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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合作社: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 作者:王曙光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17 录入:实习编辑 ]

一、原教旨主义和修正主义:合作社发展的两种流派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但是,关于合作社的发展模式问题,不论在学术界、政府部门,还是在合作社业界,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问题,这牵涉到合作社在我国发展的路径选择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

实际上,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围绕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学术流派:一种可称之为“原教旨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一种可称之为“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原教旨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强调合作社的发展应该遵循欧洲合作社的经典模式。这些模式可以用“罗虚代尔原则”来概括,其核心是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限制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额分配的利润分配制度,强调为社员服务及社员身份的平等性与同质性。这些最经典的合作社原则在一个多世纪以来通行全世界,逐渐被广泛接受。这些原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所倡导的主要原则。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形态、市场竞争形态、社会阶层形态、外部环境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教旨主义的合作社发展思路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带来的挑战,也不能适应社员的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发展模式也必须与时俱进。于是就出现了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语境,“修正主义”是一个名声很不好的名词。但是,严格讲来,任何一种从异文化中移植过来的东西,最终都必然会在与本国文化交融的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且任何一种东西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也会发生变化,而不会是一成不变的。一个是历史的维度,一个是文化的维度,这两个维度意味着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或文化制度都必然是“修正主义”的。合作社在中国的变化,是一种必然现象。实际上,合作社从欧洲传到日本、韩国等地,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即使在欧洲合作社发源地之一的德国,合作社原则在近20年中也发生了若干重要变化。修正主义模式的合作社流派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对原有的经典合作社原则作了若干修正。其中包括: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逐渐转变为加权投票的民主决策制度;在按交易额分配之外加入股权分红制度;社员身份逐步出现异质性和多元化倾向,允许资本所有者更多进入合作社;合作社服务范围也逐步广泛化,不仅为社员服务,更为非社员服务,不仅为本国人服务,更为全球客户服务。这些变化,在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都出现了。由此看来,根据经济形态、市场结构等方面的新变化,而对经典合作社原则进行若干有益的修正和调整,使合作社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是各国合作社发展采取的一致做法,是一个全球现象。实际上,任何一种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要与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相适应,当生产力或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化的时候,固守僵硬的模式是不行的,一定要促使生产关系或组织制度随之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异化及其根源:“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争议及其解释

2008年北京大学组织了一个15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全部农民合作社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在有些地区,我们所调研的合作社几乎全部是公司领办型的,可见这是个普遍现象。仔细分析,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广泛存在的根本原因,可以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基础中去寻找。

首先,我国当前农村市民社会基础的薄弱性。欧洲经典合作社的诞生与发展,是与欧洲市民社会的兴起分不开的。市民社会的兴起,使得人们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合作意识等大为增强,这才有了经典合作社产生的基础。我国农村普遍缺乏市民社会基础,农民的民主意识、自我意识、合作意识很差,在一个组织中很难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也不懂得如何通过民主程序、通过讨价还价和妥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我国当前农村市场发育基础和农民市场意识的薄弱性。经典合作社的出现是与一定的市场发育基础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当前的农村市场发育不完善,农民的市场意识比较薄弱,这就导致由农民自发产生组建合作社的想法的几率大大降低。再次,农民合作意识基础的薄弱。这是与市民社会基础的薄弱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国农民合作意识的薄弱,还与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特殊历史过程有关系。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政府运用政治力量大力推动合作社发展,结果导致农民丧失自主权,使农民的利益受到极大地影响。所以,农民对于合作社有很多误解,对合作社发展心存疑虑,这也导致其合作意识薄弱。最后,农村竞争环境基础的恶化。现在,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推进,资本对农业产业的渗透和控制逐步加深,这就导致农村竞争环境的恶化,单纯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在资本规模、生产规模、技术层次、人才竞争等方面很难与大型资本相竞争。可以说,当前的农村竞争环境,是不利于纯粹的农民合作社发育和发展的,他们在市场上很难占有一定的地位。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在我国的普遍存在,也是一个必然的现象。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中,农民和公司形成了较好的利益对接:农民拥有劳动力、土地和生产优势,而企业则拥有经营、管理、品牌等多方面的其他优势,可以弥补农民在社会经济转型中的很多劣势。这样一个利益对接格局的出现,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目前尚为广大农民所接受的一个根本原因。农民在公司领办型的合作社中,实现了单个小农所没有的收益,其福利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尽管还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是相比单纯由农民组建的合作社,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确实有多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农民福利的增进。而为了这些福利的增进,农民社员在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都愿意自动让渡一部分权利,使资本在合作社治理中占据更多的话语权。但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也有其弊端,主要有三个:第一,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容易造成合作社内部治理的变形和无效。由于龙头企业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很大,又主导整个合作社的外部市场开拓和内部管理,因此极有可能导致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异化,出现龙头企业单边控制的局面。这样很容易导致一般社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合作社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机制往往失效。第二,利润分配的不公平。龙头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有可能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从而侵蚀农民社员的利益。特别是在内部治理结构十分不规范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尤其严重。第三,容易造成政府支农资金被龙头企业侵占的现象。很多龙头企业之所以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组建,除了降低生产成本的动机之外,还有套取政府支农资金的动机,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异化及其规范:核心在于自由退出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推导出下列结论:第一,异化是有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农村还不具备经典合作社产生和发育的社会经济土壤,同时龙头企业确实具备很多优势,从而形成龙头企业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对接;第二,异化是一个全球现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第三,我们需要做的,是寻找异化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指责这种异化。

那么,如何让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获得健康的发展?所谓健康发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这是一种可持续的发展。也就是要使合作社能够在内部管理、对外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等方面实现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第二,这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发展。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以剥夺农民的利益为代价,而应该保障农民的利益,增进农民的福利。第三,这应该是提升农民能力的发展。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最终目的,是提升农民的可行能力,拓展农民的自由,赋予农民更多的权利,使其各种素质得以全面发展。按照这三条标准,要使公司领办型合作社获得健康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首先,要完善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合作社的灵魂所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都要有切实的权利和义务,社员在合作社运行中要赋予切实的权利,不能流于形式。与分配模式、社员同质性等指标相比,内部治理结构更为重要。其次,要实现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最终要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衡龙头企业的权力,使农民社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再次,利润分配制度要完善,既要保护资本的利益,更要保护社员的利益。如果在利润分配中不保护社员的利益,而是偏向资本所有者,那么合作社就没有举办的意义了。最后,农民必须有自由退出权。自由退出权是保证一个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制衡结构有效的必要条件。在一个合作社中,不管是由农民发起的合作社,还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只要农民有自由退出权,就可以对内部治理造成一种压力,如果合作社严重侵害社员的利益,社员就可以行驶自由退出权,最终使这样的合作社归于解体。在所有这些措施里面,一个最重要最核心的东西就是社员的自由退出权。合作社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合作社社员在加入合作社和运营合作社的过程中,始终是以一个自由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他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还是不加入,而在加入之后,也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参与还是退出。强调“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就意味着合作社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合作社的每一个决策必须经过这些自由人的充分协商和平等约定,这就是所谓的“用手投票”;合作社的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我国合作社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曲折发展过程中,一个最大的教训就是农民丧失了自由退出权。农民自由退出权的丧失,使合作社内部出现了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导致合作社无效率;而更重要的是,农民社员自由退出权的丧失,导致合作社发展最终脱离了正常的轨道,成为集中式计划体制的一部分,失去了办合作社的意义,使合作社根本不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在公司领办型合作社中,自由退出权意味着对龙头企业行为的一种制约。当社员退出合作社,实现“用脚投票”的时候,龙头企业不得不修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保证合作社的继续运转,这是对龙头企业的一种制衡机制。自由退出权也意味着农民话语权和谈判能力的提高,只要农民社员拥有退出权,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龙头企业的决策,使农民在内部治理中获得一定的谈判地位。

四、结论:关键的问题在于教育

我国合作社现在处于一个黄金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和新问题是必然的。在未来的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教育。我认为主要是四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对农民合作意识的教育,即旨在提升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确立合作的价值观,使他们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基本内涵。二是对农民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教育。这里面涉及很多操作性的东西,如市场营销,内部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等。三是对合作社领导者的知识教育。四是对政府的合作社教育。在这四种教育里面,现在大家普遍忽视的是对政府相关官员的合作社教育。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动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的官员理解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明白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就能积极出台有关政策,因势利导,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快速成长与发展。在这样的理念指引下,农民合作社一定可以获得健康迅猛的发展。

(作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壹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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