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农业组织形式,如家庭农场、农业公司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模式。
生产力发展要求农村社会从分散化经营向规模化的整合经营转化,这种转化的路径多种多样,不同的乡村也都在进行着符合各自情况的实践探索。有的村庄保留了较完整的集体经济,也有的村庄开始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许多农村也在探索农地使用权的让渡和转移,通过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来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以上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都是在促成集体经济,这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说到集体经济,在人们的思维中可能会想到是否要倒退到改革之前,集体经济是否是对农村包产到户的否定。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理解,现实是最好的证明,改革开放以来,那些保留着集体经济,或者以较好的方式整合了集体经济的村庄已经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集体经济的形成和保持无疑不再是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指令,而是在联产承包的大政策背景下农民根据当地实际做出的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的自主选择和自然选择,是一种来自于国家指导下的民间创造。因为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这种创造必然也是多样的。尽管方式有差异,但是公共性的培育却是不同乡村的相同诉求。
经济的整合是社会整合的基础,因为集体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又与村民的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所以村民必然会关心村庄的集体经济,也关心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集体组织拥有一定的经济资源,可以克服单纯的乡村行政组织缺乏社会治理能力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集体经济有利于营造村庄良好的公共秩序。相反,没有集体经济的村集体组织必然缺乏整合力和控制力。传统的乡村风俗、邻里关系以及家族网络关系在新一代的农村居民心目中日渐单薄,仅靠这些因素难以促成乡村整合。从这个角度看,生产力发展对“公共性”的要求与社会治理对公共性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顺应发展的需要。
2.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媒介的公共性建构
农村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与土地产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自古如此,因此土地的产权和收益分配制度与农村社会的公共性之间必然有内在的联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加快农地流转和集约经营,更有效地促进农地利用。也就是,农村组织制度的创新要适应于土地增值收益的目的。既然土地需要整合起来才能产生更大的收益,那么土地经营权的所有者就要产生交易,这种交易则需要一个基于规范契约基础上的公共平台的支持,这也是基于农村生产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农村社会公共性诉求。
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土地也有一个自然增值的问题,这种收益应当如何分配?是归国家还是归集体抑或是归个人,这在法律上仍然有争论。首先,土地的增值收益必须在整合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不是每家每户独立可以完成的事情,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这种收益显然是一个集体利益。土地价值的实现需要形成一定的规模,土地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要素,与联产承包以及宅基地的制度设计并没有关系。因此,当土地出现增值的时候,这种收益应当区别于通过联产承包的制度设计而产生的收益,或者通过由于单个家庭的努力而导致的宅基地的升值。基于此,土地收益一方面与国家有关,因为许多的收益是因为国家的开发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与集体有关,因为土地只有集中起来才能产生价值;当然也与个人有关,因为现有的制度下土地使用权是分散的,归个人的。因此,土地的增值收益在理论上也应当由这三方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国家给予集体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过低的情况,有学者提出应当扩大集体和农民的收益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地整理、完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公益性征地补贴。集体和农民的收入,除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剩余部分可由集体统一支配。在未来农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由土地增值收益转化而成的集体资产,这些资产应当包括个人的获利,同时也应当有集体的留存。一是因为在法律上应当有集体的分成,二是因为乡村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需要有集体的公共资金。基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需要,农民需要对于公共事务广泛参与,在处理集体与私人之间的关系上取得平衡,这将为农村社会塑造一个公共参与的平台,并将为激发和培育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提供条件。
3.以法制为保障的公共性建构
由经济因素产生的农村社会的公共性诉求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因为法律本身不仅体现了公共性,而且也是保证集体经济能够发育、保持、增长的条件。在传统的农村社会,乡土文化、乡规民俗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制度约束的作用,使得处于熟人社会中的村民能够遵守规矩,村民之间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方面也有共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不过多需要国家的法律也能够保持乡村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然而,乡村社会逐渐脱离了传统千年不变的模式,因而也逐渐在脱离熟人社会的治理方式,依靠传统的以地方性知识为载体的乡村治理在现实中的效果日渐衰弱。在人员流动加快、村民合并的趋势之下,乡村社会也呈现出一定程度上的陌生人社会的特征。要在新的社会构成状态下实现农村的社会治理,单纯依靠传统的治理模式显然是不够的。在处理社会事务和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人们对于事件的理解以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很难像传统社会那样容易达成一致,而这种分歧则是依靠传统的地方性知识难以解决的,唯一的解决之道是吸收能够使得人们共同理解,并能达成一致的新的社会治理因素,而这种因素即为法律制度。
应该看到的是,法律在乡村社会公共性的达成过程中并非立竿见影,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村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接纳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生活的相互适应的过程。苏力曾从送法下乡的角度探讨过农村社会的治理规则,在《送法下乡》这本书中,他首先论述了为什么选择农村来进行法律研究,其理由是,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作。从这个角度看,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建构需要有与乡村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是一种正式制度,但是这种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的实践又会遇到传统和认知的障碍,因此农村社会的法律应当是一种渐进的、包容了一些非正式或准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以此形成一种以法律为保障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多元化的规范体系和治理体系的运行需要依靠一定的组织条件来实现。在农村,村庄基层组织就是重要的依靠力量,国家只有充分借助基层组织才可能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要有相应的丰富村组集体治理资源的制度保证。
村民选举制度所塑造的就是乡村社会的民主管理,制度目标是选出能够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和诉求的村干部,是增强村庄基层组织凝聚力和约束力的必要条件,是农村社会的公共性的基础载体。然而,能否达成目标,需要选举有效性的保证,而选举的有效性则必须以排除选举中的干扰为条件。对于农村社会的霸痞势力,单纯依靠乡村自身难以解决,必须有预防和惩治的法律措施。民主选举只有在法制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作用,集体经济的保持和增长则需要有效的民主管理。法律不仅直接作为塑造乡村社会公共性的因素,而且也是通过规范民主选举,培育集体经济来塑造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法制的重点是运用法律手段为乡村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能够建立起接受村民举报畅通、便捷、安全的渠道,那么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村民在一个有法治保障的平台上也更有可能参与重建乡村社会的公共性过程,从而形成一种公共理念,塑造一种公共秩序。反之,如果缺少一种公共秩序的规则,村民在遇到利益受损的时候就会陷入无休止的内部纠纷和冲突,抑或是在没有能力去发起冲突的情况下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其结果必然是助长了村民基于私人层面上的争斗风气,形成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的局面,这显然是与文明社会相排斥的。
四、结语
公共性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永远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我国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农村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公共性只能从属于经济发展而退居次要。然而,这并不表明公共性不重要,当农村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由于公共性衰落而导致的危机的时候,重建农村社会的公共性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并且成为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导向。
当下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无法复制历史,只能通过实践探索建立既顺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又能维护乡村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的组织制度。因此,当今的农村公共性只有在村民有真正共同需要的时候,并且这种共同的需要能够通过乡村经济或社会组织来实现的时候才能建立起来。与人民公社显著不同的是,目前农村社会需要建构的公共性是一种在依法维护个体权利,即承认并保护“私”的基础上所塑造而成的“公”,而不是单纯的一大二公,是顺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公”,而不是盲目推进的“公”。公共性的目标在于拓展村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性空间,在于推进农村居民综合生活质量的根本改善,在于将农村社会建设成为每个村民都乐居的美好家园,在于从根本上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社会的发展历程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本土化的生动写照。从发展的脉络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社会经历了一个“合一分一合”的过程,第一个“合”是在国家动员基础上建立的农村人民公社,第二个“合”是在生产力发展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在更高的层次上,经历了否定之否定之后的“合”。公共性作为第二个“合”的目标,来自于广大农民根据当地实际的主动创造,具体的制度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构建,而非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这种来自于民众的探索并推动制度创新的过程则是广大农民依靠合力创造历史的过程。在当下的农村社会,法治尚不能完全替代人治,如何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是重合还是分离?这些都涉及农村公社会共性的建构实践,都不能离开本土实际。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建构的公共性不仅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作者单位:武中哲,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韩清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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