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访与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关联性
《信访条例》规定涉法、涉诉案件不属于信访(部门)信访受理范围,但事实证实很多涉农问题的处理,信访(部门)的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材料可以在司法诉讼中使用,或作为证据使用、或作为诉讼案由使用,或作为诉讼诉求使用。这说明信访与司法诉讼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关联性。
但,在一些涉农行政诉讼案件中,一些法界人士由于对基层政府管理和农村社会治理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其自己对某些现状的片认识(见解)就抛出信访(制度)不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应该取消等相关言论....。笔者在很多涉农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发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大量事实证实信访处理结果或信访处理问题的程序材料在一些行政案件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信访处理结果的话,农民就无法进行行政诉讼,也没法证明政府(相关部门)某些行政行为违法,更无法证明其行为侵害农民合法权益。
二 信访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作用
在一些涉农行政诉讼案件中,无论任何人说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违法或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其诉讼就不能成立或涉嫌恶意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让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搜集此类证据存在一定困难。但大量事实证实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结果)可以弥补农民这方面的缺陷或不足。根据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其归纳三个方面。
1、信访处理程序违法,证实县、乡政府行政不作为
针对农民反映的相关问题,一些县乡政府相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没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而是以种种理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从而导致这些问题成为“烂尾”。针对政府或相关部门这种行政不作为或怠政行为涉事农民虽然十分气愤但毫无办法,只好听之任之。为了促进相关部门(领导)能依法依归处理向其反映的问题,有些涉事农民在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推诿扯皮的情况下,再次用书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反映。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仍不予答复,其行为就构成行政不作为或怠政行为。这样,涉事农民就拿到政府或相关部门领导行政不作为或怠政的证据,他们凭借这些证据材料就可以到到法院诉讼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行政不作为。他们这样用法律手段迫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依法依规对自己向其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如X市H镇G村村民反映自己租赁的土地被乡、村两级领导干部用欺骗的手段转给他人,使自己损失数万元。为此事,区领导推给乡领导,乡领导推向区领导,三年多没有得到处理。2016年9月,在区领导接待日上,他向接待的副区长详细反映了事件的前因后果,接待他的副区长承诺一月内妥善处理。但这位区领导并没有实现自己的承诺,一月后,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于是,他以书面的方式向区政府反映那位区领导“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求区政府在一个月内拿出处理问题方案。但区政府同样置之不理。为此,该村民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区政府依法依规处理自己向其反映的问题。
2、信访(部门)处理结果,证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实
大量信访案件显示,一些县(区)乡(镇)政府的信访部门通常会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方式对涉世农民作出书面处理结果,并以此证实自己已履行法定职责。从表面看,政府的这种处理问题行为合理合法。但一些事实证这些所谓的处理结果经不起事实推敲。也就是说信访部门作出的某些处理结果不属实或存在欺骗涉事农民。尤其是有些农民依据这些处理结果,继续追查相关事件,会发现有些政府部门或相关领导在处理相关问题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行为。这样,这些处理结果反而成为涉事农民起诉政府的法律依据。如J市D镇X村村民反映村干部非法买卖集体3.8亩土地搞小产房建设事件。镇政府2014年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讲:该地村干部以15万元的价格出让给H市一家公司,卖地款用于村委会日常开支。经调查发现,镇政府作出的意见书上所讲的这家公司不存在。为此,农民分析该事件存有问题。于是,村民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镇政府申请公开15万元卖地款详细管理及使用情况。但镇政府拒绝答复。为此,农民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镇政府诉至法庭。在法院的判决下,镇政府给予答复。其答复:卖地款是30万元,而非15万元。类似情况很多,举不胜举,再如L市X村村民反映区政府2011年征收900多亩耕地奖金(每亩2000元)的问题,区信访局在2014年给村民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上讲明:该奖金已经拨付到位。当被征地农民向镇政府索要该奖金时,却被告知该费用还没到位。
3书面方式向政府信访,涉事农民获取向政府反映问题证据
当前,很多农民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或表达诉求时,通常的方式都是本人或村民代表直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只是进行登记,很少向农民出具受理凭证。这样,涉事农民就没有获取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程序证据材料和反映问题详细内容的证据。当农民将政府(相关部门)诉至法庭时,有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为推卸责任,拒不承认农民向其反映过相关事宜。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材料,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以证据不足驳回农民的诉讼(诉求)。一些诉讼案件显示,一些涉事农民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他们在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同时,再重新用书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一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能获取向政府反映问题和所反映问题具体内容的证据。这样更有利于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诉求。
从上述论述可见,信访(部门)处理涉农问题的程序材料或处理结果,都有可能成为涉事农民农民起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的案由(证据)。这说明信访(部门)在当前推行依法治国进程中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告诉某些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无论处理怎样的涉农问题,都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否则,就有可能被农民诉至法庭。这就是信访在涉农问题行政诉讼的作用。
作者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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