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4日)下午,江苏沛县新闻办就网传沛县一名官员“带人殴打家具店女店员致流产”一事回复新京报记者:经查明,涉事官员并未动手,打人者另有其人。目前,打人者已被警方控制,涉事官员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已被停职并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华网)
发生打架斗殴伤人事件,有官员牵涉其中,虽然并未出手打人,但依然被予以警告、停职的重处。这样的处置冤不冤?从当事官员来看,自然是“六月飞雪”——自己既没挑衅滋事,也没教唆指使,更未曾出手伤人,只不过适逢其会,却依然落得如此下场,真是冤得不能再冤;但从党纪来看,这样的处理却是恰如其分,一点也不冤枉。
当事官员虽然未触犯律法,但其一是作为国家干部,未能持身以正,简单轻易卷入纠纷,此乃“遇事不智”;二是涉事其中却未能和平解决,反而导致事件向极端化发展,此乃“处事不当”;三是打架斗殴发生之后,未能及时予以制止,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此乃“见事不为”......如此不智、不当、不为的官员,必然受到党纪的严惩。
党纪不同于国法——法律应当秉持公正、独立原则,既不应受到政府的干涉,也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普通公民,未触犯律法者不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再正常不过。但作为一个党员,未触犯国法并不意味着就严守党纪。纪律以党为姓,就应当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既要体现执政党的理念,又要顺应民众的呼声。一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如果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认可,不被普罗大众所认同,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社会评价,那么即使其不违背法律,也应当受到党纪的惩处。党员干部,受党纪约束,就是要认同党的思想,执行党的命令,合乎民情、顺应民心。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党纪之于党员如同法律之于民众一般具有至高性、制约性,才能真正在司法管辖范围之外,通过道德的约束,民意的制衡,党纪的惩处,让那些不能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行为彻底得到杜绝。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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