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时评

江门新会近万出嫁女保有承包地获分红

[ 作者:段凤桂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24 录入:19 ]

“虽然钱不多,但心里至少会有种被尊重的感觉。”今年26岁的梁慧文(化名)是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南安村人,2013年,她与一位湖南永州的小伙结婚成家,夫妻俩一直在新会工作生活,梁慧文的户口留在原村庄,并未迁出。2014年,村里按照村规民约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也取消了她的集体分红。近一二十年来,南安村有80多名“出嫁女”跟梁慧文有着相同的遭遇。幸运的是,从2015年开始,这一群体重新恢复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

新会区“出嫁女”人数超过1.3万人,出于传统观念和现实利益的双重考量,大部分村庄拒绝让“出嫁女”享受与普通村民的同等权益。2013年,新会区被确定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单位,随后又被确定为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出嫁女”问题的解决迎来转机。

依法依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新会这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举措,成为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的经验之一。

界定身份才能确权

自土地确权工作开展以来,新会“两田制”所带来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在1990年代末期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由于当时农业效益低,且需缴纳农业税,农民种植意愿不强,只领取了人均0.3-0.5亩的耕地作为“口粮田”,或者选择外出打工。为避免土地丢荒,新会各地普遍把农民自己耕种以外的耕地,由集体统筹经营,统一发包,当地俗称为“经济田”,此种模式一直延续到现在。“在每个村的土地面积都是确定的这一前提下,确给谁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如果该分的人分不到就会出问题。”新会区农林局副局长陈伟军说。

“最好的办法就是将问题简化到本质层面,回归到村民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上。”新会区副区长黄锐楼说。

基于此,2015年,新会区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在新会区免征农业税前(2003年12月31日前),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分有责任田,且2003年12月31日后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无需村民表决。《意见》明确表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在政策层面上保障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利益平衡是关键

虽然《意见》厘清了不少问题,但实施起来并非一帆风顺,黄锐楼对此深有体会:“刚开始的时候,起码有百分之八九十的村不同意这种做法。”

睦州镇南安村就是其中之一。村支书梁瑞文说,南安村户籍人口约2000,耕地面积2300多亩,其中“口粮田”796.4亩,其它为“经济田”。近十几年来,“出嫁女”问题都是按照村规民约处理。“妇女出嫁后,不管户口有无迁出,次年开始收回口粮田土地承包权,并取消集体经济田分红,这已经成为惯例,所以反对意见较大。但上级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我们依法依规办事,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抵触这也是合理的,我非常赞同。”

为了减少阻力,南安村将新生儿的土地及分红问题抛出,将其与“出嫁女”问题放到同一方案中进行协商、讨论。梁瑞文说,以前南安村的土地隔几年会重新调整一次,村内新出生人口的土地问题很容易解决。但现在所有的土地都已经确权、确份额到户,而且期限到2029年,中途不再调整,新出生人口也将面临无地可分的局面,如果能满足这部分家庭的利益诉求,支持的村民将会大大增加。

经过多次博弈,南安村最终确定了方案,即2015年1月1日之前户籍在本村的人口(包括出嫁女)均享有口粮田及分配权利;对于新出生的人口(不包括“出嫁女”新出生子女),由村委会给予同等价值的货币补偿。

“眼光稍微长远点的都会赞同这种做法。”南安村第四组村民代表黄长添说,这种分配方案既符合相关法律,落实了政府文件的要求,又满足了大部分村民的诉求。“这样做的好处是,将村民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外嫁女的家庭;一类是有或者将会有新生儿的家庭;一类则是其他家庭。”

睦州镇睦州村是一个有着5000多人的大村,“出嫁女”群体超过100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睦州村也采取了同南安村一样的操作方法。“一只船拆了一颗钉,其实少不了多少,关键是要让各方利益相对平衡。”村支书杨超明如是说。

七成“外嫁女”确认身份

“出嫁女权益必须得到保障这是基本原则、工作底线。”睦洲镇一位何姓副镇长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镇政府坚决纠正个别村组的不依法行为,利用“一村(居)一律师”平台为村民进行专项普法教育,“目前,全镇解决了1388名出嫁女的权益问题”。

新会区农林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新会区出嫁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权益)9703人,占出嫁女人数69%;未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享有任何权益)4410人,占31%。

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邓大才教授看来,江浙、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出嫁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全国各地也在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新会不仅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还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界定办法,分为自然成员、表决成员、保留成员和资格终止成员,“其中蕴含了民主成分,在全国来说都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

作者:南方农村报记者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方农村报 2017-05-22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