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主编推荐

崔宝玉等:交易类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

[ 作者:崔宝玉 刘丽珍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28 录入:王惠敏 ]

内容提要: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交易,合作社治理本质上是对不同类型交易的治理。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的类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选择与调整具有决定作用。

在外围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个别交易中,商品契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商品契约的风险已在交易过程中得到补偿,难以对要素契约形成反向治理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不会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在积极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复交易中,关系治理机制的作用会被强化;在核心社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的治理作用会得到增强;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实质上体现了对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的剩余风险以及对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组织与管理的补偿,而交易的关系治理机制也使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成为可能。

引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这在为农户提供有效激励的同时,也将其推向了市场,使其必须独立面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及各种非对称市场力量。为了应对各类风险和非对称市场力量,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超过 153 万家,实际入社农户 10090 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42%。在“十二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了近 3 倍,农户入社率提高了近 31 个百分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为“合作社”)虽在数量上快速增加,但其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治理体系,并面临诸多质疑,例如质性漂移(参见黄祖辉、邵科,2009)、名实分离(参见熊万胜,2009)等。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合作社的治理问题在中国更为突出。其原因是,第一,在中国,合作社的成长和发展严重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合作社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变革以社员利益为导向的目标模式,以推动其在农业产业化中的角色嵌入。第二,中国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表现得更为突出,社员间要素禀赋、利益需求及对合作社经营的贡献有较大差异,形成了特有的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差异化分层。第三,中国合作社植根和成长于乡土社会,这在给合作社治理带来更多灵活性的同时,也易导致合作社及其治理的松散化。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发展程度更高、资本市场发达和合作社治理体系较为完备,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相对完善。

国外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多关注管理层激励(例如 McCain,2008)、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配置(例如 Rebelo et al.,2008)、外部投资者进入和监管(例如 Bernard and Spielman,2009)等问题。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理论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论成为分析合作社治理的主要理论工具,这些理论对国外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体系有着较强的解释力。然而,由于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这些理论与分析范式难以用来完全解释中国合作社的发展实践,难以深刻阐释中国合作社的生成与治理机制。根据嵌入理论的观点,合作社行为是嵌入各类社会关系之中的,如果忽视合作社行为所嵌入的社会关系,对合作社治理的解释将是不完全的。而中国合作社的最大特征就是社员的异质性以及合作社对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嵌入,因而,企业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及相关分析范式难以被照搬来研究中国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对中国合作社治理及其机制的解读需要本土化的治理理论。

国内学者对中国合作社治理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并探索出了本土化的解释范式,例如能力与社会关系(例如黄祖辉、徐旭初,2006)、股权与社会资本(例如崔宝玉,2015)等。这些研究都强调社会关系例如信任、规范等对合作社治理具有促进或限制作用,都突出了合作社的嵌入性,但也存在可改进的研究空间:一是忽视了合作社的交易性质与类型。合作社是一种基于交易的制度安排,合作社治理实际上就是对合作社与社员间所形成的不同类型交易的治理。二是强调股权(要素契约)却忽视了商品契约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合作社是惠顾者和所有者同一的组织,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而形成的商品契约是其存续的基础,但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在现有相关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这一效应却是合作社实现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和体现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等本质规定性的底线要求(刘老石,2010)。三是忽视了不同类型交易下商品契约、要素契约和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及匹配关系,忽略了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动态性,使得合作社所嵌入的社会关系与治理机制演进难以进入分析的视野。

借鉴交易成本理论与嵌入理论,本文把合作社视为异质性社员之间形成的不同类型交易的集合,视为由商品契约、要素契约与社会关系共同驱动治理的复杂产业组织。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探索在不同类型交易下商品契约、要素契约与社会关系治理的动态匹配关系,以完善现有合作社治理理论。第二,考察不同交易类型下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正视和分析这一被既有相关文献所忽视的研究盲点。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界定了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关系治理则是当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难以完全规定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追加的交易执行机制。从合作社的交易性质出发,合作社的治理过程都可以理解成交易的缔结、执行和维护过程,由此,契约的形成及与社会关系的匹配是理解合作社治理机制及其选择的关键。

交易类型与合作社“三重”治理机制

合作社是特殊的“分”“统”结合的制度形式,既有形成于家庭承包制基础之上的分散和独立经营,亦有相应的协调、组织与统合,也即既有“买卖”的交易,也有“管理”的交易。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与地方政府、农村社区之间的交易衍生出来,合作社的交易内容与范围扩大,出现了“限额”的交易 。这些交易构成了合作社运营、扩张与治理的基础,但无论合作社在何种发展阶段,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都是主要的交易类型,是其他交易类型形成与发展的根基,否则,合作社就不会存在,更遑论其他类型交易的生成与发展了。

合作社的社员具有异质性,有的属于外围社员,有的是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不同类型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机制并不相同。何为外围社员、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既有文献并没有对社员类型进行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借鉴李明贤、周蓉(2016)的研究,本文利用交易频率、交易额度和交易稳定性对其进行界定,把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频率低、交易额度小、交易稳定性差的社员界定为外围社员。对于这类社员而言,他们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仅属于个别交易②,这些交易往往是短期的,交易中社会关系的交换与互动较为匮乏,交易价格主要由竞争性市场来决定,这类社员可以选择随时中断或继续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交易双方都接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当然,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纯粹的个别交易是极为少见的。由于合作社嵌入农村社会关系之中,社员与合作社间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隐含着“关系”成分。积极社员不仅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会增加,交易额度会增大,交易稳定性会增强,而且会少量入股合作社,他们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往属于重复交易。而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额度会进一步增加,交易稳定性会进一步增强,他们也会在合作社中入更多股,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往属于长期交易。个别交易、重复交易和长期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征,交易频率、交易额度和交易稳定性各有不同。这些不同类型的交易都需要治理,否则就会出现交易缺失,危及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

合作社的社员具有异质性,有的属于外围社员,有的是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不同类型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机制并不相同。何为外围社员、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既有文献并没有对社员类型进行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借鉴李明贤、周蓉(2016)的研究,本文利用交易频率、交易额度和交易稳定性对其进行界定,把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频率低、交易额度小、交易稳定性差的社员界定为外围社员。对于这类社员而言,他们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仅属于个别交易 ,这些交易往往是短期的,交易中社会关系的交换与互动较为匮乏,交易价格主要由竞争性市场来决定,这类社员可以选择随时中断或继续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交易双方都接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当然,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纯粹的个别交易是极为少见的。由于合作社嵌入农村社会关系之中,社员与合作社间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隐含着“关系”成分。积极社员不仅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会增加,交易额度会增大,交易稳定性会增强,而且会少量入股合作社,他们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往属于重复交易。而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和交易额度会进一步增加,交易稳定性会进一步增强,他们也会在合作社中入更多股,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往属于长期交易。个别交易、重复交易和长期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征,交易频率、交易额度和交易稳定性各有不同。这些不同类型的交易都需要治理,否则就会出现交易缺失,危及合作社的生存与发展。

在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具体达成的交易,以及假定在数量、质量和期限都已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由价格与专用性资产及其保护所构成的交换条款(Williamson,1996)。虽然 Ferguson etal.(2005)也承认“关系”概念和交易的关系治理机制,允许“关系”对不完全契约进行调整,但是,这种调整的参照点是交易双方最初达成的协议,而不是交易达成、变动、维护、完成等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形成的“关系”(Macneil,2000)。在嵌入理论中,契约的概念得到拓展,被引申为过去、现在以及未来进行交易的人们间的关系,由此,Macneil 发展出关系契约理论。Macneil(2000)认为,每项交易都嵌入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关系嵌入性是理解交易的出发点。除契约外,交易双方也依赖关系来治理交易。“关系”是行动主体之间基于长期博弈形成的自我协调与实施机制,无需第三方干预。

作为兼具共同体和企业双重属性的产业组织,契约与关系构成了合作社交易的重要治理机制。契约治理是合作社通过签订农业产出品和投入品买卖合约、股权和盈余分配等正式契约来保障交易能够执行的机制与方式,它主要依赖理事会、监事会、权利义务与奖惩等制度安排来实施。契约既包括商品契约,也包括要素契约。商品契约是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就有关产品与服务的交易所达成的协议,例如社员通过合作社购买农资、销售农产品以及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技、农艺服务和培训等。如果没有商品契约,只有要素契约,合作社就会失去“自我服务”的共同体特征,合作社也不会有“交易额”的概念,并失去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基础,从而演变为“投资者所有企业”。此外,商品契约是合作社按照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基础,它将风险与收益统一到所交易的产品与服务上,并通过对产出的衡量与盈余分配来实现对要素(例如资金、专用性资产和企业家才能等)投入的监督与制约,形成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要素契约是社员与合作社缔结的有关要素投入的协议。由于企业家才能等要素的产出难以得到观察和测度,要素契约最终会以股权安排的形式体现出来,并形成与股权安排相对应的权利,例如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合作社通过股权安排,实现生产、经营与销售的协调与统一,也使掌握剩余控制权的社员拥有更大的交易权力。

除商品契约、要素契约治理机制外,关系治理也是合作社在组建、成长与成熟等发展阶段中重要的治理机制。合作社通过关系治理机制来实施治理既有现实性又有必然性:首先,中国合作社基本上都发端于乡土社会并深刻嵌入其中,社员大都来自同一村镇,村镇内部蕴含着丰富的诸如规范、信任和网络等社会资本。这使合作社可以巧妙利用信任、规范等灵活性强的关系治理方式,并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其次,契约治理具有非完全性、非标准化和投资专用性强的特征,治理的交易成本高;而关系治理以合作价值、规则和信誉为保障,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这也为合作社运用社会关系作为治理机制提供了必然。

不同交易类型下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选择

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看,不同类型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形成的交易机制并不相同。个别交易只是交易的起点,如果个别交易取得了合意的效果,在农村丰富的社会资本基础上,就会进一步发展出基于交易的“信任”“规范”等关系成分,交易双方会有继续交易的内在动力,个别交易会向重复交易和长期交易转化。实践中,中国合作社社员角色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外围社员通过与合作社订立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转变成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另一种是合作社先与大户联合,然后再与小户联合,大户成为合作社的核心社员和积极社员,小户成为合作社的外围社员。在第二种情形下,合作社交易机制的生成顺序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影响本文理论分析的适用性。

(一)个别交易与合作社商品契约治理机制

外围社员的种植或养殖规模小,与合作社的交易频率低、交易额度小,为降低被“套牢”的风险,这类社员会减少对包括专项资产、场地等在内的专用性资产的投资,或增强专用性资产的通用性,这降低了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稳定性。尤其是,当前合作社嵌入农产品供应链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农产品供应链的驱动主体逐渐转变为以加工企业和大型零售商为主,导致供应链前端的生产环节的交易风险明显增加,进一步降低了外围社员交易行为的稳定性。虽然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能为交易提供一定程度的内在稳定机制,但由于交易成本高、基于交易的社会互动相对有限,即使能依赖村庄已有的社会关系,基于农村场域的情感性信任与价值认同也会让位于基于交易的计算性信任,交易频率低、专用性资产投入少和交易稳定性差等使外围社员与合作社在具体交易实施过程中可凭借的“关系”成分较少。在个别交易中,由于难以评估交易双方的行为绩效,关系治理本身应该成为重要的治理机制。但是,由于基于交易的社会互动少,外围社员数量多且覆盖范围广,合作社关系治理的固定成本较高,关系治理(例如关系拓展、维护等)的边际成本也不会因为外围社员数量的增加而明显下降。而契约治理虽然固定成本也较高,但由于可复制性强,会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契约治理的边际成本会随着外围社员数量的增加而趋于快速降低。为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在约定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责任和义务时,契约治理机制就替代了关系治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下,交易主要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契约成为市场价格的一种执行机制,契约中较细致的条款为交易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是,这类契约一般只是商品契约,例如订单、购销合同等,市场和价格机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一般不涉及要素契约。

在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弱关系治理是在交易中社会互动少和计算性信任水平较低情况下的现实选择。而商品契约既可以保证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外围社员的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也能给予他们较为充分的生产自由度,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治理机制。当然,商品契约主要依赖市场发挥其在确保履约方面的作用,会面临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的困扰。一般而言,契约治理缺乏灵活性,难以有效应对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事后调整问题,但是,由于契约治理中基于交易的信任与关系相对匮乏,合作社关系治理的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相对较高,只要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合作社一般就不会运用关系治理机制来提高事后调整的灵活性和对市场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合作社作为所有者和惠顾者同一的企业制度,其盈余必须根据社员的交易额来分配,才能实现合作社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性,因此,“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是体现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核心理念。要实现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实质上就是要发挥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这是因为,与合作社进行交易的社员是合作社的惠顾者和所有者,理应获得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而在资本驱动合作社治理的实践中,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能够优先保护合作社中弱小社员的经济利益,并强调合作社的风险由全体社员共担(刘西川,2016)。这实质上形成了对资本控制合作社经营与治理的一种反向治理。然而,由于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属于个别交易,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一般难以实现。其主要原因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在本质上具有风险溢价补偿的性质,对合作社来说,社员参与合作社会面临两类风险——商品契约风险与要素契约风险,商品契约风险应该通过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得到补偿,而要素契约风险则应该通过按股份分配盈余得到补偿。在农村,相比于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资金和企业家才能更为稀缺,这两种要素的边际报酬更高。同时,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也使资金和企业家才能面临着更大风险,这两种要素要求获得更高的要素回报率和风险溢价补偿。由于外围社员一般不对合作社投资,因此,外围社员很难获得要素契约的风险溢价补偿。商品契约本身能保障社员获得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权利,但是,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按交易额分配盈余需对交易量、交易价格和交易时间等登记造册,并按时结算交易额,手续繁琐,核算成本要远高于按股分配方式,而且外围社员交易频率低、交易额度小、交易稳定性弱,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和避险心理,所以,合作社和外围社员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激励都非常有限。不论是合作社还是外围社员,都更希望商品契约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得到补偿,而不是基于对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监督得到补偿。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的风险补偿方式主要有农产品交易溢价、投入品交易折价、农产品收购相对稳定等,而交易额的统计、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涉及得更多的是社员承诺、信任、认同和对核算规则的遵守等,信任、社会互动等关系治理机制的缺失会强化和固化商品契约的风险补偿方式。最终,以商品契约为基础的交易额没有成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而社员所拥有的股权成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要素契约获得了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溢价补偿,这正是实践中外围社员难以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真正原因。

(二)重复交易与合作社关系治理机制

在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发展的不同阶段,交易的治理机制会发生相应变化。当个别交易取得了令外围社员满意的效果后,外围社员会增加专用性资产投资,他们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会提高,交易额度会增多,交易稳定性会增强,交易双方在不断的交易中会在既有的农村社会人际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基于交易的信任和关系规范,交易的“规则”和“标准”会变成惯例,交易也会由个别交易转变为重复交易,外围社员从而转变为积极社员。这种由交易所衍生的计算性信任,具有工具性动机。又或者,积极社员不是由外围社员发展而来的,他们在合作社组建时就与领办人有地缘、亲缘或友缘关系,与领办人之间本就存在着基于亲密、情感和认同等强连带关系的信任与规范,交易一旦发生,就会直接重复多次。这种信任可理解为以封闭网络结构为基础的信任或者以情感、认同和人情交换为基础的信任。计算性信任与基于情感、认同的信任的存在,使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亲密程度和社会互动程度增强,产生了关系治理的规模经济效应,关系治理的固定成本、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会大幅降低,这为合作社运用关系治理机制提供了更多可能。

一般而言,积极社员大多会少量入股合作社,或缴纳资格费、门槛费,进行适度的专用性资产投资,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农产品交易合约,从合作社购买农业投入品,按合约交售农产品,并参与合作社经营。股金和专用性资产投资能起到质押作用,积极社员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套牢”,他们与合作社共同应对以加工企业和大型零售商为主的农产品价值链驱动主体,并通过技术与信息共享、资金拆借等,降低市场与制度环境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随着积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频率与交易额度的增加、交易稳定性的增强,两者间会进行更复杂的、非经济性的社会互动,尤其是当冲突出现时,双方会采取特定机制来保障交易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商品契约治理和要素契约治理之外,关系治理机制的作用会被强化,成为在不确定交易环境中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机制。合作社采取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的复合机制,可能比仅实施契约治理这种单一机制更有利于提升交易绩效。其原因是,不同治理机制在特定的交易中可以相互补充,商品契约通过“市场”治理机制、要素契约通过“科层”治理机制为重复交易提供基础和保障,而关系治理机制则为交易提供柔性适应机制。不同治理机制的相互补充能够节省信息搜寻、签约以及契约维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交易双方不仅没有必要更换交易对象,而且还会自发避免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积极社员与合作社的重复交易中,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是存在的,但其作用可能比较有限。根据上文的分析,商品契约与要素契约的风险都需要得到补偿,而要素契约的风险主要通过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商品契约所形成的交易剩余即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来补偿,表现为按股分配,入股和缴纳资格费与门槛费的积极社员可以按股获得分红。商品契约的风险虽然已经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了部分补偿,但更多专用性投资意味着更大的种植和养殖规模,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额度,社员此时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自然会更大,他们对合作社运营和管理的劳动投入也会更多。与外围社员相比,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实质上是对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风险的剩余部分以及对积极社员通过劳动投入参与合作社经营进行补偿。而重复交易也意味着更多的社会互动、社员承诺和规则认同,这有利于降低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成本。积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建构的关系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机制。因此,实践中经常可见,入股或缴纳资格费、门槛费的积极社员除按股获得分红外,还能获得一定量的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这实现了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有利于实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也是很多学者(例如赵铁桥,2012)提出应鼓励社员入股合作社的主要原因。

(三)长期交易与合作社要素契约治理机制

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还可能升级,其交易频率与额度进一步增加,交易稳定性进一步增强,由重复交易转变成长期交易,积极社员进而转变成核心社员。这类核心社员的形成缘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升级,或缘于上文中言及的社员与领办人之间亲密的人际关系。截至目前,学术界对核心社员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基本共识是,股份比例高低或交易额多少①是确定核心社员身份的两个标准。实际上,股份比例体现了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签订的要素契约,交易额则体现了两者间签订的商品契约。交易频率越高,交易额度越大,社员越倾向于与重要生产要素例如资金、企业家才能等的所有者联结,藉以交换资源,规避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降低交易风险。与资金、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联结的主要形式是增资扩股,提高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比例。增资扩股意味着社员有更多资金和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对合作社公共事务有更多参与,也意味着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实现了交易升级,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在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形成的长期交易关系中,要素契约治理的固定成本虽然较高,但其边际成本会较低;而关系治理的固定成本虽然较低,但关系在实施之后需要不断得到维持、维护,这增加了关系治理的供给成本。过度的社会互动例如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讨价还价、合作社治理人情化和管理松散化等也使关系治理的边际成本显著增加。而且,随着更多的积极社员转变成核心社员,农产品交易规模会不断扩大。在交易规模较小时,关系治理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但当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后,由于关系治理的边际成本增加,关系治理就应该让位于契约治理。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是可供选择的较优的治理方式,股权安排在治理中会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部分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可能没有或较少有商品契约的联结,却对合作社有较多资金、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如果商品契约是主要治理方式,合作社就无法对这部分核心社员的生产性投入给予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这些核心社员的资金、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就无法被本合作社利用和整合,从而这些生产要素就可能会流出合作社甚至流出农村。虽然合作社主要依赖要素契约和股权结构进行治理,但核心社员与合作社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互动、信任、规范和共同价值观在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于合作社来说,相比于简单的以互惠为基础的要素契约治理,基于信任、情感认同的社会互动拥有更高的联结强度和稳定性。

在核心社员与合作社的长期交易中,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不仅存在,而且明显较强。交易中的要素契约风险需通过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商品契约所形成的交易剩余即合作社盈余来补偿,实行按股分配盈余。同时,核心社员投入的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依附于股权,按股分配给核心社员的收益中就包含了对核心社员的企业家才能等的报酬。商品契约的风险虽然可以在交易过程中直接得到部分补偿,但由于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频率高、交易额度大,且其专用性资产投资多,生产与交易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大,这些都需要通过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形式加以补偿。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实质上是对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风险的剩余部分和核心社员参与合作社组织和管理中的企业家才能进行补偿。而长期交易中所形成的承诺、沟通和依赖等,也为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提供了执行和保障机制。因此,实践中经常可见,核心社员在按股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同时也获得较多的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按股分配的盈余以及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各自占总盈余的比例,主要取决于交易过程中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风险的高低以及对核心社员企业家才能等定价的高低。

(四)交易类型与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演进

在理论上,可把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关系的治理机制区分为商品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和要素契约(股权安排)治理 3 种典型形态(如图 1 所示)。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的不同组合会匹配不同的治理机制。但显然,交易成本理论更适合用来解释非关系交易(交易中关系成分极少)治理问题。很多研究表明,以信任、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关系治理是非常有效的交易治理机制(例如 Morgan and Hunt,1994;North,1987),尤其在重复交易、长期交易中,交易伙伴并没有如交易成本理论所假设的那样呈现出较高的机会主义倾向。

T1.jpg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与嵌入理论的上述分析表明,越是靠近个别交易的一端,例如外围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治理机制越倾向于以商品契约为主要形式的非关系治理,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越弱,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结越松散;越是靠近重复交易、长期交易一端,例如积极社员、核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越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联结越紧密。在积极社员与合作社的重复交易中,关系治理机制会得到强化;而在核心社员与合作社的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治理机制会得到强化。

处于交易关系图谱中间地带的治理机制在现实中可能都处于一种复合状态,即存在不止一种治理机制对交易同时施加影响。这意味着,关系治理机制与契约治理机制在本质上并无冲突,各种治理机制会按照不同方式结合在一起共同治理合作社中不同类型的交易。关系治理机制可以增强合作社的调节与适用能力,契约治理机制可以增强合作社的组织与执行效率。合作社治理机制的整体性安排呈现出多样性,这也意味着合作社治理的制度结构能实现内在一致,但前提是,要素契约、商品契约及关系等各种不同治理机制需要和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不同交易类型相匹配。

要注意的是,实现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是实现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重要体现,其逻辑要义包括以下 3 点:一是合作社要有商品契约,即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要有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二是社员要入股,即要有要素契约并要有相应的所有权安排;三是要素契约与商品契约之间要相互作用(刘西川,2016)。由于中国合作社类型繁杂、良莠不齐,很多合作社并不完全具备以上 3 点特征。例如,休眠合作社、协会型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就不存在商品契约,更遑论要素契约。再如,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大户控制型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虽存在商品契约,但可能不存在要素契约;即使两种契约都存在,两者也未必有相互作用。因而,本文所讨论的交易演进中的合作社是既有商品契约、又有要素契约,两者还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作用的合作社,是相对“真”的合作社。

案例选择与分析

这一部分将以合作社交易治理机制为出发点,运用田野调查(于 2016 年 2 月开展)和案例分析方法,以安徽省 D 县 L 水果合作社为例,分析和验证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选择与调整的逻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大户和企业控制型合作社逐步演变为中国合作社的主要模式(张晓山,2009)。因此,选取大户和企业控制型合作社作为典型案例来分析,对理解中国合作社的治理机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文研究选择的 L 水果合作社是典型的大户和企业控制型合作社。案例资料来自于笔者对合作社理事长、社员的访谈以及合作社的协议文本、章程和制度等档案。笔者对多渠道的资料进行了比较,有关内容能相互印证,这确保了资料的可信度与完整性。

(一)L 合作社基本情况

L 合作社位于安徽省 D 县 S 村,是典型的大户和公司控制型合作社,也是社员具有异质性的典型合作社。该合作社主要依托某农产品运销公司于 2008 年 6 月成立,注册资金 120 万元;2012 年,经全体社员同意,增加投资至 200 万元。2016 年,该合作社服务果园面积 2.2 万亩,服务农户 1200户,社员主要来自于 5 个行政村。该合作社主要从事梨、黄桃等的种植、收购、简单加工和销售,有 3 个梨生产基地和 3 个桃生产基地,有自己的水果品牌,所生产的梨、黄桃已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合作社建有保鲜冷藏设施,具有一定的仓储和销售调节能力。合作社的水果销售渠道较为稳定,水果主要销往浙江、江苏和上海等地。合作社设置有理事会与监事会,设有理事长和监事长各 1 名。合作社共种植各类水果 2000 余亩,理事长张某是土生土长的 S 村人,也是合作社的最大投资者和运销公司的实际持有者,投入资金 140 万元,其果树种植面积也最大,达到 36 亩。除理事长张某外,合作社还有 22 户社员认购了较多股份,金额为 2 万~3 万元不等,共投入资金 56 万元。这些社员的果树种植面积基本都在 20 亩以上。此外,还有 40 户社员认购了资格股,每户金额为 1000 元,这些社员基本上都是 S 村人,果树种植面积基本为 5~8 亩。其他社员则没有认购任何股份,种植面积基本为 3~5 亩。合作社分配盈余时,只在缴纳了股份的社员中进行,其中,按股分配的盈余占 80%,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占 20%。合作社的决策和日常管理主要依靠理事会,但理事长张某拥有最终决策权。收购水果和销售农资是合作社对社员的两项主要业务,当然,其业务对象不仅包括社员农户,还包括非社员农户。此外,合作社还提供各类技术培训和信息,例如果树修剪、品种选育与换代、农药残留控制等。由于种植基地处于黄河故道地区,该合作社还承担着梨种质资源保存与改良、水果品种与品质结构调整的财政支持项目。

D 县是水果主产区,合作社数量多,至 2016 年 7 月已超过 3000 家。在 L 合作社周围 2 公里内,还有 W、T 等 4 家合作社,L 合作社的部分社员也加入了这些合作社。除合作社外,当地也有各类水果运销户、农资供应商和若干农产品经纪人,还有很多外地经销商在水果成熟季节到田间地头收购,因而在当地形成了竞争较为充分的收购者市场。对于 L 合作社社员而言,他们既可以选择与 L合作社交易,也可以选择向 W、T 等合作社或农产品经销商销售梨和黄桃。同时,由于当地水果的种植品种较为单一,农户的水果种植面积一般都不大,当地也形成了竞争较为充分的销售者市场。

(二)交易类型与 L 合作社治理机制

对调查资料进行归纳,L 合作社生产、交易及风险补偿的特征如表 1 所示。

B1.jpg

根据表 1,从社员与 L 合作社的交易看,那些交易频率低、交易额度小和交易稳定性差的社员可视为合作社的外围社员,这类社员果树种植面积小(基本为 3~5 亩),没有入股 L 合作社,既可以将水果卖给 L 合作社,也可以不卖给 L 合作社,他们与 L 合作社之间的交易类似于前文述及的个别交易。外围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的个别交易只存在着一种主要的治理机制即商品契约治理机制,价格机制在交易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外围社员与 L 合作社的交易中,外围社员会对 L 合作社和其他收购者的收购价进行比较,当发现 L 合作社的收购价较低时,他们就会把水果卖给其他合作社或经销商,与 L 合作社的交易会随时终止。相比于非社员,在水果销售困难时,外围社员的水果能得到 L 合作社的优先收购,不过采取的是“随行就市”价格收购策略。不过,由于 2013~2015 年水果销售比较顺利,外围社员在优先收购中的受益并不明显。而且,当市场销售困难、收购无利可图时,L 合作社也会停止收购,这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转移给了外围社员。L 合作社会向外围社员提供一些技术服务,但需要收费,其价格与其他社会化服务主体差别不大。根据访谈,外围社员大约 20%的水果、10%的农业生产投入品是与 L 合作社交易的,80%的水果是通过其他合作社、经销商等来销售的。虽然外围社员与 L 合作社的交易行为是在市场和农村社会人际关系规范的双重影响下发生的,在地域上相对集中与封闭的村庄“熟人社会”对外围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在具体交易中,由于外围社员没有入股 L 合作社,外围社员的农业生产投入品和所生产的大部分水果不是通过 L合作社来交易的,因而,外围社员与 L 合作社对交易规则缺少共识,对 L 合作社的计算性信任缺失。在 L 合作社与外围社员的交易中,商品契约治理机制处于主导地位,要素契约治理机制与关系治理机制的缺失制约着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向高级阶段发展,制约着外围社员向积极社员、核心社员转变。在该案例中,外围社员不参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其主要原因是,商品契约的风险已经通过合作社提供的两项服务(“优先收购”和“提供服务”)获得了大部分补偿;而且,外围社员没有入股 L 合作社,与 L 合作社之间交易频率低、交易量小,两者缺少对交易规则的共识,统计与核算水果交易额的成本较高,外围社员无法获得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不存在。

那些缴纳了资格股(1000 元)的社员可被认为是 L 合作社的积极社员,他们入股了 L 合作社,也参与 L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选择把水果卖给 L 合作社,他们与 L 合作社的交易可被视为重复交易。积极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的重复交易存在 3 种主要的治理机制:商品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和要素契约治理。从商品契约治理机制看,合作社对积极社员一般采取“随行就市、敞开收购”的策略,即使市场销售困难,合作社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冷藏设施和存储能力来调节销售,从而降低由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积极社员可以自主选择将水果出售给收购价更高的其他合作社或经销商,也可以选择卖给 L 合作社。一般情况下,由于距离、熟悉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社员一般都将水果卖给 L 合作社。除收购水果外,L 合作社还给积极社员提供生产的全程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人员到田间地头服务,并通过手机短信等发送诸如施用农药、水果采摘和包装等方面的农业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与外围社员相比,在同等条件下积极社员的水果在果品分级时能被评定为较高等级,获得较高价格。根据访谈,积极社员大约 80%的水果销售、20%的农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是通过与 L 合作社的交易来实现的。从关系治理机制看,这些积极社员大部分都是理事长张某的同村人,乡村社会的天然联系以及社员与合作社重复交易所形成的对包装、农药残留控制、产品分级、收购时间和数量等有关交易规则的共识等使交易双方具有较高的信任水平,L 合作社也不滥用优势地位压低水果收购价格和挤占积极社员的利益。L 合作社非常重视信誉和口碑,重视和积极社员处理好关系,定期组织和开展讨论会、茶话会,开展各类评比和表彰活动,并利用政府相关项目的资助,带领社员到青岛、烟台与洛川等地参加培训和参观。关系治理机制还可以成为积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冲突的调解机制。例如,在一次黄桃收购中,某社员与 L 合作社在产品分级和交易价格上产生了分歧和冲突,L 合作社经过持续沟通、上门做工作等,最终顺利化解了矛盾。从要素契约治理机制看,积极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还有要素契约的联结,他们认购了资格股,相比于外围社员,要素契约提高了积极社员与 L 合作社的联结紧密度。商品契约风险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提供技术服务、信息和培训”“调高产品等级和价格”和“敞开收购”等获得了大部分补偿,但由于种植面积较大和入股合作社等原因,积极社员会参加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参与经营决策,提出有关品种选育、农药残留控制等方面的建议,按交易额分配实质上是对商品契约风险无法在交易过程中得到补偿的剩余部分以及对积极社员参与合作社组织和管理等进行补偿。而且,关系治理机制也降低了水果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成本。L 合作社不仅按股分配盈余,还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

那些认购了较多股金(2 万~3 万元)的社员的投资额占合作社总股金的比例为 26.7%,其种植面积占 28.3%,其水果销售额的 90%、农业投入品的 60%是与 L 合作社交易的,他们大都在合作社组建之初就加入了 L 合作社,其中有 4~5 户社员还是合作社成立的直接推动者和参与者。这些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可视为长期交易,他们是 L 合作社的核心社员。核心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的长期交易也存在 3 种主要的治理机制:商品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和要素契约治理。从商品契约治理机制看,生产、收购和农资供应契约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和核心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社有时还向核心社员赊销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并帮他们少量垫付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减少了核心社员的生产性投入。“上不封顶、下保底但保底价格一般只高于市场价格 5%”的水果收购价条款也使核心社员规避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L 合作社还为核心社员无偿提供全程技术指导与培训,这有利于降低核心社员在生产中的风险。从关系治理机制看,L 合作社在弥补契约不完备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际信任以及长期交易中形成的共同规则和价值观可以极大地降低重复签约与履约的成本,核心社员总是把水果优先卖给 L 合作社,在购买农资时也优先从 L 合作社购买,在长期交易中双方形成了关于水果交售数量、品质、包装、农药残留控制、交货时间等的共识,合作社也可以延迟付款时间,但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长期交易以及在此过程中人际关系的发展使 L 合作社与核心社员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例如,在一次梨收购中,由于滞销,市场价格降到了 1.8 元/公斤,但 L 合作社按照 2 元/公斤的价格收购,高过市场价格 11%,超过了收购价条款所规定的 5%,保护了核心社员的利益,而 L 合作社因此损失了近 20 万元。面对合作社的经济损失,核心社员主动要求 L 合作社降低梨收购价格以减少损失。可见,L 合作社与核心社员之间的紧密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关系上,基于信任、规则和价值观认同等的情感性投入也使双方之间的交易包含了很多非经济交换的社会因素。从要素契约治理机制看,核心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也有要素契约的联结,他们可以按股分配得到 L 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核心社员对 L 合作社的股权投入使他们与 L 合作社之间的合作深化和升级,核心社员积极参与 L 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由于种质资源保存与改良、水果品种与品质结构调整的财政支持项目主要由核心社员承担,控制农药残留的要求特别严格,而且市场对绿色、安全水果的需求比较大,为“套牢”这些核心社员,L 合作社希望核心社员持股一定比例,也希望核心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实际上,核心社员与 L 合作社之间形成的亲密关系以及两者之间达成的有关水果收购价格、农业生产投入品价格甚至是垫付少量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条款都是他们与合作社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博弈的基础则是核心社员的股权投入和种植规模。对 L 合作社与核心社员的交易而言,要素契约治理机制成为更重要的治理机制。正是有了基于要素契约的联结,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才成为可能,L 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才可能实现。而关系治理机制又降低了交易中水果交易额的统计、核算等成本,降低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成本,这就使得 L 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成为现实。

主要结论

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交易,合作社治理实质上就是对合作社不同类型交易的治理。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主要有商品契约治理机制、要素契约治理机制与关系治理机制,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类型决定了合作社治理机制的选择与调整:在外围社员与合作社的个别交易中,商品契约治理机制在合作社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积极社员、核心社员与合作社的重复交易和长期交易中,商品契约治理机制、要素契约治理机制与关系治理机制都是合作社的重要治理机制。只是在重复交易中,关系治理机制的作用会被强化;而在长期交易中,要素契约治理机制的作用会明显增强。合作社治理机制一般不是单一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复合和多样化的,复合治理机制可以为合作社治理以及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提供选择、协调和内在稳定机制。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交易,起主导作用的治理机制会有所不同。因而,对合作社治理机制的分析不能以一概之,应注意区分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及与合作社之间交易的类型。

商品契约对要素契约的反向治理效应一直没有得到学界和相关政策研究者的重视,但在合作社普遍异化与泛化的当下,这种反向治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合作社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本质规定性,理应得到重视。理论上讲,在外围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中,由于商品契约的风险已经在交易过程中得到大部分补偿,而且,关系治理机制的相对缺失使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成本较高,加之外围社员存有“搭便车”和避险心理,合作社盈余一般不会按交易额分配,商品契约难以对要素契约形成反向治理效应。在积极社员、核心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实质上是对商品契约风险无法在交易过程中得到补偿得的剩余部分以及对积极社员和核心社员参与合作社经营、组织与管理进行补偿,交易过程中关系治理机制的实施也降低了交易额的统计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监督成本,进而使得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成为可能。这也正是众多合作社相关研究者提出要鼓励社员入股合作社的原因。在实践中,合作社盈余能否按交易额分配及其分配比例是多少,取决于商品契约和要素契约风险的高低以及对积极社员、核心社员投入的劳动和企业家才能等的测量、折算与定价。如果社员生产规模增大,专用性资产投入增多,并入股合作社,社员的博弈能力会增强,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额分配就可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一亩田农业网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