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统与现代的视角
政治心理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政治关系及政治生活各方面的一种自发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认知、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愿望和信念等等。农民政治心理是农民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在长期的各种形式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政治信仰与价值、政治制度与现象、政治行为与生活的心理取向,是农民作出参与或不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的心理势能状态或者准备状态。
目前国外的政治心理学侧重于政治精英的个体政治心理研究,极少对农民政治心理进行探讨,而国内的政治心理学研究还相当落后,更没有对政治心理与政治形态的相互关系给予足够的重视。因而,基于传统与现代的视角,透过对农民政治心理及其变迁的研究分析其与基层民主政治的相互关系,就具有迫切的学科研究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传统农民政治心理
在漫长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农民政治心理在潜意识中形成的政治结构有两行并列的要素:“皇帝——官——民,国——衙——家”。[1]这些要素不仅是农民心理上的政治符号概念,同时还是政治实物。对传统农民政治心理的理解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这种政治结构潜意识。
第一,家国同构观念与家长本位心理。一方面由君的视角俯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人皆为子民”,君王均以天下父母自居;另一方面,由民的视角仰观:“国不可一日无君,家不可一日无主”、“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他们共同的家国政体意识如出一辙:即家国同构观念。在农民的深层心理中,国的概念是模糊的,人们以家的观念来看待国,把国当作放大的家,家是一切经济活动与政治关系的基本单元。这种家国一体、家国合一、家国同构的心理在外层形态上的表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农村社会乃至整个封建国家社会结构呈现出费孝通所言之差序格局状态。社会结构就像石子丢在水面所激起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每个人(家庭)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2]由家而族,由族至国,由国及于天下,家庭中的血缘亲属关系被放大成封建国家“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的儒家纲常名教伦理秩序,与此同时,家庭中的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次序则转化为封建国家森严的社会等级秩序。其二,从氏族社会传承下来,以父家长为中心、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原则的宗法族制是家国同构形态的联系纽带。“所谓宗,就是中国古代社会规定嫡庶系统且奉一人为主的法则。所谓族,是指凡与血缘有关系之人”。[3]宗族是家庭向社会的延伸和扩展,是家庭活动的基本范围,族约的强制力胜于家规,族长的权力和威信远远超过家长,封建君主国的国法、礼教、纲常关系均以宗族为蓝本。宗族的初衷是要建立宗族范围内的族权统治,然而,通过对内修族谱、置族田、立家规、订族约,强化农民的依附心理和家族内部的家长制统治,收治家之功,对外变成封建国家统治农村的御用工具,得治国之效,最终收到了与专制主义政治互为表里的奇效。其三,家国互补,相互渗透。在和平时期,国家将其纲常伦理秩序和社会组织原则通过学校、寺庙等大渠道和故事、传说、乡曲、社戏等小渠道教育形式灌输到家庭和家族组织当中,逐步积淀和保存下来;在战乱年代,“当国家瓦解时,家庭或家族组织基因便成为家国修复的基础,因为任何动乱所摧毁的只是旧王朝的国家组织形式,而家庭基因却是没有也不可能被消灭的。”[4]
君主是天下父母,族长是宗族最高权威,二者事实上都源于农民的家长本位心理。三纲五常之“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从四德”之“三从”(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伦理道德规范均是以父家长制、家长本位心理为核心基础的。抽掉父家长制这一核心,整个封建社会的纲常伦理秩序和道德行为规范将成为一具空壳。农民的家长本位心理是与父家长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息息相关的。就血缘伦理秩序而言,父家长是长者、至尊;就生产生活方式而言,父家长既是生产资料的掌控者与生产活动的组织者,又是家庭一切财产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和分配者;同时,他还是家庭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是生产技术和生产生活经验的传授者。这一切都决定了家庭中的其他成员都是父家长的从属和附庸。
第二,均平主义心理。按照现时期均平思想的理解,均平一方面是财富的相对差别限于不影响行使权利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机会和条件的公正、平等。然而,在传统农民的政治心理当中,不存在任何机会均等的观念,少数经受过挫折感而萌发政治不平等、甚至不臣之心的农民“野心家”也没有机会均等意识,他们那种“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和“彼可取而代之”的“机会观念”产生于形势的逼迫,它与产生于现代权利意识的“机会均等”是有本质区别的。因而传统农民政治心理中的均平主义理想仅指物质财富的等量占有,这与均平主义政治以及任何政治的利益分配功能是契合的。财货均有是农民均平意识的根本情结。所谓“人平不语,水平不流”,在这一均平情结支配下,一方面,农民“不患寡而患不均”、“分财不敢不均”。在得到一块蛋糕时,不是商量如何将蛋糕做大,而是算计着怎样才能将蛋糕平分给每一个人,从而不引发争议与怨恨,折衷主义的“好人”情怀也源于此。另一方面,农民有一种强烈的斥富、嫌富和忌富的情绪,总是妄想着劫富济贫,农民起义也以“均贫富”和“均田地”为强有力的口号。太平天国农民军的《天朝田亩制度》描绘了农民“由均平致太平”的千年理想王国,是传统农民均平主义政治心理的深刻写照。均平主义心理之所以在传统农民中产生并一直延续下来,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人之物质本体的存在需求与生产供给的缺口矛盾;人性中的懒惰、依赖、攀比等弱点与匮乏经济的对应性关系。”[5]然而,从古至今人们孜孜以求的“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均平主义梦想在经历过无数次挫折与失败之后,迄今仍然是“希腊神话中的西西弗斯”。①
第三,无为政治心理与权力崇拜心理。无为政治虽然是道家的核心思想,大它却散布于传统农村社会的各个角落。首先,农民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息事宁人”的心态。日常生活中,农民普遍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与乡绅地主的接触中,农民则要求“少事、息事、不生事端”,对盘剥与压迫,能忍则忍,能躲则躲。如果说农民对皇帝还存在几分敬意的话,对土豪和乡绅则只有畏惧与憎恶。不被迫沦落到倾家荡产、走投无路的地步,农民是不会也不愿告进衙门,请求“父母官”为其伸冤昭雪的。其次,交际中的无为心理。农民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元和生活单元的,其交际的范围难以突破家庭或家族的局限,即使在集市上进行简单的商品买卖,相互之间也是相熟而不相识,因而有人将传统的农村社会称作半熟人社会。农民对土地的严重依赖使他们一辈甚至几辈都不曾踏出过农村半步。农民的安土重迁心理就是无为政治心理在世代生活中的折射。他们的大脑中思考的问题是春种秋收,他们的眼力所及除了地平线上那日复一日的日出日落以外,便是眼底那“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枕头。”所谓“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就是这种无为政治心理的真实写照。再次,农民思想的单一。农民性喜死理,不乐意思考问题,对百家争鸣式的思想涤荡社会没有兴趣。他们只需要单一的思想、垂直的命令、简单的结论,他们喜欢用一个声音说话,用单一方式思考,甚至索性放弃思考的权利,将整个社会推入到无为的趋于死寂的和谐之中。
虽然农民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处处表现出无为心理,但并不妨碍他们权力崇拜心理的滋生,这是其家长本位心理和奴性仆从心理的内核,也是无为政治心理的极性表现。这就可以释读农民一以贯之的顺民型蛰伏式参政方式与突然爆发的“暴民”型运动式参政方式。传统封建社会的一切都是围绕着权力进行的,权力规定着法律与道德,赋予权力掌握者以特权,同时,权力还是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的象征。农民不食人俸禄,却希望取得食人俸禄的资格;农民厌恶战争,却又期待“彼可取而代之”、“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机会;农民埋怨酷刑重赋,却又认为缴纳皇粮、效忠皇权是天经地义之事;农民听天由命、系身家性命于皇权一身,却又有不甘贫贱、浮万人之上的皇权冲动;历次农民战争虽然反对皇帝,却保留了皇权。在此,农民的权力崇拜心理已经体现得淋漓尽致。
第四,孝悌忠义观念与恩报伦理心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教导雅典公民以四种美德: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而古中国儒家则以仁义礼智信作为伦理标准和道德规范,并将伦理道德政治化,转变为封建君主专制国家的三纲五常、四维八德之纲常名教等级秩序。“礼”就是上下等级有序,尊卑贵贱有别,具体而言就是一种孝悌原则,它以血缘家族关系为纽带,是维系父权、族权、绅权和皇权的有力武器。任何违背孝悌原则的行为都会遭到万人唾弃。而“信”与“义”就是指忠信、诚义,即忠义,是血缘关系在差序格局社会关系中向外延伸,并在乡缘、业缘及学缘关系中积淀下来的。以忠孝仁义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传统社会的主旋律,它既缘于血缘关系,又高于血缘关系,并通过一定的渠道重新逆流到传统的乡村血缘关系当中,将其内化为农民的道德心态。农民的叛逆心理,从来都不是实质性的,因为他们从来都没有动摇过孝悌忠义观念。他们丑化过昏君,但从不幻想废弃帝王;他们怀疑过孝悌,但从未触犯过父权的尊严。“在传统社会里,农民的观念世界不会出现奇迹,也不可能出现奇迹。”[6]恩报伦理心理是孝悌忠义观念在家庭和家族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的渗透。超出家族范围的社会组织,究竟以什么原则得以结合?在缺乏个体独立意识,尚未萌发契约合作观念的传统社会,恩报伦理原则就是潜意识中的选折。如刘备、关羽、张飞的桃园三结义,这种组织多少带有契约性质,但又结成类似于家族内部成员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的基础是“恩报”(感恩图报)。[7]
第五,价值依托心理。长期固守于土地上的农民,一方面,生产生活方式的单一乏味使其产生心灵寄托需求;另一方面,知识文化水平的局限导致的对自然界、社会生活诸现象的迷惑,使其臆想出一种解释困顿的替代品:神灵,从而滋生出价值依托心理或曰神灵崇拜心理。这种心理由于受到政治生活中的挫折,造成政治心理的缺憾和困窘,于是农民将注意力转移到处于边缘状态的非正式成分,如迷信、符咒和巫祝等,并将之作为精神武器和心理平衡器。这种价值依托心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祖先崇拜,另一种是神灵崇拜。基于农民将祖先视作神灵,这两种取向实际上就可归结为神灵寄托心理。农民的神灵崇拜应该区别于西方的宗教崇拜,前者带有功利性、非彼岸性和非道德性、泛神性,而后者是一种纯粹的精神寄托,具有道德自律性质,看重的是来世的幸福与安宁,同时他们的神灵是唯一的,即上帝。所谓“无事不登三宝殿”、“临时抱佛脚”就是传统中国农民价值依托心理中的“现世精神”的反映。
二、农民政治心理的现代性转变
阐述某一事物的转变过程,通常应把握两点:一是参照系,二是观察视角。考察农民政治心理的变迁亦是如此。就参照系而言,自然是传统农民政治心理;就观察角度而言,既然“行由心系”,那么就可以透过行为来审视心理,观察视角就可以定格于农民参政行为方式(模式)的演变。现时期我国农民的参政方式虽是多管齐下,但其发展演变却有一个大致清晰的轨迹:蛰伏式→运动式→自治式→协商(契约)式。然而,农民政治心理的变迁却是复杂的,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与抽象性,甚至不同程度的反复性。但从整体上而言,农民政治心理正朝着有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迈进。
其一,政治主体观念逐步形成,自主意识增强。传统农村社会,不仅高高在上的君主、盘剥奴役百姓的乡绅、士大夫不将农民当人看待,而且农民自己也甘愿做牛做马,从内心深处固化着一种奴仆心理,口口声声称“小的知罪”、“小的该死”、“请大人为小的伸冤”,根本没有参政意识和主体观念,将身家性命完全系于他人身上。一方面,是对家庭、家族的依赖,另一方面,是对皇权、神权的奴性仆从和精神寄托,农民个体完全成为由血缘关系维系的家族组织和由纲常名教维系的封建国家的附庸。然而,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国,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农民开始有了政治主体的价值取向,并形成自主参政的政治诉求。一是农民萌发出主人意识。尽管当家作主的实际冲动尚很缺乏,但农民已经意识到应该由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和管理村民自身的公共事物;尽管在许多场合唯唯诺诺,不敢表达自己的政治不满,但其内心已形成评判人民代表、政府官员优劣的标准与尺度;尽管周边环境与传统习俗、习惯对农民的政治心理仍然产生着重要影响,造成部分农民在参政过程中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但也有部分农民敢于提出反对意见,敢于讨论政治问题,敢于表达意志要求。更为可贵的是,现时期的农民不再满足于上级画框子、定调子、指定候选人的行为,提出由自己推举候选人,选举村委会、乡镇长的要求,并在实践中开始运行。二是农民产生了参政的愿望,有选举代表的要求。农民普遍认为,人大代表应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而且农民有能力选举出能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但现实生活中,却还缺乏畅通的渠道和规范的机制使农民这一权利得以有效行使和意志得以有效表达。三是农民有了自我管理的需要。传统社会中的农民,即使在家庭生活中,其生产活动、日常生活与交往、生产资料与生活方式的分配和安排都由父家长一人全权代理。现时期的农民则开始摆脱这种依附心理和从属地位,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自行发明创造出一种村委会制度,并最终发展成由村民自主管理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村民自治制度。
其二,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传统农村村民通常意识不到自己权利何在,也意识不到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且即使认识到权利受损的事实,也不知道该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维护和取得补偿。当然,这与封建专制的高压和农民实际政治效能的低下是分不开的。可这并不否认农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和对政治的无知与盲从。现时期,一方面是法律赋予了人民各种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农民在越来越多的政治生活实践中逐步积累起了必要的政治经验和对政治的认知,从而逐步强化了内心的权利意识。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享有、失去与重获,卢梭曾有过精彩的论述:“当人民的服从是被迫的而最终服从时,他们是做得对的;当人民一旦能够打碎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最终把它打碎时,他们就做得更对。这是因为,人们依据他人剥夺他们自由时所依据的那种相同的权利,恢复了自己的自由。就是说,在此情况下,人民有了重新获得自由的理由,如不其然,当初他人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没有任何理由的。”[8]因此,农民重获政治权利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现实法律制度中则是合法的,农民政治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逐步增强对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可是,为什么农民在政治参与中长期处于蛰伏式状态中呢?这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政治下农民的政治低效感和无为政治、消极冷漠政治心理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枷锁可以在一夜之间彻底斩断,但积习却按照原来的定势一直在影响现代生活;制度可以在振臂一呼中付之一炬,心理的伤痕却需要漫长的时间来愈合。当然,勿庸置疑的是,农民的另一种参政模式——运动式参与——且不探讨其参与方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至少与传统的起义和战争有了质的区别。前者如静坐、示威、游行、集体上访、联名抗议、冲击政府甚至大规模暴乱等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农民权利:土地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劳动安全权以及生命权,这表明,农民有了政治权利的意识,并为实现权利与防止权利受损进行积极的奔走呼告。后者则是一种专制替代另一种专制,把受压迫转变为压迫。这与政治权利的维护挂不上边。
其三,理性选折心理与契约合作精神萌芽。行为往往是心理的无意识的结果,但人们通常都认为某一具体行为都是经过目的设计、手段安排的理智推理所作出的。唯理智的政治思想家们常常不仅假定政治行为必然是对手段和目的进行推理的结果,而且还假定一切推理都属于同一“理性”类型。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政治行为纯粹是政治的冲动和本能所为,是一种非理性推理行为。“政治冲动不仅仅是对手段与目的进行考虑后所作出的理智推理,而且也是先于个人的思想和经验、尽管为思想和经验所修正的意向。”[9]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在大多数时间里也是来源于本能与习惯,而不是来自周密的、详尽的理性推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推理在政治生活中就缺乏必要性,相反,人们的政治行为只有更多地趋于理性,政治的发展才会走向良性的道路。从农民政治生活的心理和行为表现中,可以或多或少地分析其理性选折的倾向。一是农民对制度安排的理性选折。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的创举,同时也是中央的理性决策。在村民自治制度中,一方面乡政政权对农村事务没有行政命令权,只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使农民自主管理社区事务有了更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同时也意味着村委会对更多的公共资源与利益的分配权。在资源与利益既定的前提下,乡政政权的利益所失即为村委会和村民的利益所得;另一方面,中央对村民自治制度以法律方式加以肯定,既限制了乡政政权的权限,又稳定了农村社区,而农民则从中巩固了自身的利益。在这种多重博弈与利益角逐中,农民选折与接受村民自治制度显然是符合理性要求的。二是农民对参政方式的理性选折。村民自治事实上就是一种参政形式,对该方式的选折与对该制度的选折是重合的。然而,即使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农民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以不参与或政治冷漠行为居多。其实,这是一种半理性推理的结果。据一份调查显示,多数农民由于认为选举于己无益而疏远政治,不予投票。
理性选折固然不是农民政治行为的主导心理,但它在农民意识中得以产生并有以此指导政治行为却是难能可贵的。与之相联系的是契约合作精神的萌芽。契约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抽掉契约,一切民主政治制度都被抽去了赖以存在的脊梁,而契约合作精神则是维系民主政治制度、贯彻民主政治原则的心理因素。制度固然重要,但维系制度的精神则更为可贵。理性选折行为的出现,表明农民意识到各政治主体利益的差别以及共同利益的存在,众意的调和与公意的实现必须要求妥协,这是协商与契约合作的前提。农民将直接选举的诉求由乡人大代表推及至乡镇长,一方面表明有更大的利益需求和更广的合作基础与可能;另一方面则表明农民已经产生与行政官员、人大代表及村民自身协商对话的愿望与要求。缺乏协商合作的乡镇长直接选举必然使农民各行其是,而各地乡镇长直选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恰恰证明了农民契约合作精神的初步萌发。这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四,法治意识的强化。在传统的人治社会中,法律、政治伦理化,人们不是生活在法律秩序中,而是生活在伦理秩序中。对农民而言,法律只意味着绝对的服从和义务,没有丝毫权利可言。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即意味着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是单向的,“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信条不过是模糊人民视线的迷魂阵,往往是有罪无罚。在特权面前,法律仅是一纸空文。现时期,农民的法治意识则出现了巨大的转变。就立法意识而言,农民根据法律可以选举人大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就使农民的政治信任感增强。尤其是人大的立法能给农民的生活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自治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以及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等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使农民在享受立法和决策带来的利益的同时,强化了对人大和法律的信任度,提高了法律意识。就执法意识而言,农民对基层政府的执法行为不仅再逆来顺受,而是萌发了法治化的评判准则,农民的普遍心理意识是:中央的政策是好的,只是被下面的“和尚”给念歪了。在有些地方,农民甚至拿着中央的政策文件来抵制基层政权的非法执法行为,并在公共场合聚集村民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中央的红头文件,以发动更大的力量共同拒绝执行基层的非法指令。当然,也有农民因为不懂司法程序而聚众闹事,冲击乡镇府,围攻行政人员,以非法手段抗击非法的执法行为。就司法意识而言,农民的司法意识还比较欠缺,对司法原则、司法程序还不太了解。但这并妨碍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诉诸法律、走上法庭,这已是其法治意识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而且,农民也不乏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和维护权益的合法行为:如上访、写匿名信、游行等等。这些行为表明,农民政治心理变迁的过程中,法治意识开始具备并逐步得以强化。
三、农民政治心理变迁对基层民主政治的渗透性影响
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政治形态的互生性使我们难以确定政治心理是从何开始,而政治行为是在何处终结,因而为研究方便,在此仅把握住政治心理学的核心即探讨人的个性(包括群体个性)心理对政治结局的影响。那么,农民政治心理的变迁与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有何内在关联性呢?它对基层民主政治的进程有何参透性影响呢?
(1)参政主体:由家单元转向个体单元。这是家国同构、家长本位、奴性仆从的政治心理向政治主体意识变迁的结果。传统中国社会,人们并不以个体观念自居,而讲求门户、出第和等级,人们关注的不是个体,而是家族。在农村,同样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同心圆似的差序格局社会。家庭不仅是伦理秩序的核心,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核心。在社会伦理关系中,家庭是圆心,依据血缘的亲疏关系渐次淡漠,在此基础上形成宗族同心圆,依据父家长中心和嫡长子继承原则确定宗族范围和内部伦理等级、尊卑贵贱。在社会生产生活领域中,家庭同样是圆心,既是生产的基本单元,也是生活的基本单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村落同心圆和集市、庙会同心圆。在这种情况下,家不单纯是生活场所与生产单位,而且具有价值目标的意义。人民的一切活动均是以家庭作为基本单元参与的。离开了家庭,个人则失去了依靠和存在的价值。因而,农民的政治生活如分配土地、缴纳皇粮、参军入伍都是以家作为计量单位的。随着君主专制的破除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的确立,个体细胞开始从家庭大细胞中分裂出来,成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在选举村委会的过程中,尽管有部分农村依然以户代表制进行投票,但大多数地区已经采取了一人一票的投票规则,秘密投票方式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选举行为不受父家长或他人的控制。农民开始以政治主体的个体单元参与政治生活,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亦是如此。
(2)参政形式:由官员替民作主转向自我做主。这是崇古崇长崇老的家长本位和官本位心理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崇拜心理向自主意识变迁的结果。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官本位思想深重的社会。官本位源于家长本位,家长本位则源于家单元制的血缘伦理关系。家长本位派生出崇古崇长崇老的心理,与此同时,官本位则刺激并固化着人们的权力崇拜心理。农民的清官期盼意识反衬出他们一定要别人来掌控和安排自己生活的心理;农民对所谓“父母官”的顶礼膜拜和感恩戴德的心态自觉地将自己降到了仆人的地位。“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它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0]因而农民的参政形式并不是直接的,而是被安排的,他们的生活统统是由“父母官”来指导和规定。这种“替民作主”的心理作为一种习惯性力量和政治价值观念超越了王朝枯荣兴衰的时代局限,至今在中国大地上仍具有影响深远的广普性效应。虽然替民做主的间接性参与方式依然占有广阔的“市场”,但农民开始土坯这一牢笼,走上了自我做主、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康庄大道。运动式参与中的静坐、示威、群体上访、抗议,村民自治参与式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商式参与中的直选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对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的信任投票与弹劾,表明农民需要而且正在实践自我做主。
(3)参政时间:突发性与永恒性并存转向周期性与规律性同在。传统农民教条主义式的政治心理使其对待政治价值观念和政治事件采取两极分化的简单方式:一是全盘无条件接受并据以执行,从而形成奴性仆从的依附心理;二是笼统地拒绝、排斥,不接受任何协商与妥协的余地,向往权力,崇拜皇权。在政治行为中,则要么是无为式、冷漠式、蛰伏式的不参与,要么是为权力和财富、土地而战,发起惊天动的暴乱、起义和战争。蛰伏式是永恒的,一直存在于难农民内心深处,而运动式则是偶然性的、突发性的,是蛰伏式的极性表现。因而农民传统的参政模式在时间上就表现为突发性与永恒性的并存状态。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农民的自主意识增强,并初步萌发了理性选择行为和契约合作精神。为实现共同利益,人们产生了合作需求,而合作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契约则是一种规定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契约(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契约),村民自治制度同样也是一种契约。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乡级人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规定:每届村委会的任期为三年。这就是说,农民参与政治是按一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同期性和规律性,而不是传统社会中的那种自发式、无序性参与。
(4)政治组织原则:恩报伦理原则转向契约合作原则。传统社会的政治结社和政治团体是家庭伦理关系的影印与放大。家庭是以血缘姻亲关系为联系纽带的,家庭这一同心圆在向社会扩散时,血缘关系被乡缘、学缘、友缘所取代,但其中基本精神仍然是忠义孝悌观念和恩报精神。桃园三结义中,刘关、张是以兄弟相称,太平天国组织中,洪秀全宣扬“天下人皆为兄弟姐妹”。张飞、关羽历经几千年仍为人称颂,在于一个“义”字,在农民心目中,拔刀相助是义,济人危难是义气,善待家妻小也是义,报效朝廷更是义。所谓“义”,就是不相负、不临弱,施恩图报。总之,传统政治团体是以恩报伦理观为组织原则的。这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仍普遍存在。而民主政治要求政治组织不能以血缘作为联系纽带,而是要以契约合作关系作为基础。
(5)政治组织方式:宗教动员转向法制规范,道德自律政治转向法治他律政治。这是传统农民神灵寄托心理是向现代法治意识变迁的结果。当人们将内在的心灵、信仰、追求寄托于某一对象时,这一对象就是他们的致命弱点,同时也是激发其动力的最佳爆发点。农民起义的政治组织领袖往往就借助农民的神灵寄托心理,在乡村发动广泛的政治动员。洪秀全改造外来的基督教,号召农民信仰唯一真神:上帝。这恰好契合了农民当时双重的价值失落心理。一方面,在神灵价值取向上,繁重的徭役赋税与不堪忍受的天灾人祸使农民对各路神灵的崇拜信念开始动摇,原来的观世音、如来佛、灶神、火神、土地神统统失灵;另一方面,在纲常伦理价值取向上,衰乱的国运使农民饱受先进分子的抱怨指责和上层士大夫的背信弃义的唾弃。因此,外来宗教为农民的心理注入了新的希望和活力,而旧中国神灵崇拜的传统又为基督教的传播扫清了种种障碍。在宗教动员下,太平天国的领袖们迅速集结了巨大的力量,以摧枯拉朽之势给清王朝以沉重的打击。历经几百年的沧桑,随着商品经济的涌入、儒家纲常名教思想的废除、新的共产主义信念的深入人心、农民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宗教动员式的政治组织因为再也没有供其滋生的土壤和气候而最终走向了历史的坟墓,取而代之的是法制的规范。虽然传统习俗、迷信至今仍在深刻地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但以宗教动员来组织政治团体的现象已经趋于销声匿迹,法制规范在社会团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宗族组织的势力在中国现时期的农村依然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与宗教动员相联系的政治组织方式是儒家的道德自律。传统政治组织的存在不是依据制度规范,而是依据成员的道德自律,它以人性本善的乐观为始点,以主观性的善行标准为道德实践原则,这种政治组织要么出于道德上的忠义而拧成一股绳,要么由于没有外在的制约力量而松如散沙。缺乏提供公正、正义之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个人的道德理性和自律将会因为失去客观的依据而毫无德行可言,这就是中国传统的政治组织不能长期存在的原因。在民主政治制度下,道德自律的主导地位由法治他律政治所取代。因为法治的理性与契约精神沟通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即道德的“善”与政治制度的“美”密不可分,道德理性只有通过宪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方能体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在农村,村民政治活动和组织方式也必须以法治规范为原则,以他律政治为价值诉求,以道德自律为补充。
传统的力量是根深蒂固的,但是,农民政治心理在现代性转变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突破却能给我过基层民主政治在参政主体、参政形式、参政时间、参政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表明政治心理对政治形态所能产生的巨大作用不可低估,因而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立足一个新的视角:调试传统农民政治心理,培育具有现代性特征的公民型政治心理。
参考文献:
[1][6]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19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1—28页.
[3][4][5]马庆钰:《告别西西弗斯——中国政治文化分析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64页、8页(前言)、25页.
[7]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引自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8页.
[9]参见[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M].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一卷,1972年版,第693页.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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