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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兴:农村环境整治从行政主导到村民自觉

[ 作者:郭忠兴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3-02 录入:12 ]

农村环境整治是一项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环保新政。村容整洁是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重要内容。从实践效果来看,仅在少数经济条件较好、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较早的村庄和地区,呈现出村民对环境价值认同增强以及环境保护意识觉醒的征兆;个别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主动选择环境友好行为。

治理的要义在于:它依重政府的统筹与管制,但不需完全依赖政府的权威和制裁。换言之,治理需要权威,但权威不为政府垄断;治理涉及权力运行,但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运行向度是多维的,而非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私人机构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与建立伙伴关系协同处理公共事务,且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历史性、持续性、广泛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农村环境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参与、需要整合社会资本。

静态地观察环境问题,它往往与产权、外部性有关联,也与社会结构、公民偏好分不开。因此,农村环境整治过程中,既涉及微观层面界定产权、重塑公民环境价值观,中观层面培育中介组织、完善市场机制,又涉及宏观层面进行公共投资、提供公共服务;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中介缺失,又要防止政府失效。动态地审视环境问题,在治理的不同阶段常常呈现出有差别的主要矛盾,各类利益相关者在不同阶段的相对地位也并非一成不变。

起步阶段,政府主导乃常态。从长期来看,完善农村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必须让农民成为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但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农民群体的内部分化较大、自组织性不足,无法在起步阶段成为治理的核心主体。此时,政府的主导有利于将外部性内部化,有利于农民由分散化迈向组织化,有利于环境价值从隐性化表现为显性化。因此,在起步阶段,政府不仅应当是环境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行动者,而且还应当是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者,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传播者。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为将来真正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奠定基础。

转型阶段,体制机制是关键。农民是农村环境的最直接利益相关者,但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影响力必须增强。否则,该群体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无济于事。只有在制度上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在政策上赋予农民主体地位,在决策上尊重农民发展意愿,才有可能有序地、彻底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

作为个体的农民是理性的,作为群体的农民是有社会责任心的。农村环境治理的关键是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培育农民理性的有效载体,构建环境治理共同体,让农民和其他相关社会主体在制度环境下和组织框架内,重视环境价值、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利行为。同时,制定超越环境治理的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村产业发展与环境治理协同推进的现实路径、文明传播与物质丰裕并驾齐驱的可行模式。

认同阶段,社会责任成主流。随着农村居民的环境治理行为逐渐从被动转为主动、从协同转为自主,这意味着政府可适时适度地淡出。在认同阶段,农民的环境价值偏好会显著提升,组织化程度会显著增强,决策机制也会更加民主,环境治理协同体的实体性与功能性也趋于吻合,运作机制更加顺畅、日趋成熟。对个体而言,能够享受直接的环境保护收益;对群体而言,存在可以参照的可行运作模式;对社会而言,收获值得预期的文明进步。如此通过有效机制设计而达成的社会运行,必然可以促使个体采取积极行动,促成有利于社会的后果的产生。环境保护也就从一种消极负担的义务转化为一项积极担当的社会责任。

总之,农村环境整治任务艰巨,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转换过程中,政府要确立公私部门合作共治的理念,抓住通过制度变革、组织创新和机制设计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这项重点,掌握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角色转换的节奏,调整政府在具体环境治理事务中的干预策略。

作者简介:郭忠兴,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领域:资源管理与公共政策、贫困与社会救助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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