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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索赔制度 促进环境罚单落地

[ 作者:姜雪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05 录入:吴玲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破坏乱象层出不穷,与十八大以来倡导的“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格格不入,生态文明建设受到极大阻力。尽管实施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推进了环保警察建设,进驻各地的中央环保督察组频频出拳,但腾格里沙漠系列环境污染、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中铝兰州污染事件向我们敲响警钟,时时刻刻催促我们找寻破解污染乱象的根源。

破坏就要严惩,惩罚必须落实。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公地悲剧”由此困扰着政府,“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成为常态,环境罚单也难以落地。

制度改革就是要为“公地无权利人”画上句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2015年曾经的试点方案将赔偿权利人规定为省级政府,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地市级层面,地市级政府在索赔工作效率等方面有着更大的优势,此次的方案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地市级政府,扩大了权利人范围,追偿力度势必有力,“债主多了,老赖也害怕”。

制度改革明确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二、发生在国家公园、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第三条的解释权更是留给了省市一级政府,赋予了权利,更要赋予权力!

“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将改革方案落实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具体措施中,促进环境罚单落地,提高违法成本,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到位、修复有效。

(作者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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