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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官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关键在执行”

[ 作者:杜才云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4-22 录入:16 ]

昨天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是:“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 (人民网2016-04-19》京华时报)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作为国家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足以见得规范此事的重要性、紧迫性。中央决定在上海先行先试,再在京、广、渝、新试点,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

其实,规范领导干部子女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文件,不是没有,而是早有了,而且还非常规范的约束性文件, 2011年3月22日中纪委就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该办法既有明确要求,又明确了相应的党纪、组织处理措施。但是,十八大以来,照样出现了在百余只“老虎”落马,其中很多“老虎”都存在将公权力与市场资源配置起来,帮助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比如: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无期徒刑)“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令计划(已被立案侦查)“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以及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上海原副市长艾宝、俊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等人都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影响,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这些曾经显赫一时的领导干部眼里,“你规定你的,我干我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照样经商办企业不误,明显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恶劣典型。

再者,在规范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办企的上海试点,于去年5月4日,就正式公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据说该《规定》的条文被解读为上海史上最严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行为新规。试想,如果上海在执行了该规定一年以来,要是取得明显成效的话,中央也不会再在这里“劳神费时”试点了,而是直接采纳其先进成果、吸取其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史上最严”或只是写在纸上的多,落实在行动上的少。

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两种情况,其一是配偶子女没有公职,为谋生的需要,这种还是容易发生领导干部为子女配偶输送利益的可能;其二是某些领导干部有意“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进行利益输送,实行“领导干部一家两制”,权钱双收。如果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经商不加以规范的话,轻则是与民争利的行为,重则可能对抗党纪党规,实现利益输送。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西方发达国家的有些先进经验仍然值得我们学习。美国的《利益冲突法》作为一部刑事法律,从四个方面禁止官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一是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个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如果隐瞒财产收益的,根据司法独立审判程序,公职人员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二是资产处理。美国廉政监督部门对财产申报人进行详细审查,对于发现的那些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三是回避。美国禁止政府雇员以官方身份参与他知道对自己或其他关联人有经济利益的任何特定事项,其他关联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四是离职后经商限制。限制再就业的范围,限制他们的活动时间。

相对于西方国家对于官员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的严厉程度来说,以前对该种行为的规范是“雷声大、雨点小”,显得力度不够。这次党中央从从严治党的高度,在部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省市开展试点,以“釜底抽薪”的态势,拟从严规范对象范围、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既在党内形成“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又在法律层面形成法律文件,效果应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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