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纪委通报了一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一名基层扶贫办主任带领扶贫办11人一起走上贪腐路,该扶贫办共27人,2名原任领导、6名现任领导和3名中层业务骨干都涉嫌贪腐。(今日头条,4月28日)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无疑占比极大,而近日贵州省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则硬是踩了“两个雷”。
27人的扶贫办,竟有11人牵涉到贪腐案件之中,从所占百分比来看,高达40.7%,如同山西塌方式腐败,密集的贪腐人群足以证明“上梁不正下梁歪”这句古话,掌管轮船航行方向的船长都去贪腐了,你还能指望下面的船员是清白的吗?
然而面临这样的境地,相信最窝心的应该不是涉嫌贪腐的这11个人,扶贫办的其他同事、当地的组织部门、广大贫困群众才应当是最窝心的。
同事们自然会感到窝心。单位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作为一个集体,他们无疑会感到面上无光,但涉及人员这么广,其他的同事难道就没有察觉?恐怕未必,只怕是看见了也视而不见,听到了也装聋作哑,结果出问题了才深觉后悔,如果当初奉劝几句,是否本单位还是那个先进单位呢?
当地的组织部门也会感到窝心,毕竟领导干部这些是自己配过去的,识人不准、用人不善,让扶贫事业遭受损失,这间接说明了我们的组织部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还存在瑕疵,没有全面考量,同时也说明他们忽略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教育,才导致“窝案”现象的产生。
贫困群众们更应当感到窝心,本来国家的扶贫政策是好的,就因为这些贪腐分子的存在,才导致贫苦群众们该享受到的政策享受不了,该实施的民生工程迟迟实施不下去,于是贫穷的依然贫穷,交通不便的地方还是交通不便,共同富裕、全面小康的承诺迟迟兑不了现。
“窝案”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我们纪检部门在挖出案件的同时,还应从深层次去思考“窝案”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规定,让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让贫困群众收获政策“硕果”,早日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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