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下中国有许多基层协商民主的生动实例,其中有不少来自于农村的协商实践,而中国农民有相当多的协商民主体验,他们参与讨论了对于基层治理来说极为重要的一些议题。本文要讨论的是,为什么中国协商民主创新案例特别是授权性的创新案例通常发生在基层尤其是基层农村?为什么农民是协商民主制度创新的主体?为什么是协商民主的发展比较具有制度化的绩效而不是别的什么制度创新?本文基于对基层协商民主经验的观察和研究发现,第一,中国协商民主创新案例通常发生于农村,其原因在于农村是一个真正具有腾尼斯意义的共同体;第二,协商民主的直接功用在于纠村落共同体村民自治之偏,推动村民自治“四大民主”后三个功能的再落实;第三,中国农民的协商民主具有在“利益协商”之下“道义政治”的意涵。
【关键词】协商民主;村落共同体;道义;村民自治;农民
一、农村、农民的协商与中国协商民主体系
从比较的视角来看,无论较之亚洲还是北欧,中国协商民主的建构与进展可以用“神速”一词来形容。其表现为,一是官方十八大正式将“协商民主”列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范畴,并且与选举民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实上,包括西方在内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探索引起中共的高度重视,很快将相关理论成果转化为党的意志;二是各地协商实践或实验不断,不断推进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三是更为重要的,在中共十八大后短短三年时间里,官方就构建出中国协商民主的体系,这个体制就体现于2015年2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由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各个领域,形成了由中央到地方直至社会基层,从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到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纵横交织的协商民主网络体系,协商民主将进一步向下延伸,由高层精英走向社会大众。我们很难在西方国家中见到类似这样从立法机构到政府到政党再到社会的全方位、多维度的协商体系。
在这个协商民主体系中,基层协商尤其农村的协商是最基础,也最有创新性的。协商民主理论家、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约翰·德雷泽克教授写道,“如果中国确实有什么协商能力,它可能存在于地方层次上的参与式创新之中,这些创新主要是被用来应对经济高速增长而产生的意想不到的副作用的。”[1]实际上,德雷泽克教授所说的这个地方层面的参与式创新主要是指协商民主,并且主要发生于乡村地区。同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的乔纳森·安戈等学者通过对中国的经验研究也明确表示:“当下的中国有着十分丰富的协商民主实例,它们在远比世界其他地区多得多的民众中践行着,在过去的30年中,众多的中国农民都体验过基层协商民主。”[2]浙江省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编的2015年9月由杭州出版社出版的《基层协商民主案例》一书,根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自治选择了69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数来自于农村基层。中共浙江省临海市委统战部所编《临海市基层协商民主案例选编》(2015年12月)也表明这一点:共收集了56个案例,其中属于城市基层的案例只有2个,其余54个均来自于农村基层。
基层民主协商是关键,而农村基层则是关键的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强调“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重大工作和重大决策必须识民情、接地气。”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架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发展的重中之重,具有基础广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涵丰富的特点,是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重要平台。客观而言,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重点不在高层,而在基层。理论上讲,协商民主具有较强的民本性和平民性,天然具有广阔的下行空间和强烈的基层渴求。同时,协商民主所特有的治理和自治功能,也有利于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而农民则是中国协商民主最有创新力的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最认真参与的主体。徐勇教授在为《普通人话语中的政治》作的序《民心向背的政治学》中指出,“在传统政治结构下,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微不足道,表现出的是老实巴交。但正是这些‘沉默的大多数’往往会做出惊天动地的政治举动,甚至造成不可一世的王朝崩溃”,“正是农民革命,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正是农村改革,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而中国现代化的最终成功,也取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解决。因此,农民的所思所想及其行动,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和走向。”为此,他提出了“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的解释框架。[3]
二、乡村共同体、“道义政治”与乡村协商民主
为什么是农村、农民?为什么是协商民主?本文提出两个因素来解释。[4]一个因素就是共同体概念,协商民主需要有一个共同体并且是真实的共同体为基础,在目前的中国,农村社区是唯一的真实存在的共同体,城市社区则是概念意义而非实际意义的共同体。而农村这个共同体的协商民主的兴起,在于对村落共同体自治原有四大功能的再落实。另一个因素是基于利益协商之下的道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共识的政治,这种共识是利益协商之结果,本质上是共同体下道义的重现。缺乏共同体的基础和道义的支撑,在中国,无论哪一类协商民主,都难以有效地运行,也难以有可持续性。
首先,中国农村之所以能够出现诸多的协商民主实践,农民之所以能够走向协商的平台,当然是与执政党的意图相关。中国基层协商民主在党的引领(而不是控制)之下,并且党的领导、政府的主导始终嵌入到基层协商之中,通过基层协商民主之实践,巩固执政党在基层的领导地位。中国意义或脉络(Context)中的协商民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政府)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和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沟通、磨合、协调、整合,达成比较统一的意见的过程。对于党或政府来说,一方面通过搭建协商的平台,主动吸纳社会之声音,进而提升基层党建的包容性和开放度,希望以此解决基层党建的适应问题,践行群众路线。201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基层党组织要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这从《临海市建立基层民主协商议事制度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就看得相当的清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把民主协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成员参与基层公共治理的基础作用,拓展协商民主实现渠道,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机制,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发展,不断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实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可以提供一个让基层各方面群众向党组织和政府表达意愿、提出意见建议的平台和机制,使基层党组织和政府能够更全面、细致、准确地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服务于当地中心工作的开展,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党的领导始终嵌入到基层协商之中。这一点,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乔纳森·安戈等学者的观察是准确的:“尽管官方并不控制甚至也不影响这些协商,但是,所有案例中那些嵌人在正式框架中的协商平台都是由官方自上而下建立的。”[5]党是协商的参与主体之一,也是协商活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主导协商进程,综合协商意见,采纳协商成果。基层党组织通过主导并主动融入基层协商议事之中,将党的领导体现和贯穿于组织引导民众围绕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的过程之中,进而巩固和加强了党在基层社会的领导地位。本文关注的是基层协商,在基层,形成决策的动力源自社区内部,官方并不最终控制议程,并且协商能够引导大多数社区成员积极参与进来。[6]事实上,政党引领或政府的主导协商之经验并非只是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经验所独有的。[7]
但是,光凭借政党的引领、政府的主导当然是不够的。中国诸多的协商民主实践之所以能够发生于农村,农民之所以主动地走向协商的平台并创造出为数不少的协商新机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共同体为基础。中国协商民主创新案例尤其是授权性的协商民主通常发生于农村(社区)而不是城市(社区)中,究其原因在于前者是一个腾尼斯意义的共同体(社区),而后者则不是。在腾尼斯那里,“社区”就是指“由自然意志占支配地位的联合体”[8],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信仰、风俗及信任而形成的一种亲密无间、温情脉脉、相互信任、默认一致的共同体。后来,不同学者对“社区”的内涵有不同的表述,但至少有以下三个因素被认为是社区的基本内涵:“认同感”(iden-tity)、“安全感”(security)和“凝聚力”(solidarity)。[9]简而言之,社区就是一个基于共同生活体验和情感认同的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乔纳森·安戈等学者根据其经验研究,认为“中国的这些实例都发生于形成已久的社区之中”。[10]其实乔纳森·安戈等人所说的“形成已久的社区”就是农村这个共同体(社区)。
协商民主需要共同体为依托,同时也是重构共同体的一次机会,一个重要的渠道。“共享社区的情感为共同协商以作出决定提供了天然的条件”。[11]斯坦福大学的费什金(JamesFishkin)教授将协商民主回溯到古希腊不只是在于古希腊实行的是直接的民主、协商民主,而在于直接民主、协商民主得以发生的基础,即有一个强大而清晰的共同体存在。而城市社区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共同体。在目前的中国城市,其社区已经不具有共同体意识上的存在,因此,也无法真正发生协商民主创新之举。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的乔纳森·安戈教授等敏锐地观察到这一点:“尽管参与式的决策协商在许多场合实行,但是,中国的环境氛围不太有利于基层实施更高层次的非政府控制的协商民主。有时,城市会就公共物品使用率这样的问题举行听证会,但是,人们并不清楚这些听证会是否真能影响政策。”[12]中国已经是一个现代社会,但是这个社会缺乏的是腾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如果没有这样的共同体的话,那么,社会就会被市场等因素所主宰,传统的共同体就会逐渐被人们所忘记。城市社区缺乏真正的协商民主创新,其个中原因就在于共同体的缺失。
协商民主在西方,说起来是对代议制民主的不满而生发的。为什么会有不满?就在于真正的参与被悬空了,而悬空的病根在于议员们缺乏实质性的共同体感受(议员代表选区还是超越之的讨论就是一个例子,说明共同体缺失了)。而协商民主恰恰需要有一个具有实质性的共同体及其意识作为基础。农村还是严格意义上的一个共同体。在中国,目前恐怕只有“村落共同体”这类共同体,才有维系其成员的认同意识,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内聚性之可能,因为正如英国社会学家爱德华·汤普森在《共有的习惯》中所说,市场力量对于农村的冲击其焦点在村落共同体和次一级共同体农户家庭,其目的在于将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统统纳入到作为价格形成系统的市场中去。现在“村落共同体”发生巨变,都不同程度上卷入到市场大潮之中,但是,村落依然是一个基于“守土”的“乡、土、人”三者之间紧密互动关系的共同体。其实,这一点,梁漱溟先生早已看出。他指出,中国需要一个中国精神的团体组织,即以中国固有精神为主,而吸收了西洋人的长处。这个团体组织是一个伦理情谊的组织,以人生向上为前进的目标。而这个新组织的构造则要从乡村入手,因为乡村人比较有乡土观念,比较能引起地方公共观念,所以正好借乡村人对于街坊邻里亲切的风气来建构团体组织。[13]七、八十年后的乔纳森·安戈他们的观察结论依然是这样的:“更加明显的是,村民小组都是些自然形成的亲密的社区,有时还有共同的祖先这样的血缘联系。几十年的共事和共有土地的经历加强了村民小组的内部归属感。”[14]
这里讲共同体对于协商民主的意义,不仅仅是指经验事实的层面,也表明一个期待,协商民主要有效运行、可持续性需要重构共同体。正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说的,“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它就像是一个家(roof),在它的下面,可以遮风避雨”。[15]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共同体“总是过去的事情”或者是“将来的事情”。因为在当今迅速私人化、个体化和全球化的世界中,人们之间的信任、认同和忠诚持续弱化,共同体陷入解体之中。中国的情况似乎也是如此。共同体“总是过去的事情”,但是,它又是期待性的“将来的事情”。在中国,这种期待性的一个显现趋势性的典型事例就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要培育“新乡贤文化”。比如,浙江省德清县要求县级机关党员干部都“返乡走亲”,参与原籍所在村、姻亲所在村的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等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主要是基层民主协商的形式,乡贤们则主要起到为村两委班子出谋划策、协助联络和信息沟通等作用。乡贤理事会的自发性兴起和官方的提倡,表明村落共同体建构的重要性。
现在中国农村兴起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在逻辑上并非完全一致。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是人们对于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代议制的一种反思的结果,一种批评而作出的一种超越。正是代议制(自由)民主的缺陷,协商民主得以在西方复兴。协商民主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到共同体中,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理性对话、平等交流以培育公民责任,完善公民美德,提升民主品质,以弥补和克服自由民主的不足。而在中国农村的协商民主,更多是对村民自治的一次纠偏,让村落共同体的自治功能得以落实。这种对村民自治的纠正,主要针对的是“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单兵推进,只是围绕“民主选举”而展开,而乡村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节却较少得到重视。
如果说,村民自治“四个民主”中第一个民主是选举民主,那么后三个为协商民主。改革开放以来真正具有民主意义的选举还是农村的村民选举。在整个中国选举民主不足情形下,村民选举显得特别的有价值与引人注目。如果说西方协商民主的复兴是对选举民主为核心的代议制的一种批评而作出的一种超越,那么,中国农村协商民主并不完全是对于选举民主的不满、对选举的批评而兴起的,而是选举民主不足以解决农村实质性问题,“四个民主”没有协调推进。某种意义上说,协商民主对村民自治只重选举的一种纠正,更确切地说是对原有自治四大功能的再落实。作为基层社会的一种治理机制,农村协商民主能够为农村事物的治理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可以有效地落实村民自治后三个功能。协商民主的本质就是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他们共同参与到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管理中去。农民作为农村社会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理应是农村协商民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以往的农村权力结构只强调农村精英的参与,忽视了农民的主体性与参与性。而协商民主机制可以让其直接参与本村的经济发展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之讨论协商,达成决策共识,从而实现村民价值偏好的转换。这样可以避免或修正由选举产生或者是乡镇政府直接任命的农村“精英”的“代议性”所带来的弊端。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农民之协商民主表现出了利益协商之下“道义政治”的特质。基层协商不同于人们常说的政治协商,更多的是利益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实际就是搭建基层协商的平台或渠道,就是健全基层群众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机制。“参与者都有种属于某个社区的情感,并伴有相应的物质利益”,“第二个促进协商参与的因素,是所有这些群体面对的是相对容易理解的具体问题,各群体成员在这些问题中都有各自利益”,因此,“这些群体的成员都有无数理由去积极参与这些问题的协商”。[16]应该承认,利益冲突频发是转型社会的一大特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在利益协调中增进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协商民主是一种有效的利益柔性整合机制与良性均衡机制,它将决策视为一个合作与协调的理性博弈过程,强调多方利益的共生共容。
但是,利益协商并不是农村基层协商的全部,即便利益协商本身,在其背后实际上蕴含着“道义”因素。乔纳森·安戈等根据经验研究,认为中国基层协商民主案例中有着“一个更为特殊的中国因素:集体决策的达成建立在‘道义经济’的信仰之上,而这深植于中国过去的社会主义体制之中”。[17]这种“道义性”类似于共和主义协商民主所主张的“共同善”(commongood)。在共和主义看来,公民首先应当具备团结和忠诚于共同善的品质,其次应当具备能够商讨共同善、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品质。共和主义的协商理论建立在社群主义对于个体身份以及集体生活方式看法的基础之上,认为身份问题与传统和社区密切勾连在一起,因此,只有在与他人的协商过程中我们才能选择我们想要共享的生活方式,只有在这种互动中我们才能超越个人利益并发现公共善。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在农村兴起,得到农民的回应,就在于协商契合了农民的道义性,在此道义是指道德义理。《易·系辞上》:“成性存存,道义之门。”道义是一个共同体范围内所形成的一种原则或是一种要求。协商民主本身体现、包含乡村社会的道义需要。“在这些座谈会上,往往通过带有道德取向和照顾大多数人利益的理性争论进行说服,小组内部在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且这些集体达成的决定能够得到完满的执行。”[18]
协商的确是通向道义的一个重要机制。迈克尔·泰勒(MichaelTaylor)曾经指出,某些群体例如共同体具有便利合作行动和集体行动的特征。对于共同体,迈克尔·泰勒有过这样的假设:共同体是个相对较小的社会群体,个人之间有直接的、持久的关系,因此,可以保证每位成员能相对充分地了解有关其他成员的贡献情况并有能力进行有选择的互惠。[19]顺着泰勒的假设,我们可以这样表述:通过协商机制,村落共同体的个人(行为)被整合成或者融合到共同体的集体行动之中。这种集体行动显然不仅仅是原有社会主义集体精神的再现,而是一种新集体主义。它是传统道义与社会主义集体精神的结合。因为协商机制不是利益的讨价还价和最终的简单均衡,不能借协商为名,钻制度漏洞,完全追逐没有道义的私利,而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认同、修正、调适,是集聚公共理性、达成公共认知。这种协商所展现出来的“道义政治”部分地合乎何包钢教授所提出的“儒式协商”。[20]共同体都维系着一个道义秩序,其核心是通过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换、共享。这有着类似于波兰尼(Polanyi)所说的互惠经济(re-ciprocity)。因为在村落共同体中,社会原则(比如说维持大家生存的安全)常常优先于经济的原则(利润的最大化)。
中国农民之协商民主不只是表现出了农村“道义政治”的特质,同时协商民主重启了农民的“道义性”。因为随着农村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独立性日益增加、个体价值越来越得到提升,社区的公共意识在降低,并且“人心散了”,人们逐渐失去了对公共事务的兴趣,失去了在村庄公共领域中寻求价值认同的动力。这背后是“新型农村社区居民生产共同体与生活共同体分离、集体成员身份与社区成员身份脱节的治理困局”[21]。因此,农村协商民主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通过协商民主机制,重建农村公共价值体系,培育农民的共同体意识,找回具有超越传统道义的新“道义”。
三、结语
许多案例表明,农民之所以主动地走向协商的平台并创造出不少协商新机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一个共同体为基础。协商民主需要共同体为依托,同时协商民主也是重构共同体的一次契机,一个重要的渠道。协商民主在农村的兴起、让农民积极主动参与还取决于农村协商民主的“道义性”。利益协商并不是农村基层协商的全部,即便利益协商本身,在其背后实际上蕴含着“道义”因素。此外,中国农民之协商民主不只是表现出了农村“道义政治”的特质,同时协商民主重启了农民的“道义性”。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基层协商民主实践表明在中国农村所发生的协商民主活动,是由政府主导,被纳入规划性的制度轨道之中,作为解决基层治理问题的一种工具,并且更多的协商是“事务性”而非“政治性”的。“官方并不允许在基层以上层面的普通民众之间进行这样的民主协商活动,也不允许这种协商的影响力超越任何地方性事务”,这或许“揭示了中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局限”。官方将协商民主视为解决问题或者达致特定目标的工具。这是可以理解的。其实,中国这些年来的“政府制度创新”,多半是以问题为导向,为解决问题为目标。
尽管往往是政治变迁与发展中的被动者,中国千千万万的农民依然以各种方式、各种行为努力主动地改变着自己的命运,从而推进了中国政治的演进。这种改变自身命运以及国家政治中农村政治的再定位就是赵树凯所说的“农民新命”。
注 释: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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