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需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对省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针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办法,要求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无论是必要性,还是可操作性都值得商榷。
首先是必要性。流动人口具有多样性,到居住地就业或者其他需要长期居住的,可以称这为外来常住人口,但对于前来探亲访友、就医问诊、旅游休闲等短周期停留的人口则应是正常往来性的流动。就城市的开放性而言,理应是壁垒与障碍越少越好,要求这些长不过半月20天,少则三五天一周的人口登记,既没有必要,也是人为设置了障碍。
因为,在实名制应用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包括旅游、住宿、乘车、就医等都必须使用身份证登记,这也意味着只要针对身份证的查验就可以满足临时管理的要求。而事实上,办法也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提出了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的要求。那么,剩下的只有投亲靠友居住的,不管是来玩的,还是找个落脚点寻找就业机会,这个过程都是临时而非长久的,要么短暂居住就离开了,要么就转入就业、租住的环节,成为常住的外来人口,不乏办理需求,因为居住证本身能够提供许多均等的公共服务,自然纳入了城市的人口管理。
其次是可操作性。流动人口仅仅只作短暂停留,登记不是需要而是负担,恐怕很难被执行,譬如谁的亲戚来了,住上几天,想必没有谁拉得下面子要他们去登记。对于管理机构来说,恐怕也没有能力和精力盯到千家万户,规定很有可能会沦为虚设。而来自执法机关的解释:“之所以规定登记的时限,更多的是在具体工作中促进流动人口尽快到派出所登记,以此纳入服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倘若如此,无疑带有懒政的嫌疑,苛刻的登记时限限制,再加上处罚的设计,实务中更容易异化成为“以罚代管”的手段,误伤到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权利。
其实,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与时俱进,少些管控思维,多些服务理念,特别是在针对人口流动管理技术手段越来越丰富、治安管理体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赋予更多服务的成色。比如,针对流动人口,根本还是要提高居住证所承载权益的成色和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便利程度,吸引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同时,改进对人口居住登记的管理方式,如租房、就业等像酒店住宿登记一样便利,实现网上互联互通。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新快报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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