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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启明:纾解乡村荒芜需要土地私有化

[ 作者:叶启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1-25 录入:吴玲香 ]

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有故乡的人是幸福的,故乡的老宅老树、山路河流总能让人疲惫的心得到慰藉,哪怕是在梦呓之中。然而,现在我们的故乡已然大多荒芜甚至面目全非了。

荒烟蔓草淹没了通往故乡的山路,把鲁迅的话反过来说也许正好:“世上本来是有路的,走的人少了,也就没有路了”;清澈的河流与水塘也被污泥水草毁损了,根本找不到鱼虾的踪迹;一栋栋两三层的新房子纷纷盖起来了,然而常年是空置的;田地也大多荒芜了,只有零零散散的一些佝偻老人种植着少量的蔬菜和棉花;听不到鸡鸣狗吠之声,更听不到孩童欢笑之声;整个乡村空心化得跟死一般,寂静萧条难以寻寻觅觅。

村里人的娱乐就只有打麻将和看电视两样了。偶尔闲聊,大多是谁又在哪里发财了,谁又在城里买房了。虽然大多数人不能全款买房,但也要耗尽所有积蓄去买,哪怕以后过着极其拮据的按揭生活。对于乡民来说,买房是一种骄傲,是变为城里人的身份象征。而这一切,都让房地产一路高歌猛进,即使泡沫已经十分严重,但依然是骑虎难下。

实际上,土地是世界上最原始、也是最有价值的资本。但某国的土地是国有的或集体的,说白了是官僚垄断的;土地交易原则上也是非法的。若土地能够自由交易,那么广泛庞大的土地市场必然吸纳足够的“富余”资本,而房地产的投资价值必然下降,这会让部分农民回流,农村也不至于彻底荒芜。

从房地产业本身来说,正是因为土地是垄断的,因此土地价格不可能反应真正的市场价值,而是任意高涨的。土地价格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将房价逐渐推高。不仅如此,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小产权房、民房等也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使得人们只能选择商品房。我们知道,商品的选择空间有限,卖方基本上可以随意叫卖了,买受人只能被宰割。

因此,废除土地国有(集体)制度,实现土地私有化,是纾解农村荒芜的必由之路,也是让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的重要办法。虽然如此,土地私有化仍然会遭到重重质疑和阻碍。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与《宪法》和基本国策相违背,从法理上说不过去。这实在是一种无厘头的辩驳。现行的土地垄断局面正是由于《宪法》和基本国策造成,其导致的严重恶果已是昭然若揭,因此有必要进行及时修正。实际上,某国的《宪法》和国策也是一直在“修正”的。1950年左右实行的土改,只是在农村而已,即所谓“废除封建的土地产权制度”,而城市土地产权依然维持原状。1982年修订新《宪法》,对土地产权制度开始一刀切,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土地都是国有的(或集体所有),且不做任何法理解释。如此反复无常、逻辑混乱的《宪法》,其权威性本身就大打折扣,再以此裹挟全民就只能是“霸王”行径了。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并不能保证增强经济效益,并认为“苏东波”(苏联东欧波兰)剧变后实行的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导致其农业经济迅速衰落。但这种衰落只是暂时阵痛而已,21世纪以后,“苏东波”地区农业经济开始快速恢复。实际上,土地私有化是增强农业经济效益的不二选择。某国农村目前至少有4亿剩余劳动力人口,有限的耕地不可能让这些人靠种田为生,因此需要转移到城市来。“改革开放”后这些其实已经都转移到城市里了,但由于城乡户籍二元制度使之并未能成为真正的市民。而其留在农村的土地则大量抛荒,不能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即使这些人自己耕种或请人耕种,分散而不规整的土地、简单的生产工具一样难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农业有必要进行规模化、机械化运作,即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农业的规模化,有赖于土地的整合,土地整合的前提是土地私有化。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后,会让一些农民卖地后陷入赤贫、沦为廉价劳动力,被任意剥削。这话其实说反了,正是因为土地垄断才让一些农民沦为廉价劳动力而被任意盘剥。1949年以后,广大农民不要说土地所有权没有,连使用权也没有。因此只能按照“领袖”的指示,根据集体的安排,从事各种农业劳动,其与农奴何异!1978年以后,才做稍微变通,将土地使用权“赐给”农民(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时收取高昂的农业税。农业耕种的辛苦、收入的卑微使得广大农民纷纷“逃离”农村,成为沿海沿江等发达地区工厂的廉价劳动力。即使作为工厂的廉价劳动力,其收入也远远高于种田种地所得。

所谓“剥削”,本身亦是极富意识形态色彩的词语。资本和劳动本是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必需元素。在公正的社会环境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人者)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一方提供资本、设备等生产资料,一方付出劳动而分享一定的劳动成果,完全不存在被剥削。只有在垄断经济和低劣人权的双重影响下,劳动者才会成为被“剥削”者。

有人以为,土地私有化以后,会使土地不断被兼并,成为投机炒作的热点。投机者也不会认真经营土地,从而出现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城郊农村的土地很容易被反复流转,以致价格虚高。但这更多是“富余”资本找不到实体经济投资渠道的被动选择而已,况且被炒作的土地仅可能出现在上述地区,空间十分有限,对国民经济不可能产生剧烈的影响。即使如此,土地所有者要想将土地卖出好价格,依然需要追加资本维护土地肥力,如翻土、施肥、灌溉、除草、修路、种植等。

但在土地国有制的情况下,农民只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处置土地,因此一般不会认真保护好土地,正如租房者一般不会付出精力装修房屋一样。实际上,现在的大多农村耕地已被抛荒,完全处于沉睡状态;而发达地区农村、城郊农村的耕地则大多被强制征收,变成一栋栋楼盘或者工业园。如此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和破坏现象已是需要十分警惕了。

因此,土地私有化是纾解农村荒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城市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但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公正合法的宪政政府和自由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才能保证正义得到伸张、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土地交易才能在平等协商的形式下完成;而公权力受到监督和限制,不会出现权力寻租、随意褫夺公民合法私有土地的现象。否则,贸然实行土地私有化,势必让某国土地成为权贵食利阶层的猎逐场所。因此,土地私有化必需在宪政体制确立的背景下才能施行。

土地私有化首先应该遵循不溯既往原则。所谓不溯既往,即不以过去的土地产权关系为私有化依据。如1949年以前的地主、富农、自耕农的合法土地,在1949年以后基本上被强制国有化了,即所谓暴力剥夺。近年来,这些人的后裔经常主张恢复其先人的土地产权。但由于时间的原因,大部分地契、土地产权证等都已经被销毁,而其亲属关系的验证也是十分繁琐,因此不可能执行起来。

又如以“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承包的土地为参考,延长这些农民承包的土地期限,或者直接私有化给农民。延长土地承包期基本上是一种换汤不换药的土地改革,本质上依然不改变土地国有的属性;直接私有化给农民,虽然操作起来最简单,但却有违公平精神。因为土地承包以后,有些人已经去世了,但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存在;而更多新出生的人没有逢上土地承包。直接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私有化,必然出现死人拥有土地、而活人却无土地的荒唐局面。不仅如此,当初实行土地承包,家族势力强大或者蛮横霸道的人往往能分到好的田地,而忠厚老实的人则只能得到相对低劣的田地。

虽然土地私有化不溯既往土地产权关系,但是却要正视户籍二元制度导致的城乡裂痕这一问题。由于过去的城市、工业、市民的发展基本上是以牺牲农村、农业、农民的收益和福利为代价,因此反哺后者显得尤为必要。而最有效的反哺,就是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更多的惠农政策。需要暂时性承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土地私有化。

因此,在实行土地私有化之前,需要厘清城市和农村的户籍、人口。包括:一,给予“黑人”以合法户口,凡因“超生”及其他“违法生育”不能获取户口的人,一律给予其合法户口;凡因读书迁移户口而后又散失户口的人,也一律给予其合法户口。这些“黑人”的户籍原则上需要挂靠在其两代以内直系血亲的户籍上。二、有双重户口甚至多重户口的,任其选择其中一个户口,多余的一律废止。三、注销死亡人口的户籍记录。

在实现土地私有化之前,还需要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清理。包括:一、强占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的,通过给予这些人城镇住房和相应的就业保障或者非耕地性质的宅基地和建房补偿,将被强占的耕地进行还原;二、申令强占耕地的污染性工厂、工业园等搬离出去,并做好耕地的维护恢复;三,停止强制拆迁和强征土地,已被强拆房屋或强征的土地而尚未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工业建设的,申令其取消开发建设计划,同时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叶公问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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