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农村改革的先行者,先进经验与成绩已经被总结出来了,但其中的教训很少有人总结。
笔者在孙疃镇担任党委书记期间,去看望一个老村支部书记,他非常痛心地讲道:1980年以前,他们这个村(当时叫四里大队)是远近闻名的富裕村,村办企业已经达到年创利税几万元的规模,有一个汽车运输队,还有几个小厂子。当时的华西村也不比他们好多少。但是1981年土地承包过程中,从上到下都把土地承包理解为分、分、分,土地要分,集体财产要分,社队企业也要分。几乎一夜之间,什么都分完了。特别是企业的拆分,太让人心疼了。大机器和大型拖拉机是拆开分的,你家一个方向盘,我家一个底盘。这些东西拆开以后,当然就没有什么用了,在家里放着还碍手碍脚的,后来都当作破烂给卖了。
淮北市的社队企业是在1981年秋季全面毁灭的。之前的企业规模和全国各地都差不多,每个公社有一个拖拉机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有一些农业机械,这是经营几十年的成果。淮北市丢掉的不仅是财产,而且是市场,是人才,是技术。但我们给沿海地区做了贡献。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是供不应求,市场属于卖方市场,采购员漫天飞,只要能买来,就是英雄。淮北市和其他一些地区企业的毁灭,再加上沿海地区的开放政策,这几个方面的因素,正好促使沿海地区的企业急剧扩张。从那以后,淮北市乡村企业,虽然又经过数次努力,但再也恢复不起来了。
由于淮北市将农村集体资产分光分净,村集体组织变成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工作的纯粹行政组织,所谓的集体经济大多都不存在。与农户比较起来,淮北市村集体组织更穷,几乎达到一贫如洗的状态。村级组织在带动经济发展方面的能力几乎等于零,村干部在村民眼中的权威和分量远远不如沿海发达地区。这不是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标准的分田单干;不是家庭基础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只有家庭经营、无集体经营的单层经营体制。这种情况不同于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地区。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们到山东参观时,看到他们连片种植规模之大,实在让人震惊。有的县只有大棚蔬菜,有的县只有花生,有的县只有大蒜,真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搞成这个样子的。不是干部的威力,而是土地制度不同造成的。山东省许多地方实行“两田制”,农民只有一份口粮田,大田发包权掌握在村组干部手中,并且一年签订一次合同。淮北市农村土地一开始就全部永久地分给农民了,由农民自由种植,于是形成了高度自由主义的另一种田园风貌。
沿海地区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比淮北市稍微晚了一些。当他们进行农村经营改革时,没有将村集体资产分干分净,尤其是江苏南部地区,保留并壮大了村办集体企业,并形成了“苏南模式”。在华西村,吴仁宝曾向包括笔者在内的来自全国各地的考察人员介绍说,改革开放初期,他们不仅没有把村办企业分掉,而且连大田地也没有分,后来连那点自留地也收归集体直接管理了。
如果说苏南地区农村集体企业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一部分随着宏观形势恶化而破产了,一部分因为改制转型为股份制企业而获得了新生,但毕竟存续了相当长时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淮北市农村集体企业(社队企业)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毁灭了。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什么在苏南地区保留和发展了村办集体企业,而在淮北市几乎把村办集体企业毁灭性的拆分掉?是什么样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支配我们做出如此愚蠢的行为?我们为什么会有这种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这种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对淮北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什么影响?
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曹锦清先生一再感叹,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善分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村民间的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是存在的,但在主观上并不存在。
曹锦清通过对中原农村的观察,便概括出中国农民的特点,显然有些草率。因为这个特点虽然可以解释北方农村的一些现象,但解释不了南方部分地区为什么保留并发展了集体经济这个事实。
通过田野调查,贺雪峰等发现在如何对待集体经济(公)及农民合作问题上明显存在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他根据农民认同和行动单位,把村庄分为宗族型村庄、小亲族村庄和原子化村庄,或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分散型村庄等不同类型,他们在公与私的范围方面存在不同界定。私是“我们的”,公是“他们的”。在宗族型村庄,整个村庄都存在自己人认同,村庄公益比较容易做成,集体主义意识很强,村庄公共的林木葱茏。在小亲族村庄,村民自己人认同单位包括同胞或堂兄弟这个范围,与村庄之间既有差异又有重合之处,通过小亲族之间的竞争,有可能通过小亲族提供村庄公益。在原子化村庄,农民的“私”仅及家庭,家庭之外均为“公”,村庄的“公”与家庭的“私”完全不能重合,村民对村庄“公”的无力感使村庄中公私分明,公的是公的,私的是私的,公的与个人家庭无关,凡是公的,人人都可以去拿,去抢,去夺取,除非有强有力的国家保护,公的东西很快就会消耗掉。
贺雪峰说,农民认同单位越大,认同程度越高,农民的合作能力就越强,一致行动起来改变命运的机会就越多。如果农民能将私的边界推到较大的范围,则农民就可能在较大范围内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合作成果。“自己人”越多,“自己人”的感受越强,农民就越是表现出“善合”来;反过来,“自己人”越少,“自己人”的感受越弱,农民就越是表现出“善分”来。
他说,在地域分布方面,宗族型村庄大多分布在南方农村,小亲族村庄大多分布在北方农村,原子化村庄大多分布在淮河与长江之间的过渡地带。当然,我们知道,这不是绝对的,宗族型村庄仅仅存在于南方部分地区,原子化村庄和小亲族村庄在南方、北方及过渡地带都是存在的,并且随着城市化和大量农民离村,越来越多的村庄朝原子化方向演变。
我们知道,公有两个含义,一是官家的意思。在公侯伯子男的贵族序列中,“公”处于最高等级。这是公的原本含义,是由具体的人、某个人或由这些人组成的一个等级。公子公主公孙不是大家共同的子女,而是某个贵族的子女。公田不是大家共同的田,而是某个贵族的田。公车和公房不是大家共同的车和房,而是属于某个贵族的车和房。凡是属于公的,就不属于老百姓,而只能属于某个贵族。在中国,贵族制灭亡后,“公”成为政府的代名词。收归公有,就是收归政府所有。二是共同所有的意思。在一个共同体内部,就共同所有的那个东西,不分贫富贵贱,共同体成员人人都有一份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个共同所有的东西,就是公家的,或者大家共同所有的。共同体内部,人人都知道,公家的是由私家的堆积而成的,或者由私家贡献出来并且依然是由私家共同享有和处置的。
结合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原子化村庄所认为的村庄之公,更接近第一种意思,村庄公的部分属于官家的,不是自己的;宗族型村庄所认为的村庄之公,更接近第二种意思,村庄公的部分既然是大家的,自然也有我的一份。在原子化村庄,因为大家认为,村庄公的不是自己的,公家的东西就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需要国家设立的那些组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精心看护和照料。建国以后,在北方广大农村,集体制度不是内生的,而是从外部植入的,所谓集体是被强制聚集起来的,集体主义精神还没有深入人心。即使在国家权力驻扎村庄时期,社员自己的猪都被喂养得肥肥胖胖的,同时这里流传一句顺口溜:公房漏,公马瘦,公家养猪不长肉。生产队饲养员利用职务之便,顺便把公家的饲料拿回去喂养自己的猪,公家的猪只有处于半饥饿状态。国家权力一旦撤离村庄,如贺雪峰说的那样,公家的东西立即便被瓜分,只有把公家的东西抱到自己墙头院子里面,才是自己的。在宗族型村庄,村庄公的东西不论放在任何地方,都被认为是大家共同所有的,人人都有权享有、使用和处分,即使国家权力撤离了,人人依然有义务和责任关心和爱护它。
无论在任何地方,公家的东西在最原始的意义上都来源于私人,私人的东西通过征集、捐献等途径变成了公家的。在原子化村庄,公家的东西一旦形成,便成为公家人独自管理和享有的,其他私人很难参与其中的管理和使用,逐渐地不再认为这些东西有自己的一份。这些东西从自己手中流出去之后,逐渐陌生化和异化了。在小亲族村庄,通过不同小亲族之间的竞争,今年由这个小亲族成为公家人,明年由另外一个小亲族成为公家人,轮流享有对公家东西的管理权,当然其中可能是建设性管理——添置家业,也可能是破坏性管理——挥霍和败坏家业,公家的东西像战利品一样在不同小亲族之间轮回。我们知道,添置家业难,败坏家业易。只要碰到一个挥霍、贪腐的小集团掌权,或决策失误,几十年积累而成的家业可能毁于一旦。在宗族型村庄,公家的东西形成之后,依然处于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管理之下,每个人都参与其中的管理、使用和分配,因为这种不断的集体活动体验,增强了人人都有一份的认识,更加自觉地参与到关心爱护公共资产的行动中来。不同区域文化的差异,造成了人们对公的不同态度,造成了村庄集体企业和集体资产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命运。
作者单位:淮北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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