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3年有关农村工作的会议上,以及后来的两会报告中,就有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而有关内容。在我国历来有“三农问题”乃国家头等大事的说法,农业稳了,国家就稳了;农村好了,全国就好了;农民富了,才能说中国富了。所以,每年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过去说,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现在这个帽子还不能摘掉,但是,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已经远离土地很多年了。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户分离、人地分离的现象已经很普遍。我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真正的耕地也是非常有限。因此,如何让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就显得尤其重要。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进展过程中,大量的农村出现了空壳现象,这个问题也非常突出。而由于产业转型,不少投资看到了生态农业、产业农业、经济农业的巨大潜力。所以,如何整合土地资源,让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通过土地富裕起来?也被提上了政府工作的日程,也可以说到了燃眉之急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这也是非常必要的。
草案提出,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中央对试点的规定要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时不允许城市逆向流入农村的,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无法市场化,更不能向城市出售。只能在本农村集体中流通。这样大大限制了农民宅基地的价值升值空间,而最近,中央提出的商品住宅去库存方案中,又把鼓励农民工进城作为重要推手提出来。那么农民的资金从哪里来?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现在看了,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抵押贷款是不是捅开了一个口子?让我们脑洞大开,面前展现出无限想象空间。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今日头条(头条号/马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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