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资讯

最高法法官:农村土地继承大部分是假概念

[ 作者:农地圈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07 录入:吴玲香 ]

关于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网上写的很多,但大部分都是外行人所写,所以难免存在不够全面和客观的情况,也有个人为了蹭流量而夸大其词。

在这种情况下,权威声音的稀缺反而成为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问题。下面农地圈就为数不多的最高法法官杜万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继承的看法。

一、农村土地承包要区分两种情况

1、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承包方式;

着重提醒:以户为单位,以户为单位,以户为单位。不是以人为单位,不是以人为单位,不是以人为单位

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对应的是用益物权。

2、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四荒地可以由个人、家庭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而非用益物权。

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谈继承是个伪命题!

家庭联产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以户为单位该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只要这个农户不变,承包经营权到期之前这个承包权就一直有效。不管是生老病死还是婚丧嫁娶,都是家庭内部问题。老父亲过世了,儿子还在户内,这个承包合同就依然有效,不涉及继承问题。儿子娶媳妇了,落户后的媳妇也共享本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很多人就家庭联产承包方式谈继承问题,实际上是并没有真正理解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真实含义。

三、四荒地、林地的确涉及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由于四荒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除了农户之外,还有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合同权利的确涉及到继承问题。因此这种情况应该按照继承法来走。

四、课后总结

1、谈农村土地继承问题,要把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农户方式和四荒地的承包区分开来。

2、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不涉及到继承问题,农户是依照成员身份获得的是用益物权。

3、四荒地、林地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涉及到继承问题,农民获得的合同获得的合同权利。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农地圈 2017-07-05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