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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恒情:村章乡管本身就是乱弹琴

[ 作者:丁恒情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27 录入:王惠敏 ]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2月21日《人民网》)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在办理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涉及村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起房盖屋到结婚生子、从入学参军到户口迁移、从政治审查到各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都必须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可以说,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既是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体现。

但不知从何时起,“村章乡管”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美其名曰“规范基层权力运行,防止村干部权力滥用”。殊不知,“村章乡管”不仅有违《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也难以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目的。可以想象,象征村级公共权力的印章被收到乡镇,村干部随之被架空,难免出现埋怨情绪,从而工作不积极,甚至还推诿搪塞。再者,倘若村民办事需要盖一个章,还得辛辛苦苦地往镇里跑,如果找不到相关人员,还得往返跑,无疑增加了群众负担,更是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

不可否认,“村章乡管”的出发点是为防止村干部权力乱用,本意不坏,但具体做法却违背了村民自治精神,脱离了法治轨道,是一种赤裸裸的权力“越位”。换而言之,“村章乡管”的背后是“官本位”在作祟,既可能是乡镇领导担心“海选”上来的村官“不听话”,也可能是乡镇政府想从村里的收益中分得“一杯羹”。除此之外,实在看不出“村章乡管”有多少必要性和科学性。

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显然,“村章乡管”和现有法律法规是不相符合的。

其实,关于村委会公章如何保管使用,民政部、公安部曾专门制定《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为防止乱用印章,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说到底,如何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如何防止村干部权力滥用,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村务不打折扣地公开便是一剂良药。“村章乡管”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乱弹琴,即使它的出发点再好,也必须一律叫停。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人民网-理论频道2017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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