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3月16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6月1日正式实施。将原来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划归农业部门,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应用和监管归口农业部门统一管理,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等问题,实现农药产销用全程一体化管理。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等5个《条例》的配套规章,并强调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管理的重要性,提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登记门槛、提高经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技术审核”的要求,以担当的精神扛起农药管理的责任,以务实的作风抓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把农药管好、用好。笔者认为,从六个方面有效实施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关键在落实。
方面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监管的重要性。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农业理念,以深入开展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减量控害、治理混乱、管好使用”为农药监督管理关键点,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健康安全,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是原《条例》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现代农药是特殊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农业生产资料,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都密切关系到农业生产、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标志我国农药管理迈入法制轨道。二十年来社会经济、农业生产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农药行业发展十分迅猛,我国已是全球第一大农药生产国,第一大农药使用国,第一大农药出口国。
二是原《条例》的农药监管机制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而风险低环境友好型和安全经济又高效的农药供给少,急需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
三是原《条例》设定的农药专营制度不能落实,造成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还制假售假,甚至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急需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
四是原《条例》对农药使用管理薄弱,用药问题十分突出,农民科技用药水平普遍低下,随意用药,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甚至违规使用禁限用的农药,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比较严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急需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
五是原《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太小,急需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罚等多种措施,对违法违规者实行严厉处罚,加大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违规成本。
新《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促进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方面二
全面落实好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是从源头上把好农药准入退出关,新修订《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再次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原《条例》设立的临时登记是为了解决农药产品短缺、满足农业生产需求,适应试验示范、试销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过渡性的,门槛低,须经大面积示范后再正式登记。但相当长时间实际执行情况是临时登记替代了正式登记,造成农药准入源头把关不严,问题频出。新《条例》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由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申请农药登记,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
一是严格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条例》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增加了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二是严格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的类型分为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进行农药登记试验的单位必须是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地区)农药GLP实验室。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数据。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认定试验单位。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狠狠打击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三是遏止同质化低水平产品泛滥的现象。严格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四是强化农药风险监管。农药登记申请者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还加强了助剂管理,农业部将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方面三
严格落实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好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
新《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确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和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和就尽的责任与义务。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统一许可条件。新《条例》实行“一个企业一证”,生产范围原药按品种填写,制剂按剂型填写,并区分化学农药和非化学农药。取消了“一个产品一证”的生产许可。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按新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须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适当控制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须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并按新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国家淘汰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三是规范生产行为,严禁生产假劣农药。新《条例》规定须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要有采购原材料查验质量合格证和有关证明文件。要求必须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限定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农药标签必须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标签必须标注安全间隔期。
四是强化农药标签监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新修订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制作农药标签。农业部核准与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相关内容,企业信息自主标注,不得擅自修改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内容。
五是明确农药的委托加工、分装范围和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但委托人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双方均按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罚。
方面四
严格落实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要下大功夫扭转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制假售假,以及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等困局。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新《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
一是由农业部具体规定,设立全国统一准入门槛(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管理制度)。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与制定经营布局规划结合起来)。
二是严格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销售农药时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三是进一步明确农药进出口要求。第一,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需要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销售。第二,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检验合格。第三,禁止进口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四是强调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义务。第一,对生产、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第二,生产、经营的农药给农药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三,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经营者、使用者发现问题应当停止经营、使用,通知有关方,报告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第四,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五,假农药、劣质农药、召回的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方面五
严格管好农药使用。农药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下大力气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随意用药、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
一是规范农药使用者行为。新《条例》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不得擅自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须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二是明确政府责任。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科学使用农药的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安全、合理使用农药。鼓励和扶持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行为。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县级农业部门应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防治和限制农药的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方面六
加大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涉农药的违规违法行为,尽快改变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从源头确保人们餐桌上的安全,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的国际竞争力。
新《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的违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罪、伪造证照罪、玩忽职守罪等。行政责任: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禁业等。民事责任:侵权赔偿,先行赔偿制度等。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严格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大了农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生产假劣农药,将依法受到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及设备;罚款;吊证;禁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如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召回的农药等违规生产行为将依法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罚款、吊证等处罚。
三是加大了农药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对无证经营、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或被吊销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招用禁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四是加大了违法违规使用农药的惩处力度。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不按农药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等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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