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县环保局败诉。随后,县环保局局长和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被免职。(人民网>2016年05月14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行政诉讼案中,有民告官的,有官告民的,这些都比较常见,今年1月贵州省黔东南侗族自治州还出现了全国首例“官告官”行政公益诉讼案,让网民们“脑洞大开”,算又开了眼界、长了见识。
“检察院告环保局”不是“狗拿耗子”。 锦屏县环保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放任石材企业大肆排放污水,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职渎职错误。从宪法角度来看,不仅当地公民有举报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环保违法的义务,而且上级党委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锦屏县党委政府县内其他国家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也有权要求环保部门及时纠正不作为。根据职能职责规定,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基于此,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的责任和担当,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正事、大事,绝不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检察院告环保局”是对行政不作为亮出了法律之剑。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底的1年多时间里,该县环保局对鸿发、雄军等多家企业违法违规排放生产污水怠于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该县检察院于2014年8月15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仍没有改观,“文来文往式”督办没有结果后,2015年12月,锦屏县检察院对该县环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亮出了依法保护环境的达摩克利斯剑。
同时,笔者认为,随后的环保局长、环境监察大队长仅仅仅受到免职处分,免职是一种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手段,而非依法处理。锦屏县环保局这一干人等,对于史上最严《环保法》执行严重不力,免职处分的“从轻发落”,不能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震慑效果,还须依据《公务员法》《环保法》《党纪处分条例》追究该局直接责任人、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责任,网民坐等锦屏县消息。
在网友们为锦屏县检察院的正义之举纷纷点赞的同时,笔者认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人民法院同样值得点赞!今年1月13日,经过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决县环保局败诉。该法院在这场“官告官”的判决中,没有受其他力量左右,能够依法公正判决,难能可贵,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同样值得点赞!!
众所周知,云南贵州两省是我国矿产资源富集之地,当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不惜降低环保门槛,招引一些低资质企业不上任何环保手段,野蛮开采优质矿山,而当地环保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环保法》,没有对企业排污作刚性要求,致使绿水青山遭到灾难性破坏,还污染了当地群众赖以生存的水体、空气、土壤环境,成为环保公害,也使中国最严厉的《环保法》在某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迫切需要上级部门和职能部门强势介入,加以改观。
“金山银山买不到绿水青山”是一种环保共识,“县检察院告县环保局”是我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的胜诉为网民所津津乐道,正面说明了这场“官告官”公益诉讼案有多重意义:其一是对地方政府只顾经济收入、不顾环境安全的行为说NO!其二是对县政府所属环境保护工作部门“慵懒散浮拖”的行政不作为、懒政怠政行为说NO!其三为其他部门正确履职“开了先河”,只要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官告官”更是值得鼓励;其四是锦屏县检察院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严于依法履行职能职责,敢于对环保违法行为较真碰硬,勇于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亮出“利剑”守护生态底线,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点赞,是“执检为民”的好基层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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