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角山乡村主任刘吉华因控制违法建设不力,被乡党委提议免职,角山乡政府以红头文件形式指定他人代理村主任职务将刘免职。随后刘吉华将乡政府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乡政府行为违法。(1月25日澎湃网)
村民自治是《村委会组织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委会组织村民对村内事务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式进行自我管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下村民自治过程中个别地方出现了家族势力干预选举、村中事务由村委会个别人“一言堂”决定的情况,如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广东乌坎村事件、拉票贿选事件、村官巨腐等事件不一而足。如何应对村民自治中显现的问题,考验的是与村民自治距离的最近的基层政府当政者的智慧及依法行政意识,此次角山乡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撤免村委会主任便又是一典型的案例。
理想状态下,村委员作为村民自治最直接的体现,在基层政府指导、帮助、支持下开展工作,基层政府无故不干涉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当下最普遍的情况是基层政府为方便管理和开展工作,直接将村民自治组织作为自身的下级单位,安排工作、分派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将村民自治组织直接纳入乡镇政府的管辖下。将行政机关对内管理的方式最常见的考核,问责,免职、撤职、调离岗位等处理方式照搬照抄应用于村民自治组织,直接以红头文件撤免村委会负责人,既是一贯懒政的思想的体现也是当政者未能正确看待村民自治与基层政权关系的体现。
村民自治,涉及村内事务应按照《村委会组织法》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对超出村民事务范围内的需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基层政府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而非指手画脚、大包大揽,对村民自治过多干预。基层治理千头万绪,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上面一根针、下面千条线”,然而,事务繁杂并不是基层政府可以“任性”的理由,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树立法制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是基层政府最需遵守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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