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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模式的实践探索

[ 作者:土银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5-18 录入:吴玲香 ]

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经集体同意可以转包承包地给种田能手,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土地流通形式,支持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农村流通提供了政策指向。

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日益多样,流转主体趋于多元化,目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流转面积的快速增长,流转比例在地区间差异较大。

2)流转的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互换、入股等形式增长较快。

3)流转对象向专业大户、合作社、企业集中的趋势明显。

实践中,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创造出各种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农村土地互换

农村土地互换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为了便于耕种或者规模种植的需要,交换自己的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进行相应的交换。例:新疆沙湾模式,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八户村率先发起土地互换,将农户原本分散在34处的土地集中成2块统一种植,解决土地过于分散的问题,以便于耕种,为了实现连片规模种植,全村所有耕地全部实现互换,互换完成后,全年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

2)农村土地出租

农村土地出租是指农户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租赁给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从事产业生产,土地出租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来承包土地的农户继续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其义务,享受其权利。新参与的土地租赁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承包方履行按期支付租金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义务,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按年度支付租金。安徽小岗模式最为典型,鼓励土地向种田大户、能手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组织协调改变土地现状,以获得更大的利润。

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土地股份制是以人口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广东南海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该模式首先明确分区规划,确定股份份额范围,构建股份合作组织,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

4)农村土地入股

农村土地入股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户为了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为股权,自愿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实现农业生产合作,以土地承包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此方式以上海奉贤模式较为典型。上海奉贤做法是:规定入股农户的最低收益保障数额,每亩土地的最低收益为400元,每亩土地的最低分红为200元;规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顺序及方式。

5)农村土地转包

农村土地转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将其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统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土地转包不改变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有的土地承包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农村土地转包模式是目前农村土地流通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通形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浙江温州模式,主要采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模式、种粮大户承包模式和社会化模式。

6)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是指农民以放弃农村宅基地为代价,把农村宅基地置换为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进而农户可以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与此同时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市民享受同等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逐步建立起统一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土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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