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关于清明扫墓安全公告的图片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该图片称“上坟祭祖时如引起火灾,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铲除祖坟。”3日下午,记者从湖北省随州市安居镇负责林业工作的范先生处证实:网络流传的公告属实,主要作用“为提醒村民注意防火。”(和讯网>海南特区报>2016-04-04 )
清明扫墓,有好几千年的历史,算是中华孝道的一个非物资文化遗产。清明时节,恰又是“青黄不接”的时段,林下易燃物颇多,容易引发火灾。自古以来,在祭祖时燃烧各种祭品时,常常引发山火。古人为了避免人为造成森林火灾,让人们在这一天不生火,吃冷食,称“寒食节”,也算政府对清明祭祖的告诫。
为了防范清明节祭祖引发的火灾,各地也是煞费苦心,有的地方组成了“巡山队”,有的地方乡村干部不放假,严阵以待。湖北省随州市安居镇安南村自不必说,有人值守,还立了一副震惊国人的“安全公告牌”,其中一句说的是“上坟祭祖时如引起火灾,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铲除祖坟。”显然,超越了村委会的管理权限。
人死,曰“作古”。祖坟,是埋葬“祖老仙人”的构筑物。作为老百姓老说,是精神的寄托,是表达哀思之所。对于祖坟的处理方面,如无国家建设项目征地占用或其他重要原因,一般也就“你看与不看,我就在这里”。况且,如果要搬迁群众的祖坟,还得做通思想工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是简单的“铲除”。由此可见,“铲除”这个动词用在这里十分不妥。
再说了,按照2010年 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行使管理村级事务的方式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里面没有“铲除祖坟”一说,可见“铲除”祖坟不是村委会的权力;该法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里面倒说得很清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能不能铲,村委会说了不算。
如果把时光倒流,返回到封建社会,大地主买断贫农的山林土地后,确实可以把贫农的祖坟“铲除”,让贫农的祖先们“死无葬身之地”。但是,当前的中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社会属性表明我们干什么事情都得依法办事,我们的村委会绝不可以像大地主那样干。
虽然,安南村村委会的公告诚如湖北省随州市安居镇负责林业工作的范先生所说:“网络流传的公告属实,主要作用‘为提醒村民注意防火。’”但该公告内容的确过分了,属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不合法公告,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刚做的公告就被修改、覆盖,村委会收获的不止是尴尬吧。
村委会出人出力防火灾,还花钱做了一个大大的公告牌,殊不知“恐吓性”的警示语句竟然他们的行为“费力不讨好”,反倒成了“讨伐”纠正的对象。这件事从侧面也印证了三点:一是媒体的力量十分强大,“秒曝”不合法的言行;二是说明该村村委会的法盲居多;三是村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相当强烈。对于此类现象,笔者建议,一是各地基层党委政府要加大对村干部法治普及力度,“五五普法”的内容还没有搞清楚,焉能好高骛远奢谈“六五普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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