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推进农业现代化,补齐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农业“短板”,成为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理念,破解“三农”难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而这其中,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挥各类金融机构支农作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提出完善开放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制度,以及推进农信社改革、增强省级联社服务功能的同时,对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各类“草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明确鼓励和支持。作为农村金融服务重要生力军的村镇银行,将迎来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
2006年12月,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鼓励各类资本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新型、微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2007年3月1日,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挂牌开业。自此,村镇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发起设立129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1233家,贷款公司1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893亿元,存款余额582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96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41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2137亿元,两者合计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2.91%。同时,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的2945个减少到1570个;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双覆盖的省份及计划单列市也从2009年9个增加到25个。这些数据表明,以村镇银行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在丰富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十三五”期间,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还需充分发挥金融支农作用,不断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补足金融服务短板。对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其中包括打造一个健全的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体系,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无论是机构数量、种类,还是服务功能,与农村市场主体多样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多样性相比,都存在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基于农村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服务的多元化。这表明,未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多样性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机构数量和竞争方面也需进一步增加。正因如此,“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等多形式农村金融机构”,从而有效提升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
未来一个时期内,随着经济增速的放缓和资源约束的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农村对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从当前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在健全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上,还将继续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和引导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包括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对此,从银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可见端倪。根据该项通知,为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和服务满足度,将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主体。包括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允许已投资一定数量村镇银行且所设村镇银行经营管理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选择一家条件成熟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行,提升批量化组建、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一行多县”和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一县多行”政策,持续提升村镇银行县市覆盖面。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发起人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加大对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产品的投放和创新力度。此外,还将引导小贷公司、网贷机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加大涉农投入。
由此可见,面对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趋势,农村金融服务改革仍将坚持政策支持和可持续、市场化发展有机结合的基本取向,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建立起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合力,强化对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支持,切实补足金融服务短板。在这一过程中,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微细血管”,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其自身也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金融时报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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