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该文以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方式,讨论农地制度的现状、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导致现有农地制度差异的原因,以及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应该考虑的几个基本因素等。
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
1982年宪法确立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后,农地制度建设由国家转移到村集体,带来两个后果,一是自发性制度创新代替了原有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安排,二是产生了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
目前,农村有六种主要的农地制度类型:一是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二是由山东平度县首创的两田制;三是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四是以贵州湄潭县为代表的“生不增、死不减”模式;五是以浙南为代表的温州模式;六是以广东南海为代表的土地股份制。
总结:中国农地制度虽然高度多样化,但多样化的核心是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差异。
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发展经济学界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但一直未有令人信服的一致性结论。本节讨论农地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的途径。
一是地权稳定性效应。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使用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会减少对土地的投资。这方面的定量研究很多,需要特别注意地权稳定性的内生性问题。
二是资源配置效应。土地的自由流转可能会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带来两种效应。一种是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即土地流转促使土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土地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支配下,两者的边际产出趋于相等。第二种是交易收益效应。这一概念是1995年Besley提出的,认为土地交易性的提高,增加了土地拥有者在需要的时候找到土地需求者的概率,同时也增加土地投资实现其价值的概率,从而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三是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论文认为,土地是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可忽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失业保险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可能有利于劳动力的长期跨区流动。
农地制度的演进及区域差异
农地制度差异的核心是地权的个人化程度,已有研究集中在探讨影响地权个人化程度的因素上。有的认为农地制度的区域差异取决于农地制度对全村生产剩余之和的影响。有的将农地制度看做是国家和农户之间博弈的结果。
论文指出,在解释农地制度的区域差异方面,诱导性制度变迁理论可能是一种较适用的理论。对诱导性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是从对制度的需求着手,研究微观的利益机制如何产生不同的制度安排。另一条发展途径是研究制度变迁的决策过程。
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之一是深入研究村庄的权力结构和决策过程;之二是在对村庄决策过程的研究基础之上建立一个村庄决策模型,并对可能的制度选择做出预测;之三是深入研究几个突出的案例(如广东的土地股份制),对它们的产生和发展给出一个经济学的解释。
下一步的改革
要确定改革的方向,先要对现有农地制度做出完整的评价。要有实证的评价,但涉及更多的可能是规范层面上的问题,需要价值判断的指导。
对农地制度的评价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农地制度的稳定性和资源配置效应;农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公平问题;农民的自发选择。在决定一种理想的农地制度时,政府应对前三项内容进行综合的考虑。由于我们无法找到一个综合评判以上各种因素的共同指标,要对现有农地制度给出一个单一的判断是极其困难的。
Rawls和Sen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能力的认同,对把握中国农地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必须思考农地制度要不要保护个体农户的一些基本权利,特别是当这些基本权利的丧失会导致他们的基本能力丧失的时候?其次,市场交易是否应该有一个界限?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目的在于揭示国家在制定农地政策时所面临的复杂性。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需要经济学家的努力,而且要求新的伦理和政治哲学的支撑。
我们对当前农地制度的认识还非常有限,而我国的伦理和政治哲学正处于转型阶段,还没有定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所能做的也许只能是接受农民自己的选择。在目前的情况下,急需对农民的自发制度创新进行实证研究,确定导致这些创新的地方因素及其后果,并对它们的推广可能性给予评价。
(论文出处: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5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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