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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虹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障碍及突破

[ 作者:何虹  陆成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8-08 录入:王惠敏 ]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经历了从禁止到肯定的过程。总体上看,现行法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态度仍然很审慎,一些制度性障碍仍然制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推进进程。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障碍    

《宪法》相关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从大法上确立了我国土地所有权城乡的二元结构,这也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带来阻力。物权属性不明。《物权法》第十二章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可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效力并未获得正名。所以,现行制度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难以自主流转和单独处分,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方式方可流转。

2、如何突破这些制度障碍?   

消除宪法困境。笔者认为,应适时启动修宪程序,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地位。首先,应修改《物权法》,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范畴。其次,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只是保留收租权——部分收益权,并保留回收权——部分处分权,其余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部分处分权)均可出让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改革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将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征收中分离出来,缩小征地范围,改革现行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供给制度。将经营性建设用地从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分离出来,允许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不经过征收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允许流转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扩展到城市市区,建立起公益性建设用地供给与经营性建设用地供给并列的土地供给制度。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城市发展,平衡与居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完善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一是保障城乡统一土地利用功能规划的确定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二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三是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允许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时,为盘活大量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显化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提供有效的途径,政府可以通过规划将原来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可以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变为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因实施规划而依法变更的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四是规划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有机结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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