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末民初江西寻乌为例
摘要:已有的中国现代史与中共党史研究,大都将清末民初赣闽边(即原中央苏区)传统农村社会定义为:地权高度集中于少数地富;地租比率奇高;土地租佃制是最残酷的“封建剥削”,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然而,研读毛泽东《寻乌调查》及赣闽边相关史料,毛泽东视之为清末民初该地区最具典型性的寻乌农村则是:土地占有并非高度集中而处于动态流转之中;地租率明显低于普遍认定的比率且为租佃博弈的双赢选择;土地租佃制是为当时配置农村生产要素的择优机制;总体呈现的是地权、租佃制与市场的结合及其传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向富动力,驱动着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前行与悄然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传统农村社会;地权;租佃;市场;向富动力
一、绪论
在传统的中国现代史和中共党史研究视野下,清末民初贛闽边地区(即原中央苏区,文中简称“贛闽边”)农村经济社会状况多被描述为:“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地富”(陈荣华和何友良,1992)[1]145-150,土地租佃的地租率普遍较高(孔永松,1987;余伯流,1995;何友良,1996;李小平,1999;余伯流和凌步机,2001)[2-6],土地租佃制度是最残酷的“封建剥削”;如是地权及租佃状况严重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上述定义,既导致了人们对于传统寻乌农村地权、地租状况片面或失实的认识,也就清末民初该地区极为普遍的土地租佃及其市场选择得出了过于武断的结论。
其实,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阅读与梳理毛泽东《寻乌调查》可见,作为清末民初贛闽边经济社会状况典型代表的寻乌农村:一是地富阶层占有土地比率不超过30%,地权并非高度集中且处于动态流转之中;二是地租率要明显低于被普遍认定的比率且为租佃双方博弈的双赢选择;三是作为配置衣村生产要素择优机制的土地租佃制,促成了财富多元增值的竞争机制而成当时生产力水平下农村生产要素配置的最佳选择。也正是此番地权、租率、租佃制与市场的选择及其结合,为传统寻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孕育了不可或缺的向富动力,助推了传统农村社会内部各项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驱动着寻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前行与缓慢而悄然的现代转型。
二、流动的地权:地富占有比率不超过30%而非高度集中
关于传统中国农村地富阶层的农地占有比率,著名经济学家章有义(1988)指出,学界主流观点普遍将其估算为“70%—80%”[7],许振鸾(1977)甚至认为高达“87.1%”[8];具体到清末民初寻乌农村的地权占有状况,陈荣华与何友良(1992)则有着“地富占地70%”的认识[1]149-150。然而,从《寻乌调查》及相关贛闽边史料可以看出,上述估计不仅存在有待商榷的定量误差,而且忽视了地权的动态流转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一)“公田”不应视为地富独占
查阅相关资料与研究成果,所谓“70%”的当年寻乌农村地富土地占有比率,首先是明确包括了全部“公田”在内,因而其在占地数量上就存在着将全部“公田”视为地富独占土地的误区。
其实,《寻乌调查》告诉我们,当年的寻乌农村“公田”数量庞大,占到全部农村土地的40%,其用途主要是为乡村发展提供必要的传统公共品,支持乡村社区的公共公益事业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毛泽东的《寻乌调查》(1930年5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112页。
尽管在当年的寻乌农村最为常见的是,“公田”多由地富中的有地位、有文化、有信誉者掌握着管理权以实现经营效益的最佳化,但正如表1所反映的,其收益却以服务于乡村社区的公共公益事业为主,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可见,仅因地富主要掌控“公田”资源管理权,就将全部“公田”笼统地认定为是地富独占的土地,显然太过牵强与不合情理。因此,分析当年寻乌农村地富的实际农地占有比率,应将“公田”排除在外,具体而言,原本认定的“70%”之地富阶层农地占有比率,减去“公田”所占的40%,至多也不超过30%了。
(二)出租土地是民众配置资源的务实选择
已有的研究拔高地富农地占有比率误区之一,就是将出租土地全部视为地富的选择,从而也陷入了“地富土地占有比率高”的认识误区。
在当年的寻乌农村,除了普遍认同的地富阶层存在着将土地出租的行为之外,拥有土地的部分衣民也有着因实际需要而将土地出租的行为。例如,部分自耕农或中农,将比较贫瘠、经营获利低,或离自己居所较远、耕种不方便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同时,又出于合理利用家庭劳动力资源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等需要同时承租他人土地耕种,该土地可能是便于承租者耕种与管理;或是其投入与产出比有助于承租者获取更多收益。具体实例有:寻乌农民赵月星,在将自有土地中的约3亩离家较远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后,又租种了3亩可以和自己田地连成片的公堂田;温俊才,一方面将离家十多里远的2亩田租与他人耕种,收取地租;另一方面又为解决家里妇女、孩子等富余劳动力的利用问题,在自家附近租种了3亩多田地耕种(温锐,2012)[9]。
可见,非但出租土地不是地富阶层独有之“专利”,而且被出租的土地也不全是地富阶层所占有的土地,从而也使得包括地富阶层在内的当年寻乌农村各阶层民众,都能依据家庭劳动力、生产要素状况做出租入或出租土地的务实选择,进而实现家庭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多层次土地权益削弱地富占地比率
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土地买卖的频繁发生和地权交易体系的不断丰富,土地财产权益呈现出多层次特点。
在《寻乌调查》中,毛泽东(1982年版)就指出,在以“卖绝”和“典当”(包括“过手典”和“不过手典”)为主要形式的寻乌农村土地买卖中,“卖绝”和“过手典”的结果都是田主将失去田地的收益权[10]144。在“不过手”典交易中,田主虽可耕种自己典出的田地,但需要向典主缴纳田租。龙登高等(2013)的研究也指出,此种“出典自佃”、“纳租抵息”的土地典当(交易)方式,尽管在宋代被视为不规范,但在清代已相当普遍,且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的互利选择”[11]。这样,田地原有的完整所有权就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向“使用权”的分离,呈现出多层次权益的特点,土地权益也逐渐分散化。而毛泽东的调查对象刘亮凡所提供情况是:在1925年,寻乌全县“每百家有五家”将田典出(比例为5%),且其中“不过手的占10%”,由此可以推算出,仅当年即有约150家是通过“不过手”典的形式进行地权交易的(全县人口以3万家计)(毛泽东,1982年版)[10]143-144。这也意味着部分掌握在地富阶层手中的土地,他们只有部分处置权与收益权,并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如按照当地普遍“田面权”和“田底权”收益分成1:2的比例,地富阶层所集中的土地在历经上述情形的地权变动后,其可能只保留有1/3或2/3的收益权,这无疑也有力地削弱了地富阶层的实际衣地占有比率。
显然,地权流动下的土地财产权益的多层次化,对于地富农地占有比率及地权向地富阶层的集中具有一定的削弱和分散作用,若忽略此一点,则必然做出误判。因此,考虑到土地权益的多层次,前述传统寻乌农村30%的地富农地占有比率,可能还要打些、甚至是大打折扣。
(四)多子析产分家有力抑制地权集中
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多子析产分家财产权制度,使得包括地富在内的所有阶层民众的土地等财产权益不断受到分割,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亦不例外。
例如,过去被称为“万户”,后来“做屋做穷了”的篁乡区高头村地主严锦绣,便主要是由于儿子太多,分家后分别建造房屋,从而导致家产被分割得厉害,最终只剩“得三四百石谷(田)”(毛泽东,1982年版)[10]119;过去同为“万户”的曾海澜,也因为家产被拆分,只剩“得二百石(谷田)”(毛泽东,1982年版)[10]121;祖父曾为“万户”的钟奕材由于祖上一路下来的析产分家,到他手里仅有三百石(谷田)(毛泽东,1982年版)[10]123。再如,当年寻乌的小地主,便有一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地富阶层析产分家而来,家产被分割得较厉害的,甚至有完全破产、沦为贫民的。古柏“家道中落”降为小地主、刘茂哉由小地主破落直接降为贫民都是其中的代表(毛泽东,1982年版[10]129.42)。
正是由于多子析产分家的普遍存在及其巨大分割作用,地权向地富集中受到了有力地抑制或瓦解。这也正如陈旭麓(1992)所指,在财产继承方面“多产之家往往多妻妾子孙,再多的田产也经不起一析再析,几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会化整为零”[12];丁弘(2013)所指,“殷实一方之家,可能五世而斩”[13]4,体现的也是同样的道理。
(五)地权有序流动与多层次发家致富
在上述清末民初寻乌农村地权的动态流转过程中,土地租佃或土地权益交易、让渡的相关利益方(主要是地主与农民),对于契约精神或原则的践行,使得地权流转整体处于有序流动之中,从而也为当年寻乌农村各阶层民众实现不同层次的发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础。
纵观《寻乌调查》所示内容,当年寻乌农村土地租佃、买卖、借贷抵押和山林权益转让等所涉及的地权流动,都无一不是建立在相关利益主体自愿、平等、契约一致的基础之上。以当年寻乌农村最常见的土地租佃为例,双方租佃关系建立的主要标志和重要保障之一就是要立写“赁字”。
“立赁耕字人邝世明,今来赁到凌贱贵兄手内禾田一处,土名铁寮坝,禾田一大丘,计租六桶。当日三面言定,每年合纳租谷六桶,限至秋冬二次,早六番四,送至家中,过风精燥,交量明白,不得缺少。如有缺少,任田主另批别佃,不敢生端异说。恐口无凭,立赁字为照。
每年信鸡一只。
见人 罗长盛
代笔 谢雨霖
民国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立赁耕字人 邝世明”(毛泽东,1982年版)[10]140
不难看出,当年租佃双方所订立的契约,既有关于双方所租佃土地界址、大小、租额、租的质量等的约定,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正是它能成为租佃双方共同遵守的“规矩”和保障双方利益“不成文的法律”的关键。毛泽东(1982年版)还指出,如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契约,即便少到三担谷田的租佃,同样也要立写一张[10]139-140。这便凸显了该“赁字”对于租佃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作用,也体现了其对于当年寻乌农村地权有序流转的重要意义。
也正是得益于相关利益方共同遵循契约原则规范下的地权的有序流转,以及传统中国家庭多子多福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矛盾带来的地富阶层财产权不断受到分割和瓦解,加上前述传统农村民众优化资源配置导致的土地权益多层次化,共同促使当年寻乌农村的各阶层民众通过土地权益的买卖、继承、转让等方式获得了必要的生产资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其积极向富的动力和决心,进而也为传统寻乌农村社区的多层次创业创富奠定了必要基础。
综上可见,将庞大“公田”全部视为地富独占之土地、忽视土地出租者的身份区别、忽略了地权的多层次以及多子析产分家对于地富农地占有比率的巨大抑制作用,人为地拔高了地富农地占有比率,也对当年寻乌农村地富土地占有状况做出了误判。同时,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前述有序流动、多层次化且多元分散的真实地权状况,使得地权整体处于动态流转、不断聚合与分散消肿之中,从而为各阶层民众优化资源配置和实现竞相创富提供了可能,也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前行孕育了不可或缺的向富动力。
三、双赢的地租:明显低于被普遍认定的比率
长期以来,尽管传统中国农村土地租佃“地租比率”问题受到了社会与学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认识与界定,地租比率普遍被描述为“50%—80%”(孔永松,1987;余伯流,1995;何友良,1996;李小平,1999;余伯流和凌步机,2001)[2-6],奇高者还使用了100%的说法(孔永松,1987;李小平,1999)[2.5];而当年寻乌农村土地租佃的地租比率,则被界定在“50%—56%”之间(陈荣华和何友良,1992)。[1]150同时,在上述高地租率视野之下,革命史书中还出现了“高地租比率阻碍传统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论断。然而,剖析地租比率成因及其影响因子可见,非但前述关于地租比率的部分认识有待澄清,而且“实际地租比率”乃是租佃双方双赢博弈的理性经济选择,从而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值。
(一)“实际地租率”明显被高估
自汉唐以来,传统中国民间收租惯例的长期承袭,使得地主只对土地的单季正产收租,而一般不对副产收租(葛金芳,1998)[14]。因而,前述社会与学界所普遍认定的“地租比率”,乃是“名义上”的地租率(以下简称“名义地租率”);其计算的仅是相对于土地单季“正产”所得出的比率,而未将土地全部收获考虑在内。换言之,“名义地租率”并非“实际地租比率”的真实或准确表达。
例如,前述清末民初寻乌50%—56%的“名义地租率”,依照杨丽琼等(2009)计算副产后所做估算,“实际地租比率”当在33%—37%之间;即便100%的“名义地租率”,“实际地租比率”至多也不过57%[15]。再如,土地的肥沃程度、距离远近也使得地租比率在不同土地上呈现出较大差异。据我们的实地调研,在当年的寻乌农村,仅有肥田的地租比率(“名义地租率”)在50%及以上,而贫瘠之田、山田(部分基金会的社会公田)的地租率(仍是指“名义地租率”)仅为20%左右,甚至有的田地因无人愿耕而只象征性地缴纳少量地租。[16]
可见,原认定的50%—56%的当年寻乌农村“地租比率”,首先是忽略了当时贛闽边区较为普及且在寻乌农民生活中居于“关键地位”的“副产”,导致了误判;再加上传统革命史思维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做法,“实际地租比率”也就进一步被人为地拔高。
(二)租佃博弈推动地租比率走低
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一方面大量的土地有赖于佃农承租耕种(温锐,2002)[17]65,以避免被大量抛荒;另一方面,当时的寻乌因连接了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及其经济腹地而商品经济逐渐兴盛(温锐,2012)[9]58-59;加之经营工商业相对农耕生产更为“获利丰厚”,这便使得各阶层民众在条件许可时,都更倾向于“弃耕从商”。此番倾向,站在农业生产经营博弈的角度而言,即是增添了佃农与佃主地租博弈的砝码,从而也推动了地租比率在租佃博弈中逐渐走低。
第一,尽管土地收获行对“见面分割”约定50%的“名义地租率”,但遇“撮谷种”之情形,佃户会在双方对半分之前先撮取一部分“补偿”佃户(毛泽东,1982年版)[10]137。此种情形之下,地租比率,即便只计算正产,也明显会低于50%。
第二,实行“量租制”分成法的土地,佃户与地主双方原本约定分享农地收获成4.4:5.6,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双方却多采用对半分的“见面分割”(制)原则(毛泽东,1982年版)[10]137。这不仅减轻了佃户的原定地租负担,而且也在事实上使地租率下降。
第三,尽管“铁租制”(也称“定额租制”)最初约定“半荒无减”,但农业生产遭遇大灾或歉收之际,佃户与地主还是多能“精冇照分”(即不论好谷还是无米之谷,双方按比例分成)(毛泽东,1982年版)[10]142。这样,农民所承担的地租量较约定额度有所减少,地租比率在事实上也降低了。
第四,“永佃户”,由于长期甚至是几代人向同一地主租种土地,因而可以获得“永佃权”,这也就提升了其与地主租佃博弈的条件,从而也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地租优惠(通常是10%)(丁弘,2013)[13]6。
第五,血缘宗亲关系进一步拉低地租比率。客家民系聚族而居的传统使得生产生活于同一村落的地富阶层和一般民众都可能是“公田”资源的分享者或利益受众,加上“公田”多由本族族众或村中邻里承租耕种,因而该类“公田”租佃的地租比率还能相对进一步降低,大致也可减少“一至二成”(杨彦杰,1996)[18]。
如是多元博弈,促使地租比率走低或不致居高不下,从而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解了其生存压力;或是在事实上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生产发展资料与空间,这于大众创业致富和租佃双方博弈实现双赢而言,显然是有积极的意义。
(三)理性选择促成双方互利共赢
在上述传统寻乌农业生产经营博弈中,“地租率”并非是地主或佃户某一单方面所能决定的,即便是前述奇高的100%的地租比率,也都需要建立在租佃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理性选择之上;否则,租佃关系都无法建立。同时,地租率的上下波动,也与租佃双方在激烈生产经营博弈中的具体理性选择紧密相关。因此,地租率的达成与变化,始终浸润着租佃双方利益权衡的博弈及其理性经济选择,从而也促成了双方的互利共赢。
具体到毛泽东做调查所定格的清末民初寻乌农村,前述50%—56%的“名义地租率”,着实不低;就是计算“副产”之后33%—37%的“实际地租率”,也还是会远远高于当年南京国民政府减租减息政策所规定25%的比率,从而也使得当年贛闽边农民遭受了过重的地租负担。然而,在当年寻乌农村,农民争相承租耕种地租比率较高的上等田地,下等田地则少人问津。究其原因,则是与租佃双方的理性选择、追求互利共赢直接相关:尽管农民承租耕种上等田地需要支付更多的地租,但其土地出产量与复种指数高,租佃双方能获取更佳收益和实现共赢;租种下等田地,尽管地租负担较轻,但其农地产出极为有限,倘再遭遇灾荒,则很可能颗粒无收,更遑论互利共赢了。
总之,传统寻乌农村土地租佃的“实际地租比率”,不仅要明显低于前述普遍认定的比率,而且作为租佃博弈的双赢理性选择,其在生产经营中逐渐走低,也有利于地富阶层通过地租收入获得农业收益或累积商业资本,从而为其逐利工商经济奠定了必要基础;也较大地激发了民众竞相奋发增值财富的动力,助推其多元创业创富,进而也为传统寻乌乡村社区带来了积极向富的局面。
四、土地租佃制:适宜的生产要素配置制度
追溯土地租佃制被贴上“封建剥削”标签的缘起,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刘健清等,1992)[19]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革命逐步废除封建土地租佃剥削制度”的主张可谓其重要源头。然而,土地租佃制度与所谓“封建剥削”其实并无必然关联。前述当时寻乌“批田”通通需要立写“赁字”,即说明了土地租佃是建立在租佃双方契约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且保护的是租佃双方的共同利益。如若仅因土地租佃制度脱胎于所谓“封建社会”,便将其定性为“封建剥削”,显然太过牵强。即便时至今日,土地租佃制作为农村配置生产要素的适宜方式仍显特别重要。如在政府的鼓励和提倡下,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租佃、转让现象重现,土地租佃制度重新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这也说明其并不独具某一社会制度属性,将其视为封建经济象征和所谓“封建剥削”的代名词并不合情理。此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对“农地租佃制度封建化”的正本清源也同样说明和支撑了这一点(温锐,2012;张德元,2003)[9.20]。
(一)众多“公田”经营的最佳选择
如前所述,一方面,清末民初的寻乌各姓乡村社区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公田”,且其经营收入与当年寻乌农村的各项公共公益事业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当年寻乌农村的广大下层民众拥有大量的劳动力资源但土地严重不足,特别是85%的贫民没有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毛泽东,1982年版)[10]132-133。这样,实现“公田”资源和农民家庭劳动力资源的有效结合与利用,也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能与广泛需求,土地租佃制度的应运而生及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也就成为了众多“公田”经营的最佳选择。
上述情形在当年的寻乌农村,便突出表现为:全部“公田”均采取分散租佃给“小农户耕种,收取地租”的经营模式(温锐,2002)[17]65。由此,在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下,大量的“公田”资源与无地少地农民的闲置家庭劳动力资源实现了优化组合。从而,一方面满足了当时人均仅“6—8石左右谷田”的寻乌乡村社区民众借助农业耕作求取生存保障的需要,并使部分民众看到了承租“公田”耕种、力农致富的可能与希望;另一方面又有效避免了“公田”集体耕作经营可能带来的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公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经营效益最佳化。
此外,土地租佃制度对于生产要素的调节与优化,还使得当年的寻乌农村在地富阶层并不完全亲自参与农业耕作且重心逐步转向工商业经营的情况下,仍能有效利用与合理经营“公田”资源,从而也为传统寻乌乡村社区浩繁且耗费巨大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了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因此,站在激发民众向富动力、整合与有效利用农村各项生产要素创富的角度而言,土地租佃制度无疑是当时寻乌农村大量“公田”经营的最佳选择。
(二)地富生产要素配置的最优方式
就清末民初寻乌农村地富阶层而言,他们占有着较多的土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积累,但其家庭劳动力资源普遍无法满足亲自耕种诸多土地的需要;同时,地富阶层若一味追求农业规模化经营将很可能因农业劳动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雇工经营成本高等制约,而面临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不佳等风险。另外,近邻寻乌的潮汕地区的开埠,使得近代商品经济浪潮迅疾涤荡寻乌山乡内外,这也使得地富阶层财富增值的兴奋点更多聚焦于工商业经营。
在上述情形之下,也得益于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对地富阶层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当年寻乌农村地富阶层占有的绝大多数土地,除了小地主、富农因有着通过增加农地产出增值财富的需求而亲自耕种一部分,以及大中地主出于不让家中人畜粪草浪费和不使长工“闲嬲”的考量,而带耕了“十多二十石谷(田)”之外(毛泽东,1982年版)[10]124,都通过租佃经营的方式,由佃农承租耕种;地富阶层则以“地租收入”的形式分享农地收获。
土地租佃制度对于地富阶层生产要素的如是优化配置,既解决了地富阶层无法完全亲自耕种诸多土地的麻烦,也省却了依靠雇工经营农地所需之较高成本;又帮助他们累积了经营工商业所需之必要原始资本或生产生活所需之资金。同时,地富阶层与农业生产的逐渐脱离并逐渐转向工商业经营,也使得他们可以将尽量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工商业及其它有利可图项目的经营,以便实现财富增值多元化和经营效益最大化。这都充分说明了土地租佃制度是为地富阶层配置生产要素的最优方式,并有效地激发了地富阶层普遍的向富动力。
(三)农民大众维生与致富择优机制
就清末民初寻乌农民大众而言,他们人数众多且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普遍缺乏土地和现金资本,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也同样不足。毛泽东便特别指出,占全部农村人口59.5%的贫民,全无自己的土地,偶有的犁耙,也多“窳败”,本钱则更是稀少;占全部农村人口7%的“贫民”,甚至连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物资都需要靠日久年深的借贷才能解决(毛泽东,1982年版)[10]132-133。
在土地租佃制度的调节之下,农民结合自身生产要素状况,普遍以支付地租的方式向公堂或地富阶层租种适量土地,以农耕劳作求取生存发展保障。这样,农忙时节,农民可以充分利用家庭劳动力资源从事农耕生产,保障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农闲时节,农民则可以借助打工兼业等途径,实现对家庭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利用,并补充基本生活与生产发展所需。这在当年的寻乌具体表现为:尽管外出挑担打工异常辛苦,甚至还有“性命之忧”(Bousfield,1932)[21];但农民“就是有了土地,但不愿多耕,而有劳力多的宁肯挑盐、挑油、挑其它货品买卖”(江西省档案馆和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1982)[22]。农忙末期,强劳力的农户们都争相尽早结束农田劳作,以便尽早外出打工挑担、发展兼业性劳动。部分农民甚至还会选择以“换工”的形式或雇佣短工的方式来争取尽早结束农业劳作,以便追赶他人兼业的步伐(寻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96)[23]。
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对农民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除了满足民众的基本维生需求之外,还助其积累了必要的致富资本,从而也成了农民发家致富的择优机制。例如,1917年出生的寻乌篁乡农民刘步权,祖辈、父辈均以租田耕种维生,也兼开伙店。待其19岁之时,三代人的勤力农耕及长期积累,已能让其不再需要租地耕种维生,而完全以伙店生意、贩牛生意(与他人合伙)二业发家致富(温锐,2002)[17]75。再如,毛泽东在调查中特别提及的当时寻乌城水货杂货店主张均益,本是普通的农民挑夫,但他充分利用土地租佃所解放的自身劳动力资源,历经数年间帮助商人挑米或香菇去梅县,再挑布匹及鱼类等干货返回寻乌的奔忙后,逐渐发家致富,从而脱离农耕并在寻乌城里做起老板来(毛泽东,1982年版)[10]77。
可见,作为生产要素适宜配置机制的土地租佃制度,务实而有效地优化配置了当年寻乌农村的各项生产要素,也助推了农村土地的合理经营及其效益的最佳化,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普遍向富动力的激发作了重要铺垫。
五、向富的动力:各阶层民众财富增值的冲动
纵观上述内容,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动态有序流转的地权,激发了各阶层致富向上的动力;租佃博弈下共赢的地租比率,同时为租佃双方提供了竞相创富的动力;适宜配置农村生产要素的土地租佃制度,则有效助推了社会的普遍向富。这样,如是激烈生存竞争下理性的地权、租率、租佃制选择,不仅与商品(市场)经济活动“须臾难离”,而且相关利益方围绕其展开的多元博弈所展示的都是市场竞争机制及其契约平等原则,从而既为各阶层竞相发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础,也全面驱动了当年寻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前行与悄然现代转型。
(一)普通农民勤力于农耕致富
土地租佃制度的盛行及其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适宜配置,使得农户的丰富劳动力资源与乡村社区的庞大“公田”及地富阶层私人占有的大量土地实现了优化组合与各取所长,从而为农民勤力农耕生产发家致富奠定了必要基础。
在当年的寻乌农村,一般农民由于大多缺乏土地、现金等生产资料,因而其生产发展路径更多展现出“勤力农耕以致富”的特点。例如,在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及其调节下,他们多根据自身家庭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实际状况,适量承租土地,合理控制农地经营规模,并勤力于农耕劳作以追求单位面积产量的提升,从而创造了更多的农地产出和农业财富。在《寻乌调查》中,毛泽东(1982年版)特别提及的“新发户子”、“富农”们,实际上就是最佳优化配置家庭生产要素、勤力农耕致富上升而来的普通农民[10]129。无论是其躬耕于田地,还是其加工“年有剩余”的农产品发卖,抑或是其放所谓“很恶的高利贷”(借贷谷子、钱给贫民),都与农业生产密不可分,从而也体现出了鲜明的勤力农耕致富特点。
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生存竞争博弈及地权的动态流转之下,普通农民通过优化配置自身生产要素,勤力农耕劳作以实现不同层次的生存与财富追求,从而有效地激发了他们积极向富的动力及传统农村奋发进取的局面。
(二)地富阶层逐利工商经济大潮
如前所述,依托于充裕农地产出及地租收入所提供的丰厚农业积累,也伴随着自身财富增值兴奋点由传统农耕生产向工商产业的拓展,清末民初寻乌农村地富阶层争相逐利工商经济大潮。
总体而言,当年寻乌农村的地富阶层,无论是资本雄厚的大中地主,还是“吝啬”到只是时刻想着“发财”的小地主和富农,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了商品经济浪潮当中(如表2所示),也促成了社会蓬勃创富的局面。
具体来看,一方面,大中地主成为了逐利工商经济的标杆和主力军。例如,民国初肇,潘明徵就在吉潭圩经营药店和杂货店(毛泽东,1982年版)[10]113,后来又在县城及附近乡镇陆续收买商店,并不断将店铺出租或用于扩展生意,从而使得其家族商店货商号遍及寻乌城乡大小圩镇,甚至于省外的梅州和武平。再如,大中地主尽管年地租收入都在200石以上,但其仍积极逐利工商经济大潮:大地主王菊圆在澄江圩主要经营鸦片烟贩卖、杂货、水货店生意;大地主陈万保则主要是做猪贩、烟土贩和开杂货店;中地主潘明瑞在吉潭圩经营两间杂货水货店;中地主古有余则既开纸行,又卖烟土,还开花会(纵赌)(毛泽东,1982年版)[10]114-117、119-120。另一方面,积极创富的小地主、富农成为了当时寻乌农村逐利工商业最广大的创业群。梳理《寻乌调查》及相关史料可见,小地主及富农们参与工商经济大潮,或是将农地出产的稻谷加工成大米并亲自挑到市场发卖;或是养猪仔、肉猪售卖;也有的囤积农产品“候物价高时”再行售卖;还有的则是借贷“余剩的”钱、米给贫民以获取利息收入(毛泽东,1982年版)[10]129-131、145-146。
上述过程中,地富阶层向工商经济大潮的积极进取,实现了自身财富的多元创造与增值,从而又进一步刺激了其逐利工商经济的热情与动力,这就为当年寻乌农村带来了民众竞相逐利工商大潮、创业创富的进取局面。
(三)兼业农民奔忙于商道与市场
借助于土地租佃的制度便利,也与日渐拓展的当年寻乌山乡商品经济市场之不断延伸和对接东南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相伴随,农民大众拥有了相对更多的生产发展选择。这在当年的寻乌农村突出表现为:浩荡的兼业农民大军络绎不绝奔忙于贛闽边传统商道与圩镇市场之间。
在当年形态各异的边区农民兼业潮中,最典型的当属青壮年强劳动力奔波于传统商道、圩镇市场充当脚夫苦力。《寻乌调查》等显示出,单是通过寻乌商道的挑脚夫人数,从石城、瑞金挑米去往梅县方向的日均300余,安远挑鸡至梅县而路经寻乌的日均也有100—130(毛泽东,1982年版)[10]48-49;在寻乌罗塘至福建武平下坝之间,兼业挑担的农民更是“如同蚂蚁牵线”,不绝于途(政协寻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2010)[24]2-3、7;连通广东兴宁、平远与寻乌篁乡的商道上,每天也有数百挑脚夫“早出暮归、两头断黑”匆匆而过(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1997)[25]。
兼业农民的外向型发展,既是边区农民于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展拓和创新就业渠道的经济闪光点,也为其带来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收入。据毛泽东当年的估算,仅兼业收入一项即可占到农民全部家庭收入的1/3(毛泽东,1982年版)[10]170;如若加上农民的副业收入,则将远远高于其极为有限的农地收获(温锐,2002)[17]69。值得注意的是,兼业的丰厚收益,进一步刺激了农民竞相创富的热情和积极向富的动力,也助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前行。寻乌后人盛赞当年络绎不绝于圩镇、市场兼业的挑夫、马夫、艄夫为“古代客家经济贸易的脊梁”(政协寻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2010)[24]42,道理亦在于此。
(四)立足子女的人力资本投入致富
在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地富阶层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生存竞争,也基于其所聚集丰厚社会财富所夯实的基础,普遍热心于子女的教育投入,立足子女的人力资本致富。这既是其积极多元向富的重要表现,也为其多元创富、持久增值财富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在寻乌调研期间,由于毛泽东对于当年地富阶层投资子女教育问题有着特别的关注,因而《寻乌调查》中便不乏相应记载:大中地主对于派遣子弟进入学校也“颇热心”,或者自己就毕业于中学等类学校(毛泽东,1982年版)[10]125;即便是经济社会状况已然“今非昔比”的“破落户”阶层(小地主中的一种),也仍然倾其所有派遣子弟进入各类学堂,小地主子弟全部上过初等小学,“80%—100%”进过高等小学,“30%左右”能进入中学深造(毛泽东,1982年版)[10]127、130。地富阶层在子女教育方面的如是积极投入,使其子女普遍能够享受教育甚至于优质教育,也为其进一步发家致富奠定或聚集了更具竞争力的人力资本,这既是一般农民无法望其项背的宝贵财富,也必将为其发展生产与增值财富、甚至于长远致富带来不竭的向富动力。
总之,清末民初的寻乌农村,地权、租佃制与市场三者的优化组合,激发了传统农村不同阶层的向富动力,有效疏解了边区农村的人地矛盾,也为商品经济扎根省际农业山乡创造了条件,由此也正向助推了传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行脚步及其逐步的现代转型。这既为抗日战争年代边区迎来第一次现代化浪潮作了重要铺垫(温锐和游海华,2004)[26],也为饱受战争破坏的原中央苏区经济在建国后短短几年内“就已大体恢复到甚至超过了战前水平”(黎志輝,2012)[27],奠定了必要基础。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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